呆账管理办法(xx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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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

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后,申请人、保证人和承兑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对外投资或依法阶段性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由于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或被持股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十三)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两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十九)符合有关规定,经总行认定的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金融公司呆账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公司呆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呆账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呆账管理的业务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呆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及时处理,责任到人;(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

第二章呆账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呆账是指金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垫款、融资租赁、投资等资产。

第五条呆账按形成原因和逾期时间分为以下类别:(一)逾期90天(含)以内:逾期贷款;(二)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逾期贷款;(三)逾期180天以上至360天(含):次级贷款;(四)逾期360天以上至720天(含):可疑贷款;(五)逾期720天以上:损失贷款。

第三章呆账管理流程第六条呆账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逾期预警: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逾期风险;(二)催收措施:采取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并记录催收过程;(三)诉讼追偿:对逾期贷款进行诉讼追偿,确保债权;(四)资产处置:对无法收回的呆账资产进行处置,降低损失;(五)呆账核销: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进行核销。

第七条呆账管理流程的具体操作如下:(一)逾期预警:业务部门应定期对逾期贷款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逾期风险后,及时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二)催收措施:业务部门应采取有效催收措施,如电话、短信、上门等,确保催收过程记录完整;(三)诉讼追偿:对逾期贷款,业务部门应依法提起诉讼,确保债权;(四)资产处置:业务部门应积极寻求资产处置途径,如拍卖、抵债等,降低损失;(五)呆账核销:业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进行核销,并及时上报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章呆账责任追究第八条呆账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逾期预警、催收、诉讼追偿、资产处置的;(二)故意隐瞒、篡改、伪造、销毁呆账管理相关资料和证据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国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银行卡透支、担保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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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呆账贷款的管理,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类呆账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分类管理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四条呆账贷款是指借款人逾期(含展期)3年以上(含3年)未能偿还的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五)贷款本金逾期两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

第五条呆账贷款的认定应当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管理第六条呆账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信贷管理部门对逾期贷款进行分类,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贷款进行认定;(二)信贷管理部门将认定结果报送行长办公室;(三)行长办公室审核认定结果,并形成呆账贷款处理意见;(四)信贷管理部门根据行长办公室的处理意见,制定呆账贷款处理方案;(五)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呆账贷款处理方案;(六)信贷管理部门对呆账贷款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呆账贷款的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呆账贷款的核销;(二)呆账贷款的追偿;(三)呆账贷款的资产处置;(四)呆账贷款的损失承担。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工作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资产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规定,由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XX银行呆帐核销操作规程

XX银行呆帐核销操作规程

XX银行呆帐核销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呆账认定条件的我行债权(或股权)损失,具体包括:贷款呆账(含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贷款和我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承兑汇票垫款呆账、贴现呆账、信用证垫款呆账、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垫款呆账、进出口押汇呆账、其他贸易融资呆账、拆借(拆出)资金呆账、应收租赁款呆账及其他可认定的呆账(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等。

可申报核销呆帐共十类,分别为:破产类、关闭类、解散或撤销类、死亡类、灾害事故类、注吊销类、未登记年检类、触犯刑律类、诉讼类、丧失时效类。

第二条呆帐申报核销要“严格条件,集体审核”。

严格条件:在申报和核销呆帐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可弄虚作假。

各级行要层层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集体审核:每一笔呆账都要经过各级行的业务发起部门、授信执行职能部门、财会部门和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共同审查,共同把关,并要经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或行务会)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条呆账申报核销要“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逐级申报:各级行对管辖范围内的呆账首先要按照程序进行认真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权限报送上一级行审核。

分级审批:符合条件的呆帐按照区域管理原则,由总行制定各一级分行审批权限。

我行呆帐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外汇折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的为省分行审批权限,计划内兼并免息、无本有息项目为省分行审批权限,其余为总行权限。

省分行以下的分支行不得自行审批呆帐核销。

第四条呆账申报核销要“总结教训,认定责任”。

申报核销的每一笔呆账都必须查明管理过程各环节的合规性,分析损失形成的主客观原因。

凡经查明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和性质轻重分别对呆账损失承担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有违法犯罪情节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属非主观人为因素造成的呆账损失,各行应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呆账核销业务管理,促进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保障银行资产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存贷款银行对因特定原因可能无法回收的逾期贷款、票据、信用卡等业务资产的核销业务。

第三条在核销业务中,银行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核销业务活动。

第四条银行在核销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评估可以核销的业务资产,制定核销方案,确定核销时限,明确核销程序及流程,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审查机制,确保银行资产处置行为合法、合规,遵循基本民间借贷规则,尊重债务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核销业务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公德伦常,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失实等行为。

第七条银行在核销业务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诚信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处理,维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权益和形象,提高银行业自律水平。

第二章核销业务的具体规定第八条业务资产认定银行对于逾期或呆滞资产进行核销,必须认真审核业务资产名称、金额、逾期天数、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

对于呆账的核销,应当对担保措施、追偿情况、催收过程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证,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的核销方案。

其中,应当注重债务人资信状况,评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预测债务人未来偿还能力等因素,尽可能减小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

第九条核销业务审批程序银行核销业务需经过若干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业务实际情况,审批人员有可能为部门主管,有可能为多数人组成的委员会。

审批人员必须仔细研究业务资产情况,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凡事要先实事求是,审慎认真地对待。

第十条核销后的记录银行在核销后,应当及时将核销业务情况、核销额度等书面记录,并按照规定报送资产处置部门。

呆帐管理办法范例

呆帐管理办法范例

呆帐管理办法范例前言呆账是指由于借款人或者其他方无法或者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或者部分偿还债务,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认定为坏账的应收账款。

呆账的存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合理的呆账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份呆账管理办法范例,希望对需要建立或优化呆账管理的企业有所帮助。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并涉及账期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等。

呆账识别1.在应收账款余额确认后,按账龄分类,在账龄内达到一定期限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即可列为呆账。

2.通过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对客户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呆账风险。

3.在与客户商谈付款事宜时,及时了解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以便在最短时间内确认呆账金额。

呆账核销1.呆账核销应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由专人负责,由经营管理层批准后进行执行。

2.在呆账核销的过程中,需确保凭证真实、合法、准确,核销记录可追溯并经过妥善保管,防止产生核销凭证不规范,审批不严格,保管不当等有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情况。

3.呆账核销凭证上的金额、日期等内容应在出具前进行多次核实,以确保凭证本身及内容的准确性。

会计处理1.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在确认核销金额后,应及时调整账簿中的税前或税后利润,减少预计应收账款余额;2.对于存在呆账确认风险的业务,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调整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3.呆账敞口应进行加强监管,保证坏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出现重大财务风险。

监督检查1.审计部门应当对呆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确保呆账核销程序及记录真实可查,核销金额、凭证等资料真实准确。

2.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呆账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保经营管理层对呆账核销程序及结果的审批真实可查,核销金额、凭证等资料真实准确。

3.合规部门应当加强对呆账管理的风险控制,制定合规运作规范,确保所有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后续执行1.根据财经风险控制需求,会计部门可以对呆账准备技巧进行调整,确保呆账核销后不会再产生税务、财务等问题。

金融公司呆账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公司呆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呆账管理,规范呆账处理流程,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是公司呆账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呆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呆账认定、处理和核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及时性原则:对呆账问题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

(三)合规性原则:呆账处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降低风险。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呆账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且银行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但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审批后,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已超过银行规定的期限;(二)借款人破产、死亡、失踪或丧失还款能力;(三)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经催收无果;(四)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五)其他经批准的呆账情形。

第六条呆账认定程序:(一)业务部门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了解借款人情况;(二)业务部门提出呆账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三)风险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四)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的处理第七条呆账处理包括以下措施:(一)催收: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短信、信函等,对借款人进行催收;(二)诉讼:对有争议的贷款,依法提起诉讼;(三)财产保全:对有财产的借款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四)债务重组:与借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五)其他措施。

第八条呆账处理程序:(一)业务部门提出呆账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风险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三)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呆账处理措施。

第四章呆账的核销第九条呆账核销是指对已认定、已处理的呆账,经审批后,从公司资产中予以核销。

第十条呆账核销条件:(一)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且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二)呆账已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和处理;(三)经公司领导批准。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各项贷款的呆账核销工作。

第三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核销的呆账贷款必须真实存在,不得虚构或隐瞒。

(二)合法性原则:核销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谨慎性原则:核销前应充分评估贷款损失,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合规性原则:核销行为应遵守银行业监管规定,确保核销的合规性。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呆账贷款是指因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无法偿还,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五条呆账贷款按照以下分类:(一)已逾期贷款:指已超过还款期限且未偿还的贷款。

(二)可疑贷款:指已逾期或虽未逾期但存在无法偿还风险或收回可能性较小的贷款。

(三)损失贷款:指已认定为可疑贷款,经过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贷款核销程序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贷款逾期: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90天)后,应进行风险分类。

(二)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逾期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三)可疑贷款确认:经风险分类后,认定为可疑贷款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损失贷款确认:经可疑贷款确认后,经过追偿仍无法收回的,认定为损失贷款。

(五)核销申请: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后,由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六)核销审批:核销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行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七)核销实施:经审批同意后,进行核销操作。

(八)核销后处理:核销后,应做好相关贷款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债务人已无偿还能力,且无其他可收回的资产。

(三)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如超过贷款本金的30%。

某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某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财金[ⅩⅩ]28 号)、本行《公司章程》、《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ⅩⅩ]447 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分行、事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分行、事业部申报后,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

审议后的呆账按照核销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会计与业务部门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同时将已核销资产清单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第六条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9]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9]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16日建总发[1999]119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全行。

请各行转知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银行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贷款是指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而形成的我行贷款损失。

第三条建设银行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集中审批,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

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和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是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属银行经营管理行为,除国务院专案特批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财产清偿并追究担保人责任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损失。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财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财金[2001]12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办法施行后,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

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账准备账户管理。

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由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本行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呆账认定、核销材料的收集上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所有上报认定、核销的呆账材料进行审查,向相关部门申报呆账核销事宜,并做好后续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呆账核销的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权限内呆账认定、核销资料的审批。

第三章呆账准备计提第九条风险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各项信贷资产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其中,专项准备是根据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后,按信贷资产损失的程度提取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的贷款计提的准备。

第十条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承担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呆账核销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3 呆账核销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审计流程2.1 审计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呆账核销业务的特点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

审计前,应当收集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为审计提供充分的依据。

2.2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呆账核销的相关记录和凭证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核销依据的合法性、核销金额的合理性等。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呆账核销案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2.3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和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管理制度3.1 内部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核销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优化,以适应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2 责任与义务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呆账核销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核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4.1 监督机制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呆账核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介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4.2 问责制度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银行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5.1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7•【文号】农发行字[2000]175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31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信贷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信贷资产结构,规范呆账贷款的管理及核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的原则是:统一认定,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呆账准备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总行按年确定呆账贷款核销的控制额度,统一安排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

第四条呆账贷款的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破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全文有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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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债券投资、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会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机构申报后,由总行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运营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各机构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五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的权限第八条单一客户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呆账核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每季度将当期呆账核销情况上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单一客户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在人民币1亿元及以下的呆账核销,由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呆账核销程序第十条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对各机构申报的拟核销呆账额度进行审核后拟定年度呆账核销额度计划。

呆账核销额度由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分配,采取与各机构现金清收、已核销呆账清收挂钩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各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

(一)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呆账核销的报批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呆账核销账务核算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三)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费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问责。

(四)法律合规部。

(五)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呆账核销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和审核,集中处置,注意保密,账销案存。

第十三条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一)申报阶段1、对公业务:申报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申报呆账核销材料(原件各机构自行保留待查),将盖有申报机构公章的《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表》和《申报核销呆账明细汇总表》电子版(附4)报总行资产监控部初审后,报送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小微、零售和信用卡透支业务:总行小微、零售和信用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初审后,将盖有部门公章的《申报核销呆账明细汇总表》电子版(附4)报送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汇总,统一报送审计部进行专项审计。

(二)专项审计阶段审计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呆账进行专项审计,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审计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申报机构应主动配合审计部工作,及时提供专项审计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三)报批阶段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汇总和整理,上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报批。

(四)账务处理阶段響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行木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或董事会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通知申报机构(附5)。

申报机构根据准予核销呆账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申报机翁应~在竞成账务处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回执(附6)上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本级财务会计部门。

(五)税务抵扣阶段申报机构应会同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机构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

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

申报机构申报核销呆螂,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其中,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申报机构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S^(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机构提交的呆账核销相关材#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穿确认。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截呆账,不得核销。

第十五条本行核销呆账,应按;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

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恭文件的,本行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

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本行内部法律合规部门出具,就拟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六条债务人在本行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本行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七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本行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八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本行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痛觀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三)因行政干预珠成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四)本行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本行债权、股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本行实行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每核销一笔呆账,应由审计部查明呆账形成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可在呆账核销后规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1年)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或者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负责人原因隐瞒不报、长期挂账造成资产质量虚假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审计部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都门。

第二十条呆账核销是本行钓重要商业秘密,各级行、各部门必须作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债务人、担保人披露本行呆账核销的有关情况。

凡违反本办法内外勾结,向债务人、担保人表示放弃呆账债权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已核销呆账按“账销案存权在”原则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台账、档案管理责任部门为业务部门,核算管理责任部门为核算机构运营管理部门。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本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按规定进行表外登记和核算,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本行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土补救臬果的债权。

第二十二条已核销的呆账又有收回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呆账核销的账务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旧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呆账核销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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