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_
刑讯逼供久禁不止原因探悉
《 讯狱 》 一节又说 : ” 诘之极 而数之也, 更言 不服, 其律 当笞掠
者, 乃笞掠。 汉承秦制 , ” 而魏 晋以后, 刑讯逐 渐形 成制 度。 刑
死 亡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 二百三 十二条 的规 第
刑讯逼供早 在周朝就 已经被广泛应用于 司法实践 中 ,
述 。” 同时 , 国《 我 刑法 》 第二 百四十七条规 定 :司法工作 ” 人 员对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 或者使用暴力 逼
取 证人证言 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 役 。致 人伤 、
秦朝《 睡虎地秦墓竹简 》 封诊式 》 治狱 》 之《 的《 中记 载:治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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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8 1 0 .
湖南 农机
HUNAN AGRI CULTURAL M ACHI NERY
刑讯逼供 久禁不止原 因探悉
吴钦 梅 蒋 玲
( 四川 大学法学院 四J 成都 6 0 6 )禁止刑讯逼供 , 国刑 法学界和刑 事诉讼 法学界 的通说也主张 我 我 禁止刑讯逼供 。然而, 司法 实践 中刑讯逼供的现 象却屡禁 不止 。笔者认 为, 在 要杜 绝刑讯
相关解释也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 但是 , 均对” 刑讯逼供” 的概念没有做 出界定 , 于何种行为构成刑讯逼供没有一 对 个具体的标准 。 有学者提 出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 程 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用 肉刑, 变相 肉
严禁刑讯 逼供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 其他非 法的方法
收集证 据。……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执行《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第六 十一条规定 : ” 严
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原因分析
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原因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逼供已经不是个别侦查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公众行为。
不仅在我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刑讯逼供,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找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也只有弄清楚因果关系,我们才能找准对策。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不仅仅是制度的问题,下面,笔者将从传统文化、法律因素和实践因素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根深蒂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会凭空而出,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作为其生长的土壤。
刑讯逼供现象在文明的时代还有生存的空间,是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是合法地存在着。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
在我国,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社会,根植于封建社会,自秦以后,各个朝代的规律中基本都有规定,法律上的肯定和认可,使刑讯逼供成为判案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在奴隶社会的初期,由于神权占据主导地位,处罚奴隶不需要经过审讯,种种酷刑主要是处罚手段,而不是讯问手段。
刑讯作为审讯方式是到了周代以后随着证据制度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秦朝的《治狱》和《讯狱》被认为是现存最早的关于中国古代刑讯问题的法律规定。
从唐律开始,确立了有限度、有节制的刑讯逼供。
宋朝沿袭了唐律关于刑讯的一整套制度的规定,只是在刑讯的条件、工具等方面略有不同。
到了明朝,刑讯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但在实践中,锦衣卫审案可使用夹棍。
清朝虽在法律中允许刑讯,但附有一定的条件,并加以适当限制。
到了清末及民国初,刑讯受到广泛的批评,并被逐步废除。
[2]在历朝中,法官断案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告的口供,如果没有被告的供认,即使有其他的证据,也不能定案。
于是,取得被告的口供成为解决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中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和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内容摘要]: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刑讯逼供的含义: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欠缺。
1.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况且,我国立法机关的一贯立场是“既反对有罪推定,也不赞成无罪推定”。
依他们的观点说,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罪当其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仍不能被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
2.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最高院在对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这仅说明我国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肯定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的,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
3.现有的侦查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公安政策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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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警专 学 报
20 0 6年 第 3期
准。严 禁逼供信 政策 , 规定 了公安 机关和人 民警察在诉讼活 动中不该作 为的行为 , 是公安机关 和人 民警察 在诉 讼活动 中
( ) 四 公安工作缺乏透明度 , 公安执 法监督不到位
或 1 以上有期 徒刑 ; O年 情节较轻 的, 判处 3年 以上 1 以 O年 下有期徒刑 。另外 , 民警察法第 2 第 4款规定 : 民警 人 2条 人 察不得 刑讯逼 供或者体罚 、 虐待人 犯。综上不难 看 出, 国 我 从法律上对刑讯逼供罪及 其相应 处罚作 出了 明确严格 的规 定 , 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 注意》 《 也规定 了人 民警察不得刑
我国法律 明确规定 , 安机关 在履 行 自己的职 责时 , 公 必 须严格依 法办事 。在现实工作中 , 别公安机关 为片面追求 个 工作效率 、 提高破案率 , 视 国家法 律 、 无 不严格依法 办事 , 因 而在工作 中出现各种违法违纪现象 , 刑讯逼供就是其 中的一 种。个别领导干部视而不见 , 至为违法违纪 的公安 民警开 甚 脱说情。这些都助长了刑讯逼供 的恶性增长。
民警职务犯罪 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我 国新刑法第 27条 明确规定 : 4 刑讯 逼供 罪 , 是指 司法 工作人员对犯罪嫌 疑人 、 告人实施 刑讯逼 供 , 被 或者使 用暴
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新刑法还对本 罪处 罚作 出规定 : 一
的逼供方 法。
( ) 三 个别公安机 关在行使 职权 时, 没有严格依 法 办事,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果严重。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法律体制等原因。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必须针对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方能奏效。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非法证据无罪推定【正文】一、刑讯逼供的现状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如: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时,竟将其裸体反铐,用电棒电击其阴茎,致其疼痛昏死。
肖阴茎被击伤后做了手术,但排尿困难,构成轻伤。
办案民警为防暴行败露,还恐吓他不准举报。
据调查,肖被施暴后关在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一个多月都无他人知晓此事,直到2003年4月11日,肖受伤的阴茎部位因发炎溃烂不堪,疼痛难忍,被迫向看守所民警要消炎药时,此事才露出端倪。
看守所民警见事态严重,马上将情况反映至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荷塘区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于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肖被施暴一事才真相大白。
①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
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
“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
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②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经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笔者以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力可言。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大多是学习的德国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标签:刑讯逼供;口供;沉默权;刑事诉讼1 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眠等。
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让公安司法人员所期待的口供。
由于目前有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确写进了《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在执法中,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将其双手长时间吊铐,或采用绳索捆绑,或拳打脚踢……刑讯逼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因为刑讯逼供行为常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如果发生这种结果,不仅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及其遏止对策
20 0 2年 第 1期 总第 5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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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
J u tft eodN r w s U i r oma h Scn ot e n e o e h t vs N t nJ l ai oie o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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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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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产生 的根源
产 生刑讯 逼供 的原 因很 多 , 对此 , 术界 、 学 司法界 乃 至 社会 公 众 进 行 了很 多有 意义 的探 索 。有
学者认为: 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本原因, 从主观 七 , 因为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 、 讲 是 水平低 , 对刑讯 逼
收稿 日期 :0 1 0— 9 20 —1 2
№ 5 3
法 学研究 ・
刑 讯 逼 供产 生 的根 源 及 其遏 止 对 策
肖 进 成
(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法律系, 宁夏 银川 702 ) 50 1
摘 要: 刑讯逼供是 我国司法体 制的一个痼疫, : 严重地侵 犯 了人权 , 习饭 而且损 害 了司法机 差的 执
法形象, 破坏 了国家 的珐 制基 础 , 也是酿成冤假错 案、 案、 案 的主要原 因。笔者认 为: 职 疑 目前 产生刑讯 逼供井屡禁不止的根源, 在于 立法上的缺 陷和司法上 的执法不 严。对 策 是: 予犯罪嫌 疑人 沉 瞅权 ; 赋 建 立非法证据排】 则; 予律 师在侦查机 = 问犯罪嫌 疑人时到场 的权利 ; 刑讯逼供 的证 明责任 问题 嘹规 赋 最讯 在
上, 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等 。 关键词 : 刑讯逼供 ; 沉聃权 ; 非法证据排】 则; 嘹规 程序正义 ; 证责任饲置 举
中图分 类号: F 4 文章标识码 : D8 A 文章编号 :0 8—28 ( O2 0 0 8 0 10 8 3 2 O ) 1— 0 3— 5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长期以来,禁而不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泛滥成灾。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主体是从事侦察、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且具有审讯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刑讯逼供违法而故意为之;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
本文拟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入手阐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历史原因。
我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许多封建思想、封建意识的糟粕至今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第一,“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罪从供定”的产生是由于在封建时代科学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
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使被告人自认有罪。
只要被告人做了招供,便不问其真假,一概作为定案和处罚的证据。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
第二,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
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进行审讯的方法。
我国封建社会专制时期的刑讯制度不仅可以用于讯问当事人,而且还可以用于讯问证人。
作为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是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使用的根本原因。
第三,封建社会时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
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产生的“有罪推定”观念,司法机关依其职权,对怀疑可能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的人,就可以主动追究,主动进行搜查、审讯。
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诉讼权利可言,唯一能享受的到的“权利”就是接受拷问,既刑讯逼供。
拷问使得“疑罪”常常作有罪处理,无罪也常常被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制度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这使该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况下。
浅析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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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 凭空主观认为嫌疑人都是有罪 的、 狡猾 的, 不打 不老实 , 不打不招, 不打破不 了案 。一旦嫌疑人为 自己辩解或其供述
( ) 安 民警 思 想 观 念 方 面 的原 因 一 公
1特权思想严重 。 . 部分民警认为 自己掌握着 国家权力 , 自恃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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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管人” 自居, 以“ 者 执法中主观臆 断, 将国家赋予的职权 当作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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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 自身素质等方面分析了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客观原因。 关键 词 刑讯 逼供 原 因 民警
中 图分类 号 : 904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o .0-1 10—5220)3 60 2
监督不力。公安机关 内部, 因科学的管理体制 尚未有效发挥作用, 较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浅析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作者:张志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2期摘要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性为出发点,提出了良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当事人执法机关合法权益作者简介:张志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76-02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现根据调查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严重危害及预防措施略陈管见。
一、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深受传统的刑事诉讼办案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历史上封建社会的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毫无地位可言。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基础,历史上封建社会的立法中,符合既定前提条件的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法的,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必要的。
随着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念,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成为衡量刑诉法是否为“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现行刑诉立法顺应潮流,制定了比较全面的保障犯罪权利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依然深受传统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在办案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成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地位和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促使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产生特权心理,从而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深层制度原因。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行政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歇制对策
我 国 二 千 多 年 的封 建 主 义 制 度 , 封 建 主 义 思 想 流 毒 未 使
能 在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彻 底 肃 清 , 讯 逼 供 在 封 建 社 会 、 殖 民 于 部 , 从 社 会 中 招 考 的 人 员 , 接 班 进 入 的 , 警 察 学 校 毕 刑 半 有 有 有 地 半 封 建 社 会 被 合 法 化 。 1 种 错 误 的 意 识 至 今 仍 在 我 们 的 业 的 学 生 , 在 正 规 院 校 受 过 正 规 法 律 教 育 的 学 生 比 例 不 _r 这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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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9卷 第 1 期
20 0 2年 2月
平 原 大学 学报
VO 1 NO l 9 1
刑 讯 逼 供 的 危 害及 遏 制 对 策
岳 修 新
( 原 大学 法 律 系 , 南 新 乡 4 3 0 ) 平 河 5 0 3
摘 要 : 讯 逼 供 久 禁 不 止 的 原 因 很 复 杂 , 何 遏 止 , 文 提 出 了 一 些 行 之 有 效 的措 施 。 刑 如 本
关键 词 : 害 诉 讼 价 值 ; 默 权 ; 裁 损 沉 制 中 图 分 类 号 I 7 DF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献 编 号 : 0 8—3 4 2 0 01 0 10 9 4( 0 2) —0 41—0 3
目前 , 据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的贯 彻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执 法 检 高 的 投 资 更 是 不 能 比 拟 。反 观 社 会 治 安 形 势 , 罪 牢 居 高 不 根 犯
查结 果 , 以及 新 闻 界 的 不 断 披 露 , 讯 逼 供 的 案 件 在 某 些 地 下 , 罪 分 子 愈 来 愈 组 织 严 密 化 、 段 科 技 化 、 围 国 际 化 , 刑 犯 手 范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原因防范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最近开庭审理的谢亚龙案,因谢亚龙数次翻供引起社会关注。
谢亚龙称受到刑讯逼供而做了有罪供述。
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现状又一次引起广泛讨论。
本文试对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刑诉法的修改简要阐述防范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沉默权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近十年来,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等不断被媒体曝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来一些司法解释及规定,用于防范刑讯逼供。
虽然如此,刑讯逼供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一、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概括起来主要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及制度原因。
(一)历史原因我国的封建社会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与封建思想对整个民族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的构建有巨大的影响。
封建社会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证据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
国家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尽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也是不能定罪的。
因此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侦查与审判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所以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对现代社会侦查人员办案有负面影响。
(二)社会原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直到现在,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
在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冲突加剧,犯罪率不断升高。
为了打击与控制犯罪,政府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手段。
人民痛恨犯罪,且没有得到及时的思想引导,有罪推定的思想泛滥。
社会转型时期的政策与法律制度都不能尽快适应社会的变化,难免出现一些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的现象,刑讯逼供便是如此。
(三)制度原因刑诉法修订之前并未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当中当然也并未遵从这一原则。
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墨墨慰I釜逸竺竺望型f叁箜I』圭垒盒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黄士轩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
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沉默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2—03五年前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晋宁李养明“躲猫猫”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余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
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l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根源1.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里,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遏制对策
作者: 曲志勇[1];边城[2]
作者机构: [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2]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4
出版物刊名: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41-42页
主题词: 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
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背弃和践踏了国家的法律,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而且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研究遏制对策,对于我们从立法到操作的公正,从刑事诉讼法到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再到使刑讯逼供这颗毒瘤从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消失,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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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许亚珍
从法制尚不健全的建国初期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刑讯逼供总是屡禁不止,文章从人权问题、举证责任、和监督力度三个方面探讨刑讯逼供一直被“保留”下来的原因。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工作,成为最难治愈的顽疾之一,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对社会主义法制造成极大损害,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及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虽然在理论上刑讯逼供的不正当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且我国法律也明令禁止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却似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笔者阐述以下几点:
一、人权问题在我国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虽然人权入宪,但我国的人权保障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普通民众对于人权保障问题常常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而司法工作人员也没有因为人权保障问题而收敛自己的暴力行为。
在大多数侦查人员看来,犯罪嫌疑人就是被镇压的对象、被打击的客体,是已经被打上罪犯烙印的“异端”。
这些人只能老老实实的交代自己的罪行,服服帖帖的接受改造,哪有什么人权可言?所以,只要能够快速破案,打几下又有什么关系?而这种刑讯逼供似乎也被普通民众的潜意识所接受,罪犯就是“坏人”,被代表正义一方的侦查人员打几下是应该的,没有人会因为人权问题而对其提出质疑声。
这种纵容刑讯逼供的意识形态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一个没有人权的诉讼客体地位,其犯罪与否与其身体的强壮程度直接相关,并导致“身体强壮的罪犯被释放,软弱的无辜者却被定罪处罚”的结果。
二、举证责任不明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许多被告人会提出其供诉受到侦查机关或检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借此要求排除侦查机关或检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过获取的证据。
由谁来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主张的基础性事实进行查证就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是应该由公诉机关一方还是应该由被告人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在立法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对刑讯逼供事实的证明问题同样语焉不详。
对于举证责任归属问题,各国的做法和论点各不相同,但却出现以下共同特点:那就是检控方对刑讯逼供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而被告人一方一般承担的是说明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模式的形成大体上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
与拥有强大侦查力量的监控方相比。
被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落实地位,被告方在举证能力、举证条件等方面都受到制约以至于不能够有效地对刑讯逼供事实进行举证;而检控方不仅拥有国家强大的资源作为后盾,而且直接掌控被告人本身,因此由检控方对刑讯逼供事实进行举证更具有可行性。
(2)控方本身负有的对供述自愿性的举证责任。
供述自愿性原则是被告人供述成为案件事实认定证据的重要前提。
检控方要以被告方的供述来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首先承担起证明被告人供述乃系自愿的证明责任。
换言之,检控方承担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本身乃是其所承担的案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应有之义。
控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完全掌握主动权,要收集一些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实非难事。
但笔者更倾向于录音、录像,照片等客观证据,反对用控诉方自己制作的证明,制作者的不中立性使得这些书面证明无法真正回应被告人的辩解,不能独立证明刑讯逼供行为不存在。
三、监督力度不够
在我国,尽管检察监督一直受到理论上的重视,在实践中,却由于缺乏可行的手段而流于空谈。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手段十分有限。
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发现侦查违法的有效途径。
根据现行法,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违法的途径主要有二: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发现侦查违法;通过审查起诉发现侦查违法。
然而,由于上述审查的根据主要是侦查人员制作的卷宗,因此,几乎不具有发现侦查违法的效果。
第二,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
根据现行法,人民检察院制裁侦查违法的手段应该说还比较充分,包括: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对侦查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发现侦查违法往往距离违法活动时间久远,收集取证已经变得非常困难,因而,上述制裁手段往往因缺乏证据而难以付诸实施。
并且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诉讼理论,除非构成了犯罪,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只能是侦查机关,由于检察机关一般无权对侦查人员直接进行监督和制裁,在“侦查机关”的庇护下,检察机关对直接办案人员几乎不具有任何威慑力。
而且就如笔者上文所说,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处于与被告人完全对立的同一立场,为了能够达到将被告人治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对与侦查机关以何种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诉,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所以,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虽然我们已经走到了依法治国的今天,虽然《证据法》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所得口供不鞥作为证据,但是多少大刑正在默默地进行着,多少呈堂的口供滴着被告人的鲜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我国的人权保护意识,明确举证责任,加大监督力度,使我国专门的监督机关真正派上用场,等等。
从而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使我国真正成为一个民主、文明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参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许亚珍(1991.2-),女,江西景德镇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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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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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