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停工项目复工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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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工项目复工办理流程
第一条为加强长期停工项目复工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顺利推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对于市建管处负责监管的长期停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复工前向市建管处提出复工申请。
第三条市建管处受理复工申请后,质监站、安监站组成联合复核组,对复工项目进行全面复核。
第四条复工具备条件:
(一)关键人员。复核小组应核验施工许可证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办理人员变更等相关手续。
(二)工程质量。 1.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对已完成工程量全面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合格记录清单; 3.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到位或制定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制定关键岗位人员考核制度,并办理“IFA”考核系统;5.建筑材料送检已办理“IMT”系统。
(三)工程安全。 1.已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准;3.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
第五条复核小组将复核情况汇总后,报建管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六条根据专题会议精神,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书面函告申报单位。
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具体意见函告申报单位,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再次复核。
第七条市建管处对申报复工项目的复核结果和具体意见,视情况书面告知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