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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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排除的范围
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 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 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56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 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 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 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wk.baidu.com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 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 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重点二垄断行为的分类A

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 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横向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间的联合。(处于同一 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 第13条第1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联合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划分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 【其 他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 {一般了解}: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


4、法律性质之差别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被视为民 法中的特别侵权法。 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 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反垄断法更多带有公 法性质。公法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故行政机关必须 严格依法行使权利,而不得滥用之。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多 的带有私法性质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私法领 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 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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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记忆


四大垄断行为 适用范围2、 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除外情形55 56 垄断行为的种类3 实施机构9.10 垄断协议的禁止和认定13-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7-19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20.21.25.28.31; 行政垄断行为8.32-37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51;
的联合。(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 经营者) 第14条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形式) 第46条用三款从三个方面对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 @一般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宽容条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 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 罚”。 @行业协会的责任: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 协议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36 4.制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37
1、执行主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组成。 第9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10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真正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 调查、处罚的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以及 行业协会等都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5、立法目的的差别 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程度或强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竞争的质量。反垄断法重在保障市场竞争自由,防止独占、 滥用经济优势、联合行为阻碍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 重在维护市场竞争之正当,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而导致 不公平,市场的不稳定。
6、垄断不能一概否定,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规定有合理原则 和较多的例外,而不正当竞争绝无宽恕的必要。
框架总结

重点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适用反垄断法的地域范围 《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特别是注意该规定后半句,它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
效力)。比如两个国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们都没有在 中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但是如果它们的合并 会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从而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也应当遵守我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合并申报。 :
重点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思考题:为什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程 度远高于纵向?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
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 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 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 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 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 。
重点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B
重点四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并购、兼并
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集 中 第20条:列举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公司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股权 控制)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 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影响。(债权控制)

重点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即行政性垄断行为
(一)主体 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行为方式 1、强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经营)。 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 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本法第33-35条为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第二,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垄断,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 立分支机构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1、认定因素。(第18条){一般了解}2、推定制度。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 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 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 交易; 【强制搭售、捆绑式销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其他】

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的条款,自然也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的规 定。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都不会承担 刑事责任。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垄断协议行为,《刑法》第22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表明违 犯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行为同样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相同之处
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 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 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概括而言,一 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只有具备了自由竞争的条件, 法律才可能去保护竞争的正当性,如果经济生活中 根本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客观上无法展开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便也缺少了该法规制的对象,当然 也就无存在之必要。就此而言,反垄断法居第一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居第二位。然而另一方面,若听任 竞争之自由,不规制其正当性,势必形成市场之独 占、寡占据面,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自由,必须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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