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停工复工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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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停工、复工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程序规定了河北华电石家庄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中关于单位工程的开工、停工、复工管理的内容、要求、职责及实施步骤,旨在规范工程管理,使各单位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河北华电石家庄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中所有单位及以上工程的开工、停工、复工的管理。
第三章各方职责
第三条施工单位
(一)负责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按照本程序规定填写《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单位工程开工自检报告》(见附件1),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负责对施工中检查发现的因设计、设备及施工质量存在影响建设单位施工正常开展和安全运行的质量问题,及时填写施工项目《停工申请单》(附件5),报监理单位审核。
(三)负责按单位工程《工程暂停令》(附件3)中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再经内部三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复工申请单》(附件4),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四条监理单位
(一)负责审核《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单位工程开工自检报告》中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安排,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二)负责审核《停工申请单》,报建设单位审批。
(三)负责签发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会签备案。
(四)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单》,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五条建设单位
(一)工程部、安全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复核会签《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单位工程开工自检报告》,项目发展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下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
(二)工程部(设备问题需包括设备采购部)负责复核会签因设计、设备或在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停工申请单》,项目发展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下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
(三)工程部(设备问题需包括设备采购部)负责签收因设计、设备或在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工程暂停令》。
(四)工程部、安全管理部负责复核会签施工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单》,项目发展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下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档案室是单位之间的资料传递和资料归档的责任部门;建设单位工程部是建设单位内部审批流转程序责任部门;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开工、停工和复工程序的正常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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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七条单位工程开工必备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施工组织总体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已批准;
(二)劳动力已按计划进场;
(三)机械设备已进场,并布置就绪;
(四)管理人员已全部到位;
(五)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进行,监理公司已下发会审纪要,设计单位已按会审纪要审定意见提出设计变更,并审查批准下发;
(六)开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已进场;
(七)施工场地障碍物已清理,施工道路畅通,施工临时电源、水源、照明、通讯已落实;
(八)施工进度计划已安排落实;
(九)施工消防和安全措施已落实;
(十)资金使用计划已落实;
(十一)施工单位已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措施进行了学习和交底,施工人员已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十二)要求解决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不影响开工。
第八条开工令的实施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单位工程开工自检报告》应在该单位工程计划开工日前五天一式三份报监理公司审核。
(二)《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须在3 天内审批完毕返回施工单位。
(三)批准后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原件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四)保温工程施工前须办理《保温工程施工申请单》(附件2),经监理公司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停工令的实施
(一)当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必须停工的安全、质量、设备、设计等问题时,可口头或书面(工程联系单)通知监理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监理公司应及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签发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二)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安全、质量、设备、设计缺陷或不合格必须停工时,可立即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停工,签发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三)当设计工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且将影响机组正常安全运行时,要及时向施工人员指出,并应书面(工程联系单)联系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四)当制造厂代表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施工且将影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时,要及时向施工人员指出,并应书面(工程联系单)联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五)当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因设计或设备的不合格品,且将会影响建设单位正常安全运行时,可及时填写停工申请单,经监理公司审查后,报工程部复核,项目发展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下发执行。
(六)停工审批传递流程:(见下图)
(七)施工单位接到停工通知后(口头、书面)现场应在4小时内立即作出响应,24小时内必须做出书面回复。
(八)建设单位保留对任何施工单位直接停工的权力。
第十条复工令的实施
(一)施工、设计、设备等问题造成停工后的复工申请流程:
(二)复工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份数为三份,复工申请表须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返回施工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单位工程开工自检报告
2.保温工程施工申请单
3.工程暂停令(停工通知单)
4.复工申请表
5.停工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