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三政文补偿标准
三政201047号

三政〔2010〕4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标准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催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政法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部、省属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五)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六)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七)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八)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十)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十一)。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合理、公正的赔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下面将对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费用。
根据三门峡
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和土地等级进行核算,以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房屋、果树、农作物等附属设施的损失,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进行生活和工作安置的费用补助。
根
据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安置地区的生活水平进行核算,以保障被征收农民在安置地区能够顺利安家落户,维持正常生活。
最后,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过渡期内进
行生活补助的费用。
根据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进行核算,以帮助被征收农民顺利度过土地被征收后的过渡期,保障其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赔偿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综述

20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七)
名称
规格
标准(元/米)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28.地埋铁管
直径6分
12
10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150元/套。
2.阀门:1寸,30元/个;2寸,50元/个;3寸,70元/个;4寸以上120元/个。
直径8分
14
12
直径1寸
18
15
直径1.2寸
24
108
90
36.硬化台
0.5×0.4×0.5米
个
18
15
37.墓碑
1.6米以上
块
151
126
1.4-1.6米
126
105
1.4米以下
101
84
38.纪念碑
4×3×0.6米
个
630
525
39.坟墓
一墓一棺
座
600
400
一墓双棺
800
650
40.供电通讯线路(包括线路拆迁)
水泥电杆,高度8-10米
根
302
20
直径1.5寸
30
25
直径2寸
36
30
直径2.5寸
42
35
直径3寸
54
45
直径4寸
72
60
直径6寸
96
80
29.地埋水泥管
直径30厘米
64
53
直径50厘米
151
126
30.地埋塑料管
直径6分
4
3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95元/套。
2.阀门:1寸,12元/个;2寸,24元/个;3寸,36元/个;4寸以上60元/个。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三政〔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
《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提出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新兵新办法,老兵老办法,老兵也可以选择新办法”。
具体要求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全面施行城乡一体的安置政策。
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以后退役的士兵可选择自主就业,也可选择入伍时国家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1.自主就业对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三政文[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建国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1.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相结合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安置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等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排工作。
其他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自主选择单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三门峡农村拆迁补偿有什么样的标准

三门峡农村拆迁补偿有什么样的标准
一般房屋拆迁赔偿的原则是按照当地房价(市价)计算赔偿。
农村房屋可参照这一原则处理,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代表)商谈一致后,经所在地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
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
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
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三政〔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政〔2014〕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河南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
征地来建设基础设施虽然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在征地过程中会造成被征地农民的损失,特别是耕地的征用使得许多农民失去经济来源。
为了将被征地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在征地工作中征地办需要根据政府出台的征地补偿标准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款。
那么在河南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具体的补偿办法将在下文为您介绍,请继续往下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建设有计划地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种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搬迁。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处是三门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处内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二)审批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三)对被委托拆迁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检查、指导;(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有关纠纷;(五)实施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六)对违反有关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或处罚。
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三峡门市位于河南省的最西部,他最早被人知晓是因为要修建三门峡水库,我们知道,修建水库避免不了要进行征地。
水库附近可能是农村,也可能是城镇,政府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对被征收土地者进行补偿。
那么,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三门峡市的征地补偿有两种方式,产权交换和货币补偿,将分别为您介绍,并为您带来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三门峡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三门峡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三门峡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门峡渑池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三门峡渑池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导读:三门峡渑池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4万元,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是每亩。
2、1万元,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大概是每亩0.1万元,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这得取决于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了,工作人员到时候会据实清点的,渑池县各政府要共同配合完成拆迁工作。
一、三门峡渑池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如何规定?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三政[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200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下同)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四)属地管理的原则;(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低保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低保资金。
统计、物价、审计、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建设、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落实扶助优惠政策。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三政〔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200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为加大财政拉动投资和消费力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财政补助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在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时可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条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三门峡市区(含湖滨区和开发区,下同)城镇非农业户口;(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三门峡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08年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2391元);(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五)其他条件。
第三条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核定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三)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080
8400
5年及5年以上
18000
16800
2.果树类
正常栽植
1年
棵
14
12
补偿标准均含果实补偿
2-3年
32
27
4-7年
151
126
8年及8年以上
353
294
密植
1年
棵
12
10
2-3年
24
20
4-7年
120
100
8年及8年以上
264
220
高密植
1年
棵
10
8
2-3年
18
15
4-7年96沥青Fra bibliotek面64
64
沙石路面
25
25
32.地埋线
3+1
米
38
32
电缆
普通线
13
11
33.变压器
架
7560
6300
含配套设施,不包括机井变压器。
34.水泥柱
0.1×0.1×2.5米
根
14
12
0.1×0.1×3米
19
16
35.砖柱
0.5×0.6×4米
根
227
189
0.5×0.5×2.6米
145
121
0.5×0.5×2米
24
20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七)
名称
规格
标准(元/米)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28.地埋铁管
直径6分
12
10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150元/套。
2.阀门:1寸,30元/个;2寸,50元/个;3寸,70元/个;4寸以上120元/个。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三政办[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三政办〔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下同)提出奖励扶助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扶助制度为目标,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励扶助内容(一)加大对农村独女户的奖励力度。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每户每年发放500元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
(二)提高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扶助金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三、方法步骤(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公示、信息备案五个步骤:1.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村级评议。
三门峡赔偿标准

四级 水泥 10.地 坪
16 42
10.地 坪
彩色 水泥 砖 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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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
名 称 铁栅 栏 24砖 墙 标 准 (元/㎡) 62 33 22 17 22 6 210 151 74 22 结构为砖混,水泥地坪,圈房净高在2.2-2.7米(含2.2米) 结构为砖混,水泥地坪,圈房净高在1.5-2.2米(含1.5米),1.5 米以下按三级标准补偿 结构为砖砌墙,水泥地坪,棚顶为石棉瓦或油毡顶,圈房净高在2 米以下,无地坪,每平方米降低15元 结构为土墙主体或带有部分石料或砖砌墙,简易顶 备 注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名 称 标 准 (元/㎡) 备 注
一级
525
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圈梁、柱、砖墙承重,外墙装饰 瓷砖或水刷石(有一面以上墙) 结构为砖墙承重,层层主体较高,外墙装饰瓷片或 水刷石(有一面以上墙) 结构为砖墙承重,层层主体价高,外墙为水泥抹 面或清水墙 结构为砖墙承重,层层主体较低,外墙无装饰 1.含房屋补偿、 结构为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屋层主体较高,跨 拆迁补助、安置 度较大,全部带木楼板,外墙装饰瓷砖或水刷石(有 补助、搬迁补助 一面以上墙) 、过渡费和室内 外配套设施;2. 结构为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屋层主体较高,部 铁楼梯、混泥雨 分带木楼板,外墙装饰标准一般,瓦顶 塔,按面积折半 、砖混结构四级 结构为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屋层主体较低, 补偿;3.二层砖 外墙三面砖砌体,外墙装饰标准一般,瓦顶 混平台:231元/ ㎡; 4.装饰照壁 结构为一般的砖木(石料),屋层主体较低,外墙 墙:45元/㎡;5. 室外阶梯:混凝 两面砖砌体,外装饰一般,瓦顶 土210元/㎡ 砖 石砌 63元/㎡; 结构为外墙三面土墙,有部分砖石砌墙,屋层主体 6.室外蘑菇造型 较高,房内带木楼板,瓦顶 装饰:263元/个 结构为三面土墙,有部分砖、石砌墙,房内无木楼 。 板,瓦顶 土门楼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引水工程建设用地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引水工程建设用地和地面附属物赔偿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三政办[2007]21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6
【实施日期】2007.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引水工程建设用地和地面附属物赔偿补
偿标准的通知
(三政办〔2007〕21号)
灵宝市、陕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城市引水工程建设用地和地面附属物赔偿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三门峡市城市引水工程建设用地和地面附属物赔偿补偿标准表1
三门峡市城市引水工程建设用地和地面附属物赔偿补偿标准表2。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的批复-三政文[2007]8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的批复-三政文[2007]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b924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38.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的批复
正文: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的批复
(三政文〔2007〕80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生活进行补贴的请示》(三民文〔2007〕18号)悉。
经研究,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为市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元物价补贴,发放期限为3个月,市和湖滨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按比例分别负担33.6万元和14.4万元。
请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及时将城市低保家庭物价补贴发放到位,确保城市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副食品价格上涨而降低。
此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三政[2013]51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三政[2013]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e616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e.png)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三政〔201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31日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微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对银行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适当补贴,并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的划型标准,并且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银行申请补偿的贷款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门峡银监分局负责审核银行提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并配合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