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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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由命案现场血迹分析到现场重建

浅议由命案现场血迹分析到现场重建

浅议由血迹是人体血液流出体外在载体上留下的痕迹。

它既具有生物学特性,又具有痕迹学特性,是命案现场常见的证据信息,在命案的侦查与审理过程中具有其他痕迹、物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血迹的形成机制不同,血迹可分为被动的、溅落的、变动的;从血迹形成的动力学角度,根据血迹形状将现场血迹划分为喷溅状血迹、溅落状血迹、抛甩状血迹、滴落状血迹、流柱状血迹、转移状血迹、擦拭状血迹、浸染状血迹、稀释状血迹和血泊及其他血迹形态等。

一、现场血迹分析的内容和方法(一)现场血迹分析的内容血迹分析是为了现场重建,血迹形态分析是血迹分析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其目的是用来判断流血事件是何时、何地、如何发生的。

何时(When)发生,主要通过血迹的凝结程度、血迹形成的先后顺序及血迹的改变来判断;何地(Where)发生,可以通过对现场血迹的分布、血迹的集中区域和原始区域进行分析;如何(How)发生,我们可以结合案件的细节,通过检查主要的血迹大小、血迹的外形分析血迹形成机理及血迹形成的次序来还原现场出血的过程。

这是我们常说的分析的三要素。

当然,我们在现场血迹分析时,肯定不能忽视流血事件的发生对象,即是谁(Who)“何时”“何地”“是谁”“怎样”流血的。

(二)现场血迹分析的方法1.确定流血时间对于现场中的血迹状态来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液态逐渐风干、凝固的过程,不同季节、不同地区室内外的不同客体上,血液风干、凝固的时间也不同;血迹的颜色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依次变化为暗红色、红褐色、绿褐色以致灰褐色。

因此,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血迹的凝固程度及血迹的颜色,可以对血迹的遗留时间从整体上有个大致的判断。

对于同一区域内不同形态的血迹的遗留时间上,我们可以通过血迹形成的次序和血迹的改变(如接触状血迹、擦拭状血迹、稀释状血迹等,都是先有血源,后形成相应的血迹)来判断不同血迹形成的先后顺序。

2.确定流血位置宏观上确定流血的位置,主要是通过对现场血迹的分布,分析判断出血的位置。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作者:唐景亮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所谓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对犯罪现场形态、物证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分析,确定犯罪现场上是否发生特定的事件和行为的整个过程。

犯罪现场重建不仅包括科学的现场分析、现场形态证据和物证检验结果的解释,而且包括对相关信息的系统性研究和整个事件的逻辑性表述。

关键词:血痕;血迹形态分析;现场勘验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52-02作者简介:唐景亮(1986-),男,大学本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侦查学专业。

犯罪现场血迹形态分析是犯罪现场重建的重要技术内容之一。

犯罪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形成的血迹形态可以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通过对犯罪现场遗留的血迹形态痕迹分析和鉴定,可以局部或完整地再现案件的具体细节和过程,在侦破案件中能够起到其他物证不能代替的作用。

一、犯罪现场重要性为了确定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需要甄别犯罪现场和现场物证的各种可能性,事实证明,这种方法通常颇具成效。

重建犯罪活动的潜在要求是侦查人员确保犯罪现场完整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们应当认识到,犯罪现场重建不同于“现场再现”(re-enactment)、“现场复原(re-recreation)或者“犯罪人特征分析”(criminal profiling)。

一般而言,所谓现场再现,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目击证人或者其他人员根据自己对犯罪的了解,重证据以形成犯罪现场和物证的犯罪活动。

现场复原是指通过原始的现场笔录将相关的物体或者行为结果还原到犯罪现场。

犯罪人特征分析建立在针对犯罪现场的心理分析和统计分析基础之上,用以确定最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特征。

上述各种分析结果都可能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相关层面提供积极地帮助。

然而,它们很少能够对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直接的帮助。

现场重建的基础包括:针对犯罪现场的观察能力、检验物证的科学技能以及表述案件情况的逻辑方法。

浅析现场重建相关问题

浅析现场重建相关问题

浅析现场重建相关问题摘要:命案现场重建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措施与手段,它能够增强刑事侦查的科技含量,促进物证本位侦查模式的形成。

命案现场重建不仅是对犯罪现场物质原貌的恢复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重建犯罪现场的物质环境和犯罪行为过程,并结合合理的逻辑推论获得对案件中一系列犯罪情节的明确认知。

而命案现场分析重建的重要信息获取来源于尸体检验,利用这点构建命案现场重建的思路。

关键词:命案现场重建;尸体检验一、命案及命案现场概念被害人受到了非法侵害并导致其死亡的案件叫做命案。

现场发现了受害者的尸体(尸块)或者实行了非法侵害的地方叫做命案现场。

二、命案现场的种类和特点1、依据命案现场的状况可以分成室外现场和室内现场;依照现场是否被改变过可以分成变动现场、原始现场、伪装现场或被破坏现场;按照现场之间的一些关系可以分为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等,例如抛尸现场,碎尸案的抛尸块现场等。

2、对尸体进行检验是命案现场勘验的重点工作之一,很多时候,尸体会遗留在命案现场,但是某些情况下,原始的现场上并未发现尸体,例如作案人移动过尸体或将尸体抛尸、掩埋、分解以及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毁尸灭迹等。

然而,纵然在原始现场上没有发现尸体,也能在其他场所发现尸体,想要完全的消灭痕迹、毁尸灭迹是难以做到的。

3、现场大多遗留有很多的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一旦进人现场便会产生物质交换,从而遗留某些痕迹物证。

三、现场重建思路1、尸体上表现的特征通过对尸体的检验常能得到很多有用的信息。

从死亡原因、案件性质、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作案方式,到作案人数都能从尸体上来分析和重建现场。

(1)从尸体的一般情况进行分析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尸体衣物的特征、尸体和周边物品的联系、受害人随身的物件等,受害人随身物品是否被人翻查过或者带走,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有极大的帮助。

例如谋财害命者往往会翻动受害人的衣物与其随身携带的物件,或是直接将受害人的某些东西带离,而仇杀或者故意伤害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死亡的则没有上述的现象;女性受害人如是衣衫不整或者是裸体,那提示有可能是性侵案件。

试析犯罪现场重建

试析犯罪现场重建

内容摘要:论文摘要“犯罪现场重建”,作为侦查学中现场勘查一个新的研究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受到各国侦查学界的重视,我国的侦查学界也逐渐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有不少专家学者的著作中均有犯罪现场重建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公安部门的侦查人员也在一些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运用到了现代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并成功地侦破一些大案,但具体的现场重建的方法有哪些,如何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应用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的侦查人员而言还是很模糊的,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索、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现场勘查犯罪现场重建侦查一、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为了让使犯罪现场重建更适合于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应将犯罪现场重建定义为:基于侦查人员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及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和其他信息的利用,结合所获得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条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当然,这并不是指对犯罪行为和犯罪过程的全部细节与事实进行再现,而是最大限度地将接近案件客观事实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进行呈现和演示。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现场重建的含义:(一)犯罪现场重建是由侦查人员主导的专门性活动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只有侦查机关才享有侦查权,因此,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权进行犯罪现场重建。

但也并非所有的侦查人员都可以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只有那些负责本案侦查工作并且具有一定侦查理论知识、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才可以胜任此项工作。

(二)犯罪现场重建是在现场痕迹、物证状态、位置及相互联系的分析研究基础上进行的犯罪现场重建是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状态、位置及相互联系的观察,结合现代化科技手段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研究,最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认知。

(三)犯罪现场重建的目的是认知案件形成过程和犯罪行为只有掌握了案件形成过程和犯罪行为,才能进一步查明案件的形成原因,确定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行为人。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

摘要:犯罪现场重建是基于对犯罪现场获得的各类形式的证据,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

关键词:犯罪现场重建;方法;步骤说到“犯罪现场重建”这一名称,就要从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简称 ACSR)这一组织说起,因为“犯罪现场重建”名称就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翻译而来。

1991年,由美国俄克拉荷马州(Oklahoma)和德克萨斯州(Texas)的一些刑事专家发起成立了“犯罪现场重建协会”(即The Association for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简称ACSR)。

该协会的宗旨是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进行系统研究,鼓励人们交流犯罪现场重建的信息和规程,探究方法,提高自身侦查技能,指导侦查人员更加合理地去宏观把握犯罪现场各要素及其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保护和收集证据,重建犯罪现场全过程。

目前,全世界越来越多的执法调查人员、法医专家和教师成为ACSR的会员。

他们从传统现场分析理论出发,经过分析探究,终于形成犯罪现场重建理论。

他们的理论研究和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为犯罪现场重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犯罪重建理论一经产生,即在美国产生了巨大而且深远的影响。

不仅刑事侦查部门把它作为一种侦查的基本手段,司法部门也将其视为法庭上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将重建结论作为提出控诉或辩护的重要事实依据。

如今,犯罪现场重建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是犯罪现场重建重建难度很大,理论尚不完善,仍存在着其独有的局限性。

但是只要有犯罪的存在,就有犯罪现场的存在,就有犯罪现场重建研究的价值,所以,必须抓住这一本质,不断发展完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重现犯罪过程,揭露犯罪活动真相,认识犯罪本身,为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犯罪现场复原

犯罪现场复原

犯罪现场概念与犯罪现场重建的关系犯罪现场重建是侦查技术人员在收集犯罪信息和科学鉴定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科学原理,将收集到的各种信息经过分析、研究、推断,对犯罪现场有关问题进行认识和模拟的过程。

具体而言,犯罪现场重建不是对犯罪现场的复原,复原就意味着完全地再现,而在犯罪现场中,犯罪行为遗留的相关信息是残缺的、变形的,甚至是变质的,因此那种所谓完全地再现是不可能的。

也就是说,犯罪现场重建是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与鉴定基础上,对犯罪现场的形成和犯罪现场形成前的状态进行的认识和模拟。

犯罪现场重建的目的是帮助侦查人员建立起对犯罪情节的假设和论证,便于侦查人员寻找破案的线索和确证犯罪的证据链条。

犯罪现场重建必须建立在现场的特定构成要素与环境之上,而且,在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中,必须从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时间空间出发,按照犯罪行为的主线,遵循特定人员和痕迹物证存在的基本规律,才可能使现场重建的结果更有实际价值。

笔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定义为犯罪现场重建提出了要素和结构的框架,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就是侦查人员根据犯罪现场的定义,用具体案件的各种犯罪信息和证据回推并求证个案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使理论上的犯罪现场定义与个案的犯罪现场形成具体的对应。

在犯罪现场重建中,涉及到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内容,主要反映在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四个方面。

由于绝大多数案件现场所反映出来的犯罪信息都是支离破碎或残缺不全的,对犯罪现场的模拟恢复也只能是不完整的,局部的和片段的;即使是犯罪信息反映很好的犯罪现场,这种模拟与案件的真实发生经过相比,也是大体上的和模糊的。

因此,在犯罪现场重建的思维方式上,要充分发挥形象思维、扩散思维和关联思维的作用,按照犯罪现场构成的不同要素存在形式,从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规律出发,针对不同的具体要素,大胆构建,科学求证犯罪行为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犯罪现场的概念既是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起点,也是犯罪现场重建的归宿点。

我们可以看出,科学的犯罪现场概念可以从学理上给犯罪现场重建指明脉络。

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

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

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是刑事案件侦破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能提供重要的物证和线索,为案件定性和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提供实质性的支持。

然而,在进行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以确保勘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介绍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以帮助相关人员提高办案水平和成果。

一、认真准备在进行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对勘查人员进行培训、准备勘验工具和装备等。

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在现场勘查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二、细致勘查在开始犯罪现场勘查时,需要认真细致地勘查每一个细节。

首先,对现场进行周密的搜索,包括为初步了解犯罪事实和分析案发过程提供依据的勘查。

其次,对现场进行技术性勘查,如指纹、足迹、物证等。

这需要运用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如激光测量、指纹识别等,以确保勘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现场重建现场重建是在犯罪现场勘查的基础上,通过模拟重现案发经过和犯罪过程,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这需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准确的推理,以还原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

在进行现场重建时,需要结合勘查和侦查工作的成果,进行合理的假设和推断,并进行有效的现场实验和模拟。

这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行为轨迹、死亡原因等重要细节,从而为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四、采集与保护物证在犯罪现场勘查和重建中,物证的采集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物证能够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对案件的定性和嫌疑人的追踪起着重要作用。

在采集物证时,需要注意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使用正确的采集工具和方法,避免人为破坏。

采集到的物证应尽快送往相应的实验室进行鉴定和分析,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团队合作犯罪现场勘查与重建需要多人合作完成,每个人员在勘查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因此,团队合作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

在勘查过程中,需要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分工,相互协调配合。

犯罪现场重建的价值分析

犯罪现场重建的价值分析

犯罪现场重建的价值分析[摘要]: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受到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但在侦查领域广泛开展犯罪现场重建活动尚缺条件,加强对现场重构的价值的认识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犯罪现场;重建:价值一、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20世纪末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开始传入我国,很多学者为介绍,引进,探讨这方面的理论。

国內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在逐渐运用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技术与方法解决侦查中的难题,什么叫犯罪现场重建?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给出了一个这样的定义:运用科学方法、物证和演绎推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获得围绕犯罪的一系列事件的明晰认识。

(The use of scientific methods,physical evidence,deduc-tire reasoning,and their interrelatiomhips to gain explicitknowledge of the series of evenls that surround the commis-sion of crime,)素有“现场重建之王”的美籍华裔李昌钮博士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的分析及物证的实验室检验,从而确定或者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过程”。

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王大中教授称之为“犯罪现场再现”,认为其与“犯罪现场重建”只是在词义上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所讲述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不同,认为“重建”具有较强的物质性,而“再现”是一种模拟、想象,它带有更多的思维性、想象性、演绎性、推理性、实验性、仿真性,因而更倾向于使用“再现”,并将犯罪现场再现定义为“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依法运用各种科学手段、方法,分析犯罪行为,在思维中、在实物模型中去构建或模拟一个犯罪现场,重新认识犯罪行为得出新的侦查思路的侦查或勘查行为。

纵观我国关于犯罪现场重建的不同概念的阐释,学界对犯罪现场重建的研究已有了一些深层的而不是模糊的探讨。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是指基于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的利用,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

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再如,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的甲烧死。

张某不知道这一事实,一直认为是自己杀死了甲。

张某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科技论坛浅谈犯罪现场重建林波1崔志岗21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警大队广东广州5100002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广东深圳5180001现场重建方法研究的现状及其意义所谓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查收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进行的虚拟
浅 谈犯 罪现场重建
林 波 ’ 崔 志岗
( i 、 广 州市公安局 天河区分局刑警 大队 , 广东 广州 5 1 0 0 0 0 2 、 深圳 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 大队, 广 东 深圳 5 1 8 0 0 0 )

要: 所谓犯 罪现 场重建, 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 罪现 场勘 查收集的相关信息 , 运用逻辑 思维方法对犯 罪现场构成要 素进行的虚拟
性 再 现 活 动 。 具体 谈 谈 , 犯 罪现 场 重建 。 关键 词: 犯罪现 场 ; 重建 ; 分析
1现场重建方法研究的现状及 其意义 对案件事实 即犯罪分子在犯 罪现场实施犯罪的情况 , 科学 、 大胆 、 客 所谓犯罪现场重建 , 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查 收集 的相 观地进行推理 、 假设 , 虚拟显现犯 罪过程 。 3 通 过现 场 分 析 达 到 现 场 重 建 关信息 , 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 现场构成要素进行 的虚拟性再现 活动 。 埃德 蒙 ・ 洛卡尔( E d m o n d L o c a r d ) 博士一鸣惊人 , 于2 0 世 纪早 3 . 1分析研 究犯 罪行 为 期指出 : 一旦两个物体相接触 , 其间必将发生物 质交换 。 洛卡尔物质 犯罪行为 的分析 ,是案情分 析的基础 。3 . 1 . 1分析判断作案 时 交换定律 的提出 , 为犯罪 现场重建提供 了理 论基础 , 学术界 一致认 间 : ( 1 ) 访 问对象 的陈述 ; ( 2 ) 现场上能表 明时间的物 品状 态 ; ( 3 ) 现 为该 定律 奠定 了刑事技术科学 的基石 。 洛卡尔定 律除了用 于确定犯 场上 的物品变化状况 ; ( 4 ) 痕迹 的新鲜程度 ; ( 5 ) 尸体现象 和验尸结 罪分子与现场环境 、 物体 和受害人之 间的接 触关系外 , 还 可确定与 论 ; ( 6 ) 被害人的生活习惯 ; ( 7 ) 现场实验情况。3 . I . 2分析判断作案 其他 特殊 物体之 间的接触关系 。 而现场重建作为一个概念被 明确提 地点。( 1 ) 判断正在勘验 的现场是否为作案 的原始现场 ; ( 2 ) 判 断正 出, 大约是在 2 0世纪 9 0年代 的美 国。 在西方发达 国家 , 警察部 门中 在勘验的现场与犯罪活动有何联系 。3 . 1 - 3分析判 断作案工具 。( 1 ) 般 设有专 门的现场勘查部门 和专 门的人 员 , 严 格来说 , 这 些人 员 根据现场遗留的工具痕迹分 析 ; ( 2 )根据有关损伤情况分析作案 的 是警官而不是我们所理解的从事检验鉴定 的技术人员 , 他们的主要 凶器 ; ( 3 ) 根据 现场遗 留的工具 、 凶器 的碎 片以及包装 物 、 擦拭 物等 任务是勘查现场和提取物证。警察部 门中的技术人员 , 是专门从事 甄别作案工具 的种类 ; ( 4 )根 据现场犯 罪痕迹内外的各种微量物质 某项专业检验鉴定 的专业人 员 , 他们 的主要任 务是 检验物证而不是 分析。3 . 1 . 4分析判断作案手段及方法 。( 1 ) 预备犯罪手段 。如事先 勘查现场 。在我国 , 一直 以来现场勘查 和检验鉴定 是由同样 的人员 潜伏 , 事先踩点 , 配制或窃取钥匙 , 探获保 险箱密码 , 预启 门窗 , 事先 来完成 , 即我们 的刑事技术人员 。而 我国现场 勘查 工作 主要 存在三 设圈套调离事 主离开现场等等 ; ( 2 ) 侵入现场手段 。 如撞 门、 踹门 、 撬 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 侦技 ” 分离。 侦查人员不进现场 、 技术人 门、 溜 门、 等人室 , 气 窗钻入 , 挖洞侵入 , 爬墙 或借 物越墙侵入 ; ( 3 ) 破 员不 懂侦查 , 两 者不 能珠 连壁 合 , 现场 勘查 的应 有效果 被人为 “ 打 锁手段 。 如 硬物击锁 , 锯断锁梁 , 拨弹开锁 , 钻锁芯 , 用腐蚀剂腐蚀锁 折” ( 天河在这方面近年 开始有所改善 ) 。二是“ 人机 ” 分离。应该说 , 芯, 万能钥 匙开锁等等 ; ( 4 ) 暴力 、 胁迫手段 。 如持枪 、 刀、 棍、 爆 炸物 、 近些年来 , 引进 、 添置 的设备数量不少 , 价值不菲 , 但 效益并不明显 , 点火物等 ; ( 5 ) 徒手手段。 如扼颈 、 捂堵鼻嘴 、 踢打 、 由高处推下等等 ; 问题在 于硬件 上去 了 , 而技术人员 的知识 、 技能、 观念没有上 去 , 甚 ( 6 ) 伪装手段 。如蒙面 、 戴假面具 、 装扮异性 、 带手套 、 换鞋 等等 ; ( 7 ) 至是有钱买 马 , 无钱 配鞍 , 出现“ 硬件 不硬 , 软件太软 ” 的现状 , 造成 灭迹手段 。 如在现场上撒粉 , 扫地 , 用拖把或其它物擦地 , 用水 冲洗 , 大量技术设备实际上 的闲置与浪费。三是理念滞后 。主要表 现是勘 放火 , 碎尸 等等 ; ( 8 ) 欺骗手段。 如假 冒身份 、 订假合同 , 以假充真 , 以 查人 员纯技术观念较重 , 侦查意识不强 , 就痕迹论痕迹 , 不能依据现 金钱 、 名利 、 色情勾引 等等 ; ( 9 ) 逃离现场 手段 。如越墙 、 开 门等等 ; 场实 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 、判 断、 推 ( 1 0 ) 伪造手段。 如制版 、 描绘 、 复印 、 涂改 、 模仿等等 。 3 . 1 . 5分析判断 理, 以期 进一步挖掘一般 条件下难 以发 现的证据 , 科学合理 地释疑 犯罪 的 目的和动机 。( 1 ) 根据被害人生 活作 风 、 人 际关 系 、 经济 、 债 解惑 , 穷尽各种可能并 突出最大 可能的侦查途 径。也就是说技术人 务 、 恋爱 、 婚姻 等情况来分析 , 即根据 因果关系来分析 ; ( 2 ) 从作案 的 员 只能谈技术 A B C, 而不 能谈 侦查一二三 , 不能科学地 进行 现场重 中心 目标 、 目的物及产生的后果来判断 ; ( 3 ) 从作案 的手法 和在现场 建, 更加有效 地服 务侦查 , 指导破案。犯罪现场重建的意义 。一是有 上的活动过程 去判断 ; ( 4 ) 根据被 害人 、 事主 、 知情 人提供 的情况来 利 于甄别证人证言 。当遇到相互 冲突的证人证言时 , 犯 罪现场重建 分析。3 . 1 . 6 分析判 断行为人在现场活动的过程 。( 1 ) 通过现场态势 可 以提供更为客观 的依据 ; 当遇有报假案 , 或被害人 、 犯罪嫌疑人作 来分析 ; ( 2 ) 现 场痕迹 、 物品的分布状况 ; ( 3 ) 各种反常现 象和伪装 、 虚假 的陈述( 供述 ) 时, 犯罪现场重建就可揭示 出矛盾之所在。二是 伪造迹象 ; ( 4 ) 对尸体 、 痕迹 物证 的检验 、 鉴定 。 有利于确认案件真实。当缺少证人证言时 , 犯 罪现场重 建还 可以用 3 - 2分析案 ( 事) 件性质 来探究 、 确认犯罪现场 的真实情况。 三是可 以进一步挖掘 现场 , 开辟 3 . 2 . 1根据现场 的具体 环境 来分析 ; 3 . 2 . 2通过研究被侵 犯的对 新的证据来源。当我们在现场无所 作为时 , 现 场重建 可以提示 哪些 象 ( 人或物 ) 来分析作案动机 、 目的 , 从而推定案件性质 , 从被侵犯的 地方应该隐藏有尚未发现的证 据。四是可以突出最大的可能性 , 进 人或物来分析 , 如果是 杀人 、 劫持人质 、 爆炸、 放火等案件 , 则可从分 步推进侦查。当我们 面对多种 可能的侦查 途径无所适从时 , 现 场 析 因果关系人手 ; 3 . 2 . 3根据 事主 、 被 害人及其 亲属 、 知情人等提 供 重建就会提出最佳选 择。 的情况来分析研究 ; 3 . 2 . 4咨询具有专 门知识 的行家和专家。 2 怎 么 样 科 学 地 进 行 犯 罪 现场 重 建 3 . 3分析刻画犯罪嫌疑人 。 3 . 3 . 1分析犯罪嫌疑人 的人数 。 ( 1 ) 从 犯罪现场重建 的第一步是认识现场 。 这就要对犯罪现场进行仔 现场遗 留的痕迹 、 物证分析 ; ( 2 ) 从尸体伤 痕和体态 等分 析 ; ( 3 ) 从 作 细的专业性 的勘验 , 以获取 大量 的痕迹物证 , 同时还要 进行 深入 、 细 案手段 和特点分析 ; ( 4 ) 从失 物的数量 、 体积 、 重量及有无 运载工具 致的现场走访 , 以获取 大量的证人证 言、 包括被 害人 陈述 。 有条件 的 等分析 ; ( 5 ) 从 现场所处 的环境条 件分析 ; ( 6 ) 从 被害人 、 目击者提 供 案件还 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 的供述 和辩解 。这一 点尤 为关键 , 许多 的情况分析。3 . 3 . 2分 析犯罪嫌疑人作案具备的条件 。( 1 ) 犯 罪动机 现场勘查人员 因为有 了口供 , 而常常忽视 对现场的仔细勘验 。似乎 特征条件 , 包括犯罪因素条件和犯罪 因果关系条件等。( 2 ) 作案特征 勘查现场 只是 为破 案而不是 为定 案服务 的。第 二步是检验 犯罪现 条件 , 包括 时空条件 、 知 情条件 、 技 能条件等 。( 3 ) 犯罪 物质特征 条 包括犯罪工具条 件 、 遗留物品条件 、 赃证物 品条件 、 外 貌特征条 场。 充分运用科学仪器设备和专业技能对已经发现 、 提取的痕迹 、 �

试述犯罪现场重建要素

试述犯罪现场重建要素

试述犯罪现场重建要素①侵害目标+损失②作案地点和场所:对犯罪后果的场所是否是主体现场的判断:1、根据尸体所处的客观环境2、尸体现象及位置姿势等有无反常3、尸体及尸体附近有无异常物质。

4、尸体及有关痕迹物证关系状况5、有无其他移尸迹象。

对犯罪地点蕴含信息的综合分析判断。

③作案时间:1、根据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2、现场上能表明时间的物品状态及其负载的信息3、根据现场上物品变化状况进行推断以及遗留各种痕迹及其变化状况4、现场痕迹形成时间同一些自然现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5、现场环境和交通状况6、杀人案中课根据尸体现象和胃中内容进行推断④进出现场位置、侵入方式和来去路线⑤作案人数:1、通过调查访问和向知情人员了解2、犯罪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足迹种类及分布情况(比如最新的足迹附着物推断几人以上)3、从指印掌印种类特征和数目4、从现场有关物品的陈设和分布情况5、从赃物数量、提及、种类和是否能拆分以及有无运输工具6、从工具种类特征及手段特点活动内容强度及时间⑥作案方式手段:1、根据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2、研究现场状况环境和痕迹物证3、研究犯罪工具种类、特征及犯罪危害后果。

⑦作案特点工具:1、对器械机具类工具的分析推断2、对药物能量类工具的分析推断3、对交通工具的分析推断4、对通信工具的分析推断⑧作案活动过程:1、根据各种通道的痕迹状况分析出入口2、依据现场上足迹的分布和走向分析3、通过犯罪行为之间的依赖关系分析先后顺序4、通过行为人触摸和破坏过的物品上的附着的确定顺序5、依据事主被害人及有关证人所提供的情况⑨作案人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面貌特征身高体态年龄技能文化程度口音与语言特点民族精神状态行为习惯犯罪经历,知情条件,案前活动,案后表现⑩有无伪装或者是反常条件⑪作案动机和目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结果。

动机:推动实施犯罪意识起因。

1、通过调查侵害对象北京及矛盾关系2、通过研究现场环境功用,有无显示其功用明显标志行为人对现场熟悉程度3、通过研究犯罪行为过程顺序行为指向【未】短失物品情况4、通过研究现场状态危害后果痕迹物证分布情况5、心理痕迹和精神状态。

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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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 并 由此 对 案件 发 生 当时 现 场 情 况 进 行 推 演 的过 程l 】 ] 。这种 推 演要 求 所 依赖 的每一 个 环 节都 尽 可能 地 客观 ,能 够反 映 出事物 的真 实特 征 ,由此 及 彼 的 过 程应尽 可 能是 唯一 的 ,即必 须建 立在 一种 内在 的
全 过 程 ,涵盖 其全 部 的犯罪 特征 ,使 侦查 人 员在 主 观上 对犯罪 现 场形 成 的认识 更加 符合 犯 罪 的实际 , 从 而 接 近 真 实 的 模 仿 、再 现 ,获 取 和挖 掘 犯 罪 信
息 。犯罪现场是存储犯罪信息的载体 ,从犯罪现场 上得到的犯罪信息越多 ,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 条件就越充分 ,证实犯 罪的证据就越全面 ,因此犯罪
犯 罪 现场 重建 过 程需 要 侦查人 员 运用 科学 的逻
辑 推理 的方法 ,针 对犯 罪现 场 中 的可疑 痕迹 、可 疑
犯 罪 物 品 、现 场 的整体 和局 部状 态 以及 被害人 、证 人 的陈述 等信 息进 行缜 密 的判 断和推 理 。只有 运 用 科 学 的手段 进行 研 究 ,犯罪 现场 重建 的结 果 才能 成 为破案 的依 据 ,成 为法庭 采 信 的证据 。
相互 的物质 交换 将 会 发生 l 3 ] 。通 过认 识 、记 录和 检 查 这种 证据 交换 的性 质和 范 围 ,就 可 以把犯罪 行 为
人 与特 定 的地点 、各 种证据 以及 被 害人联 系起 来 。 如果交换 的物 质被发 现 ,就 可以解 释为两种特定 的物 体之 间发生 了接触 ,根据实 际发生 的物质交换 的性质 和范 围 ,不仅 可以把犯罪行 为人 与特定 的现场部位 、 一 证据种类联系起来 ,还可以与特定 的行为联 系起来 。 i r d ( 三 )系统 论 和科 学的 逻辑推 理 是犯 罪现 场 重

李昌钰博士讲座──犯罪现场重建与调查

李昌钰博士讲座──犯罪现场重建与调查

李昌钰博士讲座──犯罪现场重建与调查李昌钰博士讲座──犯罪现场重建与调查纽海芬大学首席教授、康州警政厅荣誉厅长---李昌钰先生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作了为期两天的演讲。

就现场重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及如何重建现场?并对枪击案件的现场特征、血迹特征等相关方面作了详细报告。

一、破案是警察重要任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民众一般只关心两件事情:社会治安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

美国有许多城市就是因为治安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使原本一个充满生气的城市变成一座死城、废城。

社会治安是个非常重要问题,在美国每八十四个白人中就有一人有被杀的可能性;其它人种中包括亚裔人种中,每四十人中就有一人有被杀的可能性。

杀人案件发生后,对社会正常秩序震动巨大。

当地民众迫切希望公安人员能早日破案,能否破案成为社会大众评价警政部门做得对不对、好不好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美国如果警察如果只是开罚单,破不了案,社会大众肯定会不满意。

美国警察有三大任务:预防、侦查、为民服务。

案件发生后,怎么侦查犯罪是警察的三大任务之一;如果警察能完成侦破案件的任务,民众就会满意。

犯罪侦查是警察的主要任务,对如何完成侦查犯罪的任务,国内外学者多有论述:如,主张建全基层警务;为人民服务,能够沟通警民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好的刑警必须有许多社会关系;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全民警政;其次还要做好现场工作:保全现场、提取物证,现场勘查的能力就必须提高。

二、鉴识科学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二十一世纪办案模式与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以前警察几乎能侦破任何案件,破案的方法就是搞刑讯。

有这么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犯罪人。

警察抓了一大批人,通过刑讯大家都招供了。

只有一名犯罪分子,却有八人招供。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前,美国也常用刑讯方式侦破案件,七十年代以后法律法律禁止用刑讯的方式破案。

(一)、鉴识科学在刑事领域的应用。

在七十年代以后,在美国主要是用以下三种方法破案:一是查明犯罪动机;二是查明犯人有没有犯罪的机会;三是查明犯罪人的手法。

对犯罪现场重建的认识

对犯罪现场重建的认识

对犯罪现场重建的认识犯罪现场重建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的分析及物证的实验室检验来确定或者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过程。

——李昌钰对于犯罪现场重建概念的论述, 国内外专家学者众说纷芸, 他们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的称谓和定义都有所不同, 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或多或少的差异,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1.犯罪现场重建说。

犯罪现场重建就是指运用科学方法、物证、合理的逻辑推论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获得对一系列犯罪情况的明确认识。

他们注重的是科学方法的运用和合理严密的逻辑推理。

代表人物是“现场重建之王”之称的美籍华裔法庭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

2.犯罪现场再现说。

犯罪现场再现说以美国犯罪学家杰丽奇斯姆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中教授为代表。

美国犯罪学家杰丽奇斯姆认为:“犯罪再现是指对曾发生过的犯罪行为活动进行推断。

犯罪再现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幸存的被害人陈述或物证的检验和分析来完成的。

再现过程不是把犯罪现场简单的拼凑复原, 而是对犯罪行为过程进行重现。

”3.犯罪现场模拟说。

傅晓海教授认为案件现场反映出来的犯罪信息大都是支离破碎或残缺不全的, 对犯罪现场的模拟恢复也只能是不完整的、局部的和片断的,再现或重建犯罪现场的说法有些夸张, 他倾向于使用模拟来定义,并将犯罪现场模拟定义为是指刑侦专家充分收集犯罪现场犯罪信息, 建立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依照侦查需要, 对犯罪现场及其诸组成要素所进行的整体模糊恢复和虚拟重建的一种侦查实验。

他指出了现场的模糊恢复和虚拟重建这一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犯罪现场的认识都包含了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物证痕迹的发现、提取、性质、成分、状态的分析和检验, 另一方面是运用思维的逻辑推理和分析判断、推测和假设物体位置、相互关系、行为的瞬间状态、情节片段、情节整体行为全程等。

所以, 无论是犯罪现场重建, 还是再现或是模拟, 都是对犯罪现场的正确认识, 只是各自认识的角度和重点突出不同,他们的本质都是相同的, 都是追求对犯罪行为的更加真切的认识, 其侧重和认识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源于对犯罪现场重建的基本内涵的把握的多少或者说是认为重建活动过程涵盖的内容程度问题。

犯罪现场重建对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的影响

犯罪现场重建对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的影响

犯罪现场重建对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的影响王国民朱桐辉*犯罪现场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i]是美国现场勘查的方法和指导理念。

比照我国刑事侦查所应用的现场分析,它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可以预料,若对其借鉴和引进,能促进我国侦查水平现代化和法治化。

尤其在当前控辩式庭审以及证明责任机制完善带来的对警检工作要求逐步提高的背景下,现场重建的优势更值得关注。

一、什么是现场重建(一)由来与发展犯罪现场重建,也被称为犯罪再现、犯罪重建、现场重建。

它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的分析及物证的实验室检验,从而确定或者排除在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过程”[ii]现场重建作为综合众多科学手段而揭示案件真相的方法体系,有深厚科学基础。

它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的不断进步以及刑事侦查实践的努力而产生壮大。

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物证专家们改造和发展传统的现场分析,创立了现场重建。

但这一方法所依据的物质交换原理却早为人们发现和运用。

物质交换原理是由法国物证技术学家埃德蒙·卡洛德博士于20世纪初提出,它非常朴素但作用巨大。

根据物质交换原理,当人与其他物体或其他人发生接触时,他们之间必然出现物质交换。

通过寻找、记录和检验这种物质交换的证据和特征,就能发现某犯罪人是否与某现场、物证和受害人有关。

刑事科学家也认识到物质交换不仅能用于确定犯罪人与现场、物体和受害人关系,还能确定与某种特殊行为关系。

[iii]这其实就是逆向推理——通过结果找原因。

刑事科学家普遍接受物质交换原理,并认为它奠定了刑事科学基石。

[iv]物质交换原理对现场重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场重建之所以能进行,根本上讲,正是由于物质交换现象的存在。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刑事科学专家科克教授指出:“无论犯罪人在哪儿停留,无论他接触过什么,无论在现场遗留了什么,即便是无意识状态下的所作所为,现场物证都将会作为一名无言的证人目睹他所做的一切。

重建杀人案件现场

重建杀人案件现场

“犯罪现场重建”一词系舶来品,本意指运用科学方法、物证和演绎推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获得围绕犯罪的一系列事件的明晰认识。

而为了让使犯罪现场重建更适合于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应将犯罪现场重建定义为:基于侦查人员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及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和其他信息的利用,结合所获得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条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而就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而言,最主要有:1.逻辑推理法:利用逻辑推理方法来重建犯罪现场是指侦查人员根据犯罪现场勘查收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

2.案情重现推理法,它又包含(1.)根据受害人的损伤特点重现案情。

(2.)根据证人证言重现案情。

(3.)根据死亡原因重现案情。

(4.)根据尸体现象重现案情。

(5.)根据现场反常情况重现案情。

3.痕迹物证分析推理法犯罪现场上留下的痕迹物证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具体包括血痕、弹痕、手印、足迹、作案工具痕迹、车辆痕迹及其他现场遗留物等,需要我们小心仔细地提取、保存,借助精密的科学检验仪器,检验所提取的痕迹物证,并通过对检验结论进行思维分析,可以帮助现场重建人员构建现场模型。

4.侦查实验重演法当现场的痕迹物证的状态、运动规律等不适用于现场重建时,侦查实验就可以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

例如:在某杀人案中,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妻子进行快速注射过量氯化钾,致使妻子死亡。

其谎称妻子患有晕眩症,于是为妻子注射葡萄糖加维生素C。

但侦查人员发现现场遗留的注射器内和处方纸上残留物含氯化钾成分,通过查阅药理资料,侦查人员发现如果氯化钾过快地静注,人体内含量增高至14-15毫克分子浓度时,可致心跳停止。

为了验证这一情况,侦查人员选择了三组不同的动物进行侦查实验,结果证明体内所含血钾值升高一倍即可致死,而静脉快速推注是致死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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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
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江克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犯罪现场重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的自由裁量上有犯罪现场重建有助于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进行判断,在定罪量刑上裁量将更加准确。

犯罪现场重建不仅需要公安技术人员的鉴定技术做支撑,而且需要介入司法鉴定机构的协助。

对犯罪现场的物质交换进行还原,让犯罪现实重新展现在我们的眼前,打击犯罪嫌疑人,同时也可以还无罪的嫌疑人清白。

犯罪现场重建和定罪裁量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让两者分割开来考虑。

只有把握好两者,才能有助于案件的公平正义。

所以对于犯罪现场重建和自由裁量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犯罪现场;自由裁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39-01
作者简介:江克杰(1989-),男,汉族,福建福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现场重建需要众多的学科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对现场进行还原从而对现场进行还原揭示案件的真相,犯罪现场重建需要深厚的科学以及理论做支撑。

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与现场勘查及现场勘验息息相关,归根结底就是对证据的发现与采集。

只有在犯罪现场中获取证据才可以强有力的证明公安机关在犯罪侦察中锁定可疑对象之罪,并且判断罪与非罪防止冤假错案,才能真正做到对无罪者罚,对有罪之人必罚。

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的不断进步以及刑事侦查时间的努力而壮大。

在新形势下的犯罪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来对犯罪现场重建、公安机关破案、检察机关逮捕起诉、审判机关审判服务。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艾德蒙·洛卡德博士提出的“物质交换原理”是各国普遍公认的侦查学与法庭科学的著名理论。

但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入侦查实践活动的,应该是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贝蒂隆把他的父亲常常用于整理骨骼的测量方法适用于活人,提出了人体测量法,并以此建立一个记录系统,存在警局档案里[1],形成有关犯罪资料库。

物质交换原理在对犯罪现场的重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由于犯罪现场存在物质交换的现象,使得犯罪现场的重建得以进行。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刑事科学专家科克教授指出:“无论犯罪人在哪儿停留,无论他接触国什么,无论在现场遗留了什么,即便是无意识状态下的所作所为,现场物证都将会作为一名无言的证人目睹他所做的一切。

不仅他的指纹或脚印,而且他的头发、衣服纤维、他打碎的玻璃、留下的工具痕迹、刮下的漆皮、身上留下或排出的血迹或精斑,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物证。

这些物证将会记录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一切,而且永远生效”[2]。

就拿贵州省A县的检察院来说吧,有一起持刀抢劫出租车女司机的事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14岁的少年,因在犯该起抢劫案之前有盗窃的行为因年龄未满18周岁公安机关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以该少年未14周岁未成年而驳回起诉。

A县公安机关再次建议A县检察院逮捕犯抢劫罪的少年,然而A县检察院却依然驳回。

认定在犯该起抢劫罪年龄尚小,对社会影响力不大,未对其起诉逮捕。

然而该少年认定公检法机关不会制裁其犯罪行为。

而其后该少年在B市又犯入室盗窃被B市检察院准逮捕。

在侦查期间发现该少年曾在A县犯过持刀抢劫罪。

对于这个案件的现场就充分的反映了当下检察官和法官的现状,如果及时对该少年批准起诉逮捕就可能不会导致后续的入室盗窃事件,及早的让该少年受到教育改造,从而懂得法律的威严,及早的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却考虑的“太过于周全”怕自己担责不敢捕不敢诉,试问我国建立少管所何用?这可能仅仅是个案,但是个案却折射出当今刑事诉讼的现状。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对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认识。

法律不仅仅是惩治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更有引导的作用。

不仅仅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面,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证据坐实检法两院的检察官法官依然存在此类现象,一定要把笔录取好,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去犯罪就是抱着侥幸心理,在让他们自己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候肯定也存在侥幸的心理,不会把犯罪行为全盘托出。

因此,我个人觉得应该将重点放在证据的使用上,而不是去揪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放。

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察收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

[3]在犯罪现场重建上其实是一个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重建即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主要是从在犯罪现场收集的物证以及勘验数据进行还原的。

这样能够在更大程度构造出犯罪人的情况以及犯罪人的犯罪活动。

因此,我认为犯罪现场重建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有一定的可采性。

在基层的公安、法官、检察官应该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对于定罪裁量不应该只是重嫌疑人有罪供述。

应该对犯罪现场的犯罪信息进行充分的收集。

同时,可以借鉴犯罪现场重建对整个刑事案件进行理性的分析。

个人觉得在刑事诉讼之前的侦查阶段检察官、法官应该对犯罪现场应该亲身深入,公、检、法两院可设立专门实验室采购先进仪器设备,对于物证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学习,派遣专门人员深入犯罪现场对物证提取、现场勘验。

对于犯罪现场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引导。

建立一个完善的犯罪现场重建机构,这样能够提高公、检、法机关的专业执法水平。

同时,更加有力的震慑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犯罪侵害。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据调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2:50.[2]王国民,朱桐辉.现代侦察[M].群众出版社,2007.
[3]余新民.论侦查观念的转变-从侦查方式角度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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