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讯逼供看人权保障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刑讯逼供看我国人权保障问题

摘要:虽然在近些年我国对人权保障有了更多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护,但是,我国的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从一个侧面将人权保障问题凸现出来。

关键字:弱势群体人权刑讯逼供

首先,我想先提出一个概念,弱势群体。按照定义: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是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或者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造成的在社会中,在财富、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

然而现在,我想要说的是,我们每个人,在面对着一个强大的群体背景的质疑时,我们每一个人在瞬间就成为了弱势群体中的一员。这个质疑下最可能造成承受者身心伤害的手段,就是今天我想要说的,刑讯逼供。

关于刑讯逼供引出的人权保障问题引起我注意的,是沈阳刘涌涉黑案件。

刘涌案件的判决,一波三折。每一次的判决都在社会上引起一番争论,特别是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特大黑社会团伙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鉴于刘涌案中“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辽宁省对刘涌做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审判决。同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等十几位一流的法学家的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也是影响刘涌案件改判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最引起关注的无外乎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的刑讯逼供情况。”然而在多位法律专家的建议书,以及存在的刑讯逼供证据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还是以“改判死刑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以纠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固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社会环境影响下,在这种重大的打黑案件中,对于刑讯逼供所引起的案件审判疑点是远远不能够在社会舆论中博得大众同情的,而在我们这个法律的崇高性,至上性并没有深深扎根在人们心中的现实情况下,很多时候,法律都要受制于社会公共道德以及社会情绪。这使得此案件中未能受到重视的刑讯逼供问题与美国同样因司法程序问题而被判无罪的辛普森案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也不难被理解了。个人认为,虽然这与传统和理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人权的保障仍是在今后长期之内都需要不断努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回到案件中,刘涌的背景使其无论是否经受过刑讯逼供的不公正不合法待遇都已经不能让公众将他和“弱势群体”联系在一起,也正是由于他的罪行,让人们更多的忽视了在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性。然而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却给案件的受害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试想,如若受到刑讯逼供的是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人,结果又会如何?

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的李久明案件,从2002年被刑拘到2004年李久明被无罪释放。历经两年的庭审关押,使得李久明不堪重负。无论是身体伤害是精神上,都受到了重大打击。据李久明告诉记者:2002年7月21日至24日、8月26日至9月3日,王建军等办案人员分两次对其刑讯逼供,采用了电刑、灌凉水、芥末油、辣椒油、不让睡觉、不让呼吸、用打火机烧等手段。

难以想象,这些听起来就已经让人毛骨悚然的残忍手段竟然就应用在现代社

会的执法机构之中。

不错,面对着庞大的司法,审查,执法机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弱小的。当一个个体,当他处在一个隔绝于他所熟悉的世界同时承受着强大的来自暴力机关以及自身环境的压力,此刻的人,是脆弱的。若是没有任何的外力援助,没有监督约束或是没有任何的保障存在,很难想象在这种无保障状态下公平与正义的存在与否与存在程度。固然,这种刑讯逼供的行为,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然而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着一个强大的公权力的时候,都可能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与之相对的时候,我们在瞬间就成为了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也就是说,这种刑讯逼供的情形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威胁。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价于罪犯,但即使是真正的罪犯,也是有人权存在的,也是需要人权保障的。

近些年,我国致力于人权的保障完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这就是在犯罪事实未经法院宣判前,对于人权的一种维护形式,有更加严谨关于刑事的重大案件的公正态度,颇有“宁可漏网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意味。

同时,正确对待律师介入,更加有利于保证司法公证。律师的介入给犯罪嫌疑人加上了一层法律保护网,而办案人员也应该端正对律师的看法,使办案人员不能认为律师是帮助坏人说话的,干扰了侦查活动,加大了办案难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在重庆打黑过程中文强的6名代理律师被称为为黑社会提供保护伞,特别是杨矿生律师,为此几乎成为众矢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规定。呼吁社会公众应当正确认识律师的职责,律师的介入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让公众知晓,律师只是一个通晓法律的技术人员,他是既无国家任何公权利,也无任何可以提供保护伞的特权的。

刑讯逼供,无论是从社会和谐思想上还是从秉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上来说,都是危害社会安定的一颗炸弹。由于随时爆发的可能性在,随时都应进行监督提防,以确保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仍能够保证自我权利的实现。

无论是规定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1963年米兰达规则,还是今天中国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都是在随着新的问题的出现不断的进步的。法律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然而正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的不断进步,法律才能不断得到完善化和合理化。

最后,真诚的希望,随着中国法制体系的健全完善,随着社会公众对于法律认知的提高、法律信仰的树立,人们能够在法网的保护下,形成一个更加和谐,公平合理的社会氛围。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法学08-2班张敬琨

2009年11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