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引言:大同市地理环境复杂,山地、平原、河流等各类地貌类型交错分布。
河流是城市主要水源及生态系统,也是城市重要的交通运输媒介。
然而,由于城市快速发展,生产生活废水、雨水污染、垃圾围堵水流等问题严重,河道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对大同市河道的全面管理,制定《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将约束城市各界爱护河流、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河流交通等方面行为,也将约束不良行为的产生,保障公民合法利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流包括内陆河、河源水系、水库、河道、溪流、水工建筑等水体地貌,归市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执行以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寻求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以利于长久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执行全过程管理原则,加强与国土、城乡规划、环境、水利等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实现整体水环境管理。
第二章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城市各级政府为保障市民生态环境,加强河流生态保护,按规划在城市地区以外建设生态保护区,加强水资源保护。
第六条:河流水质达国家二类及以上水质标准为保护性水流,享有全市河流保护权限。
第七条:禁止非法建筑、临时性生活区污水直接排入河流中,减少灾害次数。
第八条:保护并发展珍稀生态资源,鼓励河道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利用,以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
第三章河流保洁治理第九条:设立河道保洁治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河流上下游的垃圾和卫生情况。
第十条:禁止将制造企业生产废弃物、大量建筑垃圾等随意倾倒,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减少不良倾倒情况,确保河流不受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的干扰。
第十一条:发动志愿者投入大同市河道保护行动,宣传生态环保理念,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参与市民对河道的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河道交通及水利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加强河道交通安全管理,疏导渡口等设施,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风险大、影响范围广的风险项目,需安排相应的安全措施,多渠道提高安全、可靠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办河湖〔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1〕132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水利部党组巡视整改“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等要求,扎实做好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各项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30日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水利部党组巡视整改“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等要求,完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强化落实河湖长制,以长江、黄河等重要江河流域为重点,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扎实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努力打造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抓好“一个关键”——强化河湖长制1.制定河长湖长履职规范。
提请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进一步促进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
2.加强河湖长制监督检查。
按程序报批后,联合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580号)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580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58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27433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27433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27433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2743395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274339550120【处罚日期】2022.02.1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王钱钦【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2:38处罚名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580号书文号被处罚王钱钦对象处罚结果经查明,2021年12月9日20时左右,王钱钦组织并安排船只在桐乡市乌镇镇九里松桥南150米金牛塘东侧河岸边将垃圾(废弃泥土)倾倒至河岸上,经查,金牛塘属于县级河道管理范围:两岸之间水域、沙洲(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无护岸的河道为岸坡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10m的区域。
该垃圾(废弃泥土)倾倒的地点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该渣土倾倒的地点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认定王钱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弃泥土)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五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倾倒的垃圾(废弃泥土)清除干净,并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办政法〔2021〕98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1〕9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党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现将《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8日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部党组“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黄河立法为重点,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大力加强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纵深推进水利“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加强水利普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政策研究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重点领域水法规制度建设1.抓好黄河立法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起草工作牵头部门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全力推进黄河立法起草工作,确保2021年6月底前形成法律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
2.推动地下水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尽早颁布实施。
积极推进《地下水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立法协调和审查审议工作,力争尽早颁布实施,并做好宣传贯彻相关工作。
3.统筹推进其他重点立法项目。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工作,尽早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9•【文号】办政法〔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办政法〔2021〕110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的要求,根据《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具体参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监督分工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统一部署,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发展研究中心做好执法数据查询、网上测试等有关保障工作。
2021年,各流域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省份及单位安排如下:(一)长江委: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及长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二)黄委:山西、陕西、西藏、青海、新疆以及黄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三)淮委:河南、宁夏及淮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四)海委:北京、天津、河北及海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五)珠江委:广东、广西、海南、甘肃以及珠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六)松辽委:山东、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以及松辽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七)太湖局:浙江、福建、辽宁以及太湖局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1年)-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1年)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与抗旱需要,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等)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发布时间:2021-12-30T06:54:53.46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4期作者:罗玉凤[导读] 划界是指划定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确权是指对管理范围的土地进行使用权证的申领。
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界是河道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河道的基本条件。
本文通过柳州市柳江区北之江河道管理现状分析,阐述了河管理范围划界的必要性,提出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思路,理清了在划定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罗玉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柳州 545005摘要:划界是指划定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确权是指对管理范围的土地进行使用权证的申领。
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界是河道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河道的基本条件。
本文通过柳州市柳江区北之江河道管理现状分析,阐述了河管理范围划界的必要性,提出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思路,理清了在划定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河道管理;范围界定;重难点分析前言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通过开展河道划界工作,对推进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监管有效的河道资源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涉河建设和开发项目增多,人居及“六乱”(乱采乱挖、乱占乱建、乱倒乱种等)行为挤占河道行洪空间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部分河道成了纳污通道或场所,河道开发利用与监护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贯彻落实相关水法律法规,消除防汛安全隐患,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充分发挥城市范围内河道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柳州市柳江区北之江河道划定工作,依法管理河道,是加强河道保护的重要任务。
1江河湖库现状1.1流域概况北之江发源于柳州市柳江区西部土博乡黄甘村西200m,河流位于东经109°03′~109°11′,北纬24°16′~23°44′。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道路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道路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同政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道路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交通局组织制订的《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六日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道路运输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
通过一年的全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运输业(包括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货运企业、维修企业、驾培企业和运输站场等)和运输车辆、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道路运输秩序及公路交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道路运输及公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DB44-T1661-202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高清现行)
2 一般要求
本章节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分原则,明确了各类型河道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管理要求,为后续具体技术要求的执行奠定了基础。通过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审查流程,确保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保护了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范围划分
依据洪水位等因素划定河道管理控制线,管控区域涉及河道、两岸及其他相关地带
4.3 附录B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验收表
1
项目基本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等
2
选址符合性
检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要求
3
技术指标
验收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4
防洪安全
确保不影响河道防洪能力
5
生态环保
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附录B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验收表格,内容覆盖了项目基本信息、选址符合性、技术指标、防洪安全和生态环保等各方面。通过对照设计要求和规程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并最大限度保护了河道及其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
1
坚持生态优先
设计方案应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为出发点
2
体现防洪安全
确保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构筑物无不利影响
3
满足功能需求
设计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是关键环节,需要充分考虑生态保护、防洪安全和功能需求等多方面因素。设计方案应以维护河道健康生态为首要原则,同时确保不会影响河道的防洪能力,并满足建设项目的具体使用要求。通过这种全面协调的设计,确保了建设活动与河道管理目标的统一。
4 附则
2
实施与监督
确保该技术规程得到有效执行,并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控。
2
附录文件
提供针对项目审查和验收的具体表格,便于实际应用。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汛与清障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
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021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自查报告
2021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自查报告根据《关于印发<XX市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区逐条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对2021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具体报告如下:一、概述今年汛期(5月-9月),我区总体降水偏多,累计降雨量达到XXmm,无旱情,其中5月雨水偏少,6月、7月降水最多,2个月间累计降雨天数XX天,累计降雨量达XXmm,占汛期降雨总量的XX%,单日最大降雨量XXml,8月、9月降雨偏少,以晴天为主。
7月20日-8月20日期间,由于连降大暴雨,加之受XX上游来水影响,XX水位超设防水位XX天,超警戒水位XX天,最高水位达到XX米,超警戒水位XX米,低于保证水位(XX米)XX米。
南塘水库由于受去年旱情影响,最高水位XX米,低于汛限水位XX米(汛限水位XX米),XX水库由于库容较小,最高水位XX米,高于汛限水位XX米(汛限水位XX米),低于设计洪水位XX米(设计洪水位XX米),超汛限水位运行累计X天。
二、目标完成情况2021年全区用水总量为XX亿m3,地区生产总值现价XX亿元,万元GDP用水量为XXm3/万元,较2015年的XXm3/万元降幅为XX%,大于“十三五”末控制目标要求的降幅XX%。
2021年工业增加值完成XX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增加值为XX亿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XXm3/万元,比2015年下降XX%,降幅大于“十三五”末控制目标值XX%。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XX。
(一)用水总量2021年XX市水利局下达我区取水总量计划为XX亿m3,全区实际取水总量XX亿m3,其中:农业用水XX亿m3,工业用水XX 亿m3,生活用水XX亿m3,生态环境补水XX亿m3。
(二)用水效率1.万元GDP用水量:2021年全区生产总值XX亿元(按2015年不变价折算),万元GDP用水量为XXm3/万元,比2015年下降XX%。
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个人总结
2021年河湖管理工作个人总结2021年一季度,我市在完成四级河长制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湖长制工作体系,河湖管理和保护成效显著。
一是完成2021年度河湖长制考核工作。
2021年12月,各县(市、区)开展了自评,2021年1月市河长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考核方案,在各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了现场抽查。
2021年3月,市河长办汇总了市级河长相关成员单位考核结果,完成了工作成效考核工作。
二是完善治水管水机制。
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
市交通、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了码头堆场、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打击非法采砂、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推动河湖长制深入开展。
各地结合实际,创新了河长制管护方式。
其中,阜南县、颖泉区建立了河长制智慧信息系统;颍东区设立检察院驻区河长办检察联络站;界首市、颍州区率先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
部分地区结合脱贫攻坚,积极聘用贫困人口为河道保洁员、管护员。
三是河湖管护成效初显。
实施综合治水项目,突出抓好防洪保安、安全供水、污水治理三大工程建设,实施项目116个,总投资469.41亿元。
加快阜城黑臭水体整治,19条黑臭水体已达到“初见成效”目标。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投资1.3亿元实施黑茨河水系连通工程,拦蓄污水,保障茨淮新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实施样板河流工程,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全市已打造样板河湖240多条(段),累计河道长度约720公里。
加强湿地建设。
投入16.3亿元实施了太和沙颖河、颍州西湖等湿地公园退耕还湿工程。
全市已建成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4处国家和省、市级湿地公园,规划面积达4.7万公顷。
加强河湖生态建设。
开展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对河流进行生态护坡、绿化,累计投入4.3亿元,打造示范段81公里、河流绿化提升459公里,绿化面积3.5万亩。
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
结合河湖保护,全市共建设水利风景区5处,其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2处,为市民休闲游玩提供了美丽的河湖水景观。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25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312734410000【处罚日期】2022.04.20【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赵奇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16处罚名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2号书文号被处罚赵奇峰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1月10日,诸暨市水利局向我局移送(移送字[2022]第001号)案件线索移送函。
2021年11月23日,诸暨市水利局对位于诸暨市******街道***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诸暨市***街道***村民赵奇峰于2021年6月起在***诸暨市***街道***村段滩地内堆放砂石物料八千方。
市水利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当事人赵奇峰下发《诸暨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清理完毕。
2022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街道***村段滩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赵奇峰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该处堆放的砂石物料。
2022年2月28日,经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赵奇峰在***诸暨市***街道***村段滩地内堆放的砂石物料进行测算,该处砂石物料总占地面积为4143.50平方米,总堆方量为9947.95立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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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的管理,才能发挥河道的积极作用。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大同市的河道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
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区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有关的河道管理工作。
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划定的河段实行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六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河道综合治理与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务监理制。
口泉河、十里河、御河及其支沟,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淤泥河、万泉河、饮马河、圈子河、甘河及其支沟,由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实行区域责任制的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承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八条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要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反映情况;
(三)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通讯畅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
(四)管理河道砂、土资源,按照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
(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
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一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
第十二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
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四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三条有堤防的河段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5米之内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四条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
第十五条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第十六条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
(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八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
第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市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蓄洪、分洪和滞洪命令的执行。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河道堤防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
区财政负担,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排涝工程,其修建、维护、加固、岁修费用,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承担。
专为保护某一企业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或清淤,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市、区政府应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市、区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的,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并处警告和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恢复原状外,并处警告和219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和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的,除缴纳排污费外,还须承担治理、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五)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清理外,处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的,除责令其补救、恢复原状外,处2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1元以上、219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堵放物料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外,处5元以上,219元以下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