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作为行政审判依据的行政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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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形成性考核01588《西方行政学说》形考任务(3)试题及答案

国开形成性考核01588《西方行政学说》形考任务(3)试题及答案

国开形成性考核《西方行政学说》形考任务(3)试题及答案(课程ID:01588,整套相同,如遇顺序不同,Ctrl+F查找,祝同学们取得优异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题目:1、行政管理是英文()一词的汉译,传统上亦称公共行政或公共行政管理。

【A】:public management【B】: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C】:public administrator【D】:public administration答案:public administration题目:2、在施坦因看来,国家作为在一定社会秩序条件下的人格主体,具有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和活动的两相对立,具体表现为()的关系。

【A】:宪政与行政【B】:宪政与司法【C】:行政与司法【D】:国会与行政答案:宪政与行政题目:3、()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必要途径。

【A】:行政的适度集权化【B】:政府体制的改革【C】:法外调节【D】: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答案:行政的适度集权化题目:4、在“合理化—合法化组织”中,行使权威的基础是()。

【A】:先例【B】:组织内部的规则【C】:惯例【D】:领导者个人的人格答案:组织内部的规则题目:5、韦伯认为效率较好的组织类型是()。

【A】:基于超凡魅力权威而形成的组织【B】:与合理合法权威相适应的组织【C】:与传统权威相适应的组织【D】:神秘化的组织答案:与合理合法权威相适应的组织题目:6、泰勒认为,对那些体力或智力上不适合于干分给工作的“非第一流的工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使之适应工作需要()。

【A】:扣除奖金【B】:扣减工资【C】:严厉斥责【D】:加以培训答案:加以培训题目:7、在法约尔看来,()不仅是管理的首要因素,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且是一切组织活动的基础。

【A】:计划【B】:组织【C】:控制【D】:指挥答案:计划题目:8、立法机关有权对政府及其部门就重要行政事务提出质问,政府领导或部委首长必须到立法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解答或解释,这种做法属于怀特所指出的立法监督方法中的哪一种?()【A】:行政政策的监督【B】:诘问监督【C】:调查监督【D】:人员方面的监督答案:诘问监督题目:9、古利克与厄威克合编的著作是()。

宪法是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是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是行政法的渊源篇一: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一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渊源概述行政法的法源,就是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研究行政法的渊源,就是研究哪些规则或文件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行政主体和法官应从哪些规范性文件中去寻找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况有所不同。

在法国,1判例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但在德国,只有宪法法院的判例才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行2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判例却不能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要求将判例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呼声日渐强烈,最高法院也正着手建设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通过案例已经发展出了事实上的行政授权,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了比例原则,探索了法院在个案中的法律释明权,丰富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内涵,等等。

但目前,案例并不是判例,案例或判例还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仅具有指导意义。

这种指导意义,主要表现为对通过一定程序遴选的案例,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规则、所阐释的法律含义,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将得到尊重、体现,但并没有拘束力。

34在有的国家,法律原则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学者也有相应的主张,这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实例也是存在的。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任建国诉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复查决定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运用法的效力等级原则,认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8条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拒绝予以适用,从而作出了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决定的判决。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另一典型案例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主体运用比例原则作出了处罚决定,法院都运用了比例原则作出了判决。

但是,抽象的法律原则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需要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裁量权作为保证。

总的说来,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条件,因而实际上往往是将法律原则成文化、具体化,如《立法法》第8、78-84条所做的那样,然后适用于司法实践。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处理涉外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因此,了解和掌握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体系1. 国内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处理涉外案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一些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司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法律体系(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处理涉外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国际惯例可以作为补充国内法律的依据,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三、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渊源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基础,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特点以及在我国法院裁判案件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又称法律根据、法律依据,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它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法等。

在法院裁判案件中,法律渊源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三、法律渊源的分类1. 制定法制定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在我国,制定法是法律渊源的主要形式。

制定法包括:(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例。

在我国,判例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官的裁判具有参考价值。

3. 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形成的、被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习惯法在法律渊源中占有一定地位,尤其是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

4.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惯例和规则。

在我国,国际法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渊源地位。

四、法律渊源的特点1. 法律渊源具有普遍性法律渊源具有普遍性,即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渊源的规定。

2. 法律渊源具有权威性法律渊源具有权威性,即法律渊源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 法律渊源具有稳定性法律渊源具有稳定性,即法律渊源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行政案件鉴定法律依据(3篇)

行政案件鉴定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鉴定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问题进行鉴定,以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案件鉴定工作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行政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鉴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

行政诉讼法对鉴定的种类、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案件鉴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鉴定。

行政处罚法对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案件鉴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

行政复议法对鉴定的种类、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行政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有权请求鉴定。

侵权责任法对鉴定的种类、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法第14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的种类、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的种类、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结论的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是我国行政案件鉴定的专门法律依据。

法院审判案件法律渊源(3篇)

法院审判案件法律渊源(3篇)

第1篇在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渊源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渊源是法院进行司法审判的基础和依据,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渊源进行探讨。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首要法律渊源。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法院审判案件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框架。

1. 宪法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法院审判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我国,法律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法律渊源。

1. 法律的位阶我国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法律位阶上,基本法律高于一般法律。

2. 法律的内容法律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为法院审判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又一重要法律渊源。

1.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环节。

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2. 行政法规的内容行政法规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教育、卫生、环保、交通等。

这些行政法规为法院审判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依据。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
能违反程序规定。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必须高效、便民,不能 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麻
烦。
02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种类与范 围
种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 罚幅度的裁量。
效率低下
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 行政效率低下,浪费行政 资源。
风险防范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 法规,明确行使条件、程序和责
任。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风险应对策略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判断并 决定是否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自主性、 灵活性、合理性、公正性等特点 ,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可 或缺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需 要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可以更好地满 足这一需求。
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和公众对行政自由裁量行 为进行监督,通过舆论、媒体等渠 道反映问题,推动行政机关改进工 作。
制约机制
01
02
03
04
程序制约
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 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职权 。
层级制约
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 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 保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公 正。

行政案件案由制度解析与适用

行政案件案由制度解析与适用

行政案件案由制度解析与适用一、重新修订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的背景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判过程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实施以来,在方便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工作,以及辅助司法统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行政审判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尤其是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协议案件被正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新增了行政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内容,2004年案由通知已难以适应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而且由于2004年案由通知过于原则,司法统计工作中行政案件案由统计为“其他”的情况较为普遍,影响了对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的精细分析和总体把握,各级法院、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和完善2004年案由通知的呼声十分强烈。

鉴于行政审判实践中对案由使用的不规范现象,有必要对行政案件案由进行统一的梳理、归纳和定位。

一方面,总结行政审判工作中案由使用的规律、惯例,研究案由确定的方法和规则;另一方面,结合行政审判工作新情况、新发展,为行政案件案由注入新的元素和活力,使得行政案件案由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二、制定《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遵循的基本原则《暂行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将行政诉讼中的常见案件案由一一列出,以何种方式列举、以何种方式排序,以及如何确定案由名称,都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向,只有确定了正确的制定规则、修改工作原则和思路,才能构建起内容完整、内在联结紧密、逻辑顺序合理的行政案件案由体系。

探析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

探析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

探析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是行政审判中比较重要的两个问题,也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在行政审判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适用依据、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与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密切相关。

因此,探析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是指在行政审判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章、规则、意见或通知等行政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是行政审判的首要问题,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和前提。

在适用行政审判依据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法律的效力。

在法律规定中,法律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应优于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属于次要法规,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发挥作用,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二)注重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注意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往往具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仔细查阅。

如果有必要,应当参照类似的案例或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理的适用范围。

(三)注重法律的合理性。

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注重法律的合理性。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标志之一,它应该以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等原则为基础。

因此,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必须坚持法律的合理性,以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四)注重法律的适当性。

适用法律依据时,还应注意法律的适当性问题。

法律适当性是指法律规定是不是符合实际需求,是否适当反映了社会实际需要。

二、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是指行政法规制定时参照或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则等进行制定。

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是行政法规制定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参照法律时,应当注重参照法律的适用性。

如果发现参照的法律与我国法律相违背,必须仔细权衡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加以申明或调整。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一)

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一)

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一)【摘要】行政惯例作为现代行政法法源之一,存在于行政和司法实务之中。

行政惯例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它不同于民间惯例。

行政惯例作用于成文法出现的漏洞之处,所以它是一种补充性法源。

行政惯例的形成条件是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且存在着一个持续相当时间的行政“做法”,并获得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普遍确信和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

成文法源效力位阶的确定方法是基于制定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高低,行政惯例的效力位阶也可以参照此方法确定之。

【关键词】行政惯例民间惯例不成文法源法源一、引言:源于司法个案的问题行政惯例,来源于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活动过程中某种习惯性“做法”的积沉。

它是行政机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处理相同事务时的重复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行为“规则”,且这一行为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

这种“实际应用的法律”,1]即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

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请先读下面的案例:原告沈金萍系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新庄社区(原伊桥乡新庄村)居民,其户口与其父沈松泉登记在一起。

原告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其丈夫户口未迁进。

2003年6月,原告所在的新庄村土地被征用。

2004年4月,沈松泉户因土地征用拆迁获准易地建造住宅,其建房家庭成员为6人(包括本案原告沈金萍在内)。

2006年4月1日,原告填写《建房申请审批表》,并送交到新庄社区。

新庄社区后将原告的《建房申请审批表》上报至海洲街道办事处。

同年8月11日,海洲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以原告建房条件不符为由,将审批表通过社区退回原告。

2006年8月25日,原告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复议字(2006)14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海宁市海洲街道办事处直接退回原告《建房申请审批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复议决定并不符合原告的申请要求,2006年12月22日原告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浅析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

浅析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0 2,3 . 20 ( )
其中 e :( , … .,) ⅣW为人工 变量组成的 Ⅳ维列向量 11 1
4结 论 若能求 出模型 (n) i 的最优解 , 且最 优值 J为 0 则模型 ( ) 优解 , m 最
[] 3 万俊 , 邓蓉晖. 房地 产投资风 险控制初 探[ ] 学术交流 , 0 , J. 2 1 0
中部分向量 x 即为模 型(I的最优 解。就可 以满足在既定 收益 预期 的 I ) 前提下, 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 J , 1沈,春 谢教礼 基 于风险计量指标 的证券组合投资的数学模型 、 及其应周[ ] 中国管理科学, 0 。3 . J. 2 1( ) 0 [] 2 王顺江, 刘晓字. 险价值及 其在投资 组合 中的应用 [ ] 东北 风 J。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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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法律适用 依据
中圈分类号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缡号:0 9— 0 7 2 1 }5~ 2 1一 l D A 10 4 6 (0 0 0 0 3 O 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是指人 民法 院在审理具体行 政行为合 法性的 过程 中, 选择具体 的法律规 范适用 于特 定案件 事实 , 出裁 决 的过 程。 作 从某种意义上说 , 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 问题也是行政法 的法 源问题。按 照法 的渊源的一般理论 , 从成文法 的角度 , 行政法 的渊源包括 : 宪法 , 法 律, 行政法规 , 行政规章 , 方性法 规 , 地 自治条 例和单行 条例 , 条约 和协 定, 法律解释 , 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 5 2条 、 5 第 3条明确规定 : 人 民法 院审理行 政案件 , “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 于本行 政区域 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 “ 民法 院审理行 政案件 , ”人 参照国务 院部 、 根据 委 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 决定、 命令制定 、 发布的规章 以及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省、 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 大的市 自 的人 民政府根 据法 律和 国务 院的行 政法 规制 定 、 布的 规章 。 此 后 , 发 ” 19 99年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 6 2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 适 用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懈释的, 当在裁判文书中援 引。人 民法 院审理行 应 政案件 , 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此 ” 外, 最高人民法 院在 2 0 年发布 了《 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 法律规 范问 04 关 题的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要》 也指出 , 民法 院审理行政案 件 , ( 纪 ) 人 依据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参照规章。 据此 , 行政审判的依据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得以确定 。法律 、 行 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行政 审判 的依据 , 在行政 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是 明确的, 以……为依据” “ 的立法用语, 意味着人 民法 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 , 在审理地方性 行政案 件及民族 自 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要分别以地方性法规 和自治条例及单行 条例为依据 , 人民法院没有 自由选择并拒绝适用 的空 间。但在 审判实践 中,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地方性法规若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 相抵触 , 是否应执行法律这一问题 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 , 全国人大 法工委作出了肯定答复。根据 这一答复 , 性法规并不 当然地作 为人 地方 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 人民法院在对其加以审查的基础上可 以拒绝适用。 “ 参照” 一词, 一般的理解是赋 予 了法 院选择 适用 权。但对 于规 章 如何“ 参照” 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 , , 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首次提 出了 “ 合法有效的规章” 这一标准 , 《 之后 纪要》 进一步澄 清了“ 参照规 章” 的 涵义 , 在参照规 章时 , 即“ 应当对规章的规定 是否合法有效 进行判断 , 对 于合法有效 的规章应当适用 ” 。这些规定首先肯定了规奄可以作为行政 审判的依据 ; 其次意味着在适用规章之前 , 法院对规章有合法性 审查权 , 在这一点上 , 适用规章与适用法律 、 法规存 在区别 : 如果法院发现某个作 为行政审判依据的法律、 法规违宪或违法 , 院只能终止审理 , 法 通过法定 程序送请有权机关对相应法条作 出解释或裁决 , 而如果法院发现某个作 为行政审判依据的规章违宪或违法 , 院可 以直接根据 自己的判断拒绝 法 适用该法条 , 无需中止案件审理 、 送请解释或裁决 ; 照《 按 纪要》 的规定 , “ 参照 ” 还意味着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 当适用 。由此 可知 , 对规章 的“ 参 照” 足一种附条件的适用 , 即规章只能是一种有限的行政 审判依据 。 ( 接上页 ) 关于“ 弓 ' 甘雯认为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 援 f, . “ 既可以单独援引 司法解释 , 可以与法律条文同时援 引, 也 而且也未对援 引的先后作限制 , 比较符合行政审判 的实践需要” 。司法解释是对在审判工作 中如何 具体 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 、 一类闯题如 何应用法律 制定的 , 某 依 据“ 司法最终裁 决原则”, 凡涉及行政 执法事项的条款 。 行政机关应 予遵 守 。甘雯博士的这 一解释可能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 l 一词的 援弓 ” 真实意图。该解释反映 了司法权的扩张倾 向, 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作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 对于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并未作 出规定 , 行政诉讼 法若干懈释规定裁 判文 书可以引用 合法 有效的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l 日 用” 意味着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被 当然地视为法 院裁 判的依据” 但可以 , 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 有利于法院充分说理 以支持其判决。根据宪法和组 织法的规定 ,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 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 职能部 门, 了可以制定她方性法规和地方 政府规章之 外, 除 均可 以在其 职权范 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 文件 , 在很大程度上是 行政机关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 , 其对行政 机关 的约束力 是不言衙喻 的, 但它 未经公布不得约束外部行政相对人 , 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也要经过法官 的合法性审查, 只有在不与上位法相 抵触 时方为 合法有效 , 方能在 行政 审判 中得以适用 。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之外 , 还有一个 需要关注 的问题 是 , 宪法作为根本法 , 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审判的依据。行政诉讼 法及行 政诉 讼法若千解释都没有涉及 宪法条款是否可 以直接援弓 的问题 , I 既末明确 排除宪法条款的司法适用 , 未明确确认 宪法 条款的直接效 力。对此 , 也 孔祥俊先生曾指 出: 宪法已成 为法院审判案件 的依据 。当然 , “ 直接适用 宪法的情 况是不多见的 , 且就宪法 与下位法 的关 系而言 , 通常适用 宪法 的效力优先而下位法适用优先的规则 , 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无适用 宪法的 必要性。 但近年来 , ” 司法实践 中出现 了一些直 接依据宪法上的公 民基本 权 利条款提起 的行政诉讼 , 在缺乏部 门法 依据的情 况下 , 法院能否将 宪 法上的公 民基本权利条款作为行政 审判的依据 , 存在不 同意见。笔 者认 为 , 于法律 、 对 行政法规应作合宪性推 断 , 因此有相应 的法律 、 行政法规 可以适用 时, 根据下位 法优先适 用的原 则 , 法规范 没有适用 的空 间。 宪 但在穷尽部 门法规范的前提下, 法院可 以在行政审判过程 中借鉴 民法领 域的实践做法 球} 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作为审判 的依据。 参考文献: [] 1 甘雯.行政诉 讼法 司法解释之 评论 [ . M] 北京: 中国法制 出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依据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进一步解释,用以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也需要相应的解释和补充。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1. 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法并未对所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条来确定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在于填补行政诉讼法的空白之处,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具体指导。

2. 规范审理程序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可能涉及对证据的收集、听证会的组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等。

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可为法院提供明确的程序规定,从而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实现了一种统一的裁判标准。

这样可以减少司法裁判的主观性,保障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解释的特点1. 具备适用性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本身,因此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解释的内容和规定必须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要求相一致,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具备约束力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其他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司法解释进行适用,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具备参考性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指导文件,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避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针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行政惯例如何进入行政裁量过程——对“钓鱼执法事件”的追问

行政惯例如何进入行政裁量过程——对“钓鱼执法事件”的追问
在 我 国行 政 法 学 理上 却 是 被 长期 遗 忘 的 一 角 。
上 没有 特别 的规 定 , 通过官 报公布 的方式 已 但是 经成 为长期 以来 的惯例 , 在一般 国 民中被 认 为是 法律 规定 的必 经程序 。如此一来 , 在官报 上公 布
国家法令便成 了一种 习惯法 。 ( J n 在 我 国 的行 政 执 法 实 践 中 , 政 惯 例 对 行 行
2 1 第 4期 0 0年
总第 5 2期
江苏行政 学院 学报
J u a f in s mii rt n Isi t o r lo a guAd ns ai n tue n J t o t
No. 2 0 4, 01 Ge rlNo 5 nea . 2
・ 学研 究 ・ 法
行 政 惯例 如何 进 入 行 政裁 量 过 程
违 法情 形 不 断增 多 、 法 任务 日益加 重 的情况 执 下 , 政 机关 只好 采取 一 些游 离 于法 律 之 外 的 行 新手 段 以达到 完成执 法任 务 的 目的。就上 海钓 鱼执 法 案 件 的发 生 而 言 , 个 根 本 的 问题 就在 一
审结 , 上海 “ 鱼执 法事 件 ” 于尘 埃 落定 。借 钓 终
14 2
日上 海市 人 民政 府 令 第 6 0号 公 布 ) 的认 可 。
在实 践 中 , 法 机 关 往 往 坚 持 “ 是 没 有 营 运 执 凡 证 的车辆 , 机 只 要 被 发 现 收 一 次 钱 ” 司 即构 成
“ 法运 营 ” 非 。
响对行政惯 例 本 身 的认 定 。例如 , 日本 , 政 在 行
法 上的习惯法 就 是 由行 政先 例 法 和地 方性 民众
习惯法 所构成 。其 中 , 先例法是 指政 府机关 行政 的做 法长期 以来 形成惯 例 , 在一般 国 民中被信 以

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或者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处理的重要保障。

以下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1. 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法行使职权。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根本法,是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根本所在。

其中,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为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根本指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89年4月4日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和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判决和执行等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是我国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和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决定和执行等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6年3月17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实施主体、责任等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办理行政许可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3年8月27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申请和受理、审查和决定、监督等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我国办理行政强制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实施。

通过审查“行政惯例”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

通过审查“行政惯例”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

通过审查“行政惯例”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通过审查“行政惯例”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翟翌【摘要】启动违宪审查关键是要实现从选择主体向选择对象的转变。

行政惯例具有可能违宪性、可审查性、审查阻力小的特点。

因此可首先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惯例的违宪审查循序渐进的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从授权组织的行政惯例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从基层地方行政惯例到高层行政惯例;从不成文的行政惯例到成文的行政惯例;从行政惯例到法律、法规、规章,最终实现中国违宪审查的正常化。

还重点论证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以为行政惯例的审查能从阻力较小的基层展开提供支撑。

一、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启动的路径难题:关键是选择主体还是选择对象?(一)有制度而无行动:违宪审查难以启动的尴尬中国违宪审查处于尴尬的边缘化状态,虽然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违宪审查权。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也没有行使过此项权力,中国也从没有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被宣布违宪。

而在地方,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们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审查并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有权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其中的‘不适当’包括了违宪性的‘不适当’”。

[①]亦未有被宣布违宪的情况出现。

即使2000年更为明细化并且确立了违宪审查启动程序的《立法法》出台后,中国的违宪审查亦未有实际的启动或者运行过。

而被寄予厚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法规备案审查室,不论是该机构的性质还是其职能,都与专门从事违宪审查活动的机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1]亦未发挥实际作用。

总之,目前中国处于虽有条文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长期处于虚置的无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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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为行政审判依据的行政惯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
2007年,原告吴小琴等2人以“丈夫所在煤矿公司自2002年至2007年均以不定期方式缴纳社会保险,且该做法得到当地社保管理中心许可,理应享受国家社会保险”为由,将认定“因所在煤矿公司未遵照2007年新出台规定——在一定期限前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吕梁市工伤保险中心诉至吕梁中院。

山西高院二审最终认定:这种不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在当地工伤保险管理实际工作中已形成习惯性做法,企业和职工均认为已合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享有保险待遇,且不存在过错,该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吕梁工伤保险中心未认可按行政惯例缴费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信赖利益,故行为违法。

本案的争议表现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惯例设定的缴费方式接受当事人的逾期缴费,进而为二原告丈夫发放社会保险,还是按照2007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认定二原告丈夫因所在企业未按期缴费而不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

即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是行政惯例还是现行法规。

(二)基本概念——行政惯例
山西高院基于承认“习惯性做法”判决行政机关违法,而最高院行政庭在评析该案例时更是直接将“习惯性做法”以“行政惯例”的概念取而代之。

行政惯例,即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一类行政事务时长期反复存在、并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

作为行政机关未成文内部规则的外部化,行政惯例在普遍适用中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确信,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法源,对法官审判不具约束力。

其基本框架与国际惯例的识别方法类似,具体而言,有四大要素:第一,行政惯例的内容并无成文法明文规定;第二,行政惯例以长期的行政实践为前提;第三,行政惯例的有效存在以公众的普遍确信为前提;第四,行政惯例作为成文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变通性做法,其本身不能存在合法性争议。

二、解构法院的判断模式与逻辑
吕梁中院作为一审法院,认可了被告的主张,即煤矿公司在二原告丈夫死亡后才一次性缴纳2007年全年社会工伤保险费用的方式不符合成文法规规定,二原告丈夫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作为“欠费人”的煤矿公司自行负担。

但山西高院在二审时推翻了一审结论,支持了原告诉求。

那么,二审法院的判断模式与逻辑是怎样的呢?
(一)认定行政惯例存在
需说明的是,山西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始终未提及“行政惯例”的名称,而以“习惯性做法”称之。

不过,这种习惯性做法实际上就是行政惯例,对习惯性做法的认定就是对行政惯例的认定。

第一,法院未花太多精力去证明是否存在规定原告主张的不定期缴费方式的成文法规,因为无论是原、被告还是法官在一、二审判决中提到原告主张时,均未提及其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故法院将其认定为一种“法律事实”。

第二,法院着重说明了这种行政惯例长期存在。

法院先后查明了“该煤矿公司从2002年到2007年均采取不定期缴纳工伤保险的做法,该做法一直为当地主管部门认可”,“采取不定期缴费的单位并非该煤矿公司一家,柳林县许多单位均采取这种方法”,从而综合了适用范围与适用时间两个因素,证成了这种不定期缴费方式被长期坚持,并为当地大多数企业确信并遵守。

至此,法院完成了对于“什么是行政惯例”的认定,即原告所主张的法律适用依据或行为依据到底是什么。

(二)行.政惯例对于成文法的替代适用
即便认定了什么是行政惯例,也不足以就此判断其较成文法规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所以法院必须为其适用寻找正当性理由。

1.行政惯例的依据地位之确立
正如最高院行政庭法官评析本案时指出的那样,这种作为行政惯例的缴费方式确实与2007年新出台规定的要求并不完全吻合,所以严格来说,这种行政惯例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一审法院正是以此为依据,判定这种行政惯例违法。

而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理由为“尽管这种做法需要在以后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中加以规范,但不能因此否定用工主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保险费用的法律事实。

所以行政机关违法。

”二审法官的逻辑是“法律事实存在——行政
机关违法”,但究其实质,并非由一个客观事实直接推出被告违法,而需要在二者间创建联系——这个工作最终由最高院行政庭完成——即信赖利益保护。

所以法官的完整逻辑应当是:由于存在行政惯例这一法律事实,所以存在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未保护信赖利益,故行政机关违法。

如此,法院亦巧妙避开了行政惯例相较于成文法规的“不成文”地位所带来的适用难题,因为信赖保护原则同样是司法适用中需要考虑的规范。

2.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坚守成文法规定的时间节点
本案中,法院在承认行政惯例可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并未否定成文法规的地位:“尽管这种做法需要在以后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中加以规范……”,“加以规范”一词更侧重于向成文法规靠拢,从而避免出现行政惯例与法律规定冲突的现象;而“在以后的工作中”也暗示了其有意区分信赖保护原则与成文法规定的适用节点。

具体而言,就是以本判决为节点,对判决之前的行政惯例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虽然与成文法规定不一致,但行政机关的一贯做法以及在2007年新规定施行后对该行政惯例依然予以认可的行为给予了相对人以信赖的期待依据。

而在此判决之后,由于其所基于的“行政惯例”已被法院确认为需要更正以符合成文法,所以对其信赖亦被司法所否定,也就不能继续主张对行政惯例的遵循。

三、正当性基础分析
虽然行政惯例附随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合法外衣,但“违反行政惯例即违法”这种结论也承受着一定的挑战。

那么,法院引入行政惯例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呢?这不仅是此个案需要关注的,也是行政惯例作为行政审判依据必须直面的问题,尤其在形式合法性依据尚不充分的条件下。

(一)对“依据”作动态解释
将行政惯例作为审判依据而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便是将其静态化。

行政审判依据,概念上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仅指《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而广义上,学界一般将其界定为人民法院以什么样的法律规范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依据,其解决的是行政审判经事实认定后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

需说明的是,上述定义已超出了《行
政诉讼法》对依据的定义范畴,而扩展到一种“根据”的范围。

或许由于这一定义过于简单,现实情况是,虽然规定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者众——如《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但并没有任何一部规定明确指出:“依据”是什么?规定不明,加之实践中仅将“依据”当作固定文本,作静态化理解,结合我国行政审判领域对于成文化的要求,不难理解行政惯例作为非正式法源被用作依据也就充满了争议。

而当我们对“依据”换一种理解方式,即将其动态化后,争议或许会消散很多。

首先,“依据”本身就具有动词含义,类似于英文单词“base”。

Base 作动词形式可理解为动态的寻找合法性裁判根据的过程,而在这寻找过程中的所有要素均理应纳入“依据”的范畴,因为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导致这个“依据”过程无法运转。

于本案中,没有行政惯例的实践运用,不依据该行政惯例,法院便无法证成存在着信赖利益,也就无法支持原告主张。

一旦我们认可这种动态概念,行政惯例作为依据本身也就可以避免成文化的质疑,因为成文化只是一个固定、静态的结果。

其次,应注意到“依据”和“依据规范”之间的不同。

根据立法原意,“依据”往往指向依据的法律规范,但这更多的是原教旨主义的解释。

当法条条文字样为“依据”而非“依据文本”时,将“依据”作动态化解释,应该是可被接受的。

最后,法院选择一个依据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按照一定的必然路径。

不同的路径选择必然导致不同的结果,正如本案中,按照原告所主张的一般惯习路径才能选择正确地适用法律。

由此,将作为必然路径的行政惯例与作为其结果的信赖保护原则融为一体,以其整体作为“依据”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正当性。

(二)可有效监督依法行政
根据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会倾向于选择距离自身所处位阶较近的规范,因为这些规范更细致、更符合实践具体要求。

而这些规范,更多的也是上位规范的具体化适用,不仅对行政机关而言更加实用,对相对人而言也更有影响力。

将行政惯例作为审判依据,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符合上位法规定,其便可被赋予司法确认力,在之后的行政实践中具有更强的适用效力;如果不符合合法性要求,通过判决对其确认违法,也可对行政机关之后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这种直接宣布行政惯例违法,而不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那样
只能对其不予适用的监督方式显然更有针对性,也更加有力。

再者,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实质便是行政惯例,通过审查行政惯例,能名正言顺地审查行政规范的合法性,而且能更有效、更实际地监督行政行为。

正因如此,有研究者建议通过审查行政惯例开启中国的违宪审查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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