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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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引言:大同市地理环境复杂,山地、平原、河流等各类地貌类型交错分布。

河流是城市主要水源及生态系统,也是城市重要的交通运输媒介。

然而,由于城市快速发展,生产生活废水、雨水污染、垃圾围堵水流等问题严重,河道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对大同市河道的全面管理,制定《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将约束城市各界爱护河流、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河流交通等方面行为,也将约束不良行为的产生,保障公民合法利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流包括内陆河、河源水系、水库、河道、溪流、水工建筑等水体地貌,归市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执行以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寻求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以利于长久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执行全过程管理原则,加强与国土、城乡规划、环境、水利等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实现整体水环境管理。

第二章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城市各级政府为保障市民生态环境,加强河流生态保护,按规划在城市地区以外建设生态保护区,加强水资源保护。

第六条:河流水质达国家二类及以上水质标准为保护性水流,享有全市河流保护权限。

第七条:禁止非法建筑、临时性生活区污水直接排入河流中,减少灾害次数。

第八条:保护并发展珍稀生态资源,鼓励河道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利用,以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

第三章河流保洁治理第九条:设立河道保洁治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河流上下游的垃圾和卫生情况。

第十条:禁止将制造企业生产废弃物、大量建筑垃圾等随意倾倒,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减少不良倾倒情况,确保河流不受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的干扰。

第十一条:发动志愿者投入大同市河道保护行动,宣传生态环保理念,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参与市民对河道的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河道交通及水利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加强河道交通安全管理,疏导渡口等设施,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风险大、影响范围广的风险项目,需安排相应的安全措施,多渠道提高安全、可靠性。

御河大同城区段河道治理模型试验研究

御河大同城区段河道治理模型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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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Βιβλιοθήκη : 自尚平 ) [ ] 王建 华, 1 曹文权, 张子英 . 户采 暖计 量 的现状与 自主 创新 分
[ ] : 供 热 ,0 8 3 :5 1. J. 域 区 2 0 ( )1- 7
第一作 者简 介 : 刘 刚 , ,9 6年 1月生 ,9 6年 毕业 于 男 17 19
析 , 出 了合 理 的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 工程 实践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 提 对
关键词: 河道 治理 模 型 ; 理 模 型 试 验 ; 物 工程 设 计 方 案 中 图分 类号 : V 5 T 8 文献 标 识 码 : A
1 工程 概述
御河是 海河 流域永 定河 水 系桑 十河 的一级 支 流 ,干流 长
所设 计的模 型水深较小 ( 不能满 足模型最小水 深 )将 引起一 系 , 列 问题 ,产生 不能忽视的缩尺效应 ,直接影 响试验成果 的可靠 性 , 因此 取 变 态模 型进 行 试 验 研 究 ,取 其 模 型 几 何 变率 e l0 =2/ 6 = 。据此可得 A= ^ 7 4 , A L = .9 , 型中除橡 胶 02 A ; . 6 A 1 9 模 7 3 坝底板 、 消力池等混凝土建筑物采用 塑料 板制作 , 桥墩井柱. } H钢 筋外 , 他部分均采用水泥砂浆抹 面, 其 巾隔墙及 两岸防洪堤采朋 预制水泥板 砌成。为了满足阻力相 似要求 , 河道及上下游治理段 进行了加糙处理。橡胶坝 、 跌水 按 A = 0的正态模型制 作 , 6 以 便解决建筑物下 游消能问题 。 模型范嗣取桩号 o o0 5 2 5的河道 治理段 ,另外在有效 + o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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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水资源问题及管理刍议

大同市水资源问题及管理刍议

[ 摘要 ] 分析 了当前大同市在 水资源开发 、 用和管理上存在 的诸 多问题 和矛盾 , 出了必须贯彻“ 学规 划 、 利 提 科 合理开发 、 综合利用 、 强管理 、 效保 护” 加 有 的原则 , 不断加强水资 源全 面管理 工作 , 最终 实现安全 用水、 高效 用水和可持续用水 目标 。
[ 关键词 ] 水资源 ; ; 管理 制度 ; 配置
[ 中图分类 ̄ ] V 1 . -T 2 3 4 [ 文献标识码 ] c [ 文章编号 ]0 4 7 4 (0 7 0 - 0 9 0 10 - 0 2 20 )1 0 1- 2
大同市地处 内陆黄土高原 ,属半干旱气候 区, 水 资源短缺 , 且地 区分布不均 , 降雨年内年际变化大 。 全 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 1.亿 m , 占有量 40 3 9 人均 6 , m
“ 颈 ” 瓶 。
l 大 同市水 资源 问题
11 供 需 矛盾 突 出 .
近 l 0年来 ,大 同市 区工 业及 生 活 污水 年 均排 放
量约 0 亿 m ,其 中绝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 . 7 道 , 仅直 接污 染 了地表 水 , 间接 污染 了地 下 水 。 不 也 据 水质监测资料 , 区御河 、 市 口泉河 、 十里河的主要河段 全部被污染 , 基本失去使用功能 , 部分地 区浅 中层地 下水质恶化 , 已不宜饮用。同时采煤对水资源造成严 重污染 和破坏 , 作为国家的能源重化工基地 , 同市 大 多年来对煤矿高强度开采造成矿 区大面积地表裂缝 、
1 水 污染严 重 . 3
只相当于全 国人均水平的 11。最近开展的“ /3 第二次 水资源评 价” 成果初步显示 , 全市水资源总量呈明显 下降趋势 。 比第一次水资源评价成果减少了 l. 0 0%左 右。 由此可见 , 先天性缺水 、 人均 占有水平低是大同市 的基本水情 ,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的

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4日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9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桑干河流域,是指桑干河干流、支流和水库库区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市各县(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统筹兼顾、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水土保持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流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和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道的安全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河道的管理应当注重综合协调、按需分配、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社会经济可行性为前提,以环境保护为重点。

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河道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评估第六条河道规划应当根据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河道的基本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河道的水利、航运、水电、旅游等各种功能,明确河流水文、水质、生态、灾害等问题,提出完善的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

第七条河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和规划法规,遵循市场需求和社会共识,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河流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八条河道规划应当以公益为前提,充分咨询社会各界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河道管理工作更具议政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河道评估应当根据河道规划和按照国家、地方的质量标准,对河道进行环境影响、生态保护、安全稳定、利用效益等多方面评估。

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做出公正、准确的结论。

第三章河道建设第十条河道建设应当遵循规划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和质量,保障河道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河道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河道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社会满意度和沿岸发展需求,突出造福人民和促进经济的主要目的,注重增强河流的生态性、景观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河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规划和图纸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和工期,遵循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原则,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二、河道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的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

5、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河道规划与治理河道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河道治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取生态治理措施,保护和修复河道生态环境。

河道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治理,对在河道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河道保护范围划定河道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河道保护范围包括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倾倒垃圾、渣土,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3、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4、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毁坏河道、渠道、水库、塘坝等水域。

5、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6、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

五、河道水资源管理加强河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障河道生态用水和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大同市水资源状况及应对措施

大同市水资源状况及应对措施

42 4万 m , 5 3工业取水 7 9 4万 m , 8 农业灌溉取水 580万 6 ( 包括农村人 畜饮 水 4 3万 m ) 7 ,。 2 0 大同市 区废污水 年排放 量 46 0万 m ,其 中工 0 0年 4 业废水 40 0万 m , 6 占总排 放量 的 8 .%, 76 生活 污水 4 0万 2
7 0年代普遍偏少 2 %左右 。 0 3 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 , ) 可利用的水在
3 水资源开发利用 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1供水水 源单 一 , ) 地表水利用不足 。由于地表水开发难
度大 , 加之 蓄引工程少 , 成地表 水 的开 发利用 程度在 2 % 造 0
左右 , 相反 , 地下水 出于其 自身稳定性及易 开采性 , 其升采 量 已由 2 世纪 8 年 代的 10 增加 到 20 年 的 16 0 0 l% 00 3%,超 采
流量 8 7 亿 m。 .6 6 , 地下水 资源 量 9 1 亿 m , .5 3 二者重 复资源
量 40 6亿 m , 区多年平均水资源量 26 .8 市 . 3亿 m , 中河川 其
亿 m, 地下水 3 4 3 m。按用水对象划分: .7 亿 , 0 城镇生活取水
48 2万 m3工业 取水 96 4万 m3农 业灌溉 取水 2 4 3 , 8 , 90 0万
大同市水资源状况及应对措施
刘 景 荣
( 同市水利勘测设计 院 , 同 0 7 0 ) 大 大 3 0 6 摘 要 : 中介绍 了大同市水 资源的基本状 况和开发利 用现状 , 文 分析 了水资 源开发利 用中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强化水 资源的统一管理、 从 实现 “ 节水型” 社会 、 调整 水价 格、 重新配置水

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运行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运行,提高河道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河道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河道维护、清淤、航道标志设置等。

第三条河道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河道运行安全稳定。

第四条河道运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对河道运行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河道维护管理第五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问题,确保河道的通畅和安全。

第六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边坡、河床等泥沙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七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坡等设施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提高防汛防洪能力。

第八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九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河道信息系统,对河道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整理和更新,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第十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河道清淤管理第十一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清淤计划,按期进行清淤工作。

第十二条河道清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施工、安全优先”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清淤技术和措施。

第十三条河道清淤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严禁乱倾倒、乱排泥沙。

第十四条河道清淤工作应当注意保护和维护沿岸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河道清淤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对沿岸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河道清淤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对清淤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淤效果达到预期要求。

第四章航道标志设置管理第十七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安全要求,合理设置航道标志,标识安全通行的航道。

第十八条航道标志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航道标志的可见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航道标志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完好。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河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基础信息、水文水质信息等。

第五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沿岸环境的整治,保护河道的生态功能。

第六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畅通,防止河道污染。

第七条对于违法占用、变更市河道用途的行为,市河道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整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疏浚、河道堤防修复等,确保市河道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市河道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河道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河道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为了有效实施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以确保市河道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首先,为了加强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保护规划和修复计划,明确河道保护和修复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应加大投入,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调研工作,掌握河道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工作,定期对河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河道上的问题,包括河道堵塞、垃圾清理、水质监测等。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沿岸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参与河道管理,共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河道管理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为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河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利用好河流资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整治、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河道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国家应制定并实施河道管理发展规划,明确河道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河道管理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河道管理方案。

第八条河道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河流进行日常监测,确保河道水质安全和水量合理调度。

第九条河道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功能。

第十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河道管理的措施第十一条河道监测体系要完善,监测指标要科学合理,监测结果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河道保护区域划定要明确,依法设立并划定警示标识,禁止滥采滥挖、乱倾乱放等破坏行为。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河道执法队伍,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和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河道管理的奖惩第十六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延误工作、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河道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河道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河道生态优先、综合治理、保护为主的原则,注重河道水文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秉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河道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维护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修复第六条河道保护和修复应当根据河道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河道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加强保护与修复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严禁违法占用、破坏河道资源,保证河道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三)加强生态水位与河道生态环境的恢复,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四)推动生态河道修复工程,修复退化的河道,恢复河道原貌和生态功能。

(五)加强对扰乱河道水域秩序和破坏河道生态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七条河道保护与修复中,应当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联防联治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河道治理与管理第八条河道治理与管理主要涉及河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应当按照河道的特点和功能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河道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可行、可持续的原则,明确河道的结构和功能布局。

第十条河道建设应当注重河道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河道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河道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改善河道服务水平,提升水运效益。

第十二条河道维护应当按照责任主体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展定期巡查、清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河道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河道环境保护是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河道水质的改善和河道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十四条河道环境保护应当严格控制排放源,防止污染物进入河道,保护河水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河道环境保护应当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同市各河道的管理,保护河道安全,维护市区环境卫生,依法预防和控制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流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坚持河长制和河道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河道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环境和生态功能。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坚持“重点治河、全面管理、综合施策、分类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河道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通过河道治理和环境保护,维护河静态稳定,提高河道安全性。

第六条河道管理应坚持生态保护与河道开发相结合,促进生态系统的修复与重建,提高河流的生态功能,增加河道的可持续性。

第七条河道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和全面管理的原则,合理规划和配置河道资源,确保河道的平衡发展。

第八条河道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河道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

第三章河道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九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河道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确保河道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河道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河道的动态变化和问题情况。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河道的维护和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河岸塌陷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周边的环境保护,建立并完善河道绿化系统,提高河道的生态价值。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优化河道的水质和水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河道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对所辖河道负有管理责任,做好河道的维护、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河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河道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河道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汛与清障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

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大同市河道管理规定

大同市河道管理规定

大同市河道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保护与污染防治物理防护对于城市内的河道,必须进行固定、防护和堤防建设,确保河道的稳定性和防洪能力。

污染防治大同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河道的水污染源头实行明确的管控。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时,应根据地方情况和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征收污染防治费自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确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为确保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的长期稳定征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收费。

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应当由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并上报有关部门,并应当事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明确收费标准。

监督检查检查频率对于大同市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工作,应按照一定频率进行检查,确保河道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的收取情况2.河道堤防等固定工程的建设情况3.河道上游水污染源头的排污情况4.城市内河道整治、修建和保护的情况5.疏浚工程等维护工程情况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经费管理河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

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生态健康保护河道水系是城市中重要的生态景观,需要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发展。

结语大同市河道管理规定是保护和利用城市河道的基本法规,是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建设美好城市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所有居民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河道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河道的洁净与健康,让大同市的河道成为生态环境美丽经济和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支撑。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及对策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及对策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5期
山 西 水 利 S N I HA X WA ER E OU C S T R S R E
大 同市 水 资 源 管 理 现 状 及 对 策
史 寒 冰
( 同 市 水 资 源 管 理 委 员会 办 公 室 , 西 大 同 大 山 07 0 ) 3 0 8
大 同 市 是 全 国 10个 严 重 缺 水 城 市 之 一 ,市 区人 0
需 水 总 量 将 达 到 4亿 m ,是 当前 年 需 水 量 的 14倍 , .
城 市 缺 水 压 力 愈 加 增 大 , 水 成 了制 约大 同 市 社 会 经 缺
均 水 资 源 占有 量 仅 为 2 0m ,不 足 全 省 人 均 水 平 的 2
连 年 超 采状 态 ,年 均 超 采 50 0万 m ,大 大 超 过 了可 0
开 采 量 。 市 区 周 围 已形 成 4个 较 大 的降 落 漏 斗 , 积 面 达 9 m ; 处 地 面沉 降 中心 , 积 达 12 5k 6k 三 面 1 . m ;出
现 1 0条 地 裂 缝 ,总 长 3 . m。 每 年 污 水 排 放 量 达 0 7k
施 要 充 分 应 用 先 进 的科 学 技 术 手 段 , 展 适 时 预 报 和 开 进 行 洪 水 优 化 调 度 , 时 编 制 各 重 点 水 库 、 城 、 镇 同 县 集 防洪预案 , 以此 来 消 除洪 灾 和 减 少 洪 灾 损 失 。
3 3 要 加 强 立 法 .
36 要 建 立 和 完善 现 代 化 防 洪 调 度 通 讯 网络 和 中小 .
70 0多 万 m3渗 漏 地 下 造 成 地 下 水 水 质 日趋 恶 化 。 0 , 据 测 算 , 目前 市 区 年 需 水 量 3亿 m’ ,实 际 供 水 总 量 为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促进河道保护和利用,保障河道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涉及河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节约利用、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与区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第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搭建互动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河道管理督查评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河道保护第十条河道保护是河道管理的首要任务,所有管理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河道的保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道中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河道中设置违法建筑或进行违法采矿、开垦等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治理河道污染源,维护河道整洁和清洁。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河道环境,及时排查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河道水质、水量、生态等指标,掌握河道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那些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

第十七条河道资源是国家宝贵财富,应当科学利用,推动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规划,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提高河道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合作,发挥河道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利、交通、旅游等功能的开发,促进河道资源的多元化利用。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装备制造业园区改河及河道整治工程迁坟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10]146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装备制造业园区改河及河道整治工程迁坟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10]146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装备制造业园区改河及河道整治工程迁坟征地的通告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装备制造业园区改河及河道整治工程迁坟征地的通告(同政发[2010]146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改河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将迁坟征地事宜通告如下:一、工程建设单位: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改河工程建设项目部。

二、迁坟征地范围:从周士庄镇三十里铺村北大沙沟2公里处经驾遇造村东南、京-包铁路六孔桥北200米至西坪镇小坊城村坊城河入口处,全长15.6公里,具体迁坟征地范围以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迁坟征地涉及的乡镇:大同县周士庄镇、西坪镇。

三、责任单位:迁坟征地工作按照属地由大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迁坟征地补偿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所有无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市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部队所属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五、上述范围内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提供有效证件,于2010年6月30日前到所在镇村村委会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六、上述范围内坟墓及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坟地由所属单位和个人于2010年7月5日前自行拆除、迁移。

逾期不迁者,按无主坟处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需求,积极主动配合该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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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
第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的,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并处警告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恢复原状外,并处警告和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和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的,除缴纳排污费外,还须承担治理、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河道综合治理与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务监理制。
(五)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清理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的,除责令其补救、恢复原状外,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烧制土焦、加工预制元以下罚款;
口泉河、十里河、御河及其支沟,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淤泥河、万泉河、饮马河、圈子河、甘河及其支沟,由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实行区域责任制的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承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要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其主要职责是: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段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5米之内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四条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
第十五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00119(颁布时间)
19900119(实施时间)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1989年9月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或清淤,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河道堤防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排涝工程,其修建、维护、加固、岁修费用,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承担。专为保护某一企业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
(六)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八)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堵放物料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外,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反映情况;
(三)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通讯畅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
(四)管理河道砂、土资源,按照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
(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一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
第十二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市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蓄洪、分洪和滞洪命令的执行。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第三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区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有关的河道管理工作。
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划定的河段实行区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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