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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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

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

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医疗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作医疗制度也在不断进步,通过制定灵活多样、科学且符合地方实际的补偿方案,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以下是几个相关的补偿方案,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合作医疗参保人群。

一、基础补偿方案基础补偿方案是指在基础版合作医疗下,居民发生医疗费用时各级医保基金给予支付的比例。

这个方案适用于那些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他们可以享受到政府的基本医保保障,同时也不需要额外缴纳费用。

通常,一般的疾病治疗都可以在基础补偿方案下得到报销,比如感冒、胃病等。

二、大病补偿方案大病补偿方案则适用于那些患有某些罕见疾病或慢性病的患者。

这些疾病的治疗通常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支出。

此时,通过大病补偿方案可以让这些患者享受到更好的医保保障,该方案的报销比例通常会高于基础补偿方案。

三、特殊补偿方案特殊补偿方案是适用于那些牵涉到特殊事项或特殊疾病的患者。

比如,针对一些需要采用比较复杂或新颖的治疗方式的疾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能无法满足该疾病的治疗需求,此时需要将患者转至大医院进行治疗。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特殊补偿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让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享受到更好的医保保障。

四、跨省补偿方案跨省补偿方案适用于那些因工作、探亲等原因而跨越省市进行治疗的患者。

这个方案可以让患者在异地就医时享受到与当地医保制度相等的医疗支付。

此外,对于一些远离大城市的偏远地区,跨省、异地就医的市民几乎是“家常便饭”,而政府实施跨省补偿方案也有助于这些人们的身体健康。

上述四个补偿方案是目前比较典型的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各级医保基金通过设置不同的补偿方案,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加精准、全面的医疗保障。

通常,基础补偿方案下的疾病治疗非常宽泛,而大病、特殊补偿方案更有针对性,可以有效地应对复杂疾病和治疗。

此外,跨省补偿方案则解决了患者异地就医时面临的医保支付问题,让广大患者在外地就医时也能享受到合理的医保支付。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引言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农合)是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实施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合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相关解析和探讨。

1.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概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指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实行统一补偿标准的方案。

通过统筹补偿,旨在保障农民合理的医疗开支,使其不因经济原因而影响就医需求。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

2.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内容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补偿范围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补偿范围涵盖了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的补偿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资源、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2.2 补偿标准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农民的经济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其合理医疗支出,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的补偿比例的制定。

2.3 补偿方式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先付后报销等形式。

补偿方式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以提高农民医疗费用的及时报销率和方便性。

3. 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优势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相对于传统的农合医保制度,具有以下优势:3.1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通过统筹补偿方案,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统一补偿标准可避免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2 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将农民的医疗费用纳入统一补偿范围,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

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和优化补偿方式,可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2012年新农合政策作者:党政办日期:2011-09-17 22:58:13.0 浏览次数:26006 次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调整后的补偿政策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2012年每人筹资50元。

二、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门诊统筹(含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三、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2011年个人门诊补偿封顶线由45元提高到60元。

2012门诊补偿每人每年提高到70元。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仍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当年有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原则。

(二)住院补偿标准1、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首次补偿6.5万元,二次补偿3.5万元不变)。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70%。

4、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40%提高到50%。

5、县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10%提高到15%。

四、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为发挥降消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将两项资金捆绑使用。

对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如有产后大出血和严重并发症的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平产定额标准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定额900元,定额补助900元,实行免费接生。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定额1200元,定额补助1100元,个人自负100元;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1700元,定额补助1600元,个人自负100元。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完善住院补偿规定
1、合理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100
90
县级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豫卫农卫[2011]21号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宫颈癌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要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4、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二篇)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二篇)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根据《___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省政府___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___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___版)___》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___%;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___年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___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___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

___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___元。

(三)确定盈利率。

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执行___%。

三、基金管理(一)基金用途。

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

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每季度首月___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情况。

(三)基金拨付。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人均筹资标准___元___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收入账户。

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___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的1/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一、前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合作医疗是一项对农村群众普遍实施的医疗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农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为此,本文将提出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农村合作医疗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补偿比例过低。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中,补偿比例较低,难以满足农村群众的需求。

在高额医疗费用面前,农村群众仍然承担着较高的经济压力。

2. 报销流程复杂。

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流程复杂,需要进行多次的审核和报销,耗时长、效率低。

这给农村群众就医带来不便。

3. 医保基金缺口问题。

由于农村群众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基金也面临着压力。

医保基金缺口的存在,使得补偿能力受到限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提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以提高农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具体方案如下:1. 提高补偿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提高补偿比例,确保农村群众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补偿比例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医疗项目进行调整,力求能够覆盖大部分农村群众的医疗费用。

2. 简化报销流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简化报销流程,将多次的审核和报销合并为一次,提高报销效率。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的报销系统,方便农村群众进行报销操作。

3. 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

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村群众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

4. 加强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医疗机构筹资等方式增加医保基金的来源,同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四、方案的实施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政府领导和指导。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一、门诊补偿政策1、农民个人家庭账户人均40元。

门诊统筹人均15元,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80元,可在家庭成员间调剂使用。

2、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律免收一般诊疗费。

非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豫政办[xx]80号文件)。

一般诊疗费工程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所必须的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和药事效劳等工程费用。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卫生机构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床位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住院补偿政策(一)根本补偿政策 1.市内住院就医补偿政策2.市外住院就医补偿政策3.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根底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根底上降低100元。

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4.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效劳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局部,补偿比例提高5%。

5.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限价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6.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将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保底补偿。

7.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局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局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局部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

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2‟1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为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政策的变化,确保完成2012年度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5%左右的医改任务,经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从2012年起,国家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为适应筹资政策的变化,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测算和研究,决定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1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1‟6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住院补偿(一)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级100元,县(市、区)级300元,县外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其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对应比例进行补偿。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6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县外住院实行最低补偿参合农民按规定办理了县外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在县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当报销补偿金额小于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时,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进行最低补偿。

二、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一)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等15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参合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7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156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11.14【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5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已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毕节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试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合并简称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建立全区一体、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体系,稳步提高筹资水平,增强保障能力,缩小县(市、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补偿差距,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均等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城乡居民受益水平,不断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实现参保患者就医全区“一卡通”,推动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全区范围内住院即时即报;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一个年度内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基层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制定本方案的目标是: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机制,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风险。

三、补偿范围:1. 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特殊疾病费用等各种医疗费用,具体费用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补偿范围内的费用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承担,个人按一定比例自付。

四、补偿标准:1. 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补偿限额: 每人每年的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补偿流程:1. 申请报销: 农村居民在就医后,将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提交给所在村委会/农合组织。

2. 审核报销: 所在村委会/农合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费用和个人支付情况,并进行补偿金额的计算。

3. 补偿支付: 补偿金额由村委会/农合组织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途径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六、补偿机制建设:1. 医疗费用监管机制: 各级农合组织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确保费用的真实合理。

2. 建立医疗费用信息化管理系统: 各级农合组织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的电子化管理、审核和支付,提高工作效率。

3.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措机制: 各地要科学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措标准,确保基金的稳定充足,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4. 宣传和培训: 各级农合组织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医保知识水平。

七、监督管理: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负责,建立监督机制。

2.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媒体和公众对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文一、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农村居民的重要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升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农民看病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所引发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偿方案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1.不同地区之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行政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医疗资源的差异化配置,导致有些地区的农村居民享受到了较好的医疗资源,而另一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则面临较大的医疗问题。

2.医疗费用高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费用也随之上涨。

许多农村居民不堪重负,不敢及时就医,或是为了节省费用而选择基层医疗机构,这对于健康问题的治疗和预防都是不利的。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不高在一些地区,农村居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导致参保率不高。

而且,一些地区对于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缺乏对农村居民的全面解释,因此很多人对合作医疗的优势和保障范围并不完全了解。

三、补偿方案设计1.建立统一的基金筹集机制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在统一的框架下,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建立不同的基金筹集机制,确保各地区基金的平稳运行。

可以考虑结合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增加基金的筹集数量,以及鼓励社会各界的捐助和公益慈善机构的参与。

2.差别化的区域医疗补偿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医疗资源差别,可以制定差别化的区域医疗补偿标准。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而在经济相对较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提高参保率。

3.提供全程即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服务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就医,可以建立全程即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服务。

农村居民在医疗机构就医时,不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可以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医院与保险机构建立电子联网平台,实现费用报销的即时到账,让农村居民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补偿服务。

合作医疗简报

合作医疗简报

青阳乡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会议2011年8月20日,青阳乡召开了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会议,青阳乡人力资源保障所负责人李先富就2012年新型合作医疗费用收缴和参合进行了培训,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

会议上李先富传达了县委书记赵贡桥的讲话精神,并且指出要在12月份之前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完成,各乡镇要加大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力度,让老百姓能够放心就医。

在会上,青阳乡副乡长杨通江做了主题报告,会议传达了石阡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

四年来,全乡上下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为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止2011年8月底,共补偿152人次,补偿金额3.2 万元。

会议还要求,各村支书和主任要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2012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严格操作,规范筹资程序;合力推进,强化工作保障;力争在提高参合率上取得新突破。

同时,还要不断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重点是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实现管理规范化;强化医疗机构监管,提高农民受益度;创优基本医疗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最后,青阳乡党委副书记、青阳乡人民政府乡长张鹏在会上强调:一是要在认识上进一步深化。

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直部门和各村支书、主任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作为本乡镇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认识,亲自安排。

二是措施上要进一步强化。

“细节决定成败,答案就在现场”,新农合协议筹资工作要顺利开展,首先要求各村支书和合管站等部门单位,多下乡走访,与老百姓多沟通。

三是责任上要进一步细化。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细化责任,领导要组织好各村新农合筹资负责人,各村支书和各组组长要积极配合筹资工作人员开展的筹资工作;乡财政所要做好参合资金的管理,各位新农合筹资者要认真做好协议、委托书和筹资相关数据的准备工作;乡文化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农村信用联社要及时完成代收代缴工作;各村委会和筹资者作为筹资工作的主体,要确保辖区内新农合参合率达到目标任务;合管站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基金管理、信息反馈等工作。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第一部分:绪论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NRCMS)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和报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我们制定了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二部分:方案目标1. 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

通过增加补偿比例和范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率,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

2. 完善农村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农村居民能够在家门口享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3.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促进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三部分:方案内容1. 提高补偿比例和范围。

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提高基本保险金额,扩大补偿范围,包括药品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

同时,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

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和设备设施。

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支持,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营能力。

3. 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

开展普及性健康知识讲座和培训,提供预防保健指导。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健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部分:方案实施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确保补偿资金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完善管理机制。

2012新农合医疗政策精华版

2012新农合医疗政策精华版

2012年新农合医疗政策
1、2012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4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90元。

2、2012年新农合补偿方案
3、新农合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补偿款=(住院总费用-不可报销费用-起付线)×补偿比
不可报销费用包括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诊疗项目
4、新农合封顶线
2012年新农合封顶线为每名参合农民每年8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二次补偿),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病种住院费用和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另行计算。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晋卫农[2009]22号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晋卫农[2009]22号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晋卫农〔2009〕22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筹资标准从2010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人均100元提高到150元。

即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原则上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30︰15︰15元承担补助,其中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县(市、区)按24︰15︰21元承担补助;国定贫困县按照36︰15︰9元承担补助。

二、推行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在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双统筹补偿模式。

2010年各市实行门诊统筹补偿的县(市、区)应达到50%以上,鼓励以市为单位开展门诊统筹;2011年,全省统一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双统筹补偿模式。

三、合理分配基金用途(一)门诊基金1.2010年仍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模式的县(市、区),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仍按个人筹资额的60%提取。

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自付费用,也可用于开展健康体检,但不能用于抵顶下年度个人缴费。

2.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地区,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为统筹基金的20-30%。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 00元提高到240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2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2013年起,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

二、调整基金分配比例当年可支配的新农合基金包括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其中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0%-3 0%分配,用于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费用支出。

(二)住院统筹基金:除门诊统筹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外,其他基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

(三)风险基金:年末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10%后不再提取。

风险基金是指统筹地区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

动用风险基金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一)提高门诊统筹基金保障水平。

1、普通门诊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

按照《关于规范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1〕13号)要求,认真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的测算和执行工作,按规定将一般诊疗费采用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加强村卫生室定点管理,确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已于近日出台。

与2011年相比,新政策在人均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线、重大疾病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提升和调整。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12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

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

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

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11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12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

住院补偿线从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

与2011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

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1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3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3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皖卫农[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3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现将《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2月21日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3版)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及省发改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在广泛征求新农合统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2012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原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筹集,原则上按照每年度每参合人口15元的标准(具体标准通过招标确定)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2013年度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切块列支。

二、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政策性亏损部分,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分别承担70%、30%;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三、资金用途及合规费用范围(一)资金用途:1.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2.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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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文件精神,根据2012年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风景区2011年制度运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让参保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保居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只能用于参保居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配: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统筹基金。

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

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

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管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

4、住院统筹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

四、实施范围凡具有风景区户籍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鼓励家长提前为参保年度出生的孩子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五、筹资标准参保居民个人缴费50元,中央、省级、本级财政配套240元。

六、补偿模式采取住院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七、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及起付线的设定(一)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及在乡镇执业的未实行药品零差率、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医疗机构。

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

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

(二)起付线的设定。

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取本方案下发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值)。

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

计算公式如下: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

其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医疗机构的X%分别为13%、12%、11%、10%,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

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0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100元、400元、500元、700元设置其起付线。

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700元。

八、补偿办法(一)补偿范围1、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

包括:《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中综合医疗服务类一般医疗服务中床位费、一般检查治疗费用;医技诊疗类限制外的费用;临床诊疗类限制外的费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限制外的项目费用;住院期间使用的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中药饮片部分限制外的药品费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2、慢性病医疗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

2012年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胰腺炎。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取得慢性病补偿资格的参保居民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慢性病规定审核补偿,同时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规定审核补偿。

3、住院分娩费用。

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偿。

(二)不予补偿范围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费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2、工伤、交通事故、计划生育手术、性病、打架斗殴、自残、自杀、犯罪行为、酒精中毒、酒后闹事、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损伤所致医疗费用。

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基金不予补偿。

3、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相对疾病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发生赔偿或补偿患者的医疗费用。

5、《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除床位费之外的费用、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费用;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80%以外的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80%以外的、进口材料60%以外的费用;省农合办规定的不可报销材料。

临床诊疗类临床各系统诊疗项目中非精神病人精神心理卫生和美容、正畸、验光配镜、义齿、义眼、义颌、义耳、义鼻的检查治疗费用,手术治疗项目中美容、正畸、整形、变性、口腔种植手术及材料费用,手术治疗项目中手术、麻醉延时和加收费用,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中除牵引之外的费用。

6、超出《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外的费用。

7、在药品经营单位自行购买的药品。

8、就医交通、陪伴、伙食、洗理费用。

9、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补偿时间参保居民足额交纳参保费用后,凭年度有效期内的《就诊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2012年参保居民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补偿。

2012年度省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31日。

(四)补偿标准㈠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慢性病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以户为单位直接按50%的比例补偿,每户年补偿限额以人均50元的标准核定。

设定每日门诊补偿次数限额和次补偿限额,每日门诊补偿次数限额为2次/天,次补偿限额为20元/次(含一般诊疗费补偿额)。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和《九华山风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常见慢性病门诊分病种设定最高补偿限额(另行规定)。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实行定期累计结报。

同时参照住院补偿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的慢性病最高补偿限额累加不得超过30万元。

㈡住院补偿。

⑴住院补偿设起付线(数据如下):全年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起付线。

⑵住院费用补偿比例:⑶住院补偿的说明:1、参保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

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10%。

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相比,如达不到5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Y%,则按住院总费用×Y%(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不含Ⅴ类医疗机构)。

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

3、意外伤害住院补偿(需公示、不实行即时结报)。

⑴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就诊卡》、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⑵经办机构应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现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补偿者居住地、打工地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

⑶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不予补偿。

⑷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⑸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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