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
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防力量的现代化建设,企业军转干部成为了我国管理层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照顾这部分人员的特殊身份和经历,并确保他们在退休后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
一、退休资格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要求,退休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已参加社会工作满20年,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 军队服役期满,并取得军队转业证明;3.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二、退休待遇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金:根据个人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和职级,计算养老金金额。
一般来说,工作年限越长、职级越高的退休干部,所获得的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
2. 经济补助:退休干部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包括丧葬费用、医疗费用等。
3. 福利待遇:退休干部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三、退休费申领流程为了方便退休干部办理退休费的申领手续,我国规定了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材料:退休干部需向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交相关的退休申请材料,包括退休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
2. 材料审核:企业或事业单位将对退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合法。
3. 经办手续:企业或事业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退休申请材料上报至军转干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办理退休费的发放手续。
4. 财务发放:退休费将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发放给退休干部。
四、相关政策的调整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形势的变化,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也会发生一定的调整。
这些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退休干部生活水平的变化,可以适当调整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以更好地保障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
2. 福利待遇优化:可以不断完善退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包括增加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等。
3. 退休费申领流程简化:可以通过简化申领手续、提供网上办理等措施,加快退休费的申领流程,方便退休干部及时领取应得的待遇。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1993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
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1.07.24•【文号】[81]政干字第238号•【施行日期】1981.07.24•【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1981年7月24日(81)政干字第238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
根据基建经费安排情况,今年先按三万零二人下达建房指标,其余四千八百二十三人住房的修建,推迟到明年安排。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确定后,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通知干部所属军队大单位政治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等)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二、改变安置地点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作了原则规定。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登记表中,有少数干部所报的安置地点,不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又不同意接收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联系协商。
在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协商解决;超出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协商后,仍需改变安置地点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新报安置地点及理由等),报告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退休待遇核准、养老待遇支付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企业)[1]
8
■正常退休
四种:企业正常退休、事转企正常退休、 四种:企业正常退休、事转企正常退休、 农转城退休、 农转城退休、复员干部正常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1978]104号文件规定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正常退休 60周岁 女工人50周岁, 周岁, 50周岁 人员的年龄为 :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女干部55周岁。 55周岁 女干部55周岁。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月 — 参加工作的年月 —————————— 视同缴费年限
17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间点: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间点: 前: 年-年/月-月 年 月月 2007年7月1日(退休时间) 年 月 日 退休时间) :(年 年 月 月 后:(年-年/月-月)+1
18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举例
(1)某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2009年10月退 某人1975 1975年 月参加工作,2009年10月 1999年到2001年两年期间 年到2001年两年期间, 休,1999年到2001年两年期间,因领取失业金 两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该人是93 93年 两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该人是93年1月建立了 个人帐户, 17年 个人帐户,他的视同缴费年限是 (17年6月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提前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 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 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 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一年内办理病退、退职手续。超 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一年内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过一年办理的,须重新鉴定。(大劳发[2004]62 。(大劳发[2004]62号 过一年办理的,须重新鉴定。(大劳发[2004]62号)
办理特殊工种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对提交材料要求
申办特殊工种或政策性提前退休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一、个人档案(1袋)二、退休申请书(1份)三、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3份)四、档案审核记录签认表(1份)(一)按“注”填写;(二)“签认的工种、年份”要填写档案记录情况、辅证材料记录情况;(三)副审、主审要签字确认。
五、特殊工种或政策性提前退休申请表(5份)(一)所有空格不能有空;(二)“用工形式”是指原身份,如合同制工人、固定工等;“参加工作时间”是填符合连续工龄认定政策或首次参保缴费时间;“退休类别”是指特殊工种提前、军转提前、病退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张榜公示时间”填公示时间段。
六、企业离退休人员登记卡片(盖章,3份)七、二代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八、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请确认表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九、入伍、退伍、集体转业、招工表、调动手续、解除证明、连续工龄认定等原件审核复印件(各1份)十、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高级技师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十一、企业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职工认定责任表(3份)所有空格不能有空。
十二、特殊工种确认表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十三、从事特殊工种行业、工种名称及领用劳保补贴凭证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十四、1999年以后在劳动局备案的特殊工种情况表复印件(1 份)十五、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表复印件( 1份)十六、所属行业及特殊工种目录的复印件(1份)十七、获得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有特殊贡献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十八、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十九、军队转业干部审批登记表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二十、县(市)区呈报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县市区呈报要提交,2份)二十一、其他说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提供1—17项的材料;申请病退提供1—10、17、18、20项的材料;申请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提供1—10、17、19、20项的材料。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正文部分)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军转企业干部退休的政策也不断更新。
本文将详细介绍军转企业干部退休的最新政策,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不断被完善。
退休政策的调整,旨在适应军队转型期间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二、政策内容军转企业干部退休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退休年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军转企业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对于特殊岗位的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2.退休待遇:军转企业干部的退休待遇与普通职工退休待遇基本一致,按照缴费年限和个人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
3.退休金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军转企业干部的退休金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社保保障:军转企业干部在退休后,仍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就业创业支持:退休后,军转企业干部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继续就业或创业,相关政府部门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三、政策影响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政策的最新调整将对相关群体产生以下影响:1.提高安全感:政策的完善将提高军转企业干部的安全感和福利待遇,增加他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2.激发创业热情:退休后,军转企业干部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技能选择创业,政府的创业支持政策将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3.促进经济发展:退休的军转企业干部在继续就业或创业过程中,将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4.减轻社会负担:政策的调整将减轻社会的养老保障负担,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四、建议和展望为进一步完善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政策,如下建议可供参考:1.加强宣传教育: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工作,让军转企业干部充分了解退休政策的最新调整,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2.注重培训和转岗:为军转企业干部提供多样化的培训与转岗机会,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个人潜力和才华。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杭州市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军转干考试
杭州市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一、设定依据
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委办[2003]73号)
二、受理条件
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
在本市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以及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三、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个人档案;
4、《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一式三份;
5、《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三份;
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另需提供:《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1、单位或区人力社保局或外地户籍个体参保人员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行政审批服务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审查后作出退休审批决定;不齐全的,及时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
2014年杭州军转更多信息请关注:。
符合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回执
符合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回执
同志:
你自愿提前退休申请已受理,根据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和宁委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为减轻企业负担,在我市困难企业工作的在岗、下岗企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并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失业、自由职业企业军转干部参照执行。
提前退休申请人员,经市军转办确认企业军转干部身份后,本人在符合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回执上签字,按照宁人字【2005】98号文件:“新申报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经军转办审核确定后,从次月起按文件规定执行”。
本人签名:经办人签名:报送单位
年月日年月日(盖章)
注:此回执报南京市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办公室存档。
江苏省的退休政策
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江苏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老龄化程度较高,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退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二、退休条件
1.年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2.缴费条件:在江苏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3.加强与退休人员的沟通,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退休人员的需求和期望。
二十一、法律保障
1.依法制定和实施退休政策,确保政策合法性和公正性。
2.加强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3.完善退休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十二、应急预案
1.制定退休政策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退休政策的平稳实施。
2.退休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退休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
七、养老金发放与管理
1.发放方式:养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至退休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发放时间:养老金每月发放一次,具体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并通知。
3.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
4.养老金资格认证:退休人员需定期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以确认其生存状态和养老金领取资格。
八、退休人员再就业
1.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受限制,但需遵守国家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
二十八、持续优化退休生态环境
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最新政策
八、退休人员再就业
1.提前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条件,选择从事与其专业或特长相关的工作。
2.提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应向原单位报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提前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退休金调整应综合考虑物价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幅度。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公布退休金调整信息,确保提前退休人员及时了解调整情况。
十四、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1.提前退休人员享有与其他退休人员同等的合法权益。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
3.提前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过程中,如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六、退休人员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1.鼓励提前退休人员根据个人兴趣和市场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继续教育。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培训信息和资源,协助提前退休人员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3.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培训的费用,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申请补贴或减免。
4.事业单位应支持提前退休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和条件。
4.提前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2.各事业单位应组织相关培训,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提前退休政策及办理流程。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2.鼓励提前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活动,发挥余热,提高自身生活质量。
青岛市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业务经办流程
军转干考试山东青岛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业务经办流程一、法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
二、申请材料:市企军办审批《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申请表》、《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身份证、档案、《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确认表》、个人帐户结算单。
三、执行程序:1.企业携带企军办认定的提前退休资格核准材料、档案及退休申请到市社会保险办养老保险处审核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资格;养老保险处初审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初审通过,再由复审工作人员复审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打印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加盖业务经办章后给企业。
原固定职工企业还需携带档案到市社会保险办福利处前置审核视同工龄。
2.单位携带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到区市保险机构办理补缴保险到帐后,带人事档案、身份证、《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申请表中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申请退休类别、代发待遇项目、退休公示等信息需填写完整,同时企业加盖公章、职工签字确认)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将职工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打印出退休审批表,加盖业务章审批完成,企业和职工不需盖章签字。
4.初审工作人员经后台将材料传递给业务主管核准并留存相关材料。
五市及保税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企业和职工盖章签字后,到市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审。
5.复审通过后,由企业发放给职工退休证。
及相关资料申请退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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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
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随着我国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加强和退役军人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退役军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和尊重。
其中,提前退休政策是退役军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针对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进行详细的探讨和解析。
一、提前退休政策的背景和意义退役军人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和平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军队的特殊性质,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经历了艰苦的工作环境和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导致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因此,针对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的实行,对于维护他们的身体健康、改善退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提前退休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使退役军人能够早日脱离军队的高强度工作环境,通过享受提前退休的权益,适应平稳地过渡到退休生活,同时也为退役军人的工作岗位让出空间,为新兵入伍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因此,提前退休政策可以说是一项既关乎退役军人个体利益,又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政策措施。
二、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退伍时间要求:根据规定,退役军人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可以提前退休。
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士官和军官在服役满20年后可以提出提前退休申请。
2. 退休待遇:根据提前退休政策,退役士兵和军官提前退休后将获得一定的退休金,以及享受相应的医疗、住房等权益。
3. 申请程序:退役军人在满足退伍时间要求后,可以向所属部队提出提前退休申请,部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上报至上级部门审批。
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的操作流程大致如下:1. 退役军人向所属部队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2. 部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满足退伍时间要求。
3. 初审通过后,申请材料上报至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4. 若审批通过,退役军人将收到提前退休批复文件和相关的退休证明文件。
5. 退役军人根据退休证明文件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3.06.21•【文号】民[1983]安56号等•【施行日期】1981.10.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3年6月21日民(1983)安56号(1983)政干字第20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
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
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继续保留。
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
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政府接收之月起补发。
属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而未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按《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出境审批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出境审批等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公布日期】1994.01.13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1.13
•【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出境审批等问题的通
知
(1994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一批军队离休干部已移交政府安置管理。
对这部分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离休干部出境审批等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因公或因私申请出境,参照办理地方离休干部出境手续的办法,由所在的安置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
因公出境,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负责承办的主管机关审批;因私出境的,依法由申请人在户
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出境申请手续。
二、上述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出境后组织关系和党籍处理,由其所在的地方安置管理部门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不再保留军籍。
其离休费、荣誉金和各种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今后生活待遇的调整,仍执行军队离休干部在国内的规定。
干部退休工作审批流程图退休
女年满 50 周岁,工龄满 10 年。
提前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 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①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不足 5 年、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③符合 国家规定 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它情形的。 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提前退休(病 退)条件:①男年满 50、女年满 45 周岁, 工龄满 10 年,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 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②因公(工)致残, 经伊犁州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
干部退休工作审批流程图
退休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 达 到 国家 规定 的 退休 年龄 或者 完 全 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①男年 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②丧失 工作能力的。 事业 单 位的 干 部和 工 人以 及 机 关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 [1978]104 号文件规定:①干部,男 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龄 满 10 年;②工人,男年满 60 周岁,
依据法律、政协章程选举任职 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常务委 员,对在任届期满达到退休年 龄未提名的,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退休手续。
在 届 中达 到 退 休年龄的,在办 理退休手续前, 须 按 有关 规 定 辞去人大、政协 有关职务。
任届期满但未达到退休年龄, 未提名的(超过提名年龄),由 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 干部本人情况适当安排工作, 达到退休 年龄即 办理 退休手 续。
符 合 提前 退 休 (病退)条件的 干 部 由县 委 组 织 部 干部 科 交 部务会研究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经部务会研究同意
下发退休通知,干部科分别口头通知其所在 单位(对于提前退休、病退的,由其所在单 位填报相应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县委组织部 审批后,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
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退役军人的待遇和保障政策也逐渐完善。
其中,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关注和照顾退役军人的生活与就业。
本文将介绍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的背景、内涵以及实施情况。
一、背景随着国家的进步和军队建设的不断加强,退役军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长期服役对退役军人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退伍后的就业和生活都面临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应运而生。
二、内涵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是指军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享受退休待遇,提早结束自己的军旅生涯,回归平民生活。
提前退休政策的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 条件限制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并不是所有退役军人都能够享受的,其享受的前提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退役军人需要达到一定的服役年限,身体健康状况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就业或创业意愿。
2. 退休待遇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了一系列的退休待遇。
比如,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优先就业政策;还可以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3. 保障机制为了确保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的落地和实施,相关的保障机制也应当健全。
政府应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关注力度,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服务机构和人员配备,以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和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情况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情况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以中国为例,自2016年开始,退役军人提前退休政策得到了积极推行和应用。
政府加大了对退役军人的关注和扶持力度,提供了更加全面和优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
许多退役军人受益于这一政策,成功地转型到平民生活中,实现了自己的就业和生活稳定。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还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退役军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个别地区的资金和服务投入还不够充分,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