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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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对于犯罪嫌疑⼈,同样有⼈格尊严,我国严禁对犯罪嫌疑⼈进⾏刑讯逼供,那么刑讯逼供如何惩处,关于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作⼈员。

4、犯罪主观⽅⾯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供的⽬的。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

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值得⼀提的是,⾏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

如果⾏为⼈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不是为了逼取⼝供,⽽是出于其他⽬的,则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在真遇到类似案件时,如果您没有把握,可以咨询专业刑辩律师,他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综合上⾯的介绍,犯罪嫌疑⼈进⾏刑讯逼供,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的认定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摘要: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控杀妻含冤入狱,饱尝刑讯,几经生死;2011年10月河南南阳汽车销售公司老板杨金德因上访被控涉黑,刑讯逼供再起波澜。

刑讯逼供向来为各国司法所诟病,怎奈中国法治历经数十年仍屡禁不止。

法谚有云: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本文结合杜培武、杨金德案件,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出发,分析其危害,提出措施,以探求程序之正义、司法之公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程序价值司法正义一、案情简介杨金德系河南省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曾经是河南省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南阳政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

2010年9月27日上午,奥奔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手续通知的情况下,其银行的账户中被卧龙区法院划走8.6万元。

2010年杨金德在上访后以“涉黑”立案,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

2011年10月案情曝光,杨金德叙述:抓捕之后度被短暂羁押在南阳市警犬基地,惨遭数十种残忍的刑讯手段:带上手铐脚镣与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为“与狼共舞”;被关在笼子里露出头,让警犬舔脸,叫做“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称为“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吊在半空来回晃,叫做“吊大秤”。

从过去的聂树斌案、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杨金德案,刑讯逼供与当今所倡导的法治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值得我们深思。

二、刑讯逼供释义(一)刑讯逼供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讯问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对肉体或精神进行折磨,以获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罪的审讯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有关程序违法经典案例

刑事诉讼有关程序违法经典案例

刑事诉讼有关程序违法经典案例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合法、公正的一系列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刑事诉讼程序违法的案例。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和方面,以简体中文写,列举一些经典案例。

1.刑讯逼供案件:这是刑事诉讼程序违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在这类案件中,警方或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逼供手段,例如酷刑、虐待、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告人作出不真实的口供。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受到侵犯了应有的权利,且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

2.审讯期限超期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审讯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警方或执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结束审讯,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种情况下,案件的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需要对其进行合法监督和处理。

3.证据采集不合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警方或执法人员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检查等,获取证据。

这种情况下,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案件的程序违法性也被普遍认可。

4.律师辩护权受限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拥有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庭或执法机关限制了被告人的律师选择权,或在庭审中对律师的辩护权进行限制。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受到侵害,案件的程序违法性得到了确定。

5.审判程序中文件遗漏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各种法律文件的提交和审查程序,例如起诉书、辩护词、证据清单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庭或执法机关可能因疏忽或故意,遗漏了案件审判所必需的文件。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等问题。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件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而且还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因此,需要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监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编者按:曾几何时,口供被称之为“证据之王”,这种状态的持续导致很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等非法手段,只为得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口供的地位日趋降低,非法取证的情况也日渐减少。

但变少,并不等于没有。

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真实一例。

然而在这则二审裁定书中,最令人震惊的并非侦查人员“胆大妄为”,竟敢刑讯逼供,而是在二人刑讯逼供致人脾破裂、胃挫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加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仅有一纸谅解,两位刑讯逼供的行为人竟然均被判处缓刑。

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付出的代价却如此之低!编者在此不禁想问,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合理吗?杨茂佳、吕茂佳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水族,1987年9月3日生于贵州省三都县,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都县,三都县公安局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被告)陆,男,董,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

派出所位于黎平县,是三民族地州大学的第三个注册地。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吴**、程**,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三星楚子第152号刑事判决书》(2022)。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陆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杨茂佳和吕茂佳在审阅了文件并介绍了原审被告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现已结束。

原判认定,2021年4月15日,三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周甲中队队长黄某甲(另案处理)通知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杨某乙犯强奸罪,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判决已生效。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2009.8(中)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史显超蒋泽用张振华摘要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最终以“死妻”再现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被当庭宣告无罪。

这起案件本身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它唤起了我们对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省。

本文认为,执法的公安机关违反法定侦察程序,司法机关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未能恪守程序正义,以及我国司法的不独立是导致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

下面,文中就以本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危害及其预防,希望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程序正义证据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82-02一、对佘祥林案中违法程序的剖析佘祥林一案,因为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有罪推定而使其无辜入狱。

对此,荆门市政法委在对外的公开信中就此冤案发生的原因作出了如下总结:第一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第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对其刑讯逼供;第三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第四法医鉴定有误;第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①这一连串明显的错误、疑点最终也没有使佘祥林免受牢狱之灾,到底是何原由让这件完全可以避免的冤案还是发生了呢?笔者认为在此案中,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时仅仅是为了结案、定罪而侦查,甚至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划等号,先定罪后侦查,其侦查行为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定罪提供“证据”。

这种先抓药后号脉的做法无疑是与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试想如果因为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而使无辜的人受到牢狱之灾,元凶却逍遥法外,怎么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怎么预防犯罪?还有一点,就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传统,口供就是“证据之王”,这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较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刑讯逼供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某种罪行,而采用非法的刑讯手段。

这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是被严令禁止的,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

然而,刑讯逼供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下面就来谈谈几个关于刑讯逼供的案例。

案例一,无辜者被迫供认。

在某地,警方因一起重大案件进行侦查,却一直没有线索。

在压力下,他们将目光转向了一名看似可疑的年轻人。

在长时间的审讯中,警方采用了殴打、威胁等手段,最终逼迫这名年轻人供认了一桩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最终,这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直到后来真凶浮出水面,他才得以洗脱冤屈。

案例二,虚假供词导致冤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在长时间的刑讯中供认了一桩他根本没有参与的罪行。

由于他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最终他不得不承认了一个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然而,由于他的虚假供词,最终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而真凶却逍遥法外。

案例三,违法审讯导致案件破裂。

在一起案件中,警方为了尽快破案,采用了刑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然而,由于审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案件的破裂。

因为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供认了一些虚假的证词,导致了案件的进一步混乱,最终真相被掩盖,案件无法得以侦破。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

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甚至会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禁采用刑讯手段对待被告人,必须依法进行审讯,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也需要对刑讯逼供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破解刑讯逼供案之难题:强化初查 纵横联动出奇效

破解刑讯逼供案之难题:强化初查 纵横联动出奇效
以完 整有 效 的证据 锁链去 证 实和指控 犯 罪 , 才是确 保 案件质 量 的唯 一选 择。
破解刑讯薯供案之难题 ■ 鼍化初查 纵横联动出奇效
文 林 ◎ 立 沈 英华 杨 静
修 拿
的 要求 , 何 改 变 传统 侦 查 思 维 模 式 , 新 的 形 势 相 适 如 与
应 ,是 检察 机 关 自侦 工作 需 要 理 性思 考 和 深 入 实 践 的
人 作有 罪 判决 , 同时 也有 效 地化 解 了涉 法上 访 矛盾诉 环 节 。 执 法办 案 中应 如 何 树 原 在 立 全 局 观念 , 确处 理好 办 理 原 案 与 办 理该 案 的关 系 . 正 防止 办 理 该 案 而 影 响 到 原 案 的正 常 诉 讼 和 实 体 审理 ,
我们 全 面 分析 该 案 与 原 案 的具 体 情 况 。权 衡两 案之 间
的关 系 。 定 了 “ 个 必 须 ” 总 体 原 则 :1 必 须 以保 确 五 的 () 障原 案 犯 罪 嫌 疑人 的基 本 人 权 为 前提 .严 格 依 法 排除
2 0 年第 1 期 , 09 1 总第 8 9期
【 期主讲 】 本
检察官
林 立 福 建省 福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专职 检委 会 委 员




沈 英 华 福 建 省福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室检 察 员

扬 静 福 建省 福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核心提示 :刑讯逼供案是 因为犯罪嫌疑人意图以捷径获取证据指证犯罪 , 并为此不惜以身试法, 这不仅对打击严重犯罪 , 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无益 , 而且还 给社会增添了矛盾, 也断送 了个人前程。只有严格依法全面地收集和获取证据 ,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刑讯逼供罪是⼀种对犯罪分⼦进⾏暴⼒威胁逼迫犯罪分⼦认供⾏为的⼀种犯罪。

那么,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以上进⾏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罪的⽴案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械具等恶劣⼿段逼取⼝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段逼取⼝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被告⼈⾝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被告⼈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被告⼈⾃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标准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为往往给被害⼈的⾝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伤残甚⾄死亡。

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的不同。

本罪的⾏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被告⼈⼝供为⽬的,故意伤害罪的⾏为⼈是以损害他⼈⾝体健康为⽬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

本罪是⾏为⼈在⾏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伤害罪⼀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法 学 视 野12INTELLIGENCE························为此俩邻里之间因牲畜死亡发生纠纷,为维护邻里和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原本无责任的被告方自愿承担了牲畜损失的40%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损失,使原告感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最终是通过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来实现的。

民事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官对案件审理、思想过滤后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解决案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权威性、结论性的处理决定。

法官的素质、水平,在判案中极为重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增强司法能力的决定,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先对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呢?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应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这就要求法官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一是关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正确解决社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三是关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困难阶层,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调和穷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而审理民事案件,特别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切实可行的。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兰坐型箧●—圜匿盈—■雹①冬彳弘渤缘;戋彳f『每一讥远做问题何缓马丽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一一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

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人权保障遏制措施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5-01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列有专条予以禁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仍可以不时了解到有刑讯逼供事件发生,造成冤假错案,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种落后、愚昧无知和极端野蛮的案件处理方式,刑讯逼供与人权理念背道而驰,与现代刑事诉讼精神相违背。

毋庸置疑,刑讯逼供与现代法治文明水火不能相容。

一、案件简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本村村民赵振晌,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本案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5月8日下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7日上午,赵作海在村干部和亲属的陪同下,到商丘市商业银行归德支行领走了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5万元。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对遏 制刑 讯 逼供 的途径 和对 策进 行探 索和分 析 。 关键 词 刑 讯逼供 人 权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 9 05 D 2. 遏 制措 施 司法监 督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l-8 — 1 10 —5 22 1 )00 50 4技术 方 面 的原 因 。 阶 段我 国处 于发 展 初期 , . 现 经济 社 会干 } 】 对 不 发达 , 查 技术 条件 相对 落后 , 以刖 客观 证据 嫌 疑人 认 侦 难
讯 方法 。刑讯 逼供是 一 个 国家 司法 不文 明的标 志之 一 , 不幸 的是 , 但 在倡 导 法制现 代 化 , 设 社会 主 义法治 国家 , 建和 谐 建 构 社会 的今 天 , 又一 个 因刑讯 逼供造 成 的错 案 一一 河 南商丘 赵作 海案 发生 了。本 文拟 通过 分析 刑讯 逼供 的 成 因、 害结 果 ,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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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马 丽
刑讯 逼供 是指 司 法工作 人 员采 用 肉刑或 变相 肉刑折磨 被讯 问人 的 肉体 或精 神 ,以获 取其 供 述的 一种 极恶 劣 的审
刑 讯逼供 严 重地 侵犯 了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的 人权 , 在我 国
刑法 中规 定 了专 门的 罪名 、 事 诉讼法列 有专 条予 以禁止 , 刑 然而 , I 了解 到有刑 讯逼 供 事件发 生 , 成冤 假错 案 , 严重 影 响 了司 1 寸 造 这
法机 关 的形象 , 侵犯 了 当事人 的人 权 , 坏 了社会 的稳 定 。作 为 破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有 罪供述 ; 四法 医鉴定有 误 ; 五是在 起诉 和审判 时只重 视有 有犯 罪嫌疑人 沉默权 制度 、 捕和羁押 分立制度 、 第 第 逮 人身 检查制度 、 罪证 据 , 轻视 无罪辩 解 。 这一 连 串明显 的错误 、 点最终也没 有 律师 在场 制度 、 察 出庭作证 制度 、 0 疑 警 录音 录像制度 等 。
所 余 样林一案 , 因为侦 查人 员 的主观臆 断 。 有罪 推定而 使其 无 罪控制 的工具 , 有参与 刑事诉讼 活动的机 关和个人 也完全 是为 辜入狱 。 对此 , 门市 政法 委在对 外 的公开信 中就 此冤案 发生 的 了实现 这个 目标而 运作 , 害人 的权利 尚且得 不到保 护 , 荆 被 犯罪 嫌 原因作 出 了如下 总结 : 第一 没做 D A 鉴定 , N 公安机 关主 观确定 疑 人 、 告人 的权 利就 更不用 提 了。在这 种价 值背景 下 , 被 刑讯 逼
什么悬念, 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它唤起 了我们对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省.本文认为, 执法的公安机关 违反 法定侦察 程序, 法机 关违 反 法定 审判程 序, 司 未能恪 守程 序 正义 , 以及我 国 司法的 不独立是 导致这起 冤 案的主要原 因. 下面。 文中就以本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 危害及其预防, 希望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 以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使余祥林 免受牢狱 之灾 , 底是 何原 由让这 件完全 可 以避免 的冤 到
案还 是发生 了昵 ?
三 、 讯逼 供的危 害 刑
( ) 一 刑讯 逼供对犯 罪嫌 疑人 的侵 害 如果 说我们 之前 对刑 讯逼供 的侵 害还 只停 留在其 残酷 的手
笔者认 为在此 案 中,公 安机 关行 使侦察 权 时仅仅是 为 了结

从佘祥林案件到赵作海案件——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再思考

从佘祥林案件到赵作海案件——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再思考

从佘祥林案件到赵作海案件——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再思考内容摘要:近日媒体报道的河南商丘赵作海案件,与五年前媒体报道的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案件,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两起类似案件的发生,把我们的目光再次引向了刑事诉讼的顽疾—刑讯逼供,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以期能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押分离制度。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思想仍然存在。

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的遗毒,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1]。

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像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

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人权保护原则,被确定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中。

如〈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地63条规定:每个人的都有权利得到无罪的推定。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可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

2、“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如果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侦察人员认为其没有回答或者其回答并不“如实”,没有尽到“如实回答”的义务,那么就意味着其必须承担没有尽到义务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问题研究

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问题研究

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问题研究姓名:陈坤学校:安徽大学院系:法学院年级:2 0 1 0级引言“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

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

”———1999年6月8日“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

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1999.8.6遗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讲究民主法治的国家。

自改革开放以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中国摆脱了数千年来的“人治”传统,其法制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我们有目共睹。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界却频频曝光出了几件震惊全国的冤案。

云南省昆明市的杜培武杀人案,河南省商丘市的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这些冤案几乎都是刑讯逼供下所产生的“杰作”。

上面是云南省昆明市杜培武杀人案中被告人杜培武的遗书。

短短的两段文字,在他的心中我们看到了他对中国法治的失望和无奈。

是啊,当他在法庭上大声呼喊:“我是被刑讯逼供……”时,审判长却说道:“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想起这些,谁能不心寒?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公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真的感觉到很可笑,很悲哀。

突然间让我想起了影视剧中秦香莲前往开封府告状,包拯因无权查办时秦香莲说的那句话:“从今以后,香莲就是冤死也绝不再喊冤!”不知道在我们这片土地上会不会也有人或者是已经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无奈的哀叹。

坦白说,我真的很害怕,我害怕有一天也会有人这样的大声疾呼,如果真的那样,那么我们的法治之路恐怕也真的走到了尽头。

刑讯逼供这一封建时代残留下来的阴影至今依然在摧残着多少中华儿女的身心。

我真心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这个国度里真正实现了法治,不会再有杜培武案的历史重演。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六被告人刑事判决书 [转]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孙宏磊律师字号:T|T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龙刑初字第7 2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赵作海,男,1 9 5 3年1 0月1 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委赵楼一组05 3号。

诉讼代理人顾长峰,男,1 9 6 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胡阳镇金阳村四组1 4 4号。

诉讼代理人闵凡玉,男,1 9 7 4年3月2 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一组4 5 9号。

被告人王松林,男,1 9 6 4年1 2月1 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城关镇向阳路北十巷5号。

2 0 1 0年5月2 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 1 0年6月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 1 1年9月1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守海,男,1 9 5 0年1 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城关镇兴中道74号附1 1号。

2 0 1 0年5月1 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 01 0年5月2 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 0 1 0年6月8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中秋,男,1 9 5 9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祥和巷。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认定中的难题研究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认定中的难题研究

通过 语 言形 成共 同故意 较好 认 定 . 过 考察 语 言 内容 即 通 可 。对 于通 过行 为 或肢 体语 言 来形 成 共 同故 意 的 , 应 就
第 三种 观 点 认 为 王 某 、 张某 构 成 玩 忽 职 守 罪 , 某 宋 构 成 故 意伤 害罪 。 观 点 认 为 王 、 二 人 的行 为虽 然 属 该 张
取 口供 , 某 先是 戴 头套 和 手套 , 拳脚 击 打被 害 人 罗 , 宋 用
尔 后用 棍状 物击打 罗 的头 部 。 后又 将 罗抱起 来往 地 面摔 。 2 3时许 , 派出所解 除对 罗 的留置 盘问 。 O日早上 7时许 , l 被 害人 罗某所 住 的旅 社老 板发 现罗躺 在床 上 昏迷 .遂将 其 送 至医 院抢 救 . 后经 抢救 无效 , 罗某 于 7月 1 3日死 亡 。 法 医鉴定 认 为 :罗某 系严 重颅 脑损伤 后低 蛋 白血症 导致 胸 腔大量 积液 , 吸 、 环 功能衰竭 死亡 。 呼 案 情 简 单 , 争论 较 大 , 涉 到 几 个理 论 但 牵
问题 , 即共 同故 意 的认 定 、 化 犯 如何 转 化 以及 共 同 犯 转
罪 中 身份 问 题 。笔 者 拟 在 阐释 这 几个 理论 问题 的过 程
中 , 用 理 论 对本 案 进 行 评析 。 运
犯罪嫌疑人王某 , , 派出所所长 ; 男 某 张某 , , 男 某 派 出所 民警 : 宋某 , 派 出所 司机 。. 某
20 0 9年 5 9日. 客秦 某 与 b 月 旅 某等 一行 六 人在 火
车站 候车 室检票 进站 时 , 由于人 多拥 挤 , 秦放 在 右腰 间 的
手机 被盗 , 某 等人 见被 害人 罗某形 迹 可疑 , 将其扭 送 b 遂

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难点及方法

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难点及方法
查 可 以 有 效 打 击 犯 罪 分 子 的 嚣 张 气 焰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预 防 刑 讯 逼 供 犯 罪 的发 生 。
二 、 案 件 特 点
( 一 )犯 罪 主 体 多 为 公 安 干 警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构 成 刑 讯 逼 供 犯 罪 的 主 体 是 司法 工 作 人 员 。司法 工 作 人 员 主 要 包 含 两 类 :第 一 ,刑 事 执 法 人 员 ;第 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刑 讯 逼 供 的主
讼 过程 中的一大顽疾 。 刑 讯 逼 供 行 为 不 仅 侵 犯 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而 且 妨 害 司法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 严 重 败 坏 司 法 机 关 在 人 民群 众 中 的形 象 和 声 誉 ,
体 是 司法 工 作 人 员 ,但 绝 大 多 数 为 公 安 干 警 。从 司 法 实 践 看 ,由公 安干 警 直 接 参 与 的刑 讯 逼 供 案
尚德 晋 ,李 波 阳
(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公 安 分 院 ,甘 肃 兰 州 7 3 0 0 3 0 )
摘 要 :我 国法律 虽 明确 禁止刑讯 逼供 ,并将其 规定 为犯 罪行 为 ,但 在 司法 实践 中刑 讯 逼供却屡 禁 不止 ,成为刑 事诉讼 过程 中的一 大顽疾 。刑讯 逼供之 所 以屡 禁不 止 ,其 中因 刑讯 逼供案 件 自身 的特 点 而导 致 的侦 查破 案难是 重要 的原 因之 一 。有 些刑讯 逼供 的犯 罪分 子认 为 自己是 司法人 员可 以逃 避 法律 的制裁 ,或存 在侥 幸 心理轻信 刑讯 逼供行 为很难 被发
中图分 类号 : D6 3 1 . 2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3 ) 0 1 — 0 0 3 6 . 0 4

由杜培武案对刑讯逼供的研究

由杜培武案对刑讯逼供的研究

由杜培武案对刑讯逼供的研究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力还不够强盛,司法制度也不够完善,而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往往都是由于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中一个很大问题,刑讯逼供在我国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我将结合杜培武案件来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律制度,监督体制一、案情概要(一)案发案件发生于1998年4月22日上午,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寻找失踪妻子王晓湘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抓进了昆明市公安局。

据后来公诉机关的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

有了动机后刑讯逼供就开始了,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

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

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到最后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

(二)庭审出庭时,杜培武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当杜培武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说“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

”审判长却说“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庭上,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最后,杜培武还是被判了死缓,在遗书中,杜培武写到“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

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三)告破直到以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被破后,杜培武才重获得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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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 1.自然情况证据 2.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证据 2.司法职责证据 (二)行为证据 1.对象证据 2.肉刑证据 3.逼供证据
案情:2001年2月23日上午,杨某因被举报有盗窃行为,被派出所干警 传唤至该所接受审查,干警唐某对杨某进行讯问。次日上午,唐某再次 讯问杨某,问其是否还有其他盗窃犯罪事实,杨某坚持说没有了。唐某 认为杨某态度不好,便叫一实习人员拿来手铐,将杨双手反铐,同时强 迫杨某跪下,杨某刚跪下一只脚,唐某便朝杨某踢了一脚,刚好踢到杨 某阴囊处。杨某仍然坚持说已经交代完了,唐某认为杨某态度恶劣,便 用一根编织绳将杨某吊在铁栏杆上。约半小时后,唐看确实问不出什么 结果才将杨某放下,办理了治安拘留手续后将其送到看守所。入所后约 3个小时,杨某无法正常排尿,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杨某为 轻伤。
a. 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致残或 死亡结果具有放任或希望的犯罪心理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b. 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重伤 害具有希望或放任心理,但出乎意料因伤重而导致当场死亡或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应定故 意杀人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3)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 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伤残:重伤或残废。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按照刑讯 逼供罪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指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行为, 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 供致人死亡。
法律拟制:法律的特别规定,立法者基于某种考虑将 明知不同的情形做相同处理。适用时不能推而广之。
如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 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
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发案规律为: 1.犯罪主体多为公安干警。 2.多为共同犯罪。 3.有犯罪现场且多留有痕迹物证,但又多被破
判决认为,被告人庄汉忠身为人民警察在盘问治安案件嫌疑人时, 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庄汉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庄 汉忠犯刑讯逼供罪,定性不妥,应予纠正。
问题:故意伤害罪 还是 刑讯逼供罪?
案例二: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中的“犯罪 嫌疑人”
1.政策整合办案资源,形成上下一体、联动作 战的办案整体格局
(1)纵向合作,上下联动 (2)横向协作,形成合力 2.讲究侦查策略,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1)以事立案 (2)重视原始笔录的收集与固定
五、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
(二)针对其案发地域的特殊性,以获取物证 为基石,抓好现场勘查
1.做好临场准备 2.划定勘查范围 3.确定勘查顺序 4.动静结合,进行实地勘查
2002年1月19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李本兴在海钢公司矿建市 场看摆卖东西时,失主陈春燕向正在该市场执行巡逻的石碌矿区 公安局巡警队员庄汉忠报案,称其装有60多元的钱包被扒窃, 并指认是李本兴所为。庄上前从李后背将李绊倒,用手铐将李的 双手反铐在背后,李申辩说“你们抓错人”,但庄不听李的申辩, 经请示该局领导,于9时许将李押往矿区河北派出所。庄汉忠再 次问李是否扒窃钱包,李否认并说你们抓错人,庄汉忠听后认为 李嘴硬,对李拳打脚踢,庄汉忠用巴掌打李脸部,用双腿夹住李 的脖子并用肘击李背部,尔后,庄汉忠把李带到办公室的一墙角 处再问李有否扒窃,李否认,庄汉忠便用拳头打李,当李想避开 庄汉忠的拳头时左耳被击中,经昌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 李本兴的左耳损伤属轻伤。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3)必须采用刑讯方法,即肉刑或变相肉刑。 (4)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出某种供述。但不限于逼取有罪供述,强迫犯罪嫌 疑人做无罪辩解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被害人的供述是否符合客 观真实,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仅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并不逼取供述的,不构成 本罪。 (5)主观: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c. 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伤残或死亡 具有过失心理的,属于刑讯逼供罪结果加重的情形,按照刑讯 逼供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进行处断。
注意规定: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提示性规定,不 改变法律原理,即使不做此规定,也可根据刑法理论 做如此理解。可推而广之适用。
如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 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如何认定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编制论 职责论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2000年10月9日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 体的批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 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2年4月29日最高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 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 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事实渎职侵权行为的,可 以成为渎职侵权罪的主体
倒置制度 4.完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及相关制度,防止
“罪从供定”: 取消错案追究制
四、刑讯逼供的治理对策
5.建立和落实刑讯逼供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 处刑讯逼供行为
6.加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的法律监督 7.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侦查技能和犯罪侦查工
作的科技含量
五、刑讯逼供案件Βιβλιοθήκη 侦查(一)针对其属于侵权职务犯罪类型的特点, 着重增强抗干扰能力,灵活运用侦查策略
这里不能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理解犯罪嫌疑人,只 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属 于本罪中的犯罪嫌疑人。
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 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行 为,对其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 成立没有影响。
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及特点规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苏彩霞
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二、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 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四、刑讯逼供的治理对策 五、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 六、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
案例一: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中的“犯罪 嫌疑人”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关于渎职罪主体适 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 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 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 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 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成为本罪 主体。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2)行为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 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刑讯逼供行为还是非法拘禁行为?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1.概念: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 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本罪的法益首先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司法活动 的正当性。
2.构成要件; (1)本罪是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
一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理由是:杨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是以治安案件立案的,之后作出治安 拘留处罚。所以杨某只能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而不是受刑事追究的犯 罪嫌疑人,故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唐某的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3.认定 (1)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的界限。 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外的人予
以拘禁,逼取供述的; 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予以拘禁而
不逼取供述的; 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后进行审问的; 均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坏。 4.犯罪手段多样,被害人身体多有伤痕。 5.侦查中困难多,阻力大。
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历史原因 理念原因 制度原因 客观原因:命案必破 惩治不力原因
四、刑讯逼供的治理对策
1.树立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 2.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和全程录
音录像制度 3.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
案例三:如何认定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
案情:不久前,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一名由当地某派出所 移送的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值班民警接收该犯罪嫌疑人 后,安排民警赵某和当时在此实习的某公安大学学生李某对王某 进行审讯。李某和赵某就将王某带至审讯室,并用手铐将其反铐 在铁窗栏杆上后对其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赵某由于紧急情况 出警,就叫李某先停止审讯并监视王某,但李某却单独继续审讯, 为了让王某如实交代其所实施的全部盗窃行为,李某不仅一直将 王某脚尖着地挂铐在栏杆上,还对王某进行殴打,甚至不给其吃 饭。下午4时许,王某脸色发白,浑身瘫软,李某才发觉王某体 力已经有所不支,遂将其手铐打开,并拿了杯水给他喝。但是王 某终于还是支持不住,下午5时被送往医院急救。由于长时间挂 铐,王某的双手血管遭到破坏,已经失去知觉。后经法医鉴定王 某伤情为轻伤。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还是在校学生,只是在实习, 并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意见 认为,李某构成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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