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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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概念: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排斥习惯
(2)禁止重罪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非实质平等,是形式公平。)
(3)罪刑相适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付的刑事责任大小,是决定刑罚轻
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
罚当其罪。)[明确、合理]
[刑期无刑:法律起约束、规范、教育作用。刑法惩罚的是主观恶行。] 刑法的适用:刑法的适用不能类推
划定效力的方法:
(一)属地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只要行为地和结果地任一在我国境内,都属我国管辖。
(有外交特权的外交代表或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不受刑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4)我国领土的延伸(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馆。)(二)属人原则凡具有我国国籍的普通公民,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犯轻罪,即最低刑三年以下,可以免除处罚。
但国家公务人员和军人一定要按刑法追究。)
(三)保护原则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条件:(1)必须是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利益
(2)所犯为重罪(最低刑三年以上)
(3)必须是双方都认为是犯罪
(四)普遍原则对于国际公认的危害严重的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实施管辖。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
刑法。【1、毒品2、劫持民用航空器3、恐怖主义4、战争罪5、灭绝种族】(五)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倾向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一方,选择适用新刑法或者旧刑法)
从轻溯及既往只适用于未决案
刑法中的行为:
特点:(1)有体性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思想犯罪不成立)(2)有意性有明确的思想指导下的行为
(3)有害性有行为、有危险(有害不等于有结果)
(1)不作为犯罪(应当去做而不去做)不作为犯罪一定是结果犯
条件:(1)有作为的义务
(2)有能力完成这个义务
(3)没有做,并且造成了危害的结果
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积极作为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积极作为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
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
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2)作为犯罪(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行为)
作为犯罪构成:主体+行为+主观+客观(因果)
故意杀人的人不是特定对象,是指任何法律所保护的所有人,杀错人也成立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心智健全,具有刑事行为能力)
包括: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8种罪负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负全部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不适用死刑】满18周岁【负全部责任,但生日当天犯罪不算】
(对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定需要说明理由,酌定情节不需要】八种罪行包括: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死亡 3、强奸 4、抢劫
5、贩卖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里态度。
分类:(1)故意①直接故意(希望某种犯罪结果发生)
【既未中】②间接故意(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2)过失①疏忽大意过失(本身应当预料到,但因疏忽而没有预料到)
②过于自信过失(本身已知可能产生犯罪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
以为可以避免,但没有避免)
【过失无未遂:过失没有结果不成立犯罪。过失有结果,有因果成立既遂犯罪。】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行为人对结果的产生持肯定还是否定态度。
犯意转化: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时突然转变观念意图,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意图时,又产生了另一种截然不同的犯罪意图。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必然关系,不属于偶然关系)
只是一个必要条件,但绝不充分共同作用原则
(1)不管侵害行为在导致犯罪结果中占有多大的比例,只要属于必然原因,就成立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①被害人自身原因
②自然因素
③他人行为
介入事实需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才能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关系:
1.介入事实的发生是前行为人不可预见的。
2.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
3.最终结果的产生不依赖于前行为,由介入行为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产生。
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因果关系:独立/ 异常
介入因素与犯罪行为是否独立:既遂/ 未遂
(故意、有因果、有结果即成立既遂)(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
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犯罪的完成形态
(一)结果犯:以是否产生结果为判断依据
(二)行为犯:实施某种犯罪到一定程度即成立犯罪既遂
(三)危险犯:一个罪名的成立以造成某种危害为准(危害公共安全即成立既遂)
(四)举动犯:只要实施了举动即成立犯罪既遂
犯罪:主体→行为(主\客→正当化事由)→因果(切断)→完成形态
一般犯罪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犯罪预备即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进行的准备
【处罚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
(实施阶段):①既遂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
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完成阶段)
【犯罪心态:愿而不能是未遂,能而不愿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