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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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1. 守纪律红线:煤矿必须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纪律。

从各个环节,每个员工都要做到规章制度的遵守,不得有私自弃安全的行为。

2. 守技术红线:煤矿必须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或擅自改动。

3. 守煤质红线:煤矿必须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和矿井特点,合理布置生产区域和巷道,确保矿井稳定和煤层安全开采。

同时,要根据煤质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工艺和设备,避免煤与瓦斯的突出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4. 守通风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煤矿内空气的流通,有效控制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预防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守瓦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及时有效地抽采矿井内的瓦斯,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工作正常、准确,不能存在漏报、漏诊等情况。

6. 守防火红线: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火源,保证煤矿安全。

所有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气体环境中使用明火和电钻等设备。

同时,要保证矿井内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 守通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通讯系统,确保矿井内的通讯畅通。

每个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必须配置可靠的通讯设备,确保工人和监控指挥中心之间的及时沟通。

8. 守应急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培训工人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9. 守监控红线:煤矿必须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矿井内的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的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10. 守教育红线:煤矿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1. 强化煤矿安全意识。

煤矿生产人员应时刻牢记矿井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应敢于担责、敢于亮剑,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负责人动态掌握安全情况。

3. 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对瓦斯超标的区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完善矿井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煤矿存在的工作环境、设备、人员等各种因素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掌握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5. 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通风道堵塞、风门关闭等情况,保证矿井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

6. 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管理。

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7. 做好煤矿运输管理工作。

煤矿要建立规范的运输路线和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8. 加强煤矿爆破管理。

对煤矿爆破作业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控,排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9. 加强煤矿火灾防控工作。

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完善防火设施,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10. 加强矿井透水治理工作。

针对矿井透水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修复漏水区域,避免因透水引发事故的发生。

11. 加强矿井安全巡查工作。

安排专人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12. 做好矿井灭火器材的管理。

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事故。

13. 加强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4. 制定完善的矿井应急预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提升煤矿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下面是详细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条红线: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红线: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落实到位。

第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升现代化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五条红线:强化煤矿生产设备管理煤矿应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和布局矿井的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红线:严格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煤矿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运行,有效控制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生成和积聚。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管理煤矿应建立科学的水文地质条件管理制度,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格煤矿火灾防治工作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探测和扑救的制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煤矿要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违规作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红线: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煤矿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要加强管理,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因承包工程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煤矿应加强对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加强对矿井、矿区的安全监控,及时预警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
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气体抽取。

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
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
落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
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
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
的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____字第一条:坚决杜绝超期开工。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盲目超期开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严禁任意违规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作业制度,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条:加强对关键部位的监控和巡检。

煤矿要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的监控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煤矿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煤矿要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

煤矿要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预警等信息,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向好,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工作,2023年,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以下是对这二十条红线的详细解读:一、严禁超限生产。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矿井产能,合理设置矿井水平达标生产指标,严禁超过生产批复指标盲目增加产能。

二、严禁在禁采区和未批准区域采煤。

煤矿必须严禁在规定的禁采区和未经批准的区域进行采煤,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地质安全。

三、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工作。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作业高度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作业,确保矿井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严禁生产动火工艺。

煤矿必须严禁使用生产动火工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严禁超标准排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禁超标准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六、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七、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工作,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确保矿井设备和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

八、严禁违法违规用工。

煤矿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违规用工,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山和谐稳定。

九、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开工。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确保合法开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矿井。

十、严禁违规用电。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电力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电,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严禁现场救护设施不配备或不全。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急救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合适的培训,确保人员伤亡事故及时处理。

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十三、严禁违规操纵设备。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纵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气体超限运行。

2、任意设置断电值高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粘贴探针
或用其他东西包裹气体探针。

4、随意打开栅栏或进入盲道;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未按设计执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
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瓷砖检查员在空班期间错过了检查、假检或弄虚作假。

7、任意改变和缩短拍摄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撞击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未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锁定失败。

10、开挖现场超出允许开挖范围、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没有在风机房和地下焊接和使用明火的措施;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持未经授权更改支持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不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电气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带电维护。

15、偷盗、埋地火工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的。

17、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书,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现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9月5日。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产业在我国的能源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安全事故,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还会对煤矿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如何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成为行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生产。

2.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责人员的责任。

4.严格执行人员资质制度,确保岗位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操作能力。

5.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确保每项作业前、中、后都有明确的作业流程。

6.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设备完好无损,不得破坏或作假。

7.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9.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10.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易发因素的管控。

11.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瓦斯等特殊气体安全。

12.加强井下水文监测,预防水害安全事故发生。

1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

14.强化通风管理,确保井下空气质量合格。

15.加强煤尘防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6.加强火灾防控,确保井下设施、道路等不火灾失效。

17.因地制宜加强红线区域内其他事项的管控,防范可能影响煤矿生产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元素。

18.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

19.经常开展安全事故模拟演练,提高危险事故应对能力。

20.强化煤矿安全监测、控制和调度系统的建设,提高井下设施的安全性。

总之,应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注重于改善生产环境和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建设煤矿安全防范体系,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是保障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借助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增强煤炭产业安全管理意识和理念,加强规范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煤矿设备顺利运转的重要任务。

为了维护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

1.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标准的落实。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和矿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问题。

4.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煤矿工作的安全进行。

5.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6.严格煤矿设备选型和安装验收: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煤矿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7.加强煤矿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煤矿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运行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8.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和防灭火系统: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和防灭火系统,确保煤矿内部的空气流通和安全。

9.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灭火工作: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队伍。

10.加强煤气防治工作:加强对煤气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内部的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11.严格煤矿爆炸物品管理:对煤矿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危险品泄漏和引发事故。

12.加强井下巷道和支护工作:加强对井下巷道和支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巷道稳定和工人安全。

13.加强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加强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降低瓦斯爆炸的风险。

14.严格煤矿进出口管理:严格煤矿进出口管理,禁止非法人员进入矿井和矿区。

15.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十二条红线,即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条红线。

第一,生产备案制度。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备案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被记录和管控。

同时,应确保生产备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

第二,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生产工艺和工序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矿山建设和设备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矿山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事故应急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和权力。

同时,应加强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安全检查和监督。

煤矿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问题解决和安全管理的改进。

第七,煤矿企业和单位管理。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纪律。

第八,员工培训和教育。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绩效评估,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一线。

第九,安全生产宣传。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煤矿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宣传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推广,下面将提供一份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范文:第一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第二条红线:加强煤矿生产事故预防,实施防范为主的安全生产理念,加强事前动态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条红线:煤矿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安全可靠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第五条红线: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监测,建立瓦斯爆炸事故防范体系,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六条红线:加强煤矿火灾防治,建立健全的火灾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尾矿治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防止尾矿溃坝事故发生。

第八条红线: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建立健全的地下水监测和防控体系,确保矿井排水和防渗功能正常运行。

第九条红线:加强煤矿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建立健全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确保矿井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和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事故责任人得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六条红线: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将会有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红线。

第一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带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任何没有通过安全检验的设备和工具都将被禁止使用。

第二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操作和管理。

违规操作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禁止任何违规操作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和危险物品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任何违规排放和处理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五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施工和改造。

煤矿的施工和改造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施工和改造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六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

闲置和废弃的煤矿设施和设备容易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

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环保。

第七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挖掘和采矿。

煤矿的挖掘和采矿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

任何违规挖掘和采矿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八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交通和运输。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交通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任何违规交通和运输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九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作业和施工。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和施工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作业和施工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十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检修和维护。

煤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是指煤炭生产企业在进行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十二项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些原则和规定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供参考。

一、全力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生产企业的首要任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生产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二、全面落实矿长(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企业的矿长(厂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坚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

三、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严禁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

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是煤矿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危害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禁止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煤矿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五、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

超能力、超范围作业是导致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煤炭生产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安排合适的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行为的发生。

六、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煤矿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煤炭生产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倡绿色矿山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七、严禁违规派人下井。

违规派人下井是煤矿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

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煤矿工作人员上岗条件、检测要求和配备比例进行管理,杜绝违规派人下井的行为。

八、严禁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危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设备管理责任,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禁止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注: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简单的指导,供煤矿企业参考和借鉴。

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2. 煤矿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操作责任等,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层层落实。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和评估,对责任不落实、行为失范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过程等各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得拖延整改时间,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涵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等,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红线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第五条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没有进行会商、没有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措施及未按措施、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第六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罚款100O 元。

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报表未及时填绘、修订、审报,给矿井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罚款100O)Uo第八条隐患到期未落实且没有没有延期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

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部分第九条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冒险(涉险)作业、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危险因素,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了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一、生产规模红线1.煤矿生产规模不能超过所持矿井的设计产量和许可规模。

二、高风险行业红线2.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湿等高风险行业作业。

三、劳动力红线3.矿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

四、巷道红线4.巷道顶板高于前进工作面或阻尼煤柱顶板的最低水平。

五、采场红线5.采煤机正面和背后最小限距。

6.自由伸展舌板的宽度和最大限距。

七、风火管控红线7.矿井风门和风筒的关闭和打开控制。

8.暖风和煤矿通风季节的调整。

九、防爆救护设备红线9.矿井安全照明的亮度和设备的完好性。

10.隔爆和灭火器材设备的检查和使用。

十一、传输通道红线11.电缆桥架和走廊的清理和维护。

12.矿井的负压。

十三、火灾隐患红线13.电气设备的带电测试和用电负荷的平衡。

14.电气设备的线缆敷设和接地。

十五、有害气体红线15.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16.有害气体的检测和监控。

十七、矿山压力红线17.矿井设施的稳定性评估和监测。

18.地质构造的分析和调查。

十九、井下石尘红线19.矿井石尘的控制和除尘。

20.矿井通风尘库的处置和清理。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的制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和束缚煤矿生产,而是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设施的正常运行。

只有在严格遵守这些安全红线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覆盖了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规模、劳动力、巷道和采场、风火管控、防爆救护设备、传输通道、火灾隐患、有害气体、矿山压力和井下石尘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红线,才能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煤矿企业的责任和使命。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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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00项内容具体如下: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一)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二)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四)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五)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六)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七)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一)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四)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五)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不达标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九)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

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一)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者井上、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的;(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四)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六)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八、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或者防治水图件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一)运输、储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处置废弃爆炸材料,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三)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四)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六)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1%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

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或者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km,未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的;(二)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三)井下皮带运输未按规定设置综合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四)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五)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的。

十一、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到位的(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二)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或者装设负荷定量器的;(三)在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四)井下供电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五)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者在用防爆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二、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一)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的;(二)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三)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执行的;(四)主要负责人在本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五)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以及矿用安全仪器仪表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七)永久井巷采用木支护或混凝土棚支护的。

十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三)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

十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煤矿不及时、准确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的;(四)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报告的;(五)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六)煤矿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七)煤矿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两班交叉作业的;(八)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九)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仍然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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