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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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培养和体育锻炼。

第五条学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具备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学生有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有公开表达意见、与学校沟通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一条学生要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业,维护学术诚信,不得有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要营造尊重、包容、和谐的思想环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积极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要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六条学校要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生活教育和文明礼仪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要重视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的建设,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学生的学业管理和评价第十九条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分制度,落实学科建设和综合素质教育要求,推行素质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三、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享有与其身份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平等待遇、充分发表言论的自由、参加学生组织的自由、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接受真实、准确、及时的教育教学信息等。

二、学生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犯罪,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歧视或伤害等。

三、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发展自身良好的兴趣爱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学生的表现得分评定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品德表现和社会实践等因素,对学生进行得分评定。

二、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三、学生的品德表现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恪守道德底线,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备优秀的品德修养。

第四章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一、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得分,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奖学金、学术推荐等。

二、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定、行为不端的学生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五章学生的安全与保障一、学校将严格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校园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定,注意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不参与任何危险、违法活动。

三、学生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并根据学校的安排配合处理。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一、学校将明确学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二、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决定不予注册的。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按规定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活动;(四)爱护个人和他人财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六)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七)遵守网络道德和信息安全规定,文明上网。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课堂纪律:(一)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二)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随意交谈、喧哗;(四)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五)服从教师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 学生的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3)热爱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4)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损害学校的形象;(5)遵循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不参与学术不端行为;(6)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2. 学生的学习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课程,并积极参与学习讨论和实践活动;(2)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成果;(3)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舞弊,不得代替他人参加考试;(4)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业要求和各项制度完成学业目标,不得延期或违规毕业。

3. 学生的行为管理(1)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2)学生应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与安静,不得损坏学校设施;(3)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和公共秩序;(4)学生应文明用餐,不浪费食物,不乱丢垃圾;(5)学生应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与资源,不参与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4. 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2)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3)学生应按时报告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并进行经验总结与分享。

5. 学生的奖惩措施(1)对于优秀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3)严重违规的学生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留校查看、学籍处分等。

6. 学校管理措施(1)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落实;(2)学校将定期组织学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3)学校将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教育学生。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学生应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健康成长。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以德育为基础,发挥思想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全面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积极勤奋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学生思想教育管理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学生思政课,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

学生思政课的内容应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开展,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启发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问题,保障学生心理健康。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教育,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教职员工的工作。

第十条学生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造、传播和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认真对待学习,不得在课堂上玩手机、聊天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参与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在校内外进行损害学校声誉和稳定的行为。

第四章学生奖励与惩处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能力和德育表现,设立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激励学生进取。

第十五条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登记、记大过、开除学籍等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准则: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师长和他人、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等。

2.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迟到、早退或者旷课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学生必须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从事一些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如使用手机、上网等,可能会受到教师警告或纪律处分。

4.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考试规定。

作弊行为严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可能包括考试作弊记过、留校察看等。

5. 学生有权向教师和学校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并且学校有责任及时回应和处理学生的问题。

6. 学生必须保护学校的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盗窃。

如有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并遵守组织活动的规定和安排。

8.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安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或滋扰他人。

9.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检查,并保持身体健康。

10.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和防火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细节可能因学校而异,应以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管理工作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学生组织管理第五条学生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建立并支持各类学生组织的发展。

第六条学生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守法、诚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并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和辅导员领导,负责组织并开展学生活动,并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需求。

第三章学风建设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风评价体系,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学习成果。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规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和锻炼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辅导,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帮助,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讲座、讲坛等活动,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提高自己的学科素养。

第四章行为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和职员,注意言行举止,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暴力活动和欺凌行为,不得破坏学校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注意个人卫生,不得损坏学校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戒,严重违纪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第十七条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高等学校要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提高教育质量。

2. 依法治校:高等学校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3. 教育与培养相结合: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 公平、公正、公开: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生权利与义务1. 学生权利:(1)受教育的权利;(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3)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4)获得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权利;(5)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6)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学生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努力学习,完成学业;(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身体素质;(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维护学校荣誉,为学校争光;(6)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五、学生管理内容1. 入学与注册: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确保入学学生的质量。

2. 学籍管理:规范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

3. 学业管理:加强课程学习、考试管理,确保学生学业水平。

4. 宿舍管理:规范学生住宿秩序,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5. 消费管理:加强学生消费指导,规范消费行为。

6. 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7. 毕业管理: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证书发放等环节。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导言】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教育部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遵循以德育人,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第二条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第三条坚持学生主体地位,保护和尊重学生的权益。

第四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制】第五条树立“共育共管共享”的学生管理理念。

第六条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生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完善学生管理机制,建立学生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健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和培养机制,确保学风建设的有效推进。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条学生要秉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的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外行为要做到文明有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学校应保障学生正当的学习权和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学生有权获得公平的奖惩制度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生的权益。

【第五章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工作队伍培养和选拔机制。

第十七条强化学生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加强学生工作队伍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生工作的互动发展。

【第六章法规和监督】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十条教育部要定期组织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良行为。

【结语】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高校及学生工作队伍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自身建设,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变动、注销和恢复的程序和要求。

2. 学习管理:规定了学生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要求,包括学习进度、课程学习、考试制度等。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要遵守学术诚信原则。

3. 行为管理:明确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例如在校园内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要求学生尊重师生和其他同学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4. 奖惩管理:规定了学生表现优秀和违纪违规的奖惩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将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能会受到警告、处分或退学等处罚。

5. 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同时,学校也规定了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6. 辅导管理: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和生活辅导,并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关心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实施细节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需在报到时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是教育部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校园秩序。

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权益保障:规定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和权利,包括受教育的自由、平等的评价和奖励、自主学习和发展等。

2.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纪律、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等,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评价与考核:规定学生的学业评价和考核标准,包括课程成绩、学分要求、毕业要求等,确保学生按时毕业,并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丰富的校园生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能力、身心健康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并公布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名额以及录取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册手续,向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有权享受校园食宿等基本条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学生学习与考试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和要求,有序安排学习时间和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如课堂讲解、实验实习等。

第十四条学生要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按照学校的考试规定进行,不得作弊、抄袭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得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业考试中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生行为与纪律第十七条学生要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尊重师长、热爱集体,相互友爱、团结互助。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参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要尊重学校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学校财物或者其他学生的财物。

第二十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学校的卫生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 规范学生的行为, 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学生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学生不论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残疾、出身背景等, 都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学生有受教育和自我发展的权利。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资源,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第四条学生有享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学生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事务,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学生有享有个人尊严和人格权利。

学校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侮辱和暴力。

第六条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尊重师长,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学生的行为规范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生应诚实守信、踏实用功, 严禁抄袭、作弊、散布虚假信息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学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学风。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活动, 自觉完成学习任务, 积极参加各项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学生应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公共秩序, 维护社会安宁;学生应尊重职业道德, 注重职业礼仪,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学生应当保护环境和爱护公物。

学生应保持环境卫生, 不乱扔垃圾, 不破坏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学生应珍惜时光, 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追求, 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养正确的世界观。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学生管理制度, 明确学生的权责, 规范学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健康成长,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规定。

一、学校纪律1.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包括课堂纪律、寝室纪律、校园纪律等。

不得违反课堂纪律,如迟到早退、玩手机等,不得在寝室内打闹、影响他人休息等,不得在校园内乱扔垃圾、破坏环境等。

2. 学生应遵守学校时间管理规定,按时到校开展学习活动,不得旷课、早退等。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班主任批准。

3. 学生应遵守学校服装要求,着装整洁,不得穿着不雅、暴露的服装。

二、学生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

2.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赌博、吸烟、酗酒等违法行为。

3. 学生应遵守道德规范,不得欺凌、侮辱他人,保持学术诚信,如不得抄袭、作弊等。

三、学校学习管理1. 学生应认真对待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课堂讨论、小组活动等。

2. 学生应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不得长时间沉迷于游戏、网络等娱乐活动。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如讲座、竞赛等,提升自身素质。

四、安全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学生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不得从事危险活动,如攀爬高楼、骑车闯红灯等。

3. 学生应遵守消防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明火、乱堆杂物等。

以上就是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是对学生生活、学习、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学校和学生应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文化。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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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范,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培养合格人才的基地,学校应当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而有爱的教育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学生管理机制,明确学生管理的职责、权力和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关系的建设,促进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和沟通,营造和谐、民主、尊重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七条学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招生条件。

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以及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交。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入学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和身体健康检查,以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长和志愿,进行专业选择指导和职业规划辅导,帮助学生合理确定学业方向。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入学后的适应教育计划,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章学生学业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业课程计划,明确学生的学分要求和毕业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习,认真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考试制度参加统一的考试,接受学业水平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作弊、抄袭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业辅导机制,为学生提供学习上的帮助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能力。

第四章学生行为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干扰正常的学习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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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市者须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

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六)自费转入公费者;(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八)经过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毕业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课外活动第一节学生社团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文娱体育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

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勤工俭学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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