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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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被告人的非法逼询和施加的各种迫害手段达到供述罪行的目的的悖德行为。

刑讯逼供方式简单,效果却十分致命,可导致公民基本的人权和自由遭到破坏,对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法治建设等方面造成极大的危害。

刑讯逼供危害甚大。

首先,此举毒害人心,失去的不仅是孇表示信任,还包括其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检察官的公信力。

其次,被刑讯逼供的人可能会捏造罪名,给无辜的人罪成杀身之祸,常年囚禁到可怕的监狱里,或者被判死刑,甚至会丧失生命,这不仅是对个体人权的侵犯,更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侵害和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破坏。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任意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造成各种严重后果,从而扰乱整个社会的稳定。

刑讯逼供危害行之于年轻人尤其不可取,从更长远的社会观角度来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青少年刑讯逼供问题总是存在,令人不安。

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心理素质相对较弱,加上缺乏足够的教育和理解,他们很容易因为恐惧而承认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

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人会被误判而受到严重的刑事惩罚。

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巨大危害,积极采取措施去有步骤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需要对法律教育加强,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的认识。

其次,严格落实律师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采证的行为。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劳动营、拘留所等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管,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

最后,落实司法廉洁和主张司法公正、公正、公正,加大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总之,刑讯逼供是不能容忍的,它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也伤害了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根本,针对刑讯逼供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普及、维护法律尊严、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机制和加强学校教育,共建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体或心理上的刑罚、威胁、恐吓等手段,以达到迫使他们供认或作假证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在司法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冤假错案、信任危机、公众质疑等。

因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现状及不足目前,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

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同时,在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刑讯逼供的概念、形式和危害特点,通过案例析评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影响。

2.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

分析司法实践中引发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操作规范、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3.剖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现状,并从法律、政策、执法机关、社会等多方面角度阐述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不足。

4.针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如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建立诉讼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的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强调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有助于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助于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3.研究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有助于总结经验、广泛征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持续改善和进步。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心理创伤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心理创伤,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抑 郁症、焦虑症等。
社交困难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交困难,如与家人、朋友和同事的关系疏远 ,社会融入度降低。
长期心理影响
刑讯逼供对个人心理健康的长期影响可能导致生活质量的下降和 幸福感的降低。
对社会适应的影响
要点一
社会隔离
3
某些国家对刑讯逼供的界定较为模糊,如中国 。
刑讯逼供在各国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国家,刑讯 逼供被视为非法行 为,会被追究刑事 责任。
在某些国家,对刑 讯逼供的法律规定 较为模糊。
在少数国家,存在 合法刑讯逼供的情 况,但仅限于特定 场合和目的。
刑讯逼供的案例分享
2017年美国关塔那摩监狱囚犯被虐待案
10名囚犯指控遭受美军虐待,调查证实存在虐待和不当审讯。
2013年叙利亚外交官被指控参与刑讯逼供
叙利亚驻伦敦大使馆外交官阿卜杜勒·拉赫曼·哈提卜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被捕。
2014年乌克兰基辅警方被控刑讯逼供
基辅警方逮捕了数名嫌疑人,并对其中一名嫌疑人进行了虐待和残忍对待,导致其死亡。
03
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
削弱社会公信力
刑讯逼供可能让民众对警方和司法机关失去信任 ,削弱社会的公信力。
阻碍社会进步
刑讯逼供可能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影响社会 文明的进程。
对社会信任的破坏
破坏警民关系
刑讯逼供可能使民众对警方产生不信任感,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引发媒体炒作
刑讯逼供可能引发媒体过度报道和炒作,导致案件扩大化、复杂 化。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普法宣传等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 认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在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过程中,我深受触动,也有了许多深刻的思考和感悟。

刑讯逼供,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

它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中,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都是绝对不能被容忍的。

通过这次教育整治活动,我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对于被刑讯逼供的个人而言,他们可能会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

身体上的伤痛或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愈合,但心理上的阴影却可能伴随一生。

无辜者可能会因为无法承受刑讯的压力而被迫认罪,真正的罪犯则可能借此逃避应有的惩罚,这无疑是对公平正义的极大亵渎。

其次,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当公众得知司法过程中存在这样不公正、不合法的手段时,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将大打折扣,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推进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刑讯逼供为何会发生呢?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够。

他们在追求破案效率和成果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政绩观,将破案数量和速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风气。

此外,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活动中,我们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合法的执法程序和手段。

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依靠证据和合法的侦查手段来获取案件真相。

任何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都是无效的,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

同时,我们也深入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包括沉默权、律师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为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通常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自己所谓的罪行。

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被明确规定为非法,然而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引发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人权的核心是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而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尊严和自由。

通过暴力和恐吓手段逼迫人们供认罪行,不仅违反了人权,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在合法的程序下接受公正的审判,而不应该受到虐待和迫害。

其次,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受了长时间的折磨和虐待后,往往会丧失自我保护意识,为了减轻痛苦而承认自己所谓的罪行,即使实际上是无辜的。

这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侵犯了无辜人的权益,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刑讯逼供打击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刑讯逼供的做法却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伤害。

刑讯逼供给社会带来的是恐惧和不信任,使人们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而刑讯逼供的存在阻碍了法治的实现。

最后,刑讯逼供也不利于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刑讯逼供往往是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譬如快速解决案件或满足其中一种政治需求。

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供词往往是虚假的,可能与真相相去甚远。

当真相被掩盖时,无辜的人可能被侵犯,真正的罪犯可能逍遥法外。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合法的证据和可靠的推理才能推动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不利于冤假错案查明、破坏法治社会建设以及不利于真相查明和正义的实现的做法。

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正、法治和人权的社会,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消除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加强法律和法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认识,维护人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3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3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2)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一)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让我深刻理解到刑讯逼供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此次活动中的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了解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其次,学习法律法规。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正确应对和防范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了刑讯逼供的界定、法律对刑讯逼供的明确禁止和惩处,以及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等。

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我们理解刑讯逼供的违法和不道德之处,并为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作为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我们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和容忍刑讯逼供行为。

我们应该始终站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审查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防止和制止刑讯逼供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司法待遇。

通过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我深刻体会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坚信只有以正常合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始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制止刑讯逼供行为,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二)参加“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我的心得体会如下:首先,我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是侵害人权的严重行为。

通过活动中的宣传和教育,我了解到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也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导致错误的刑事冤案的发生。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冤假错案,无疑是对被侵犯人权的一种损害,一旦发生,将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精神、物质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而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值得深刻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

由于目的是让嫌疑人在最短时间内供出罪状,刑讯逼供不断地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让嫌疑人在疲劳的状态下无法正常思考和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行为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损害其尊严和人格,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础。

其次,刑讯逼供极易导致错误的供词。

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折磨的情况下,许多被告人会为了解决痛苦而“吐露真相”,但这种所谓的真相往往是虚假和不准确的。

因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追求解除痛苦而妥协,而非真正的证据,这样的供词可能会为案件的调查带来误导性。

而且,尽管已经被警方逼供,但被告人的供词并不一定是真的,而是由于被警方迫使而做出的。

由此导致的错误判决破坏社会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

再者,刑讯逼供增加了仇恨和冲突的风险。

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觉得特别的怒恼和愤懑,他们对警方和司法系统的不尊重、不信任和敌对的态度在社会形成积极的反作用。

如果这些情绪得不到解决,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仇恨的加剧,并在更高层次上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司法体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常常出现的无辜者被判刑的案例导致了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并直接削弱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破坏了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信心。

此外,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越久,影响就越大,更加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对个人、家庭和全社会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审判监督和提高日常监管的质量与效果,将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浅议刑讯逼供监督机制

浅议刑讯逼供监督机制

浅议刑讯逼供监督机制作者:罗湛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酷刑是反人类的罪深恶孽,而刑讯逼供是酷刑在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这种古老的“恶俗”与现代文明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抨击和诟病。

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在近年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司法公正及人权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公正人权作者简介:罗湛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5-02“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

①对于刑法可能衍生的扩张和滥用,我们必须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作为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重要问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转,关系到公正审判的实现和司法信仰的确立,如何为遏制刑讯逼供寻找良方妙药已成为司法工作者共同致力解决的难题。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一)中国古代法制传统思想的影响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内部关联性和历史延续性,对于刑讯逼供这种现象亦不例外。

刑讯逼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制度土壤,从经济根源来看,刑讯逼供手段的施行源自人类认识能力低下与侦查手段的落后,在没有其他有效辅助手段搜集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刑讯逼供获取有罪供述成为人们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从政治根源来看,刑讯逼供是与专制相伴而生的,因为长期的封建专制思想统治,刑讯逼供在专制烙印深刻、儒家思想盛行的中国社会更加根深蒂固;从文化根源来看,封建儒家等级思想和法家重刑思想支撑着刑讯逼供等行为在中国社会繁衍生长,中国法治建设起步时间短,民主意识不强,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根除这种现象。

(二)办案机关存在管理漏洞依照犯罪学家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观点,影响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有外部压力及内部推力。

外部压力是指来自上级、群众对案件是否及时侦破等活动的评价,从而产生对侦查人员自我价值思想的影响,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又屡不供认时,侦查人员会产生急躁心理和厌烦情绪,在这种压力影响下,侦查人员往往采取刑讯逼供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供认。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兰坐型箧●—圜匿盈—■雹①冬彳弘渤缘;戋彳f『每一讥远做问题何缓马丽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一一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

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人权保障遏制措施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5-01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列有专条予以禁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仍可以不时了解到有刑讯逼供事件发生,造成冤假错案,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种落后、愚昧无知和极端野蛮的案件处理方式,刑讯逼供与人权理念背道而驰,与现代刑事诉讼精神相违背。

毋庸置疑,刑讯逼供与现代法治文明水火不能相容。

一、案件简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本村村民赵振晌,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本案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5月8日下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7日上午,赵作海在村干部和亲属的陪同下,到商丘市商业银行归德支行领走了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5万元。

从警察的角度看刑讯逼供

从警察的角度看刑讯逼供
中图 分 类 号 : 1 I 4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 2 28 (09 0 一O 1 0 ̄ 5 9 20 )1 — 1 9 2 7 2
近年来 随着 一系列 冤 假错案 的曝光 , 讯逼供被 推 刑 到 了舆论的风 口浪尖 ; , 学者对此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 了大 量 的研究 , 出大量的对策 。 提 但是 , 为什么一系列理论上十 分完美 的“ 范 在实践中成效甚微呢?笔者认为 , 规 却 理论 界对应然性侦查价值 的研究过 于完美 , 甚至苛刻 。对 待刑 讯 ,应着眼于现实 中侦查人员对 口 的实际价值认识 , 供 不 可 以将 之绝对化 。刑讯 不仅暴 露 了一 些具体 制度 的不 合 理, 更涉及 了利益的取舍 , 值的做法是把刑讯置于特定的历史 时空之 中 , 冷静的 目 和悲悯 的情怀对待 改革 , 用 光 逐步 前 行。本文主要通过对一份“ 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 告——警察 卷”的分析 , 出笔者对待刑讯的态度 以及 自 ① 得 认 为切实可行 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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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文博
( 中国政 法大学 法律硕 士学 院, 北京 1 20 ) 0 20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一份“ 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一 警察卷” 的分析。 站在警察的角 度看刑讯逼供存在的 现 状、 原因、 趋势, 律师 得出 在场权制度、 证人制廖以 见 及沉默权的赋予不具有现实意义 进而提出笔者认为 目 . 前切实可行

的策 略。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分析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分析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分析作者:曹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摘要对于刑讯逼供罪转化犯,《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定罪处罚。

那么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要成立刑讯逼供罪转化犯,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其主观方面应当是怎样的?该文通过对故意、过失这两种可能存在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只有犯意转化的故意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

同时,通过对故意的内容、形态,以及过失是否违背立法原意和责任主义等具体问题的阐述,更进一步地提出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刑讯逼供罪转化犯结果加重犯作者简介:曹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104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规定看似明晰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问题,但在实践中仍然有许多疑惑。

是否需要限定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仅指故意,还是包括故意和过失,还是连过失都不需要,就可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更进一步,立法的这一规定合理吗?下文将就这些疑惑做进一步探讨。

一、《刑法》第247条中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定性之争《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的性质如何?如何理解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该作何理解?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247条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危害结果,其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时,可以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

另有观点认为,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只有当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为故意时,才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结果仅是过失心理,不适用第247条的规定,应另外定罪。

涉刑案件风险调研报告范文

涉刑案件风险调研报告范文

涉刑案件风险调研报告范文涉刑案件风险调研报告一、引言涉刑案件风险调研报告是根据对涉刑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案件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的报告。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涉刑案件的风险调研,揭示涉刑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因素,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定量和定性的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收集案件数据和庭审记录,进行案件分析和统计。

同时,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案件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的意见和建议。

综合分析这些数据,得出较为准确和全面的结论。

三、案件类型涉刑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贩毒等犯罪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纠纷等。

四、案件风险评估1. 案件的发生频率与人口密度、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相关。

在人口密集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犯罪率较高,涉刑案件风险较大。

2. 律师的能力和态度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

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经验是解决案件风险的重要因素。

同时,律师的敬业精神和道德责任感也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3. 社会治安环境对案件风险有直接影响。

社会治安环境好的地方,案件风险较低;相反,治安环境差的地方,案件风险较高。

4.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风险较大。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处理起来复杂而困难,相比单纯的刑事案件,风险也较大。

五、案件风险管理措施1. 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件预警系统。

及时了解案件的动态和趋势,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案件发生的风险。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提高公安部门的执法效能,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治安环境。

3.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的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保障涉刑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机制。

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简化办案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六、结论与建议通过本次调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 涉刑案件风险与人口密度、社会经济水平、律师能力和态度、社会治安环境等因素相关。

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

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侦查学研究·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翟伟星摘要: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践踏、法制的破坏。

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刑诉法的修订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压缩刑讯逼供生存的空间,加大刑讯逼供的风险。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审讯人员自身素质的培训和提高,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审讯新刑诉法中图分类号:D918.5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162-05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拷打、体罚、威逼、冻饿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摧残其身体或实施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行为。

①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其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形象的严重损害。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例和新刑诉法有关内容,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寻遏制方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影响中国漫长的刑诉历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的历史。

各朝各代都将刑讯制度载于律典,直到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布“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布刑讯逼供非法。

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盛行拷打,欧洲在中世纪时期也是如此。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

”②古代刑讯逼供在历史剧、戏曲中多有反映,如果审讯人员看到节目中贪官污吏被“大刑伺候”时,有没有收稿日期:2012-07-30作者简介:翟伟星(1988-),男,江苏泗阳人,满族,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南京,210002。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讯手段(如酷刑、暴力等)来迫使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

因为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导致错误认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讯逼供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地区和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和普遍。

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刑讯逼供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减少刑讯逼供问题提供指导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多角度对刑讯逼供进行研究。

四、研究内容1. 刑讯逼供的概念、种类和法律规定2. 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1)司法体制不健全、审判失据(2)刑讯逼供的经济和政治背景(3)审判人员的意识和素质问题3. 刑讯逼供的影响分析(1)人权和合法权利受损(2)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3)错误定罪率上升4. 刑讯逼供的对策措施(1)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2)严格落实刑讯逼供禁止规定(3)建立完善的证据保障体系(4)加强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监督和参与5. 案例分析:刑讯逼供问题的调查、揭露和处理五、研究预期成果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的定义、原因和影响入手,深入分析和探讨刑讯逼供问题,给出刑讯逼供问题的应对措施,并通过案例分析方式全面解析可行的实践方法。

本文研究成果有望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为预防和打击刑讯逼供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作者:张志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2期摘要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性为出发点,提出了良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当事人执法机关合法权益作者简介:张志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76-02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现根据调查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严重危害及预防措施略陈管见。

一、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深受传统的刑事诉讼办案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历史上封建社会的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毫无地位可言。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基础,历史上封建社会的立法中,符合既定前提条件的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法的,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必要的。

随着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念,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成为衡量刑诉法是否为“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现行刑诉立法顺应潮流,制定了比较全面的保障犯罪权利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依然深受传统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在办案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成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地位和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促使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产生特权心理,从而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深层制度原因。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行政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

浅析刑讯逼供罪

浅析刑讯逼供罪

浅析刑讯逼供罪作者:张丽颖刘飞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刑讯逼供破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严重破坏法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文从源头入手探寻刑讯逼供罪的制度构建和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试图找出现行规定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讯逼供;人权保障;危害;刑事诉讼法一、刑讯逼供的内涵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中国几千年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漫长历程中,刑讯逼供为法令所允许甚至推崇,致使中国历史上冤狱遍地,酷刑泛滥。

然而在诉讼文明日渐发达、法治国家建设逐步深入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野蛮古老的审讯方式在我国仍然存在,禁止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信息时代民众知情渠道的扩展,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关注与日俱增。

通过刑事法律的改革以加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保障,必将成为我国法律改革的主流之一。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一)对于受害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对待之后,将失去对官员、政府、法律甚至制度的信任。

受刑者与施刑者之间感情沟壕不仅难以填平,还能加剧两者之间的对立。

(二)刑讯逼供容易屈打成招,极易酿成冤假错案,严重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并降低刑事诉讼效率。

(三)刑讯逼供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

保障涉嫌犯罪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人道的对待,以程序的公正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事司法权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三、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一)我国历史因素影响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极其野蛮残酷。

《尚书·吕刑》叙述了蚩尤时代苗民创制的五行制度:“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这两种五刑制度,显然都是以残害人身肢体为刑罚手段的。

西周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等各种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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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二)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首先是我国一直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⑴其次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

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控诉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的供述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

它既削弱了双方地位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

再次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

如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

(三)其它原因1、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相对有限。

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

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

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4、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

这突出反映在案件的第二审是以不开庭方式审结,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削弱了第二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5、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

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原因很简单: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对刑讯逼供处罚太严会挫伤干警的积极性。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1、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2、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3、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对此,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致的分析:“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

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

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

⑵4、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和剥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

按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公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来衡量,刑讯逼供至少违反了以下条款:1、第七条: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

2、第十条第一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3、第十四条第二项: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4、第十四条第三(庚)项: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5、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1)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2)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3)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4)如果因刑讯的使用挫伤被追诉者的自尊,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6、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7、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对此,贝卡利亚作过精辟的论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⑶8、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因为在刑讯之下,老实交待者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拒不交待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

9、刑讯逼供直接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因为在刑讯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因此,贝卡利亚讽刺道:“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⑷三、减少消除刑讯逼供的对策在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形成原因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之后,我们可以在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其产生原因,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一)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1、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3、要消除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

要使司法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

刑讯逼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

调查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审讯人员提问方法不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反侦讯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严厉、生硬、粗暴;被追诉者抱有侥幸心理,想以假乱真、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判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愿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

⑸(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1、彻底确立和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应当肯定的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即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

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

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是消除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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