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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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1.单位缴费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注意】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有例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
第六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
(一)种类 基本社会保险的体系
(二)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1.社会保险范围广覆盖:体现了公平性和全面性
2.国家基本保险“保基本、可持续”——两级目标:克服贫困、体面生活
3.社会保险体系多层次——体面生活:鼓励补充型保险,提倡储蓄型保险
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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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13年)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 )元。 A.160 B.360 C.480 D.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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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13年)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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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一)覆盖范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种类
对象
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
(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养老办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 - 副本
案例 甲公司以FOB贸易条件进口一批玉米,与 承运人A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为保障 该批货物的安全,又与保险公司B签订了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双方约 定保险金额为102万美元。后货物在海上运 输途中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损比例为40%。 经各方的联合勘察,货物遭遇海水湿损的近 因是由于船舱盖严重腐烂,稍遇一般大浪就 导致海水的大量涌入,属于船舶不适航,承 运人不能享受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 必须承担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
例:假定甲分别与 A 、 B 、 C 三个保险人 签订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 元、6万元、15万元。现保险标的遭遇火 灾受损,损失金额为 13 万元。则 A 、 B、 C三位保险人按照上述几种分摊方法各自 承担的赔款为多少?
六、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效果 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 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在损失发生时, 应考虑造成损失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 因,将远因派出在外。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nstructive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cular Tot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补偿原则的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保障了保险关系的实现, 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 的经济补偿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 保险中盈利。 3、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4、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保险学第6章
几种特殊情况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 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 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 法时
(3)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1995年(第16条) 2003年(第17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
1、201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 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 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4年5月, 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自己受益 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 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 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 纠纷。
2、201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 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 到201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 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 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11年2月,纺织品 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 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 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 ,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 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 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 保。201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 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 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时及在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 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 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 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具体来讲,主要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订立保险合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1)不告知,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 为是不重要事项而遗漏,或不进行告知。
(2)误告,是指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申报次要
同时,应把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上述当 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其自身的一些事实情 况主动如实地向保险人申报;同时,保险人应 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费率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保人作出投保选择的事实情况作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 发生变化,或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时, 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以便保险人决定 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继续承保。
承租人的保险利益 4.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 人)对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对其顾客、观众具有保险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采用欺诈形式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并可依法向对 方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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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与条款 1.一般附加险
负责赔偿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 体险别参见教材P148。 2.特殊附加险 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险 别参见教材P149。 注意:战争险下,保险公司仅仅承保水上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 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 风险。例如战争、罢工等。
注意: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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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损失
1.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 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 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 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名词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 卖方或买方)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 向保险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 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
投保后,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若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保险人应按照其出具的保险单上的规定 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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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2.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或W.A. )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即货物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对于海上风险(包括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都承担 赔偿责任。 3.一切险 (All Risks, A.R.)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水渍险承保范围”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
(完整版)保险学原理课后题答案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什么是风险?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答: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理论中的风险,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
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害。
2.风险的分类因素有哪几种?答:按性质来分类,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按风险对象来分类,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来分类,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何区别?答:⑴概念不同。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⑵后果不同。
纯粹风险所导致的后果有两种:损害和无损害;投机风险发生的结果有三种:损害、无损害和收益。
⑶是否具有规律性。
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测算;投机风险的变化是不规则的,无规可循。
PS:纯粹风险为可保风险,投机风险为不可保风险。
4.什么是风险管理?如何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答:风险管理是指为实现一定得管理目标和策略,在全面系统及动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制定并监督实施风险管理总体方案的决策体系、方法与过程的总称。
从管理的角度: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保险原理与实务》吴小平从决策的角度: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管理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保险术语》PS:见书P9-P105.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什么?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风险管理的目标。
⑴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成本收益原则):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⑵风险管理的损害前目标:通过加强损失控制、事先安排损失融资方式及组织内部积极采取措施抑制风险等风险管理手段,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害发生的频率及损害程度,减轻经济主体对潜在损害的烦恼和忧虑,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保险学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1.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 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 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 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 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 (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 认识 • (二)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 则作为缓冲器 • (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 透
原则
•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 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除 外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若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其后发生的原 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二
•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 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 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 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 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请问此案 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 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 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 一、告知 • (一)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 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 保险人作书面的陈述。
• (二)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 1.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 • 2.有关道德风险的情况 • 3.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 • 4.有关投保本人的情况 • 5.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情况发生 变化的事实
保险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㈠告知 1.含义 2.告知的形式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安徽农业大学金融系
冯庆水
E-mail: 214130606@
保险学 Insurance
冯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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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㈡保证 1.含义 2.分类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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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 Insurance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㈡保证 1.含义 明示保证:用文字来说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 2.分类 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在与否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 保证。
安徽农业大学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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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告知
㈡保证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㈢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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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2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射幸性)决定当事
人双方都应最大诚信的。
三、如何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representation); 保证(warranty);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形:
a: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 b:误告: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 c:隐瞒:明知而故意不告知; d:欺诈: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
法律后果:
a:解除保险合同;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c: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案情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
1、告知:
又称“如实告知”。包括“狭义的告知”与 “广义的告知”。
狭义的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 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 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
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
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 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2、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 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
➢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 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
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为什么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 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况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
保险学原理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可以防止被保 险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等方式获取 不正当利益,降低道德风险。
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仅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 失进行赔偿,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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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如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所有者或承租人等。
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 体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父母为子女投保人身险 等。
在国际保险中的应用
在国际保险中,各国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 此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确认。
维护市场公平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等价赔偿,有 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竞争秩序。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增强市 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
定损赔偿
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需要根据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定 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02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或欺骗。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大竞争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防止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通过隐瞒或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 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能够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合理的赔偿,避免因被保险人无利益关系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 况发生。
保险原理(第6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
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 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 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
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
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 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即《保险法》第12条
意义:
1.防止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
3.限制赔偿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讨论题
1.一外地游客到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 险费为电视塔保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2个月。租房 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租户为此以所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保? 又若保险公司承保,而租期10个月时租户提前退 房。退房后刚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向 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 合同关系人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 知识产权人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配偶 本人 亲属 抚养关系人、赡养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4.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 ①投保时,必须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 • ②出险时,必须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索赔。
二、保险利益原则
• ③保单不能随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未经 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
• ④海上货运险中,投保人投保时可不具备保险 利益,但在出险时要具备保险利益。且保单可 以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四)代位求偿(权益转让)原则
3.代位求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 的过失行为
母;c.与其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d.其他人经被 保险人本人同意,也可视作有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1.概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只 能达到相当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防止被保险人得到不当得利。
2.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 ⑤人身保险中,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 出险时即使保险利益已丧失,保单仍有效。
• 5.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
①限制赔款限度; ②防止赌博保险行为 ; ③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6.各险种的保险利益: ①财产险:投保人对其所有的、经营的、保管
的、租赁的、受押的等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②人身险:投保人对a.本人;b.配偶、子女、父
三、损失补偿原则
• 5.补偿原则的例外 • (1)人身保险 • (2)定值保险 • (3)重置价值保险 • (4)通融赔付
四、代位求偿(权益转让)原则
1.概念:当财产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 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有权取 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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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即客观上是已经确定、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的标的所 具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
根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 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 利润和租金等。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 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 故进行索赔时,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 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 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所规 定的,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 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利益,都可以投保责 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可保利 益也不同。 ⑴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 剧院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 上的过失及其它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
⒊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其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负有经 济责任,则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有可保 利益。如店主对住客的行李,修理人对委托者的财务须承担法 律责任,所以保管人或受托人对这些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⒋由于合同关系,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具 有可保利益。如租房合同中订明,承租人在承租前一次性缴付 房租,如果房屋毁损,租金不予退还。这样,承租人对可能发 生的房屋火灾造成的租金损失具有可保利益。 ⒌合法的、预期利益有可保利益。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 的运费有可保利益。又如当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招致损失以后, 由于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等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受到 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继续支付的费用损失,仅在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预期的利润和其他费用有保险利益。利 润保险在外国很普遍。利润保险是以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保单 为基础加保的一种保险,不能单独投保。
有可保利益。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和同意相结 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 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争得被保险人同 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 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 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⑴本人;⑵配偶、子女、父母;⑶前项以外与投保 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 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 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限制赔偿程度
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可保利益 转移给受让人。它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因其转移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⒈继承。在财产保险方面,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外,可保利益原则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也即保险合 同仍为继承人的可保利益继续存在。但在人身保险方面则不同, 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并不存在 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如属其它人身保险合同或因非保险事故导 致的死亡,保险合同也因保险标的的消失而终止,同样不存在可 保利益的转移问题。但是,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 是同一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属投保人专有,如因亲属关系、 抚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等,可保利益不得转移;如果对被保险人 的利益并非属投保人所专有,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 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 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 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 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本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 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对保险 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⒈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可保利益。包括着一财 产为个人所有和与他人共有这两种情况,财产共同所 有人的可保利益仅限于每一所有人对其财产所有的份 额。 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质押的财产的债 权有可保利益。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的财 产,在形态上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仅当抵押权人在其 债务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卖,并 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抵押财产 具有可保利益。同理,质押权人对质押的财产具有可 保利益。因此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可将抵押或质押的 财产投保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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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性质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是保险经纪关系成立的前提;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利益丝毫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易使 某些怀有不良动机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纵容保险事故的发生, 以谋取赔偿。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 利益,参加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即使保 险事故发生了,也只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 有额外获利。因此,可保利益原则可有效防止 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可保利益为前提,因 此,对可保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的利益关系并不都可作为可保利益,可保利 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 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 所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利益。这种合法性体现 在: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 保险标的关系的合法性。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备合法的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 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 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 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因为保险保障 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的,因此,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要能用货币来计量, 否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
保险不是赌博,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 为标的来保险,那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大约在中古世 纪,英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赌博保险。当时有人以其毫 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只为标的进行保险,这种保险就 是赌博。17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禁止赌博性质的保 险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对保险 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从而有效的 防止了赌博性质保险行为的发生。
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经 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补偿应以可保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 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 益的金额。如果不坚持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可保利 益为准的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因较少的损失而 获得较大的赔偿金额,对超过可保利益部分,同 样会导致道德风险。所以,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 止通过保险取得原来没有的利益。 保险赔偿(给付)额≤保险金额≤可保利益额≤标 的物实际价值(仅对财产保险而言) 保险赔偿(给付)额≤实际损失额(仅对价值补 偿性保险而言)
⑵产品责任险: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 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造成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具有可保利益。
⑶职业责任险:各类专业人员因各种工作上的疏 忽或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的具有可保 利益。
⑷雇主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 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 应承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责任的具有可 保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 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 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 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力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 义务人的信用存在可保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履 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信用怀疑而 存在可保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 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可保利益, 可投保保证保险。其它如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可保利 益;制造厂商对销售商店信用具有可保利益;业主对承 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具有可保利益。
债权债务关系等。雇用关系体现出来的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 具有的可保利益使得企业或雇主可以以投保人身份为雇员订 立人身保险合同。债务人的生死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 影响,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债务人对债 权人却不具有可保利益。当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 以所欠债务为限。另外,合伙人对其它合伙人、财产所有人 对财产管理人等也因其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前者对后者具 有可保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法律,因 为各国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判 例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 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大陆 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