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聚乙二醇400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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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400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建立了辅料聚乙二醇400的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辅料聚乙二醇400的质量检验与控制。
2 职责
供应部、质量部按本标准进行采购、验收与检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
4 内容
4.1 基本信息
4.2 来源本品为环氧乙烷和水缩聚而成的混合物。分子式以HO(CH2CH2O)n H表示,其中n代表氧乙烯基的平均数。
4.3 性状本品为无色或几乎无色的黏稠液体;略有特臭。本品在水或乙醇中易溶,在乙醚中不溶。
4.3.1 相对密度本品的相对密度(附录Ⅵ A)为1.110 ~1.140。
4.3.2 黏度本品的运动黏度(附录Ⅵ G第一法),在40℃时(毛细管内径为0.8mm),应为37~45mm2/s。
4.3.3 羟值本品的羟值(附录Ⅶ H)为264-300。
4.4 鉴别
4.4.1 取本品0.05g,加稀盐酸5ml和氯化钡试液1ml,振摇,滤过,在滤液中加入10%磷钼酸溶液1ml,产生黄绿色沉淀。
4.4.2 取本品0.1g,置试管中,加入硫氰酸钾和硝酸钴各0.1g,混合后,加入二氯甲烷5ml,溶液呈蓝色。
4.5 检查
4.5.1 平均分子量取本品约1.2g,精密称定,置干燥的250ml 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邻苯二甲酸酐的吡啶溶液(取邻苯二甲酸酐14g ,溶于无水吡啶100ml 中,放置过夜,备用)25ml,摇匀,置沸水浴中,加热30~60分钟,取出冷却,精密加入氢氧化钠滴定液(0.5mol/L)50ml,以酚酞的吡啶溶液(1→100)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滴定液(0.5mol/L)滴定至显红色,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供试量(g) 与4000的乘积,除以消耗氢氧化钠滴定液(0.5mol/L)的容积(ml),即得供试品的平均分子量,应为380 ~420 。
4.5.2 酸度取本品1.0g,加水20ml溶解后,依法测定(附录Ⅵ H),pH值应为4.0~7.0 。
4.5.3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取本品5.0g,加水50ml溶解后,溶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浑浊,与2号浊度标准液(附录Ⅸ B)比较,不得更浓;如显色,与黄色2号标准比色液(附录Ⅸ A第一法)比较,不得更深。
4.5.4 乙二醇与二甘醇取乙二醇与二甘醇各50mg,置100ml 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另取本品4.0g,置10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取上述溶液,照气相色谱法〔附录Ⅴ E〕,以硅藻土为载体,山梨醇为固定相,在柱温160 ℃测定。含乙二醇与二甘醇均不得过0.25%(g/g)。
4.5.5 环氧乙烷与二氧六环按标准加入法计算,环氧乙烷不得过0.0001%,二氧六环不得过0.001%。(详见《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 1242页)
4.5.6 甲醛取本品1.0g,精密称定,加入0.6%的变色酸钠溶液0.25ml,在冰水中冷却后,加硫酸5ml,摇匀,静置15分钟,缓缓定量转移至盛有10ml水的25ml量瓶中,放冷,缓缓加至刻度,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甲醛0.86g,精密称定,置100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精密量取1ml,加水定量稀释至100ml;精密量取1ml,自“加0.6%的变色酸钠溶液0.25ml”起,同法操作,作为对照液。取上述两种溶液,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Ⅳ A),在567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并用同法操作的空白溶液进行校正。供试品溶液的吸光度不得大于对照液的吸光度(0.003%)。
4.5.7 水分取本品2.0g,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Ⅷ M 第一法 A)测定,含水分不得过2.0%。
4.5.8 炽灼残渣不得过 0.2%(附录Ⅷ N)。
4.5.9 重金属取本品4.0g,加盐酸溶液(9→1000)5ml与水适量,溶解后,用稀醋酸或氨试液调
节pH值至3.0~4.0 ,再加水稀释至25ml,依法检查(附录Ⅷ H第一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五。
4.5.10 砷盐取本品0.67g ,置凯氏烧瓶中,加硫酸5ml,用小火消化使炭化,控制温度不超过120 ℃(必要时可添加硫酸,总量不超过10ml),小心逐滴加入浓过氧化氢溶液,俟反应停止,继续加热,并滴加浓过氧化氢溶液至溶液无色,冷却,加水10ml,蒸发至浓烟发生使除尽过氧化氢,加盐酸5ml 与水适量,依法检查(附录Ⅷ J第一法),应符合规定(0.0003%)。
4.5.11 微生物限度检查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XI J)检查。
细菌数:不得过400cfu/g;霉菌数和酵母数:不得过40cfu/g;
大肠埃希菌:每1g不得检出;活螨:每1g不得检出。
4.6 取样按《原辅料取样标准操作规程》编号取样。
4.7 检验按《聚乙二醇400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编号进行检验。
4.8 贮藏密封保存。
4.9 类别药用辅料,溶剂和增塑剂等。
4.10 有效期不超过生产商规定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