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失信被执行人领域加强信息共享和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信用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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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失信被执行人领域加强信息共享

和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联合惩戒对象为经大连市两级人民法院决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联合惩戒实施要件

1、信息公开

全市两级法院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可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信息将在信用大连网站同步向社会公示,信息更新周期为每周一次。对于新增、有异议和应撤销公示的信息,市两级法院应及时上报、修改和删除,以保证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市信用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信息共享

各责任部门通过“信用大连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版块可实时查询信息,市信用中心也将提供信息查询接口,对业务系统有接入条件的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各责任部门应确认责任处室及负责人,填写联络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信用中心,以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3、配合惩戒

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各类限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并针对实际发生的惩戒情况记录台账(见附件2)。

各责任部门应在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上个月的台账发送至邮箱DLxychengjie@;如上月没有失信被执行人办理业务,请在“惩戒对象”处填写“无”。每年1月底前,责任部门应将上一年度的完整台账整理打印,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发展改革委,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材料。

市信用中心负责将各责任部门反馈的联合惩戒台账整理备案,定期反馈给市两级法院,并作为我市联合惩戒案例推送至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

4、异议处理

失信被执行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市信用中心和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修正。如经核实公示信息有误,执行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各联合惩戒部门应根据更正的信息及时调整或取消联合惩戒。

5、名单退出与惩戒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同步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取消公示。如取消公示后,仍有单位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三、联合惩戒重点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责任部门: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银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

2.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3.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

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釆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

5.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等相关部门)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等相关部门)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相关部门)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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