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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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是为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伴随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
程序性。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包括哪些?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地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1、维护以剥削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具体的三项制度体现为: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表现在?
1、法的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
2、法的分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大陆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
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传统,法律一般体现为
法典形式。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主要是单行法律、法规和判例法的汇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具体制度体系为诉讼双方的对抗制,法官消极中立。大陆法律深受教会法传统的影响,采用干涉主义,具体制度体现为纠问制,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5、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技术不同。大陆法系偏重演绎思维和演绎推理模式,英美法系由于先例制度的存在,倚重类比和归纳推理。
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包括哪些?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入、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的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七、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包括?
答: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其根据和理由包括: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八、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意志、行为所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与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五个方面:
1、法律对于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2、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3、法律对于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为的预测作用
4、法律对于社会一般公众的教育作用
5、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作用
九、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的社会作用包含维护阶级统治的和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这两个方面,具体而言:
1、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体现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如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等方面;(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以立法保障劳动条件和调节交易行为;(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总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因此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并不矛盾,前者能够促进和保障后者的实现。
十、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主要指法律的概括性、滞后性、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对应困难。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十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包括哪些?
答:法的价值之间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
冲突,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指在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利益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十二、法律制定的特征包括哪些?
答:法律的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法律的活动。立法的特征包括:
1、法律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即立法技术的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创制出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