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社会 观 察
刑讯 逼供 的危害及应对策 略
刘 晶 晶
摘 要 刑讯 逼供 是指 司法工作 人 员采 用 肉刑或 变相 肉刑折 磨被 讯 问人 的 肉体或 精神 ,以获得其供 述 的一 种极 恶劣的 审
讯方法。伴随着- t 事立法的不断完善 ,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 , 在很 大程度上遏制 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由于 受传 统 司法观 念 的影 响 , 在 实践 中刑 讯逼 供现 象仍 然 禁而 不止 , 尤其 是 一些社会 特 点案件 中发 生 的刑讯逼 供现 象, 常常将
略 显得 尤 为必要 。 关键 词 刑 讯逼 供 司法机 关 依 法治 国
作 者 简介 : 刘 晶晶 , 广 州市番 禺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8 9 . 0 2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 讯逼 供所 产生 的危 害
老实交 代肯 定会被 定罪处 罚 , 而奸滑 、 狡诈 者 , 特 别是累犯 、 惯犯 ,
受到 打击 处理 的人 拒不 交代 却有 可能被 宣 告无罪 。一 些 有经验 的惯犯 在面对 经验不 足 的司法人员 的审讯 时 , 有 时还会有 目的的 去激 怒办案 人员 , 造成其 被刑 讯逼 供 的事 实 , 从 而到法 庭 上大 肆
媒 体 的报 道 , 其 产 生的恶 劣影 响会被 无 限放大 , 与 普通 公 民 内心 的公平正 义理念 和道德 评价标 准严重 不符 , 进 而质疑 司法 机关行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一、刑讯逼供的含义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
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
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
”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
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中,将证人也当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错误的。
因为,按照原刑法第136条和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包括证人。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说,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时采用的方法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
有的同志讲,刑讯逼供,是“指用摧残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法在审讯时强制逼迫被告人供述并套取虚假口供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有两点之不足:其一,刑讯的方法中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其二,说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不符合客观实际。
因为,办案人员采用刑讯行为逼供,从其主观愿望而言,是为了逼出真供,而不是假供,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讯过程中供出假供,还不是办案人员所希望获取的。
有鉴于此,不能认为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比较正确。
但是,还应当在刑讯方式中将“精神折磨”纳入。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或侦查人员使用暴力、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让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的罪行。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伤害。
以下是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的一些讨论。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侵犯人权:刑讯逼供违反了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尊严、隐私等基本权利。
2.虚假供述:由于极端的物质和心理压力,嫌疑人往往会做出虚假的供述,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打击正当辩护:刑讯逼供导致的虚假供述对被告的正当辩护构成了障碍,影响司法公正。
4.加剧社会不信任:若刑讯逼供行为被揭露,将加剧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感,损害社会稳定。
二、应对策略1.立法保护:制定刑讯逼供行为为刑事犯罪,严惩施暴者,确保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
2.职业培训:培训侦查人员,使其树立法治意识,加强专业技能和计谋,从而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3.录音录像:侦查过程中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证据来鉴定接受过刑讯逼供。
4.律师参与: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的参与可以起到监督和保护嫌疑人的作用。
5.增加证据链:依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合法证据来支持诉讼证明,减轻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威胁。
6.监察机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监督侦查工作,严格惩治刑讯逼供行为,并保护嫌疑人权益。
7.司法透明:公开审理,提供依据,使社会对司法程序有更多的信任,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8.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结起来,刑讯逼供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个人、社会、司法制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通过合理立法、有效监督和严惩施暴者,我们可以有力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同时,加强律师参与、增加证据链、录音录像等措施也是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着眼于长远,我们还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刑讯逼供等问题。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
免的矛盾体现
•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的 确,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警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侦查工作是起诉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证据之源”。
四、某些刑讯逼供是官僚主义作风 导致的恶果
•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 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 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各级行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 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只得用刑讯来逼取 供述 。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指警方通过施加各种酷刑、虐待和威胁等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强制认罪。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大侵犯,也会导致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结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 侵害人权:刑讯逼供是对被讯问者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被讯问者面临肉体、精神甚至性侵犯等多种形式的虐待,这不仅会造成创伤和伤害,更会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世界产生严重影响。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易导致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伤害被讯问者,更会随之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
如果误判发生,还将造成无辜者被迫承认罪名、审判强迫有罪、法律裁判不公等问题。
3. 损害社会形象:刑讯逼供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更会损害整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中也容易引起强烈反响。
二、应对策略1. 加强警务培训:警务部门应引入更多以人权为基础的培训教育,提高信仰人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具体执行人权的技能,从而为警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律、道德、伦理支持。
2. 建立执法规范:各级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和遵守行为规范、伦理标准和修身自律的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在司法过程中,应相应采取各种手段,如推行录音录像和尽量减少询问时间,以及确定仅对涉及极端犯罪等极其特殊情况适当使用。
3. 加强监督机制:有监督机构需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监控、监督和反馈机构,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为被讯问者提供保护机制。
各级监督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及时揭示、纠正和惩治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阻碍。
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保护嫌疑人和被讯问者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通过德育、道德教育等方面来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文明社会。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一)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一)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
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佘祥林、胥敬祥等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对刑讯逼供的几点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1、有罪推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是不老实,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也是应当的。
2、无视程序价值。
一些人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于为实体服务。
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
3、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的遏制措施
刑讯逼供的遏制措施1、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
笔者以为,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遏制刑讯逼供。
1.彻底抛弃传统家族——国家本位的法律思想,以积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来取代,努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它要求握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努力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刑疑从轻原则;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包括尽早的聘请律师,平时多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等。
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确实保证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应将其与其他一般人以相同的态度对待。
与之相适应的是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中国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自己有罪。
”但同时,中国刑诉法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其98条第1款也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沉默权。
建议中国法律在明确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也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其次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将其明确在刑诉法中,并明确不同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
具体包括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无条件排除和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法律效力的评断。
刑事拘留被逼供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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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被逼供怎么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法院也不会采纳。
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法规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
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在案件审理的时候,犯罪嫌疑⼈可能会为了脱罪,也有可能是在审判的时候遭到了恶劣的对待,在法院审理的时候特别进⾏伸冤。
这时候就会进⾏翻供,那么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当庭翻供说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如果被告⼈称是因为庭审前被刑讯逼供作出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翻供,法庭应当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全⾯、深⼊的调查,⽽翻供能否成功,关键要看法庭的调查结果。
如果法庭对于“⾮法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此种情况下,该案可能会延期审理。
如果法庭认定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排除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供述后,如果其余的证据确凿、充分,仍能证明谢亚龙构成受贿罪,法庭将会认定谢亚龙构成受贿罪并定罪量刑。
如果其余的证据达不到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法庭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关于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般发⽣在被告⼈接受讯问的过程中,除了被告⼈和讯问⼈员外,很少有其他⼈员在场。
即使有其他⼈员在场,⼀般也属于讯问⼈员⼀⽅,被告⼈⽆从知道这些⼈员的名字和⾝份。
所以,对于刑讯逼供,被告⼈举证的能⼒很有限。
由于现阶段讯问时没有同步录⾳录像,或者不是对全部的讯问过程同步录⾳录像,即使存在刑讯逼供,被告⼈及其辩护⼈也很难证明。
同时,刑讯逼供的⽅式也有很多,除了暴⼒等容易造成伤痕的⽅式外,还有不会留下任何伤痕的⽅式。
即使暴⼒造成了伤痕,如果开庭时伤痕已不存在,仍然很难有效举证。
另外,根据规定,法庭对刑讯逼供进⾏调查时,可以通知讯问⼈员和讯问时其他在场⼈员出庭作证。
但是,这些⼈多是法律专业⼈员,有应对庭审各⽅发问的经验和知识,被告⼈及其辩护⼈很难通过对其发问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
在⽣活中遇到任何的刑讯逼供纠纷都是有可能,这时可以先来店铺咨询专业律师得到处理意见。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深刻历史原因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基本实行的是“口供决狱”的诉讼制度,认为犯供至关紧要。
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权力,对待革命者大肆采取刑讯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依旧存在。
2、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后果,但却有利于快速破案;三是“口供论”,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的认识存在不合逻辑的观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当不能如愿破案时,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4、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但是审判时仍然会以口供为中心,将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
(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不仅与亲属、律师无法见面,就是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现场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3)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不力。
对有刑讯逼供现象的人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刑讯逼供是因工作需要,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国家给予司法机关可支配资源相对有限。
由于刑事案件任务重,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数量又较少,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因急于完成任务,在办案时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口供。
刑法当你面临指控时该怎么办
刑法当你面临指控时该怎么办当你面临刑事指控时,无论是因为误会、错误认定还是确有过错,正确的行为和应对措施至关重要。
在保护自己权益和维护法治正义的同时,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维护是每个人的权利。
本文将为您介绍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应该如何应对。
1. 保持冷静与沉稳面对刑事指控,首先要做到保持冷静与沉稳。
情绪激动和行为冲动只会让问题雪上加霜,甚至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在得知指控消息后,应尽力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思考后续行动。
2. 寻求法律援助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寻求合适的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维权建议,帮助您评估案情,为后续辩护提供支持。
律师还可以协助您辨别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您准备和组织辩护所需的证据和信息。
3. 了解自己的权利作为被指控人,了解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
例如,您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您有权拒绝进行任何可能违法的询问和拷问。
除此之外,您还有权获得被指控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 配合调查与合作尽管您有权拒绝不利于自己的询问,但在与执法机构合作方面也是必要且重要的。
与调查人员的合作和配合,可以为案件的解决提供积极的因素。
您可以自愿提供与指控相关的信息或证据,但应该注意避免承认或否认与指控相关的事实。
5. 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您可以要求律师陪同参与所有的谈话、关于指控的提问等过程,并确保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同时,您也可以对任何不合法的行为提出抗辩,以确保自己获得公正对待。
6. 做好辩护准备如果您决定进行辩护,那么做好准备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您应当与律师一起仔细研究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和证据,为辩护提供充足的支持。
其次,您还应当准备清晰而有力的陈述,并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您应与律师配合,按照法庭程序和规则进行辩护。
刑讯逼供的各国法律规定(3篇)
一、我国刑讯逼供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 民事诉讼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刑讯逼供、体罚和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诉讼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其他国家刑讯逼供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
”此外,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对刑讯逼供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
2. 英国英国《人权法案》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在被逮捕、拘留或审判期间,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德国《基本法》第十条规定:“任何人在被逮捕、拘留或审判期间,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 法国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在被逮捕、拘留或审判期间,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在被逮捕、拘留或审判期间,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三、各国刑讯逼供法律规定的特点1. 法律体系完善各国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层面都对刑讯逼供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对策一、刑讯逼供概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非法性和残酷性给涉案的被刑讯者带来不可恢复的身心创伤,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刑法学前驱贝卡里亚就曾说:“刑讯逼供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思想观念上的原因1.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直接来源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用何种方法实施,所以他们的供述能够直接、详细的反映案件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虽然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同样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但与之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亲历性更强,对有关犯罪的过程、情节及犯罪的主观状态也更为了解,因此口供较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直接证据的证明范围更大。
直接逼取口供,侦查人员就可以直奔侦查目标,减少无效劳动,缩短破案时间。
因此刑讯逼供被看做是一种便捷、有效、经济的手段。
2.有罪推定思想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同样也是导致刑讯的又一思想毒瘤。
有罪推定简单说来就是在司法程序最终定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
有罪推定原则虽然在立法上早已摒弃,但在现实侦查活动中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活力。
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当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加之破案压力等因素的催化,为追求破案效率,侦查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野蛮办法,而忽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最后造成冤假错案。
3.重打击,轻保护思想重打击轻保护是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在强调打击犯罪的思想影响下,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很难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
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
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在很多时候,警察办案的时候并不会合理合法,有可能会被刑讯逼供,那么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我们需要做些什么来保护⾃⼰的安全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1、尽可能不要承认⾃⼰没⼲过的事情。
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尽可能不要承认⾃⼰没⼲过的事情。
因为公诉⼈、法官有可能会⽆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
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装死、惨叫、暂时承认但做笔录时死都不认等⽅式来换取短暂的环节;如果被折磨得实在受不了、按着办案⼈员的意思认了,⾄少你可以⽤最后⼀招:不签名。
这⾥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有监控,且是先被折磨到你服软了再带到监控下做笔录的话,绝对不要承认!有罪供述的监控视频证明⼒是很强的,在此情况下⾝处不利地位的你,要承担推翻有罪供述视频的举证责任,困难很⼤。
还有⼀点:笔录往往会在最后⾯多记⼀句:“问:你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答:没有。
”要是遭受了刑讯却发现笔录⾥⾯有这句,千万别签名!2、尽可能保留⾃⼰被刑讯的证据。
排除⾮法证据,⾸先要由你本⼈来证明“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1)牢记侦查⼈员的警号和长相。
(2)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式、受创部位。
牢记时间,是因为现在要求讯问时要同步录像,所以不⼤可能再出现⼀边打⼀边讯问的情况,更⼤的可能是先打⼀顿,打得你⽼实了再开始讯问。
那么就会出现被提押时间和开始讯问时间之间存在空⽩期的情况;⽽在排除⾮法证据的时候,这是重要的可疑线索之⼀。
前段时间⼴东省⾼院对⼀宗案件判处⽆罪,认定被告⼈有罪供述⽆效的原因之⼀就是他在被提押后、讯问前存在空⽩期。
要牢记地点、⽅式、受创部位、甚⾄包括⾃⼰当天穿的⾐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
刑讯逼供的对策有什么
刑讯逼供的对策有什么当今社会,当我们的权益遭到迫害时,我们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的利益,今天,店铺的⼩编就为⼤家整理了关于刑讯逼供的对策有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这⽅⾯能对你有所帮助,必要的时候我们⼀定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的权益。
2012年刑诉法在遏制刑讯逼供⽅⾯实现了很多创新,很多⽅⾯与西⽅法治国家基本⼀致,在保障犯罪嫌疑⼈、被告⼈基本权利⽅⾯有重⼤进步。
笔者认为,在以下⼏个⽅⾯仍需加强:(⼀)切实转变以⼈为本观念,尊重犯罪嫌疑⼈、被告⼈基本⼈权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社会变⾰,思想先⾏。
意识形态往往引领着民众的前进⽅向,在社会任何领域要实现科学化的发展,思想理念的转变势在必⾏,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
刑讯逼供⾏为之所以发⽣,侦查⼈员之所以敢对犯罪嫌疑⼈⽤刑,不断实施残酷的讯问⼿段,其主要动因之⼀就是缺乏最基本的⼈权保障观念,尤其是对犯罪嫌疑⼈的基本⼈权更不会引起⾜够的重视,直接将他们当作被讯问的客体来对待。
在这种完全漠视犯罪嫌疑⼈基本⼈权的思维下,侦查⼈员⾃然敢于使⽤⼀切恶毒的侦查⼿段,敢于对犯罪嫌疑⼈使⽤⼀切残忍的讯问⽅法。
在⼈权⼊宪和“尊重和保障⼈权”写进刑事诉讼法的今天,侦查⼈员必须洗刷过去陈旧的专政思维,摈弃对犯罪嫌疑⼈严刑拷打式的阶级⽃争思想,将犯罪嫌疑⼈当作最基本的“⼈”来对待,在侦查讯问期间应该使⽤⽂明的⽅式进⾏讯问,多使⽤⼀些有⼈性的讯问⽅法,尊重其最基本的⽣命权、健康权和⽣存的权利。
(⼆)牢固树⽴⽆罪推定及疑罪从⽆思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由平等,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由此看出我国刑事诉讼已经树⽴了⽆罪推定的理念。
同时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据此侦查⼈员不得暴⼒逼取犯罪嫌疑⼈、被告⼈做有罪陈述。
固有的有罪推定、权⼒⾄上的旧腐观念依然在⼀些司法⼈员思想中根深蒂固,这种陈旧的司法观念已经成为侵害⼈权、妨碍法治社会发展的绊脚⽯,必须彻底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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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侦查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严重的还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那么,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讯逼供作为刑事抗辩理由之一,用得好或许就能免除牢狱之灾。
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4、找个好律师。
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3、找个好律师。
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
以往,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只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地位不对等、司法人员有所偏袒的情况下,遭受刑讯的嫌疑人很难证实“自己被刑讯”这个事实。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这一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嫌疑人证明“被刑讯”这个事实,只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刑讯”。
这就大大减弱了遭受刑讯的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提出确切的依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只需要提出可供调查的线索来证明一种可能。
那在遭受刑讯时,如何尽可能地保留证据或者线索,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避免刑讯之后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重要前提1、侦查行为不文明不属于刑讯逼供。
侦查行为不文明的情况,比如态度粗暴、说脏话、拍桌子甚至侮辱嫌疑人等,都不属于刑讯逼供。
此外,有些时候,警察使用暴力往往只是因为嫌疑人不老实、耍滑头,打他们一顿是为了发泄,而不是为了取证,也与本题无关。
2、不争论有没有刑讯逼供、是多是少这个问题。
如有些警察叔叔回答的:现在调查取证越来越规范,很多地方都是全程监控,不给刑讯的时间和空间;对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的侦查行为查得越来越严,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刑事诉讼对证据的标准越来越高,被告人供述的重要程度越来越低。
——这些原因都会使刑讯逼供的现象越来越少,并最终消失。
但也要承认,刑讯逼供这种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即使是现在,也仍然存在被刑讯逼供的可能。
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因为公诉人、法官有可能会无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面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大。
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装死、惨叫、暂时承认但做笔录时死都不认等方式来换取短暂的环节;如果被折磨得实在受不了、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认了,至少你可以用最后一招:不签名。
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有监控,且是先被折磨到你服软了再带到监控下做笔录的话,绝对不要承认!有罪供述的监控视频证明力是很强的,在此情况下身处不利地位的你,要承担推翻有罪供述视频的举证责任,困难很大。
还有一点:笔录往往会在最后面多记一句:“问:你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答:没有。
”要是遭受了刑讯却发现笔录里面有这句,千万别签名!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由你本人来证明“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1)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
(2)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
牢记时间,是因为现在要求讯问时要同步录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现一边打一边讯问的情况,更大的可能是先打一顿,打得你老实了再开始讯问。
那么就会出现被提押时间和开始讯问时间之间存在空白期的情况;而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是重要的可疑线索之一。
前段时间广东省高院对一宗案件判处无罪,认定被告人有罪供述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在被提押后、讯问前存在空白期。
要牢记地点、方式、受创部位、甚至包括自己当天穿的衣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
如果你记错了,前后说法不一致,那也很难取信于调查人员。
(3)主动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检查。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嫌疑人被提讯之后还押时,会对人身进行检查。
如果有,一定要提出自己哪里受伤,要求进行检查。
(4)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和身体状况。
讯问完回到被关押的场所(或者说监室,我们这里叫作“仓”),一定要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将来你就指望着他们为你作证了。
尤其是那些快要刑满的、已判决要送去监狱服刑的、可能被调去其他监室的人员,更要告诉他们。
因为同仓的人员有可能是你进入审判阶段后与你串通好的,证言的效力较弱;而那些早就与你分开的人员在之后没有接触你的机会,证言的效力也更强一些。
如果因刑讯手段(比如很多闹庭律师常在微博上宣传的电击、泼冷水后吹风扇等手段,虽然不知道是真是假)而生病,同样也要让你的囚友知道,并且告诉看守所的医生病情,索要药物。
一般看守所的医生给药会有记录的,这也是个可供调查的线索。
被刑讯后回去,第一时间去找监所的检察员,这是你在这个阶段唯一也最有可能指望的人员。
把你被刑讯的情况详细告诉他,要求做笔录,要求对你的身体进行检查,等等。
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
在后面的每个诉讼阶段,都要提及自己被刑讯这回事。
甚至在判决之后的二审、申请再审等等阶段,也仍然可以提。
但提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论,把经过说清楚,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如果没有线索光是嚷嚷自己被刑讯了,办案人员一般不会理你的。
4、找个好律师。
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
愿意认真帮你去跑这事的就是好律师,所以也别坑了人家,别没挨打却骗律师说自己被刑讯了;要是律师跑了却没改变现状也别怨他,律师费还是该给的,毕竟决定权在公检法手里。
千万别找那些闹庭律师,不要看他们微博刷得猛,跟法官公诉人吵架吵得凶,他们只是拿你被刑讯这事炒作他们的名气和收入罢了,但并不是真正关心你是否真的被刑讯,也不关心你被刑讯这事有没有调查清楚。
5、明确被刑讯不等于无罪。
没干这事与干了这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你的有罪供述是关键的定案证据,后者你的有罪供述可有可无。
如果真的没干这事,那排除你的有罪供述之后,剩余的证据是无法认定你构成犯罪的。
如果实际上干了这事,那即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通常其他证据也仍然足够定你的罪。
刑讯逼供只是为自己辩护无罪的理由之一,而不是全部理由。
一个好律师,可以抓住证据之间的漏洞为你作无罪辩护,而不仅仅是拿刑讯逼供说事。
这也是好律师和闹庭律师的根本区别:闹庭律师只会申请回避和刑讯逼供这两招,好律师却是从证据漏洞、程序毛病、事实不清、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遇到刑讯逼供,是需要及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对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可以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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