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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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速推进集团公司转型升级,鼓励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实现研究开发活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和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三)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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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和计财工作的副总裁或总经济师担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有科信设施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人力部、合规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方向;

(二)强化集团公司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完善研究开发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创新驱动软环境建设;

(三)建立集团公司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制度,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

(四)建立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推动下属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五)协调、解决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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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制定政策激励措施,推动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信设施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人力部、合规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信设施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动、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技术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及日常管理;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等;

(四)负责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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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建立本单位科技人员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负责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报送、年度信息填报;

(八)负责向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九)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

第三章研究开发活动管理

第八条研究开发活动管理是涵盖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研究开发活动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

各单位要参照《天津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天津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后,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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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确定的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名单交付财务部门,作为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依据。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将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填写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

第四章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管理费用。

(一)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基层企业应依据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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