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如何认定债务加入(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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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

案例学习: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

案例学习: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裁判要旨1.A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也同意A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其同意由A独立承担债务,故本案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

2.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B、A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争议焦点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如何区分?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的效力以及法律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2015年1月4日,B等人与午时阳光公司及天一公司、鱼海军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午时阳光公司因公司周转,向B等人借款2200万元。

2015年8月,A登记成为午时阳光公司股东,持股19.6%。

2016年1月,A登记成为午时阳光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6年6月22日,A(乙方)与B、梁波、赵栩甜(甲方)签订《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约定“剩余贰仟叁佰万元整(2300万元),乙方确保在18个月内支付甲方,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此借款18个月不计利息。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

甲是个小老板,做生意欠了乙一大笔钱,那钱数可不小,就像一座小山似的压在甲的头上。

这时候呢,丙出现了。

丙和甲、乙签了一份债务加入协议书。

协议书上大概是这么写的:“丙愿意加入甲对乙的债务关系,与甲共同承担对乙的债务偿还责任。

”可是啊,这协议书里有些条款写得模模糊糊的。

比如说关于偿还债务的顺序,没写清楚到底是甲先还还是丙先还,还是两人一起按比例还。

这就像两个人要一起抬一桶水,但是没说谁抬前面谁抬后面,这要是真抬起来,肯定得乱套。

然后呢,乙就按照这个协议书来找丙要钱了。

丙这时候就有点懵了,他觉得这个协议书虽然说自己加入了债务,但是很多事儿不明确啊。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呢,就得仔仔细细地看这个债务加入协议书的内容。

法院首先看了三方签协议的意图,就好比要知道这三个人当时是怎么想的。

从他们之前的聊天记录、交易往来啥的能看出来,丙确实是真心想帮甲分担债务的,不是被强迫或者忽悠的。

再看协议里那些模糊的地方,法院就根据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公正的理念来判断。

法院说啊,既然没说偿还顺序,那就按照对债权人乙最有利的方式来,也就是甲和丙都有义务尽快还钱,乙可以找他们其中任何一个要全部或者部分的钱。

这就好比两个人抬水虽然没说前后,但是水得抬到目的地,只要能把水抬到地方,怎么安排都得合理点儿。

还有个情况,协议里关于债务的利息部分也写得不清不楚。

丙就说他不知道还要承担利息呢。

法院这时候又得分析了,从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来看,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债务是带着利息的,就像借了钱,人家总不能白借给你吧,得给点“报酬”也就是利息。

所以丙也得承担利息部分。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签债务加入协议书的时候可得写得明明白白的,别像这个例子似的,搞得大家都麻烦。

不然到时候就像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费老劲儿了。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案例(3篇)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遍,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承担方式,也逐渐被社会所关注。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债务加入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但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乙公司及保证人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公司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明确表示愿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注明了“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丙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丙公司应与乙公司共同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

五、案例分析1.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务加入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2)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3)债务加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愿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注明了“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2.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债务加入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债务加入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债务加入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丙公司应与乙公司共同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

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各方责任巡回观旨

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各方责任巡回观旨

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各方责任巡回观旨现代商业社会,交易样态迭出不穷,资金拆借手法日益多元,为确保债权足额实现,交易各方设计的履约保障体系愈显复杂精妙,对传统担保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债务加入”即属一例。

且因协议用语惯有流于日常之弊,履约受阻诉诸法律时,如何结合当事人缔约真意,从权利义务衡平的角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出路,系法律适用之“难题”与“趣题”。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一概念的使用,可溯的条文表述首现于江苏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第十七条:“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除此之外,目前暂无其他司法文件对债务加入做出明确表述,司法实践掣肘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衍生出了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责任形式、追偿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即从最高法院裁判规则入手,尝试简要回应上述争议。

文/李谦天同律师事务所一、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债务加入,即案外人参与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成为债务履行义务主体。

就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方式而言,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订立三方协议;第二,债权人、第三人订立协议;第三,债务人、第三人订立协议;第四,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

上述四种加入方式,衍生出实践生活中债务加入的诸多样态。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有意思合致的债务加入,司法实践并无争议。

对于债权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因第三人加入系减轻债务人清偿责任的授益行为,并未加重债务人负担,在缺少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仍认可构成有效债务加入。

对于剩余两种情况,各方观点不一。

对于仅有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的,如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接受,是否构成有效的债务加入,本文认可德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观点,即: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承担债务的,其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承认与否。

[法律] 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

[法律] 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

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蔡某勤诉姚某、杨某昊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蔡某勤与姚某协商订购200支额温枪,并支付77000元货款,姚某收款后与杨某昊联系订购150支额温枪,并付款42000元。

后姚某、杨某昊均未能交付货物,经蔡某勤催要,姚某退还蔡某勤15000元。

杨某昊向蔡某勤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蔡某勤42000元。

后姚某、杨某昊均未退还货款,蔡某勤遂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本案中杨某昊向蔡某勤出具承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转移,蔡某勤、杨某昊均未明示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双方的诉讼主张也表明双方均未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故不属于债务转移。

姚某应对62000元货款承担还款责任。

杨某昊自愿向蔡某勤作出承担42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对债务加入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

故判决由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典型意义民法典总结民商事审判经验,回应民商事实践发展需要,以立法形式对债务加入作出规定,赋予民事主体更加多元的选择,对于贯彻自愿原则、保障债权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构成债务加入,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规则的一次生动实践。

以个案角度分析债务加入

以个案角度分析债务加入

以个案角度分析债务加入发布时间:2022-06-01T08:22:06.646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0期作者:段普复[导读] 在经济纠纷频发的当下,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位清偿、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也日益增多。

不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位清偿、代位权诉讼的司法规制相对较少。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鄂尔多斯 017000摘要:在经济纠纷频发的当下,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位清偿、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也日益增多。

不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位清偿、代位权诉讼的司法规制相对较少。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完整,上述三种法律关系更是经常被混淆,再加上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导致上述三种法律关系一直处于混乱状态。

现我们通过个案来分析上述三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债的加入 ; 第三人代位清偿 ;代位权诉讼区别与联系一、案例基本情况案情:2010年原告周某诉内蒙古某公司以及该公司股东张某、高某、黄某、案外人孟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案号(2010)包民一初字第4号),调解结果为:孟某以**亿元总价收购高某等三人持有的内蒙古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方式为:1、孟某代内蒙古某公司偿还公司现有债务*亿元;2、孟某向张某等三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亿元。

2010年高某等三人欠付王某投资款*万元。

2015年王某将张某等三人列为被告、孟某为第三人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6141号),要求张某等三人共同偿还欠付本金及利息。

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某等三人承担偿还责任,孟某不属于债务加入不承担偿还责任。

张某、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后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王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但全程均未征得孟某同意,亦未向孟某送达任何法律文书。

2020年王某以代位权诉讼再次将孟某诉至东胜区人法院(案号(2020)内0602民初2496号),要求孟某在下欠张某等三人的股权转让价款范围内承担张某等三人下欠王某的款项。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务的加入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指的是债务人在原债务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债务加入不仅能够扩大债务人的融资渠道,还能够增加债务偿还的保障。

然而,由于债务加入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一、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以下简称“原债务人”)与新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新债务人”)达成协议,由新债务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属于债务承担,具体而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原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加入的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加入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真实债务加入协议应当由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真实意愿达成,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内容合法债务加入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形式合法债务加入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债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五、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履行债务。

浅谈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认定----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评析

浅谈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认定----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评析

浅谈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认定----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评析发布时间:2021-12-30T08:09:53.20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4期作者:宋伟国[导读]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尽管《民法典》对债务加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有关债务加入性质的认定经常会产生争议。

特别是在第三人作出同意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但未明确前述约定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情形下,便可能引发对其性质的争论。

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广东汕头 515041摘要: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尽管《民法典》对债务加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有关债务加入性质的认定经常会产生争议。

特别是在第三人作出同意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但未明确前述约定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情形下,便可能引发对其性质的争论。

本文通过对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与大家共同探讨实务中有关债务加入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债务加入保证一、案情简介被告B公司因投资某项目公司,于2014年5月4日与该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某项目合作协议》并约定:被告B公司将收购项目公司70%股权,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同时,被告B公司分期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以解决项目公司基金到期退出问题以及解封土地抵押和股权质押问题。

基于前述投资,被告B公司事先联系原告A公司,并向原告A公司申请借款3000万元出借给项目公司。

2014年5月3日,原告A公司与项目公司、被告B公司签订《某项目投资合作与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借款协议》),约定:1.原告A公司2014年5月9日前借款合计3000万元给予项目公司,用于项目公司基金的到期退出;2.该项借款(3000万)归还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前,届时,如项目公司未能归还,则由被告B公司代为归还,被告B公司对该项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加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受到《民法典》的调整。

本文将围绕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析。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条件(1)债务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愿;(2)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3)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

3.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债务;(3)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得以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三、债务加入的实务解析1. 案例一: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愿意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乙公司同意债务加入,并与甲、丙公司签订债务加入协议。

解析:本案中,丙公司自愿加入债务,且得到乙公司同意,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丙公司成为债务人,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2. 案例二:债务加入协议未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因丙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起诉甲、丙公司。

解析:本案中,甲、丙公司未在债务加入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承担,导致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丙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3. 案例三:债务加入协议无效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甲公司以债务加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解析:本案中,若债务加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院可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民典法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规定

民典法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规定

民典法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嘿,你知道民法典合同编里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那些事儿吗?》我呀,最近跟着爸爸妈妈看了一些关于法律的节目,就对民法典合同编里的一些规定特别感兴趣呢。

今天就想跟大家唠唠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这两个事儿。

先来说说债务加入吧。

就好比你和你的小伙伴一起玩游戏,你的小伙伴欠了另一个小伙伴一些游戏道具,这时候呢,你站出来说,嘿,我也来帮他还这些游戏道具。

这就有点像债务加入啦。

在民法典里,债务加入就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当中,和原来的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比如说,小明欠了小红100元钱,这时候小刚站出来说,我和小明一起还这100元给小红。

小刚就是那个新加入的债务人。

这可不得了呢,对小红来说,就多了一个人来保障她能拿到钱啦。

这时候小红心里可能就想:“哇,太棒了,我能更快拿到钱咯。

”而对于小明呢,可能也松了一口气,觉得有人来分担了。

那这个债务加入得有些啥条件呢?这就像我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

首先,这个第三人得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不能糊里糊涂的,就像你不能说你要帮小伙伴还游戏道具,但是又说得不清不楚的。

比如说,你得很明确地说:“我愿意和他一起还。

”而且这个意思表示得向债权人作出。

你要是只跟你的小伙伴说,可不行,得让那个被欠钱的人知道才行。

这就好比你要把礼物送给朋友,你得把礼物送到朋友手上,而不是只告诉别人你要送。

再来说说债务转移。

这又不一样啦。

还拿刚刚的例子来说,现在不是小刚加入进来和小明一起还钱了,而是小明对小红说:“我把欠你的100元钱的事儿,转给小刚了,以后你找他要。

”这就像是把一个包裹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

在民法典里,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不过呢,这个事儿可没那么简单。

债务人要把债务转移出去,得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行。

这就像你要把自己的宠物送给别人养,你得先问问宠物的主人同意不同意。

如果小红不同意,那小明就不能把这个债务转给小刚。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乙、丙三个人,甲是债权人,乙欠了甲一笔钱,比如说10万块钱,这乙呢,还钱有点费劲。

这时候丙出现了,丙和甲、乙签了个债务加入协议书。

那这个协议书里面都写啥了呢?就写着丙愿意和乙一起承担这10万的债务,以后甲可以找乙要这钱,也可以找丙要这钱,或者一起找他俩要。

这看起来挺简单明了的事儿吧,可实际上这里面的认定可没那么容易呢。

比如说啊,这个协议书里就没写清楚丙到底是连带承担债务呢,还是按份承担债务。

要是连带承担,那甲不管三七二十一,可以直接找丙要10万,丙给了之后再自己找乙去算账。

但要是按份承担,假如说约定丙承担3万,乙承担7万,那甲要是找丙要10万,丙就可以说“我就承担3万,你可不能多要我的”。

再比如说,协议里对债务的范围没说清楚。

这10万的债务可能还有利息呢,还有一些相关的费用,像什么追债的时候产生的律师费啥的。

这协议书里要是没写丙对这些利息和费用也承担责任,那甲找丙要的时候,丙就可能会说“我只对那10万本金负责,利息和律师费可别找我”。

还有个情况特别逗。

协议书写得特别模糊,就说丙加入乙的债务。

可没说啥时候开始加入啊。

这乙的债务可能都欠了好几年了,丙就可以耍赖说“我以为我从签协议那天开始才承担呢,之前的我不管”。

有个法院审理的案例就特别典型。

A公司是债权人,B公司欠A公司货款80万。

C 公司和A、B签了债务加入协议。

协议里就简单写了C公司加入B公司的债务。

到了法院打官司的时候,A公司要求C公司连带偿还80万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C公司就说,我加入债务,但是没说连带,也没说要承担利息。

法院就仔细审查这个协议书内容,发现确实表述不清。

法院就从各种方面去分析。

首先看他们的交易习惯,发现以前类似的情况都是按连带承担债务的,而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C公司加入债务就是为了让A公司的债权更有保障,如果不连带承担,有点说不过去。

对于利息呢,法院认为虽然协议没明确说,但按照常理,既然加入债务,债务所产生的利息也是债务的一部分,C公司也应该承担。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3篇)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的加入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规定,包括债务加入的定义、法律特征、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1. 合意性:债务加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基于合意而成立的法律关系。

2. 连带性:债务加入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义务性: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义务。

4. 无因性:债务加入的成立不以原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四、债务加入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

2. 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3. 原债务人同意: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4. 原债务合法存在:债务加入的成立应以原债务的合法存在为前提。

五、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债务效力: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义务。

3. 诉讼时效:债务加入后,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加入之日起重新计算。

4. 不可分割性: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与债务加入行为构成一个整体,不得分割。

六、债务加入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年。

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丙达成协议,丙愿意加入到原债务中,与甲共同承担债务。

经乙同意,甲与丙签订债务加入协议。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达成合意,债务加入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年。

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丙达成协议,丙愿意加入到原债务中,与甲共同承担债务。

【精品】法官教你如何认定债务加入(案例详解)

【精品】法官教你如何认定债务加入(案例详解)

法官教你如何认定债务加入(案例详解)法官教你如何认定债务加入(案例详解)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5日,原告范某某与三被告骆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骆某某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支付分包中城公司在芜湖荆山一期安置房工程的保证金,并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被告黄某某、周某某提供连带保证。

同月27日,被告骆某某又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途内容相同,原告在被告骆某某的指示下将800万元直接打入中城公司的账户。

后被告骆某某就本案债务仅归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及违约金18万元。

2013年10月24日,中城公司(甲方)、被告骆某某(乙方)、原告范某某(丙方)就处理上述800万元钱款事宜,签订《三方协议书》,内容部分摘抄如下:“鉴于乙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项下向甲方支付的工程履约保证金800万元是丙方直接打入甲方账户的,甲方尚未返还乙方800万元保证金,乙方也未偿还丙方800万元。

现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无论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款项是否结清,甲方应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丙方支付800万元;二、三方同意,甲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义务后,即丙方收到该800万元后,视为甲方向乙方付了800万元,同时,乙方向丙方800万元的借款本金偿清……四、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未按时支付款项,应向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之后中城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未履行上述协议,被告骆某某于2014年8月5日通过律师向原告发函,催促其向中城公司申报本案债权。

被告骆某某代原告向中城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本案债权,管理人认为由于无原告委托书,故该笔债权待定。

原告范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骆某某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500万元另案处理);归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一、被告骆某某返还原告范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原告范某某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3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裁判规则债务加入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债权或债务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对于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债务加入》一章,具体规定了债务加入的条件、方式以及债务加入的效力等方面。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一般应经债权人同意,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作为证明。

债务加入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加入以及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加入。

此外,加入方加入债务的效力应自加入时起生效。

民法典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加入,比如共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代为加入债务,并对所加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成立但尚未到期履行的债务,加入方在加入之时即享有相应的债权。

最高法院对于债务加入的规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

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其他一方可以单方面加入债务,但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并在三个月内承担相应的债务。

如果未事先通知,加入债务的效力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高法院的规定细化了债务加入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加入方的权益。

按照该规定,加入方需要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事先告知对方,确保对方知晓并能够作出相应的准备。

同时规定了时间限制,加入方需在三个月内承担债务,以免过长的等待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总的来说,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加入条件、方式、效力等方面。

最高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的债务加入也明确规定了通知和承担债务的要件和限制。

这些规定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加入方的权益提供了保障,有助于维护和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本文将从债务加入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加入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原有债务存在:债务加入是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产生的,故原有债务必须存在。

2. 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的成立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即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加入债务。

3. 第三人愿意加入: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 加入内容明确:债务加入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加入的债务范围、承担比例等。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原有债务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仍需按照原债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债务。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2.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3.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第三人可以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

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

天津中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津美通公司承担偿还欠款的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对此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天津美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依据以下两点理由:一、天津美通公司代为他人清偿欠款的意思表示真实香港美通公司向原天津远洋集装箱货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时,天津美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彬也在上签名确认。

当时刘彬的身份即是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的雇员,又是天津美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香港美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明坤已经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如果刘彬是以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雇员的身份签名,是没有依据的,也违背了商事活动中的惯例。

因为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的首席代表是苏子奇,并非刘彬。

所以,刘彬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应当是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天津美通公司做出了愿意为香港美通公司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是天津美通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仅以刘彬在还款计划上签名,从而认定天津美通公司代为他人偿还欠款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似乎尚有不足。

本案还有其他事实能够佐证刘彬在还款计划上签名是天津美通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刘彬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后,天津美通公司于1996年12月至1998年8月,向天津中远公司偿还香港美通公司所欠款项六笔,而且此时天津美通公司全部股份已由香港美通公司转让给香港大鹏货运仓库有限公司。

所以,天津美通公司代为香港美通公司偿还欠款,是天津美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行为导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天津美通公司应当继续为香港美通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判令天津美通公司对香港美通公司欠原天津远洋集装箱货运公司海运费承担连带责任。

二、天津美通公司代他人清偿欠款行为属于债务承担中的债务加入在香港美通公司偿还天津中远公司欠款的法律关系中,天津美通公司承担偿还欠款的连带责任。

加入新债务的法律规定(3篇)

加入新债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债务,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基本信用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关系日益复杂化,债务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债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债务的加入、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加入新债务的法律规定入手,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加入新债务的定义加入新债务,是指原债务人在原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同意新增债务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法律行为。

加入新债务可以是原债务人主动提出,也可以是债权人要求。

二、加入新债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同意的,第三人应当承担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加入新债务的法律效力1. 债权人的同意加入新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这是因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新债务人加入债务关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新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加入债务关系后,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

这意味着新债务人不仅需要履行原债务人的债务,还要对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原债务人的责任原债务人加入新债务后,其原有债务仍然有效,原债务人仍需履行原有债务。

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新债务人的加入而免除。

四、加入新债务的法律风险1. 新债务人信用风险新债务人加入债务关系后,原债务人可能面临新债务人信用风险。

如何判断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附最高院50个典型案例]

如何判断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附最高院50个典型案例]

如何判断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附最高院50个典型案例]我国民法典五百五十二条新增了债务加入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种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一种,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第二种,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时间既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产生以后,也可以是债务产生以前。

债务加入产生的效果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新增一个独立的债务清偿主体,与原债务人构成并列的关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债务加入也被广泛运用于民商事领域。

本文笔者将通过最高法院2010年至2022年间的50个典型案例来分析债务加入的表现形式及债务加入与保证、债务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等规定的区别,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一、债务加入的表现形式(一)构成债务加入的情形1、第三人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最高院认为:常月以债务人身份出具《借条》及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表明已将自己作为债务人的身份承诺还款。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加入人三方在《借条》及《还款协议》上签字时即可以认定常月、袁靖博、王丽敏在对三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的基础上达成了由常月加入袁靖博与王丽敏之间债务的合意。

常月应依据《借条》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386号;(2021)最高法民申4861号;(2020)最高法民申6898号;(2020)最高法民申5169号;(2020)最高法民申6725号;(2019)最高法民再236号;(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2018)最高法民申4078号;(2018)最高法民申2277号;(2017)最高法民申3388号;(2017)最高法民申880号;(2016)最高法民终621号;(2015)民二终字第308号;(2015)民申字第2958号;(2015)民申字第1139号;(2014)民申字第2096号;(2014)民申字第1994号;(2014)民申字第1993号;(2014)民申字第1250号2、第三人以债务人身份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和《还款计划承诺函》,构成债务加入最高院认为:关于北京嘉程公司。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同意加入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成为新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成为新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三、债务加入的条件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

2.债权人同意第三人的加入。

3.加入的债务范围明确。

4.债务加入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2.债务加入不影响原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可以同时追究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的责任。

4.债务加入的效力具有追溯力,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未履行的部分,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履行。

五、债务加入的变更和解除1.债务加入的变更债务加入的变更是指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对债务加入的内容进行修改。

变更债务加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

(2)变更后的债务加入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变更后的债务加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债务加入的解除债务加入的解除是指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终止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

解除债务加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如何认定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如何认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如何认定所谓债务加⼊⼜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加⼊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的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债务加⼊。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也⽆法加⼊。

3、第三⼈与原债务⼈分属不同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与原债务⼈,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公司归还⽋款及亲属关系中⼉⼦主动帮助⽗亲归还⽋款等。

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须经过原债务⼈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的⾏为并没有给债务⼈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的同意,但这种加⼊⾏为必须由债权⼈表⽰接受。

债发⽣的原因分为⾏为以及⾏为以外的事实。

其中⾏为包括合法⾏为与⾮法⾏为,⾮法⾏为即侵权⾏为,合法⾏为⼜可以分为双⽅法律⾏为如合同,单⽅法律⾏为如赠与,其他合法⾏为如⽆因管理。

⾏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

有⼈认为,第三⼈⾃愿为债务⼈履⾏债务,其实质为⼀种赠与;也有⼈认为,第三⼈为债务⼈偿付债务,债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是⼀种不当得利。

但上述两种观点仅从第三⼈与债务⼈之间的关系出发,没有综合考虑债权⼈、债务⼈、以及债务⼈与第三⼈之间特殊的关系,所以不够全⾯。

⾸先,就赠与关系⽽⾔,赠与关系中的赠与⼈与债务加⼊关系中的第三⼈均有使他⼈受益的意思表⽰,且这种意思表⽰往往是基于其与受赠⼈及原债务⼈之间的某种密切的关系,但债务加⼊与赠与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债务加⼊中,第三⼈并没有明确放弃对债务⼈追偿的权利,如果将其性质界定为赠与,则第三⼈代替债务⼈清偿债务后⽆法向债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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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如何认定债务加入(案例详解)基本案情 2012 年 12 月 15 日,原告范某某与三被告骆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被告骆 某某向原告借款 300 万元用于支付分包中城公司在芜湖荆山期安置房工程的保证金,并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 被告黄某某、周某某提供连带保证。

同月 27 日,被告骆某 某又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用途内容相同,原告在被告骆某某的指示下将 800 万元直接打入中城公司的账户。

2013 年 10 月 24 日,中城公司(甲方)、被告骆某某 原告范某某 (丙方)就处理上述 800 万元钱款事宜, 方协议书》,内容部分摘抄如下:“鉴于乙方在《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项下向甲方支付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800 万元是丙方直接打入甲方账户的,甲方尚未返还乙方800 万元保证金,乙方也未偿还丙方 800 万元。

现三方协商致,达成以下协议:、无论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款项是否结清,甲方应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 3个月内向丙方支付 800 万元;三方同意,甲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义务后,即丙方收到该丙方800万元的借款本金偿清 四、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后被告骆 某某就本案债务仅归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及违约金18 万元。

乙方)、 签订《800 万元后,视为甲方向乙方付了800 万元,同时,乙方向条约定,未按时支付款项,应向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之后中城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未履行上述协议,被告骆某某于2014 年8 月5 日通过律师向原告发函,催促其向中城公司申报本案债权。

被告骆某某代原告向中城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本案债权,管理人认为由于无原告委托书,故该笔债权待定。

原告范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骆某某归还300 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500 万元另案处理);归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审判决:、被告骆某某返还原告范某某借款人民币300 万元;支付原告范某某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300 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 月1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8 万元)。

、被告黄某某、周某某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被告骆某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决后,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1. 三方协议书的法律后果。

原告认为该协议书的后果是由中城公司代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实际债务人并未变更;被告骆某某则认为其债务已转移。

细究三方协议书的内容,第一条约定由中城公司向原告支付800 万元,未体现被告骆某某是否仍应承担债务;第二条约定中城公司履行完第一条义务的后果;第四条约定了中城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的后果。

但该协议并没有约定若中城公司未履行第一条义务的法律后果,即被告骆某某是否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与被告骆某某之间的债务并未因该三方协议书而转移。

相应地,因债务未转移,被告黄某某、周某某仍应根据《借款担保合同》为被告骆某某就本案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就本案债务而言,借款虽然由原告直接转账给中城公司,但该转账行为系根据被告骆某某的指示而为,被告骆某某也为此出具收条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骆某某归还本金300 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骆某某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00 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自2013 年1 月17 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被告骆某某已支付的违约金18 万元,该主张低于原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另要求被告骆某某承担律师费,但《借款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债务人需要承担律师费,仅约定保证人对律师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由于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范围不应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周某某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周某某对被告骆某某在本案中的其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分析1.债务加入的认定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

1)债务加入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

中诚公司加入债务是其与原、被告共同协商的结果,构成债权加入首先必须符合行为能力、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的前提。

2)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

倘原债务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或者合同特别约定仅能由原债务人亲自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合同,则不适用债权加入。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债之内容为金钱给付,不存在不可转让性。

3)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

中诚公司的加入只增加了债务责任人,债之内容未发生变化,且因中诚公司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债务,并未加重被告骆某某的负担,故依担保之相关规定,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仍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因此减轻责任。

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种观点认为这种债之关系扩张是连带责任,这种说法亦被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采纳;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乃基于个别原因负担同一内容之债务,应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契约,约定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责任,通常系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联关系或另有协议,因此,该债务存在终局的责任承担人,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内涵。

根据《三方协议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因投资城建公司而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这笔借款最终使用人是中城公司,故债务终局责任人即为该公司,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则可向中城公司另案追偿,要求其承担终局责任。

5 )定性标准较低。

从保护债权角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无疑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被告骆某某及担保人为使自己免责而以债务已转移至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中诚公司为由进行抗辩,使原告的800 万元债权瞬间处于危险境地,违反了原告当初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初衷。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应提高对债务转移的认定标准,放低对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故应作如下规定: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或依履行行为可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外,视为不免除,即认定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应低于债务转移。

2. 债务加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1)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其一,意思表示不同,前者意为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脱离债之关系,后者意为债务人与加入人共同承担债务;其二,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因变更债务人,对债权产生实质影响,故须债权人明示准许,而后者债务人的增加有益于债权,如无特殊情形,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中债务全部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对债务完全免责,债务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受让人承担按份责任,而后者是指债务人与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四,原担保的存续亦不相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债务人只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可,倘债务全部转移,担保债务人自然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骆某某抗辩《三方协议书》第4 条约定了若违约则由中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得出三方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约定亦不能明确表明原告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

另外,协议第1 条、第2 条也仅就中诚公司履行债务后三方的债务关系消灭作出了约定,未明确若其没有依约履行,则如何。

2)与保证的区别本案《三方协议书》虽仅体现了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争议,但因其与保证之间功能上存在相似之处,即均增加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约定不明时,也可能存在争议,故此对其相异之处作简要说明:首先,债务加入中,加入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同一的,而保证债务则是原债务的从债务;其次,债务加入中假使原债务人因某些原因退出债之关系,亦不影响加入人的责任,而保证债务因其从属性,随主债务变动而变,如《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同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了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的合同承担但保责任;如果加重了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在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方面也有所不同,如一般保证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由此可知,债务加入中加入人的责任比保证债务中保证人的责任要大,一般而言,第三人加入债务有利益目的,故在实是若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存在自身的客观利益,则认为是债务加入,反之则为保证,如本案《三方协议书》中约定如中城公司向原告履行了债务,则其与被告骆某某之间的债务也消灭。

务中若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有异议时,其中个参考标准就3)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不加入债之关系,若其未履行,债权人只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中责任较之于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而言是最轻的,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债权人与第三人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模糊,不能区分是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从严格保护原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应认定为代为履行。

但从约定中可以查明第三人因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免除本应承担的义务或能获得利益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三方协议书》中约定了如中诚公司向原告履行了800 万元债务,则被告骆某而易见,该约定的履行能使中诚公司免除对被告骆某某的债务,同时违约条款亦能表能中诚公司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原告的债务、中诚公司对被告骆某某的债务得以清偿,显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 条第1 款、第20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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