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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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益诉讼制度渐趋完备。

公益诉讼是一种由特定机构或者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起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

公益诉讼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范围及其价值等方面,阐述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机制。

其与私人诉讼不同,公益诉讼是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的诉讼,其主体是由一定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而不是由具体被侵权人来进行维权的行为。

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更能够推动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正。

二、公益诉讼范围我国有许多针对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其中包括环境、劳动、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

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重要方式,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既能够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也能够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劳动公益诉讼主要侧重于雇主违法扣留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行为的司法救济,尤其针对弱势劳动力群体非常重要。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则主要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能够强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商家更加自觉地依法经营。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创新发展。

公共卫生公益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全民卫生事业方面违法行为的问题,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公益诉讼的价值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公正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具体表现如下:1.促进法治进程。

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法治建设,打击犯罪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法治进程。

2.保障公民权益。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传统法律理论 与传统诉讼 法律体系进行理念性更新 与突破 的新型诉讼方式与手段 与传统 的普通 侵权 救济诉讼 方式与
手段相 比, 有以下特征 : 具 第一 , 济公 益诉讼 具有 诉讼 目的的公益 性。它是 指 经
被诉 行为侵害 了或危及 到社会 性 的经济公 益 , 一般 并不 直 接损 害原告私人 的利益 。在单 纯私人利益直接受 损害 的情
形下 , 只需依 民事诉讼 法 第 18条 采用 传统 的诉讼 手段 即 0

得利 , 判决 工行 返还原告喻某补卡费 6 .0元及 利息 。 随 92 …
后人们也很快发现 了一种奇怪 的现象 : 虽然喻某们 胜诉 了,
但其他有着 同样遭遇 的人有准 备捍 卫 自己的权 益时 , 却不
得不从头开始跟垄断企业 打官 司 , 而且他 们完 全有 可能在


构、 公司 、 企业或其 它组织及 个人 的违法 行 为或不作 为 , 使
社会经济公共利益遭 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 时 ( 我 国的 国 如
收稿 日期 :06— l 9 2 0 0 —l 作者简介 :.翦继志( 9 5一) , 1 15 女 回族 , 州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贵
维普资讯
20 06年 第 2期 ( 第9 总 6期 )
贵 州 民族 学 院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u a o uzo nvr t fr tncMi ri P ispya dsca si c) or l f i uU i s y o hi n ie hl o h n oi c ne n G h e i E o ts( o l e
之诉 ; 深受法国经济公 益诉 讼影 响的德 国则设 置 了公 益代 表人制度 ; 就是在东方 的 日本 , 我们也可以发现 其被称为 民 众诉讼 。随着时间 的穿越 , 这个具有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渊源的法律 制度 ,

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乔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随之也出现了众多经济纠纷,而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各方都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则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所要关心的话题,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更成了市场经济主体及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话题。

文章将就经济发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对策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多样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日趋多元化,此时,在经济法框架内就经常出现一些损害社会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垄断案件纠纷、环境公害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等,而为保证利益各方的权益,就需要更为完善的经济法作为保障,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经济法框架内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在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当前的角度看,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制度方面都面临一些难题。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限制所谓当事人适格,亦即我国诉讼法理论所谓的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

无论何时,满足诉讼当事人资格,是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益诉讼遇到的最大障碍,恰恰就是传统当事人适格原则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救济是与权利密切相关,那么只有自身权利受到威胁的人,才具备资格获得救济。

但是,这项制度没有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适格理论是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也不能适应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因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公众接近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享司法保护的机会。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此 建 立 经 济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是 我们 的必 然 选 择 。 首 先 , 建 经 济 公益 诉 讼 制 度 具 有 宪法 理 论 基 础 。 国宪 法 构 我 的 主要 原 则 是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障公 民权 利 、 法 治 国 等 。 经 济 保 依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为 这 些 原 则 的 实 现 提 供 了 切 实 的 途 径 和 司 法 保
讼 失 去 了 对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有 力保 护 手 段 ,也妨 碍 了经 济 法 可 诉性的实现。
三 、 建 经 济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法 律 设 想 构

构 建 经 济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必 然 性分 析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在 社 会 经 济 公 共 利 益 可 能或 实 际遭 受 侵 害 时 , 律 允 许 特定 的 国家 机关 、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为维 护社 会 经 法 社 济 利 益 对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他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企 业 或 其他 组 织 和 个 人 的违 法 行 为 或 不 作 为 向 法 院 提起 诉 讼 的 制 度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不 可 能 被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不 可 能 通 过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来 解 决 , 也 因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 与 经 济 法 的 “ 会 本 位 ” 一 特 征 相 适 应 是 社 这 的 , 有 维 护 社 会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特 性 , 传 统 的诉 具 与 讼 制 度 有很 大 不 同 。然 而 , 为 一 种 诉 讼 机 制 , 与传 统 的诉 讼 作 它 制 度 又 不 乏相 似 之 处 ,因 此 对 其 构 建 的 思 路 应 当 是在 现 有 诉 讼 制 度 的基 础上 进 行 必 要 的 突 破 和创 新 。 ( ) 一 突破 当事人 适 格 理 论 , 宽 原 告 的起 诉 资 格 放 在经 济 关 系 1 益 复 杂 的 今 天 ,特别 是 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遭 受 3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圭塾垒三!!!!!!里!!!;;耋—__圆匿团圆—l■试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王敏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经济纠纷,而现有的三大诉讼制度难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公益类的案件,所以应对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制度进行及时更新,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鉴于经济公益诉讼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从拓宽原告资格、完善法律责任体系、设立经济审判庭以及建立经济诉讼程序的规则等方面来讨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经济纠纷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9.02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最初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诉讼方式,符合现实社会对诉讼的客观要求,是诉讼理念和制度的更新与发展。

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公益诉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公益诉讼在目的上具有社会公益性。

2、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性。

3、经济公益诉讼具有社会预防性。

4、法院判决效力的普适性。

二、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经济违法案件的综合性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的失灵是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经济纠纷也与日俱增,如环境污染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宏观调控类案件等。

这些案件都呈现出复杂综合的特性,即受害人范围广且不确定,或者案件根本没有直接受害人,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民事诉讼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体现为行政管理和监督关系,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直接具有经济性{而刑事诉讼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益”“ 、 社会 利益 ” “ 会公 共 利 益 ” 均 有 所 规定 。 、社 等
收稿 日期 :09—1 20 2—1 7
是“ 国家整体利益” 一词而非社会整 体利益 , 但反映
了立法者对整体利益 的认同与肯定 ; 再者 , 该法中的 国家整体利益实际上应当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社 会整 体利 益 作 为 社 会 这 一 系 统 所 具 有 的 独 立 的利
别 , 是 随意 、 替使用 。 而 交 笔者认 为 , 法 律概 念科 学 、 范 的要 求 出发 , 从 规 以“ 会整体利 益 ” 社 概括 、 代 上述 三 个 概 念更 为 妥 取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的 界 定
历史上看 , 古罗马时期就 已经有 了公益诉讼 和 私益诉 讼 之分 。在 古 罗 马 法 中 , 私益 诉 讼 是 为个 人 私利而设定的诉讼 , 只能由相关的利 害关系的特定 人提起 。公益诉讼乃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的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 , 任何市 民均可依法提起。公益 诉讼 包括 经济 公 益诉讼 、 事公 益诉讼 、 政公益 诉 刑 行 讼、 劳动公 益诉 讼 、 民事 公益 诉讼 等 。所谓 经济公 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体制 中 , 可诉现 象 日趋严 重 , 不 到法律 处理 的侵 不 得 害社 会公 共利 益 的经 济 纠 纷层 出不 穷 。笔 者 认 为 ,
我 国应 建立 以实 现人人 都 可诉 为宗 旨的经 济公益诉 讼制度 , 以有 效地 应对 这一 困境 。

成员 从事 各种 活动 的一项基 本 原则 。三者 从性 质 上 分析 是 同一 的 , 只是侧 重有 所不 同。因此 , 学者 们均 将社 会利 益 、 共 利 益 、 会 公 共 利 益 视 为 同一 概 公 社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引言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的密切关系,并分析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民、组织或法律授权的机关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等。

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司法手段使违法行为者承担责任并修复损害。

二、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经济法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三、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的关系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主体权益。

1. 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了经济法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强化了经济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机制,可以弥补行政监管不力的问题,加强对企业等经济主体的约束,推动经济法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2. 经济法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经济法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公民、组织或法律授权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程序和范围等。

经济法有效规范了公益诉讼的实施,保证了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公益诉讼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4. 经济法保护了公共利益经济法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各种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等。

经济法通过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的实践案例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的关系不仅存在于理论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案例,以下以部分案例进行说明:1. A公司违法排污案A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长期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摘要】公益诉讼缘起于古罗马法,在二十世纪取得重大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各国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构建法国最先创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在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他们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提起国家公诉,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当中。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涵。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监督行政失职行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侵犯国有财产案件。

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有: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

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提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行业垄断部门,如医药、电信、供电、铁路等。

对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1交 易主体及 中介 机构 。 . 排污指 标交易 的主体是指 有资格 进行排 污指 标买卖 的人 。 原则 上 , 任何人 只要付钱 , 可以成为 都 其交易的主体。 在实 际的排污指标交易中 , 为了避 免交易成本抵 消企业参 与交 易可能获得的节约污染治理成本 的利益 ,必须鼓 励设立排 污指标 交易中介 机构 , 过提供交易信息 , 行交易经 通 进
污量 , 并对交易前后 的环境效 益进 行评估 ; ③排 污指标买卖双方 就 交易数量 、 交易价格 、 交易 时间等具 体 内容 进行协 商 , 签订有 偿转让协议 ; 环保部门对有偿转让协议进 行审核批准 , ④ 监督交 易费使用和环境效果 的变 化 ; ⑤交易完毕 , 变更交易 各方的排 污 许可证 , 重新纳入排污许 可证的 日常管理工作 中。
行为分割 的社 会组织 和个人。 即只要 违 法者的违法行 为侵害 了国家利益 ,或侵 害了社会管理秩 序 ,对 国家或不特定 的
的诉讼程 序法 ,它涉 及到社会经 济公益
及 国 家 干 预 两 个 方 面 ,具 有 经 济 法 的 内
关的组织和个人 , 根据法律 的授 权 , 对违
和队伍 等 ) 薄弱 , 污染监 测的手段落后 , 污染 物排 放信息收集 能 力差等问题 。 加强政 府环境管理和服务能力 , 是当务之 急。
三 、 污指 标 交易 市 场 建 立 的 法 律 程 序 排
地 区 , 建 排 污 指 标 交 易 市 场 , 积 累 了成 熟 的 经 验 和 各 方 面 条 组 在

件逐步成熟后再大范围地推广实施。
3 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主要有分散交 易和集中交易 。 在初 始 阶段 , 排污指标交易 市场规模较小 , 污指标转让可采取分 散交 排 易方式 , 通过拍卖或 协议方式转 让 。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 , 有排污要 求 的新企业不 断设 立 , 与企业的数量增加 , 参 更多的企业对这一 制度建 立 了信 心 , 导致排 污指标需 求规模 扩大 , 为规 范市场 , 应 适时实行排污指标集 中交易 , 组建专 门的排 污指标交易市场 。 4 交易程序 。 . 政府对排污指标 的初始分配为一级市场交易 , 被初始分配的排污指标再进入二 级市场交易 。二级市场 交易程 序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各方 向环保 部门提 出排污指标 交易 申

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机制

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机制

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机制在当代社会中,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正逐渐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和效果等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机制进行探讨。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与法律依据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公众、公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此种诉讼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并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国家组织公民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制度”。

这一法律条款为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了法治的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和执行等几个阶段。

首先,公益诉讼的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并且诉讼请求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阶段。

在此阶段,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实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接下来,是开庭审理的阶段。

在此阶段,公益诉讼案件将被提交给法院,法官将根据法律规定严谨地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是执行阶段。

一旦判决生效,被告必须按照判决义务履行,并且如果有必要,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判决的执行。

三、公益诉讼制度的效果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通过公益诉讼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从而保护了全体公民的正当权益。

其次,公益诉讼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35-01摘要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对传统诉讼制度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

分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对于科学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和健全经济法的调整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益诉讼经济法权益经济公益诉讼一、公益诉讼与经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源远流长,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也有人称为“民众诉讼”。

据其与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为依据,可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经济公益诉讼。

也有学者持两分法,认为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把经济公益诉讼看成是民事公益诉讼。

笔者认为,就诉讼程序所保护的权益而言,对于公益诉讼持三分法更科学,理由如下:第一,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来看,诉讼制度是伴随着实体法律制度的发展而衍生的。

民事诉讼制度正是基于“私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私权”的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和非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其侧重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着重于国家机关职能的行使。

虽然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但我国现行的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存在说明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而只有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而没有最后的司法保障,使经济法权益实际上沦为纸上的权利。

因而构建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就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看,民事诉讼是以民事违法为前提的,只有当某一行为侵犯了特定的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时,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当事人是特定的。

行政公益诉讼虽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却是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为前提的,其所涉及的是行政法领域的公共利益。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 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修改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 满足社会需求,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规范在线诉讼,提高 诉讼效率。
三、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理由: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原告能 够更好地证明其主张,被告无法推卸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案 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建议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停止污染、恢复环境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中,被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义务。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推卸责任,更好地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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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当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诉讼得 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法院开始尝试并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如北京“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然而,尽管在线诉讼具有诸多优势,目 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技术保障不足、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表明了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 视。
一、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
1、立案: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原 告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六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六号)《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规定所称有关行政机关,是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持或者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起与其职责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与其宗旨和主要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中 图分类 号 :F 1 D 7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055 (06 0 - 5 -3 10 -77 20 ) 1 0 00 0
家干 预和社会公 益性的经济矛盾和 冲突 日益突 出 。我国长 期实 行社会经济运行 的国家行 政管 理这 一单 轨运 行机 制 , 忽视 了其它社会力量 ( 主要指公共 团体 、 会组织 、 政府 社 非
Ke rs p bi li t n eoo i ul t s Ii t n h, iisicl trloeoo i p bi ieetli t n ywod : u l ig i ; cnmcp bi i e tfg i ;tec l ut olea t cn mc u l n r t i c t o a c n r l a o e v a c t s ig o a
i e坤岫丑yt e pte cvls i c l trlt c n mi u lcitrs lt ain, b tte clf a cin a d te a mi srtv cin sn t r os tu h ii ut ol ea o e o o c p bi ne et ii t a g o u h rn n la t n h d ni aie a t i o t o s o l o o se t ey h u e fp o il n ted fn a t h ud g n r p ci l.T eb r n 0 r fi many o h ee d n . e v d o s
诉讼也不同于经济法诉讼, 经济法诉讼是经济公益诉讼的 上位概念 , 它不仅包 括经济公益诉讼 , 还包括大量的私益诉
讼。

建立经济公益诉 讼有 其必要性 。首 先 , 会经 济公 益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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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公益诉讼及其必要性分析经济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因为它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经济诉讼是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依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经济违法者责任的司法活动。它是一种广义的公益诉讼。
人类社会诉讼演进史和诉讼制度自身发展规律表明,诉讼形式是实体法律制度的必然派生,特定类型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相应诉讼形式产生的逻辑根据。正如马克思指出:审判程序与法律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当具有同样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正是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这种密切联系,经济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大量颁布和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经济诉讼的产生,经济诉讼作为经济法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有效地体现了经济法律法规所内含的强制约束力,维护了经济法的切实实施。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分别按照各自的调整对象,用各自不同的调整方法共同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种实体法相对应,我国早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并不断得到完善,经济法已被公认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统一的经济法典无法出台,但并不足以证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说明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缺乏实体法之前提。试问: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但为什么又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呢?所以形式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但同一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司法保障,应当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可见,经济诉讼的产生与经济法密切相连。二者相辅相成,伴随而生。经济法作为调整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关系的实体法,需要与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审判程序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等理念,诉权首先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 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与实体权利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每一合法的实体权利都应有相应的诉权,经济权利也不例外。经济法在赋予经济法主体某项经济权利的同时,应当赋予经济法主体在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诉讼手段加以排除的权利,即经济诉讼。同时,经济诉权的独立存在回应了经济权利司法救济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以及经济法的独立性。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并不能表现为直接的司法实践活动,即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不能采用司法救济手段;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无法得到补救时,最终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解决,但由于消费者纠纷具有金额较小的特点,往往通过普通的诉讼途径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致使消费者的权益最终难以得到实现,助长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侵害了整个社会的正常商业秩序与交易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因此,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样,经济公益诉讼的独立也就有了天然的逻辑前提。
二)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分割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分割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有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
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分类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诉讼,是相对于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即私益诉讼而言的,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私有法人和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模式一为英美法系模式。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捡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根据《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履行请求诉讼是指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身份,并根据其义务的具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禁令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身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
综上所述,经济公益诉讼以其重要社会功能而显示出自身旺盛的生命力,弥补了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在排解经济冲突和处理经济违法行为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
二为大陆法系模式。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设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有的话,也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抗诉。这样尽管可以扩充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让其可以参加涉及公益的诉讼,甚至可以上诉,但还是不敷使用。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冲突或经济纠纷的大量存在是经济诉讼产生的现实根据。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件急剧增加,构成了社会矛盾的重要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些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的空子。他们或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破坏、浪费公有资产,损公肥私,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或是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暴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这些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并不只是某个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国家、不特定的众多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要解决上述问题,惩治经济违法行为,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双重保护机制。因此,经济违法事件的大量出现,使得查处这类事件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提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根据。
五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所存在的诉讼制度,一般是事后性的、补救性的,无法起到有效的事前防范作用;原告也仅限于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任何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被排除在外,而与经济公共利益相关的主体众多、地域范围广、影响大、适用的法律法规多,从诉讼目的、诉讼形式、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方面都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扩大原告资格范围。借鉴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干预理论,允许与案件不具有实体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原告资格,追究侵害社会经济公益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增加预审制度。由于在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范围广,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正式受理公益诉讼前应先审查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起诉是否有理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第三,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对那些为了社会经济公益而诉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在诉讼中应从各方面给予实质性的援助或奖励,以营造惩恶扬善、扶正压邪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运转的良性机制。
三)经济公益诉讼具有显着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它成立的前提可以是只有违法行为。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做出判决。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经济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诸如环境、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社会经济公益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经济公益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社会经济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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