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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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
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
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和30 日内审结。
7、审判监督程序
(1)定义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起再审的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2 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