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作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其运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治理效果和环境质量。
为了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高效治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分类与作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淀池、生物处理池、消毒池等,其作用是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废气处理设施如除尘器、脱硫脱硝装置、活性炭吸附塔等,能够减少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炉、填埋场、堆肥厂等,用于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二、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确保设施的运行合法合规。
2、安全性原则运行过程中要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确保设施本身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因故障导致污染物的泄漏和扩散。
3、稳定性原则保持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工艺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污染物排放波动。
4、经济性原则在满足治理效果的前提下,优化运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设施的经济效益。
三、运行管理的人员要求1、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环保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原理和工艺流程,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施的操作技能和维护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3、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应熟悉设施的设备结构和性能,具备设备维修和保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运行管理的制度建设1、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有章可循。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5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
第四条《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以及《设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第六条《设计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6、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第七条《设计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可申请临时证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2x-08-15【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2x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保障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对象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环境治理的污染处理设施。
2.涉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在申请、更新或变更资质许可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定义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2.资质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依法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运营资质。
3.变更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因经营需要,依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获得新的资质许可。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四条许可申请条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定。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流程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后,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
第六条许可结果1.环保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对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书。
2.环保部门对不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不符合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的时间和条件。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1.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资质更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义务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正常运营和维护设施,并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污水处理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04-30 14:38 【大中小】【我要纠错】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12-4-30执行日期:2012-8-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环境保护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 第36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管理办法》执行,细化具体要求可按以下执行:一、正式资质证书1、甲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2)会籍:理事以上,且入会3年以上;(3)技术人员要求:具备3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6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4)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5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大型工程规模,或中型以上项目业绩累计合同额达到200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5)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备一项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科技成果;(6)具备完善的保证项目完成和技术研发的设备: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并具备独立的实验室与专职实验化验员;(7)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14000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乙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2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4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1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中型以上,或累计业绩超过300万)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4)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关实验化验能力: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如无专门的实验室,可与有资格提供检验服务的实验室签订委托化验协议或合作协议;(5)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3、丙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1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20万以上(或累计业绩合同额达到5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4)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惠市环[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惠市环〔2007〕102号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污水提升泵、污水管网、除臭装置、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运营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的级别和行业类别承接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不得超出资质证书的规定承接运营。
第五条放开惠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市场,吸收外地优秀运营单位到惠州承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业务。
在惠州市辖区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业务的运营单位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规劝其污染治理设施委托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管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一年内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二)根据省、市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因污染问题已被环保主管部门列为环保严管的企业;(三)在1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上的企业;(四)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半年内出现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超标次数在3次以上的企业;(五)有2个以上排污单位同时使用同一个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规劝委托运营的企业。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和《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和评价。
第三条认定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资格证书三种类型。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每类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持有临时资格证书且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或持有乙级资格证书且独立承担3个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是否不能直接申请甲级)(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6.专项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1.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及分类(含附件)
设备名称 精密天平
测定项目 固体废物取样、测定密
甲级资格 2台
乙级资格 1台
度、渗滤液中的 SS
磅秤
固体废物取样、测定密
1台
1台
度
物理天平
药品配置
2台
1台
翻转式振荡器
固体废物毒性浸出
1台
1台
离心分离设备
固液分离,测定浸出液
2台
1台
浓度
小型破碎机、粉磨机 固体废物破碎、分选
2台
1台
干燥箱
测定固体废物的含水
其他工业废气 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
治理
>10
3-10
<3
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环境工程类别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处理与利用
危险废物处理 处置
(其中医疗废物 处置)
固体废物处 3
理处置工程 生活垃圾焚烧工 程
生活垃圾卫生填 埋工程
生活垃圾堆肥 工程
噪声与振动治理
物理污染 4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 统。 (2)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工艺开发和工程应用试验所必 需的检验、化验设备及场所,各专业类别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 见附表 4。 (3)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可承担与专业类别相一致的环境工程设计,不受地区、工程规模 和工程投资总额的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与专业类别相一致的中型及以下环境工程设计,不受地区 限制,其工程规模或工程总投资应在乙级资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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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附件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我市环保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环保企事业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资质能力开展评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计、调试运营、监测控制以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
持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100 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50 万元及以下);持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
能力承担工程投资500 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 万元及以下);持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不限额度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六条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完备的试验、化验条件;
(五)有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申报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00-5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3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
程师和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具有一定试验、化验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1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
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四)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六)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七)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一个以上同专业的工程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合同、
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无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上述申请材料第(八)款变更为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协议)及项目设计方案。
市外环保企业申请《资质证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须提供国家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的相关资质或能力评定证明。
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评定(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定同时进行),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
能力的证明,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资质证书》,否则将撤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获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协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的使用权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
复评申请要求同第九条,但工程项目应是在持证期内获得的业绩。
第十七条获证单位在同一领域内获得了二个专业的《资质证书》,可申请转换成该领域的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领域与专业分类
一、业务领域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分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与辐射及生态保护等6个领域。
二、专业分类
(一)废水专业分类1.生活污水
2•电镀废水
3.医院废水
4•电力废水
5食品废水
6.造纸废水
7.采矿废水
8.建材废水
9.含油废水
10纺织废水
11冶金废水
12制药废水
13 化工废水
14酸碱废水
15 .电子废水
16重金属废水
17 .畜禽养殖废水
(二)废气专业分类
1烟尘
2.烟气二氧化硫
3.工业粉尘
4.酸雾
5 .有机废气
6.无机废气
7.金属废气
8.餐饮业油烟
9.机动车尾气
10其它废气(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三)固体废弃物专业分类
1.危险废物
2.生活垃圾
3.工业固体废物
4.电子固体废物
附件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申报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制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人
表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公司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 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文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自有流动资金总额
(万元)
职工总数
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初级职称人数
其它工作人员
证书名称
等级及专业
证书号
发证单位
技术工人人数
得 关书况
表二单位人员组成情况
2-1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业绩情况
注1、“工程规木模'栏,填写工程投资金额单位:万元)。
2、“承担工作内容栏,填写“主持设计'或“承担设I计'或调试运行或监测控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表三固定资产情况
表四环保技术产品及业绩1、环保治理技术持有情况简表:
2、产品生产情况简表:
3、业绩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报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公室。
(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
(二)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三)申报乙级、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供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
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
证书。
(五)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
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
------ 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
(六)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七)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一个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九)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