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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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完善电力市场体系:通过进一步改革和建设电力市场,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

这包括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机制、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等。

2.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通过改革电力体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需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并网管理、完善分布式能源管理等。

3. 加强电力安全保障:通过加强电力系统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加强电网建设、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设备安全性能等。

4. 推进智能化转型:通过推进电力系统的智能化转型,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

这需要加强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化转型等。

5. 深化电价改革:通过深化电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需要完善电价机制、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等。

6. 推进电力法制建设:通过加强电力法制建设,完善电力行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等。

总之,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强安全保障、推进智能化转型、深化电价改革和推进法制建设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售电形势全局纵览 售电公司业务距离真正的“售电”还有多远?

售电形势全局纵览 售电公司业务距离真正的“售电”还有多远?

售电形势全局纵览售电公司业务距离真正的“售电”还有
多远?
电改9 号文的出台,让售电一度成为关注焦点。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赋予用户更多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昨日,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韩水在《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组建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规则,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全面推进配售电侧改革,2018 年底前完成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培育工作。

时至今日,售电侧改革到底进展如何?现在的售电公司业务距离真正的售电还有多远?本期电力急先锋带你售电形势全局纵览,看一看褪去华丽外衣的售电什么样?
售电局势概述:
虽然输配电改革、售电侧改革、电力交易中心等各项改革工作一直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然而现阶段看来仍未得到有机结合。

而之前一直声称电改破除垄断,发展至今,电网公司在输配电相关业务上仍有垄断优势,可见,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势必是一条漫长的路。

那么,现阶段的售电到底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呢?
电力交易中心刚刚起步,仍缺乏一个电力交易市场的框架,售电公司遍地开花的同时,业务从短期来看却很难大规模的开展,目前,售电是以向大用户提供直接购售电业务为主。

政策推动大用户直购电发展:。

电改9号文配套2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电改9号文配套2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附件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推动电力供应使用从传统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现就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路径(一)总体要求。

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电力工业运行客观规律,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坚持节能减排,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市场壁垒,无歧视开放电网。

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

(二)实施路径。

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

选择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试点,建成包括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等较为完整的电力市场;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丰富品种,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力市场体系。

非试点地区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开展市场化交易。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路径。

零售市场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展市场化交易。

二、建设目标(一)电力市场构成。

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

中长期市场主要开展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电能量交易和可中断负荷、调压等辅助服务交易。

现货市场主要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

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

(二)市场模式分类。

主要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

其中,分散式是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的电力市场模式;集中式是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的电力市场模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2015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

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

节能高效环保机组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窝电和缺电并存。

二是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现行电价管理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

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

四是发展机制不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困难。

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设备制造产能和建设、运营、消费需求不匹配,没有形成研发、生产、利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五是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

现有的一些电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现实需要,有的配套改革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亟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110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7-08-09【生效时间】2017-08-09【关键词】能源,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及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则公开。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履约保函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省售电市场主体。

二、准入条件(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高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市场化售电相关资料

市场化售电相关资料

1、市场化售电业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重力市场开放性的提高,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由此出现了多种市场化售电模式,在不同市场化模式下,购输配售各业务环节的实施主体有所不同,其关系如图1-1所示。

市场化业务与非市场业务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和电费计算两方面,具体体现在购售电、合同签署、结算周期、价格体系、定价模式和费用计算这几个业务模块上,市场化前后业务差异如表1所∕J^ O根据售电公司主体的不同,市场化用户可以分为市场化直购用户和市场化零售用户,市场化零售用户包含了归属关系建立、归属关系变更、归属关系解除和市场化零售交易电价变更这4个业务流程,而市场化直购用户则包含直接交易关系建立、直接交易关系变更和直接交易关系解除这3个业务流程。

2、市场化零售用户业扩流程1)归属关系建立业务适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市场化客户,要求变更为市场化零售客户的业务,功能项流程如图2-1所示。

2)归属关系变更业务适用于市场化零售客户申请从一家售电公司变更为另一家售电公司的归属关系变更业务,功能项流程如图2-2所zj∖ O3)归属关系解除业务适用于市场化零售客户申请变更为非市场化客户,并解除与原售电公司归属关系的业务。

4)市场化零售交易电价变更业务适用于零售电价发生变更的情况,包括业务受理、市场化电价参数受理复核、市场化零售电价方案确定、市场化零售交易电价方案审核、信息归档和归档等六个业务子项。

3、直接交易客户业扩流程3.1直接交易关系建立。

直接交易关系建立业务适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市场化客户,要求变更为市场化直接交易客户的业务。

包括接收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业务受理、电价方案确定、合同签订、信息归档、归档等工作内容。

3. 2直接交易电价变更和解除。

直接交易电价变更业务适用于市场化直接交易客户变更直接交易电价的业务,而直接交易关系解除业务适用于市场化零售客户申请变更为非市场化客户,并解除与原售电公司归属关系的业务。

2015年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

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

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

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

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发电企业进入售电市场的解决之道

发电企业进入售电市场的解决之道

发电企业进入售电市场的解决之道作者:暂无来源:《能源》 2016年第1期文 | 陈臻葛志坚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之间的博弈既是利益的博弈,也是规则的博弈。

两者博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售电体制,乃至整个电力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成败得失。

“9号文”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各地闻风而动,已经成立了上百家售电公司,以抢占商业先机,试图瓜分据说规模可达万亿的改革红利。

但迄今为止大多数发电集团仍处“静水深流”,个中缘由,除了受限于人才、专业和营销方面的短板而有所顾虑外,更大程度上是在观望政策走向,希望有更加具体明确的市场规则来引导其投资决策。

2015年11月30日,“9号文”6个配套文件印发;同日,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3个监管规则开始征求意见。

从配套文件和意见的内容来看,发电企业进入售电市场的道路可谓鲜花密布,荆棘丛生。

与电力统购统销体制相比,发电企业(包括其他社会资本)切入售电市场,无疑是对电网公司传统利益的“侵蚀”,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之间的博弈既是利益的博弈,也是规则的博弈。

两者博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售电体制,乃至整个电力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成败得失。

配电网运营权之博弈配电网络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配电网络的重复投资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显而易见的不经济性,无论是《电力法》还是配套文件均肯定了配电网络的自然垄断地位。

过去,《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基于输配售不分的传统体制,确立了“一个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原则,因此不会存在配电网经营权竞争问题。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同时还规定:“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也就是说,允许增量配电业务的输配分离(即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而输电网仍由电网企业投资运营),以及输配与售电的分离(即从事输配业务的电网企业与独立售电公司),也明确了在输配环节仍进行排他性许可管制。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9)号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9)号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

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 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

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

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

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

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

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

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

曾鸣:《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从上一轮电改至今,经历了13个年头。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今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电力工业的环境与13年前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此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政策推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会议不仅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任务,还明确了改革方向和改革重点,表明改革从“口号”走向实操。

而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促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当其时;二是环境允许。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发展也不会像过去那样出现大幅度波动和规模性短缺的现象。

这为改革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三是技术提升。

随着交易平台、智能电网等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为电改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技术支撑;四是社会诉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工业目前的体制机制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加上电力行业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改革的社会共识不断增加,社会各界对推进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诉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选择这个时间重启电改,应该说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中发[2015]9号文,即《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解读,感觉新方案的总体思想还是符合预期的。

《意见》中对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家战略方针,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思路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所提出的“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机制”的基本目标也契合实际需求。

文件中对于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路径可以概括为“三放开、三加强、一独立”,体制框架设计为“放开两头,管住中间”,跟预期基本相同。

总体而言,本轮电改方案是比较务实的,综合考虑了改革需求和可操作性原则,相比于2002年的“5号文”,更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体制改⾰配套⽂件的通知⽂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颁布⽇期:2015-11-26执⾏⽇期:2015-11-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体制改⾰实施⼯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作部际联席会议(电⼒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体制改⾰配套⽂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备电⼚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11⽉26⽇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标建⽴规则明晰、⽔平合理、监管有⼒、科学透明的独⽴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安全运⾏、满⾜电⼒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企业准许总收⼊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效率。

⼆、基本原则试点先⾏,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盾相对较⼩、地⽅政府⽀持的地区先⾏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试点范围,确保改⾰平稳推进。

2024年全国电力交易员竞赛理论考试题库大全-上(单选题汇总)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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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2024年全国电力交易员竞赛理论考试题库大全-上(单选题汇总)一、单选题1.电力市场中,调度中心基于()进行经济调度A、机组年利用小时B、输电成本C、机组费用曲线D、机组报价曲线答案:D2.“网对网”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输电价格,按照与省内用户公平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原则确定,不承担送出省省内用户间()的责任A、政府性基金B、交叉补贴C、资源税D、新能源消纳答案:B3. ()发电在技术、成本、市场上有着明确的发展预期,是继水电之后比较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在我国是一种需要优先发展的能源A、太阳能B、生物质C、风力D、核能答案:C4.电力市场高效有序运作和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的基础是()A、投资回报率的稳定性B、电网基础设施建设C、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水平D、电力供给的可持续性答案:B5.下列关于日前电能量市场必开机组说法正确的是()A、必开机组全天均为价格的接受者B、必开机组在必开时段内为价格接受者C、必开机组在必开最小出力之上的发电能力中标,机组是价格接受者D、若必开机组中标出力为必开最小出力,则该机组为价格接受者答案:D6.《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具备条件的、年购电量()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鼓励签订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A、300B、400C、500D、600答案:C7.工资、租金、利息、利润被称为()的价格。

A、商品B、产品C、生产要素D、生产答案:C8.金融输电权是一种在()出清中为市场交易者抵消输电阻塞成本而设立的金融工具A 、PTRB、FTRC、LMPD、LMT答案:C9.压油槽充气的目的()。

A、保证安全B、便于观察油面C、节省透平油D、保证操作中油压稳定答案:D10. 10kV降压变压器,一次侧额定电压一般是()。

A、11kVB 、10.5kVC、10kVD 、9kV答案:C11.下列关于年度集中竞争交易的描述,正确的是()。

2022年重庆电力技能考试复习题

2022年重庆电力技能考试复习题

2022年重庆电力技能考试复习题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9号文)于()年提出 [单选题] *A、2000年B、2002年C、2012年D、2015年(正确答案)2. “9号文”中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哪些? *A、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正确答案)B、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正确答案)C、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正确答案)D、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确答案)3. “9号文”配套文件包括哪些? *A、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正确答案)B、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正确答案)C、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正确答案)D、关于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4. 在《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对电力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是以营利为目的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 根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国电力市场主要由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构成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 根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国电力市场模式主要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 根据《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国首批开展输配电价改革的试点省份(市、地区)包括哪些? *A、深圳市(正确答案)B、蒙西地区(正确答案)C、山西省D、四川省8.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优先购电用户原则上()限电,初期()市场竞争 [单选题] *A、参与,参与B、参与,不参与C、不参与,参与D、不参与,不参与(正确答案)9.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对水电比重大的地区,直接交易应区分()、()电量 [单选题] *A、丰水期、枯水期(正确答案)B、峰、谷C、一档、二档D、平、谷10.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单选题] *A、可以,可以(正确答案)B、不可以,可以C、可以,不可以D、不可以,不可以11.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不能实现签约,无法进行指标转让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2.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电力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及实施方案

电力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及实施方案

电力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及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电力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电力的需求,中国经过几十年的电力建设,电力总量大幅提升。

但是,在电量充足的情况下,电力市场却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

此外,由于电力行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许多地方电力部门长期存在着垄断和政治化问题,这导致了电力产业透明度的不足,行业效率的低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电力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并提出一系列实施方案,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政策制度引导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市场化改革落实。

二、分离上下游电力产业新版《电力法》和《市场化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规定,要推进电力产业的分离,实行上下游分离,即将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分离,使电力市场向竞争性市场转变。

同时鼓励发掘自然竞争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建设电力交易市场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中国政府成立了电力交易机构、全国电力交易中心等机构,建立了电力交易平台,推出了电力交易的融资、保险等业务,改进了电力市场的体系。

四、实行售电侧改革售电侧改革是指在电力供应侧推动断电配额改革,实现发电侧和售电侧之间的分离,从而使市场更加客观公正。

五、推动行业整合推动电力行业整合是解决市场化改革落地难的关键步骤之一。

目前,各地电力部门之间的整合正在逐步推进。

六、推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为了促进电力市场组织化、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中国政府采取了“先内部再市场化”的新措施,即组建一批本地区内电力市场,逐步实现省级电力市场化交易。

七、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为加强电力市场的监管,中国政府建立了全国电力监察和管理机构,对电力市场的规范化和整合起到了提供法规规范和监管措施的作用,并通过监督、协助和技术支持等方面,提高了电力市场化水平。

综上所述,市场化改革必须在政策制度引导、分离上下游电力产业、建设电力交易市场、实行售电侧改革、推动行业整合、推行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等多个方向同时推进。

售电侧改革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售电侧改革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9.11 EPEM 25电网运维Grid Operation1 改革背景电力行业因其自然垄断特性,发展初期往往形成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性经营模式。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电力行业的垄断性经营所带来的弊端日益突出,自由化改革的呼声不断增强。

从1989年英国颁布新《电力法》开始,世界各国相继开展了电力行业的改革,虽然改革形式不尽相同,但目的都是在于打破传统的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模式,通过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产业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我国自2002年正式启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已实现了“厂网分开”,原发、输、配、售一体化的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成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企业,形成了市场竞争的初步格局,调动了发电厂的主观能动性。

虽然放开发电侧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电力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但电力的输、配、售环节仍由电网公司控制,以统购统销的模式取得差价利润,发电企业只能把生产的电能卖给电网企业,用电客户也只能从电网企业买电,电能的生产方和使用方不能直接沟通,阻碍了行业的市场化运作,不利于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的作用。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件)印发,标志着第三次电力体制改革的开启。

9号文的基本内容就是打破电网企业的售电专营权,向社会开放配售电业务,推进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交易机构,最终形成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推进售电侧开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售电市场,最终形成售电侧改革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广州供电局 温伟弘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梁梓均摘要:从企业盈利和电网运营两个方面对售电侧改革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结合当前实际,以适应新的市场化环境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为出发点,提出了售电侧改革新环境下电网企业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网企业;应对策略多买方-多卖方的电力市场格局,旨在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及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则公开。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履约保函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充分考—1 —— 2 —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省售电市场主体。

二、准入条件(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高于30(2)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高于60(3)资产总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经营场所。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能按照要求定期将签约电力用户的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中心和政府部门网站。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五号文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五号文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五号文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多能互补和储能技术应用促进节能减碳的意见》、《关于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能源消费革命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简称“五号文”。

这些文件提出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措施,包括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售电侧改革、多能互补和储能技术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需求侧管理等。

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推进市场化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电力供应和需求的平衡能力,促进节能减碳,保障能源安全。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在改革方案中,提出了多项措施和要求。

首先,要完善电力市场规则,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包括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现货市场运行机制、辅助服务市场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第三,要深化售电侧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售电领域,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提高市场开放度和竞争度。

第四,要加强需求侧管理,推广节能减碳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同时,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力体制改革对于我国能源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市场化改革,可以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也可以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升级。

总之,电力体制改革是我国能源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规则和机制,加强监管和协调,可以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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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

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

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

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

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

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

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交易要求。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

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

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

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

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政府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四)强化监管。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应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六、组织实施(一)分步推进。

在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在未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因地制宜放开售电业务,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开展用户直接交易。

在及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所有售电业务。

(二)加强组织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与试点地区的联系与沟通,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售电侧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试点地区要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编制工作方案、配套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要对改革试点情况定期总结,及时上报,推动改革不断深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要对全国试点地区改革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宣传典型做法,推广改革成功经验。

(三)强化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地区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实施监管。

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防止供应侧和需求侧能耗、排放双增高。

试点地区要及时检查指导各项试点探索工作。

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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