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7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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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收藏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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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0年)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那么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呢?本文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供大家参考~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面部、耳廓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视器视力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3、双眼盲目4级颈部1、颈部大血管破裂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胸部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腹部1、肝功能损害(重度)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盆部及会阴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脊柱四肢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手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重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0、外伤性脑脓肿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16、外伤性尿崩症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17、容貌毁损(轻度)听器听力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视器视力1、一眼盲目3级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颈部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10、胸腔大血管破裂11、膈肌破裂腹部1、腹腔大血管破裂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11、阴道重度狭窄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19、重度排尿障碍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5、挤压综合征(II级)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8、电击伤(II°)9、溺水(中度)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轻伤一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8、脊髓挫裂伤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双耳外耳道闭锁视器视力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胸部损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3、肋骨骨折6处以上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6、食管挫裂伤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4、胰腺包膜破裂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盆部及会阴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3、输尿管狭窄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5、阴道轻度狭窄6、龟头缺失1/2以上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8、骺板断裂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轻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7、眼睑缺损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16、舌缺损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21、颧骨骨折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视器视力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4、斜视;复视5、睑球粘连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3、甲状腺挫裂伤4、咽喉软骨骨折5、喉或者气管损伤6、舌骨骨折7、膈神经损伤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胸部损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2、肋骨骨折2处以上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7、胸壁穿透创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4、胰腺挫伤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6、肝功能损害(轻度)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9、腹壁穿透创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5、阴道撕裂伤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7、龟头部分缺损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11、一侧输精管破裂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13、轻度排尿障碍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7、骨骺分离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体表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2、呼吸道烧伤3、挤压综合征(I级)4、电击伤(Ⅰ°)5、溺水(轻度)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轻微伤颅脑、脊髓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2、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1、面部软组织创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4、眶内壁骨折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6、耳廓创7、鼻骨骨折;鼻出血8、上颌骨额突骨折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2、鼓室积血3、外伤后听力减退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颈部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2、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3、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胸部损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2、女性乳房擦挫伤腹部外伤性血尿盆部及会阴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3、阴囊皮肤挫伤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5、外伤性先兆流产脊柱四肢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3、骨挫伤4、足骨骨折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6、尾椎脱位手1、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体表1、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咬伤致皮肤破损其他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来源:江西法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节人体损伤程度五级划分法的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节人体损伤程度五级划分法的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范围第一节人体损伤程度五级划分法的依据《标准》的总则及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也就是重伤两个等级,轻伤两个等级,再加上轻微伤,这五种划分法主要是依据刑法第95条及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原则进行的具体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意思是,第1款规定的是轻伤的量刑标准,第2款是对重伤的量刑标准。

所以在司法鉴定中凡是鉴定为轻伤程度的,就适用刑法第1款的规定范围;凡是鉴定为重伤程度的就适用刑法第2款的规定范围。

因此,《标准》的制定并不只是对刑法第95条的具体细化,也是对刑法第234条的具体细化。

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损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具体细化,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损伤,是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但是已经达到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的,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轻微伤,是指达不到轻伤二级的标准的损伤,虽然比较轻微,但是也造成器官结构的轻微破坏,也出现轻微的功能障碍,但是这种轻微伤不会留下后遗症。

轻微伤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制定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将重伤范围分为二个等级,这种分类法已经有多个省市在十几年前就以地方规定的形式发布并使用了,也有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在司法鉴定中也已经使用,就是在鉴定意见中使用重伤偏轻或重伤偏重,轻伤偏重或者轻伤偏轻这四种分类法。

重伤偏重就属于重伤一级,重伤偏轻就属于重伤二级,轻伤偏重就是属于轻伤一级,轻伤偏轻就属于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1-10级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1-10级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110级人体损伤鉴定合同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鉴定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定对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110级鉴定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定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定期限: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鉴定报告提交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体损伤鉴定的相关事宜,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110级进行鉴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鉴定对象鉴定对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编号),其损伤情况需进行评估。

鉴定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鉴定标准本次鉴定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110级》进行评估。

标准详细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来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三级。

全文如下:
一、轻微损伤
(一)医疗观察期间的外伤,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二)轻微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三)创伤后发送头痛、头昏、呕吐、眼花、恶心等,但经检查后无脑组织损伤、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等,治疗后症状可以控制及恢复较快。

(四)暂时性受损伤,例如局部皮肤瘙痒、肿胀、擦伤、淤血等。

二、重度损伤
(一)身体某部位撞击或穿刺,造成断裂、骨折、脱臼或软组织损伤,需要手术干预,需住院治疗。

(二)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较大面积或深度损伤,需住院治疗。

(三)创伤后发生一侧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难以行走、呼吸暂停、晕厥、重度头痛等,需要住院治疗。

(四)轻微损伤治疗后症状未消失或增加,需住院治疗。

三、特重损伤
(一)致命伤,例如颅脑损伤导致昏迷、外伤窒息等。

(二)重度多发性创伤、开放性大面积创伤、多处骨折或脱臼伴有内脏损伤等需应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的伤。

(三)化学、物理或电离辐射等特殊环境所致的生命危险伤,例如中毒、放射性烧伤等需要特殊治疗的伤。

(四)身体长时间遭受痛苦,例如长时间囚禁、性虐待或非人道虐待等。

以上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旨在评估患者损伤程度大小,以便合理应用治疗方案,有效控制损伤程度危害,不但能保护损伤部位的功能,还有助于疗愈及康复恢复,是临床上比较常用的一项技术性工作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物理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运动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机能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其中,物理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旨在评估人体外伤程度,以便确定治疗方式,而结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则是根据损伤的程度、症状以及治疗的结果等因素,来评估患者损伤程度以及恢复形势。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根据个体损伤程度来分析损伤程度;运动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则主要针对身体活动能力,观察损伤者有无间断性活动,如跑步、跳跃等;机能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是衡量长期损伤后的机能残疾程度,以此来确定残障的类型以及最终的残疾等级。

一般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损伤者的形态、症状以及身体机能的衰退程度来确定的。

比如,肢体损伤的程度由损伤的程度、损伤部位、觉和机能功能的受损程度来确定;眼睛损伤的程度由视力受损程度、眼睛皮肤损伤程度、眼底损伤程度来确定;耳朵损伤的程度由听力受损程度、耳外壳损伤程度、耳蜗、耳膜等部位损伤程度来确定;脑部损伤的程度由头部损伤程度、大脑功能损伤程度、精神损伤程度来确定;四肢损伤的程度由损伤的程度、损伤部位、美观及功能受损程度来确定等等。

据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由医学鉴定机构以及司法机关进行鉴定,以确定损伤者是否可免受责任或者有多大程度的损伤。

损伤者或者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损伤程度鉴定,以便确定损伤者受损程度所需赔偿费用的大小,或者利用该标准进行伤势的预测,从而尽量控制并减少损伤的结果。

总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既可以用于损伤的诊断评估,又可以用于损伤的治疗评估,有利于准确诊断病情、控制损伤的危害,有助于正确使用治疗方案,有助于达到有效治疗和快速恢复康复,并有利于司法部门给出合理的损害赔偿。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3总则4。

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

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

2。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3总则4。

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

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

2。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损伤1. 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2. 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脓肿;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须手术治疗;外伤后脑干的损伤,影响呼吸、循环和意识功能;外伤性垂体缺血性坏死,并导致内分泌功能严重障碍;外伤性颈髓损伤,出现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外伤性低血糖伴昏迷。

3.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外伤性脑出血除外);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4. 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每条长10cm以上),切伴有明显的色素沉着或者色素脱失深及皮下组织或者深达肌肉层;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cm以上),单块面积4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30.0cm2以上;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一侧鼻泪管和一侧泪器完全性堵塞功能受损;耳廓缺损致耳廓畸形(重度);一侧鼓膜穿孔直径超过3.0mm;一侧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障碍56dB以上,另一耳听力障碍26dB以上。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4.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中文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文件编号司发通[2013]146号发布单位司法部等术语定义轻微伤目录1 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 轻微伤4 总则▪ 鉴定原则▪ 鉴定时机5 伤病关系处理6 附录A7 附录B8 附录C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术语定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制定,用于对人身伤害进行鉴定和评估,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等不同等级的伤害。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主要涉及颅脑、脊髓、面部、耳廓、听器、视器、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等部位的损伤鉴定。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
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等。

2.重伤二级:头皮擦伤面积5.0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等。

3.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创;眶内壁骨折等。

4.轻伤二级: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颈部擦伤面积
4.0cm以上等。

人身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身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身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人身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引言:人身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是指根据科学数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人身损伤程度和伤残进行客观评估和判定的依据和准则。

伤残程度的评定对于保障受伤个体的权益、确定相关赔偿和救济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损伤程度的定义、评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鉴定程序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人身伤残评定指导。

第一部分:损伤程度定义§1 损伤程度的概念和分类损伤程度是指个体在事故或其他类似事件中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上的创伤程度。

按照损伤发生的位置和性质,可以将损伤划分为身体损伤和精神损伤;按照损伤的轻重和影响范围,可以将损伤分为严重损伤、重度损伤、中度损伤和轻度损伤。

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损伤对个体的生活、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二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2 评定原则评定损伤程度和伤残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和可操作性。

评定过程应基于具体的损伤证据,综合考虑相关医学知识和科学技术,根据明确的评定标准和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3 评定方法(1)临床标准法:通过观察和检查患者身体损伤的程度和恢复情况,根据临床医学标准进行评估。

这包括检查受伤部位的功能和活动能力,疼痛程度,生活和劳动能力的影响等。

(2)功能能力评定法:根据损伤对个体功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定。

可以通过使用标准化的功能评定工具,如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功能性量表等来帮助确定伤残程度。

(3)技术评定法: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图像学检查,如X射线、CT、MRI等,对损伤范围和程度进行客观评定。

这种评定方法通常用于复杂或争议性案例,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三部分:鉴定程序§4 鉴定前的准备工作(1)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医学报告、病史记录、检查结果、治疗过程等。

(2)核实损伤事实:通过调查采访受伤人和目击者,了解损伤事故的经过和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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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74035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xx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5、2、1 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5、3、1 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5、4、1 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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