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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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
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1.07
【生效日期】2003.01.0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分类代码】
【发文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三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在招投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
第三条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20天内,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在完成评标报告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的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中标货物制造厂商、预计合同价格。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如无质疑或投诉的,评标报告正式生效。
第五条在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就落标原因和公示结
果进行2次质疑,招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论情况。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一方应向招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内,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就投标、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违法违规问题向招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证明文件。所有投诉文件必须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招标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人书面投诉之后,应于2天内通知招标人并立即开展调查。在上述投诉未处理完毕之前,中标结果不能生效,招标人不得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招标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权威中介机构对投标人或利害人的投诉进行核实与调查。
第九条招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提出的核实调查结论,对投诉作出处理结论。并在3天内将处理结论通知投诉人。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