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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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闽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省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7【实施日期】200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实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闽发改重产〔2021〕57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重产〔2021〕574号省管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做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参建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评定工作,进一步促进重点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我委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3〕8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实现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2〕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包含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代建单位,下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目标考评)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下同)年度工作业绩评定(以下简称参建单位业绩评定)。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验收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所有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 前期准备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前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并将档案提交验收单位。

2. 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3. 验收人员组成
•验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档案进行验收。

4.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档案的文件完整性、结构合理性、归档规范性等方面的检查。

5. 验收结果
•验收组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结论进行整改或补充工作。

四、验收标准
1. 档案完整性
•档案应当包含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2. 文件规范性
•档案中文件应当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利用。

3. 结构合理性
•档案结构应当清晰合理,便于查找和管理。

五、验收结果处理
1. 合格验收
•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档案,验收组应当出具合格验收证书,并将档案移交福建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 不合格验收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档案,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六、补充条款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档案验收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之中。

以上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如有需要,相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和服务的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监管类项目1. 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2. 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3. 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服务类项目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2.其它服务类项目主要做好服务工作。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最终)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最终)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

1、重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网络,档案室档案人员负责跟踪、检查、指导档案资料工作的质量,工程项目部及各专业组应配备专(兼)职资料员、各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应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中,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工程项目部资料室根据项目建设网络计划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各阶段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3、重点工程项目形成的前期文件资料(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必须在工程开工后的三个月内,由发展规划部和工程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未向档案室移交归档按规定考核。

4、工程设计图和厂家寄来技术资料(图纸),统一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所有的图纸、资料进出都要进行登记,工程竣工前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整理向档案室移交归档,若需晒复制工程图纸、资料由工程项目部填写晒图申请单送档案室晒制,施工单位需晒复制工程图纸、资料可写申请先到财务部交钱后到档案室晒复制工程图纸。

5、工程项目部在签订技术协议(合同)时必须注明由厂家按规定提供两套技术资料(包括厂家外委标准设备说明书等)。

6、物资供应公司签订设备供货协议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制造厂家提供2套技术资料。

设备到货后,如资料不齐全,工程项目部列出清单,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联系提供。

7、物资供应公司向施工单位清点设备时(即外购设备开箱时),必须事先通知工程项目部资料员和档案室人员参加,随箱来的资料由资料员认真登记造册,存档两份,施工单位需借一份,则办理借阅手续,待工程施工完毕后向档案室归还,如有破损、污渍、乱画、损坏的资料,施工单位负责造价赔偿。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随着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也成为项目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管理档案,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制定了“管理与人事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基本情况《办法》是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与借阅、转移与移交、档案安全、档案鉴定与定期清理以及附则等。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必须要有完整的文件、记录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各种要素,以及档案管理的职责、权限、流程、规范等,使档案管理与整个项目的管理衔接在一起。

2. 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与借阅。

在这些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各部门必须按规章制度执行,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同时档案有重要、一般、非密级之分,不同类型的档案具有不同的档案管理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3. 档案的转移与移交。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要考虑档案存放的安全以及利用价值的充分发挥,因此在档案转移与移交方面,也有明确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受托方对于档案的保密和保管、受托方是否有足够的档案管理经验等。

4. 档案的安全、鉴定与定期清理。

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极其重要,而档案鉴定和定期清理也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工作,不仅可以妥善解决档案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而且可以让档案得到及时的更新和进一步利用。

三、结论通过有关规定,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了其效率和工作效果,为整个项目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同时,《办法》的实施也能够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档案的合规性、严谨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是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6.3.1工程施工类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回档保持的文件材料。
6.3.2编号形式:工程施工类档案按照工程业主下发了工程代号分不编制案卷流水号,每个工程号独立编制一个案卷流水号。
例:(1)三福高速公路福州段A1合同段××〔起止桩号〕路基土方工程施工资料
SF1·3·1·1—××
案卷流水号
第四章档案验收及移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局部,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托付省交通厅组织。其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申报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工程业主对其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汇总、编目后,应将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除施工日记、日志,监理日志外的高速公路工程档案均应进行原文数字化加工,但不必进行缩微制成缩微品。档案数字化制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数字化档案的质量 要求。
附表: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竣工档案审核单
竣工档案编制单位
所实施工程名称及里程桩号
本工程竣工档案已按?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档案治理实施细那么?进行编制、整理,经自检合格,共卷,详见“科技档案分类名目〞。
编制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编制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档案收集完整、正确、分类合理,符合要求。
第二章治理职责
第四条遵照国家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那么,省高指对各工程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赋有监督、指导、咨询和检查职能。各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单位应按?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档案案卷质量标准?中的组卷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回档工作。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将项目档案管理及验收工作列入项目督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厦门市档案局统筹规划、协调全市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培训工作。

各区档案局协助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厦门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的管理和督查,要将项目档案管理与专项验收纳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考核范围。

项目建设主管(责任)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建立和开展情况,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要加强与市档案局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部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档案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图纸及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归档范围: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

第二章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第四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公司各部门平时要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来往文件、报告、批复、合同、协议、证明等,图文、影像材料,需纳入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成册的有关资料应提交相关部门装订。

不需纳入竣工资料的,由各部门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五条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如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公司应收集复印件归档保存;如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正式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存。

第六条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

其中勘测资料、施工记录应是现场原始记录,填写内容规范,相关签署手续完备。

第七条项目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等易褪色笔书写、签批;如是热敏传真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清晰。

第八条数码照片在刻录光盘保存的同时,还应冲印出纸质照片连同说明一并归档;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

第九条竣工图编制要求:(一)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经监理审核签字认可;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档案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闽档,2000,15号,第一条为了做好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了及时掌握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2000年开始~福建省档案局建立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登记工作的组织:1、福建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统一部署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扩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均属本办法要求登记范围的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填写“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工1个月内填写~并报至福建省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4、福建省档案局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汇总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省公布。

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登记工作的要求: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

对于非当年竣工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搬迁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中的作用,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一(二(三)项目文件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资料提供部门见附件1。

第三章项目文件的编制第五条交工技术文件的内容与份数(一)交工技术文件的内容应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2)工程开工、中间交接、交工等工程交付文件;(3)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等质量验收文件;(4)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的检测、复验报告;(5)竣工图。

(二)交工技术文件的份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交工技术文件的文字资料移交纸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二份;(2)竣工图移交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3)电子版除签章栏外,应与纸质原件保持一致性。

(4)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是指加盖生产厂检验专用章或质量证明专用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或供货商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确认印章的延续性的质量证明文件。

(三)无损检测单位应出具三份无损检测报告,连同胶片交被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归档。

(四)的(一)文件。

(二)(1(2(3(4(5(三)(1—2007未涉及使用(2)煅烧炉、压力容器或管道、起重机械等安装工程的交工技术文件内容除执行《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T3503—2007)》外,还应执行福建省福州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3)交工技术文件除产品技术文件和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外,应用计算机编制打印,责任人员应用符合档案要求的书写工具签字确认(推荐采用黑色中性笔或签字笔,笔芯0.5mm),且应做到字迹清晰、签章完整,不得用圆珠笔和易褪色的墨水填写和绘制。

(4)交工技术文件中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在原件后附一份复印件。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2]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促进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现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使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融资资金)建设、事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从以下六个方面的项目中选定:(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三)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四)重大社会事业项目;(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六)本省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已获批准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列为在建省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的,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

工业技改类省重点项目的开工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后两年内未能获准开工的,暂不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

每年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对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后,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省重点项目与在建省重点项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计委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下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档〔2004〕44号各市、县(区)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20日印发了《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闽政…2004?1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发出后,许多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着手办理档案登记的相关准备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将做好档案登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充分认识档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国家档案资源管理,及时掌握和控制档案的流向与变化,显得尤为重要。

档案登记工作是新形势下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有效手段,也是了解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的有效途径。

为切实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办法》和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提高各有关方面对开展档案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开展档案登记,有助于督促各单位重视档案工作,同时也能进一步保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档案机构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宏观上对国家档案资源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档案登记办理工作的落实(一)档案登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选配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档案登记工作,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按照要求,规范档案登记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将办理档案登记作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将任务落实到人,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档案登记工作。

(二)办理档案登记是一项年登记制度,各有关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档案管理情况办理登记;各项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档案登记。

福建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工程档案的编制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两套工程档案,一套报送工程所在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套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保管。

如建设单位需增加套数时,必须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材料的书写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易修改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建设内容和规模
档案工作情况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
档案部门负责人
档案部人员数量
电话
传真
填表人(签字):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2重大项目档案管理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法人)
地址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法人)
地址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总投资
万元
建设总规模
建设内容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验收负责人
验收日期
年月日
经现场审查,该项目□有□没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基本符合□不符合《重大项目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验收移交办法》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市档案局申请复查。
第十条市档案局负责组织重大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重大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法人)
地址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及电话
项目立项批准单位
立项批准文号
(万元)
建设性质
□前期□新建□续建□竣工

项目管理-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 精品

项目管理-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 精品

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档[20XX]43号各设区市档案局、重点办,省直有关单位,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及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特制定《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档案部门和重点办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七年四月六日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服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服务项目。

监管类项目,是指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和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与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类项目,是指除监管类外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理表登记单位:局或公司经办人:办理时间:填表说明一、办理档案登记时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填制相应的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登记表内容填写说明:.“级别”填写:单位行政级别或企业的规模级别;.“等级”“管理等级”填写:各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级别;.“档案数量”填写:档案数后应加注单位,如“件”、“卷”、“册”、“张”、“盘”等不同类型载体的单位。

“本年度数”为本单位当年完成上一年度档案的整理或接收后而形成的档案数量与接收数量;“累计总数”为历年形成的档案数量或设备数量(含新增加数);数量应加注单位。

.电子档案统计数量的填写:文本档案以“件”为单位;图像档案以“幅”为单位;图形档案以“幅”为单位;音频(声音)档案以“件”为单位;视频(影像)档案以“件”为单位;多媒体档案以“件”为单位。

.“档案数字化”的填写:各类实体档案经数字化处理后,纸质档案以“页”为单位;照片档案以“幅”为单位;录音档案以“件”为单位;录像档案以“件”为单位;缩微档案以“幅”为单位。

.“档案整理情况”填写:“按规范整理”、“合格”、“未按规范整理”、“未收集整理”等。

.“档案管理情况”中的“类别”空格栏填写表中未能列明的其它类型载体档案或设备。

.“档案保管情况”填写:档案存放的环境条件,档案保护的“八防”情况,受到虫霉侵害及采取措施的情况。

.“档案归属与流向”填写:档案目前所在的单位或档案的所有者。

. “档案变动情况”和“档案寄存情况”填写:上一年度新增加的变动数量和寄存数量。

三、登记表填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字迹应清楚、端正、整齐、美观。

四、登记表格式由福建省档案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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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档案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
闽档,2000,15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了及时掌握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2000年开始~福建省档案局建立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登记工作的组织:
1、福建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统一部署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扩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均属本办法要求登记范围的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填写“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工1个月内填写~并报至福建省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4、福建省档案局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汇总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省公布。

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登记工作的要求: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互通情况~互相
合作~以保证做好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
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

对于非当年竣工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法人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按国家规定组织预验收。

隶属于地,市,的项目~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区内应包括城建档案机构,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

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不论本年度是
否已报送过“表一”~应按本登记办法第三条第3款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注:登记表中的编号由福建省档案局统一填写,。

4、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3款~将项目档案验收情况填写
“表三”并报送。

福建省档案局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条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福建省重点
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于重大技改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及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执行。

第八条福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在获批开工后即按重点项目开展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表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邮编地址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概算总投资万元计划工期年月—年月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现已完成的单位或单项工程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安装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
项目档案和资料管理情况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名称隶属部门联系地址、电话负责人项目建档时间专职档案人员数量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它用房面积设施设备
现有档案和资料数量(正本) 卷(册) 图纸张数
对项目档案日常监督、指导的上级单位
填表单位 (盖章)
年月日注:此表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报县档案局。

对于未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此表一次。

表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档案总数(正本) 卷(册) 图纸张数档案移交单位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它用房面积
项目预验收日期
组织单位


档预验收组
案成员及单
预位


预验收结预验收负责人(盖章)
论年月日
注:此表于项目预验收后1个月内报县档案局。

表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档案总数(正本) 卷(册) 图纸张数档案移交单位
项目竣工投产日期
项目正式验收日期
组织单位


档预验收组
案成员及单
正位



验收结论
验收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于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报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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