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关于设立国家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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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关于设立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科研团队的形成,更好地完成重大、重点项目,学校允许并鼓励重大、重点项目在校内设立子课题,子课题由科技处或文科处认定为相应等级的一般课题。为完善相关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973计划、863领域专项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重点项目。意义重大,经费数额较大,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其它特殊项目,可由分管校长审批,纳入重大或重点项目。
第三条重大、重点项目申请设立校内子课题的,子课题负责人须为该项目的主要参加人。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须在项目申报书中参加人排列前五位,重点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须在重点项目申报书中参加人排列前三位。
第四条重大、重点项目申请设立校内子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技处或文科处提交申请,并说明子课题的目的、任务及经费。由学校科技处或文科处审批并认定其级别。
第五条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批准立项后,项目总负责人应与子课题负责人签署《校内子课题项目任务书》,明确子课题的研究目的、任务及经费。其中经费额度由项目负责人和子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同类项目的一般项目经费额度。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子项目负责人会议,检查课题进展。《校内子课题项目任务书》须报科技处或文科处备案,作为年度审查、中期检查及最终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批准立项后,子课题经费须单独立卡,由子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下达方有关规定和任务书要求,独立筹划使用。
第七条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批准立项后,子课题负责人在科研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按所认定级别的项目负责人对待。
第八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有抵触,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