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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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
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江克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犯罪现场重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的自由裁量上有犯罪现场重建有助于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进行判断,在定罪量刑上裁量将更加准确。
犯罪现场重建不仅需要公安技术人员的鉴定技术做支撑,而且需要介入司法鉴定机构的协助。
对犯罪现场的物质交换进行还原,让犯罪现实重新展现在我们的眼前,打击犯罪嫌疑人,同时也可以还无罪的嫌疑人清白。
犯罪现场重建和定罪裁量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让两者分割开来考虑。
只有把握好两者,才能有助于案件的公平正义。
所以对于犯罪现场重建和自由裁量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犯罪现场;自由裁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39-01
作者简介:江克杰(1989-),男,汉族,福建福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现场重建需要众多的学科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对现场进行还原从而对现场进行还原揭示案件的真相,犯罪现场重建需要深厚的科学以及理论做支撑。
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与现场勘查及现场勘验息息相关,归根结底就是对证据的发现与采集。
只有在犯罪现场中获取证据才可以强有力的证明公安机关在犯罪侦察中锁定可疑对象之罪,并且判断罪与非罪防止冤假错案,才能真正做到对无罪者罚,对有罪之人必罚。
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的不断进步以及刑事侦查时间的努力而壮大。
在新形势下的犯罪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来对犯罪现场重建、公安机关破案、检察机关逮捕起诉、审判机关审判服务。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艾德蒙·洛卡德博士提出的“物质交换原理”是各国普遍公认的侦查学与法庭科学的著名理论。
但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入侦查实践活动的,应该是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贝蒂隆把他的父亲常常用于整理骨骼的测量方法适用于活人,提出了人体测量法,并以此建立一个记录系统,存在警局档案里[1],形成有关犯罪资料库。
物质交换原理在对犯罪现场的重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由于犯罪现场存在物质交换的现象,使得犯罪现场的重建得以进行。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刑事科学专家科克教授指出:“无论犯罪人在哪儿停留,无论他接触国什么,无论在现场遗留了什么,即便是无意识状态下的所作所为,现场物证都将会作为一名无言的证人目睹他所做的一切。
不仅他的指纹或脚印,而且他的头发、衣服纤维、他打碎的玻璃、留下的工具痕迹、刮下的漆皮、身上留下或排出的血迹或精斑,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物证。
这些物证将会记录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一切,而且永远生效”[2]。
就拿贵州省A县的检察院来说吧,有一起持刀抢劫出租车女司机的事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14岁的少年,因在犯该起抢劫案之前有盗窃的行为因年龄未满18周岁公安机关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以该少年未14周岁未成年而驳回起诉。
A县公安机关再次建议A县检察院逮捕犯抢劫罪的少年,然而A县检察院却依然驳回。
认定在犯该起抢劫罪年龄尚小,对社会影响力不大,未对其起诉逮捕。
然而该少年认定公检法机关不会制裁其犯罪行为。
而其后该少年在B市又犯入室盗窃被B市检察院准逮捕。
在侦查期间发现该少年曾在A县犯过持刀抢劫罪。
对于这个案件的现场就充分的反映了当下检察官和法官的现状,如果及时对该少年批准起诉逮捕就可能不会导致后续的入室盗窃事件,及早的让该少年受到教育改造,从而懂得法律的威严,及早的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却考虑的“太过于周全”怕自己担责不敢捕不敢诉,试问我国建立少管所何用?这可能仅仅是个案,但是个案却折射出当今刑事诉讼的现状。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对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认识。
法律不仅仅是惩治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更有引导的作用。
不仅仅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面,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证据坐实检法两院的检察官法官依然存在此类现象,一定要把笔录取好,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去犯罪就是抱着侥幸心理,在让他们自己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候肯定也存在侥幸的心理,不会把犯罪行为全盘托出。
因此,我个人觉得应该将重点放在证据的使用上,而不是去揪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放。
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察收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
[3]在犯罪现场重建上其实是一个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重建即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主要是从在犯罪现场收集的物证以及勘验数据进行还原的。
这样能够在更大程度构造出犯罪人的情况以及犯罪人的犯罪活动。
因此,我认为犯罪现场重建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有一定的可采性。
在基层的公安、法官、检察官应该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对于定罪裁量不应该只是重嫌疑人有罪供述。
应该对犯罪现场的犯罪信息进行充分的收集。
同时,可以借鉴犯罪现场重建对整个刑事案件进行理性的分析。
个人觉得在刑事诉讼之前的侦查阶段检察官、法官应该对犯罪现场应该亲身深入,公、检、法两院可设立专门实验室采购先进仪器设备,对于物证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学习,派遣专门人员深入犯罪现场对物证提取、现场勘验。
对于犯罪现场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引导。
建立一个完善的犯罪现场重建机构,这样能够提高公、检、法机关的专业执法水平。
同时,更加有力的震慑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犯罪侵害。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据调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2:50.[2]王国民,朱桐辉.现代侦察[M].群众出版社,2007.
[3]余新民.论侦查观念的转变-从侦查方式角度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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