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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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
事故处理办法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为了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质量考核的约束激励机制,达到规范员工质量行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塑造陕鼓品牌形象的目的,特对《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二)凡因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责任发生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者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公司考核各中心(部)、车间及下属公司,其赔偿金额每月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单位必须考核到个人。经济损失较大或对企业质量信誉造成重大影响,除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外协、外扩、外配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责任赔偿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100%的索赔。具体执行外协、外扩、外配套产品考核赔偿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产品订货以及设计、工艺、成套、采购、外协外扩、加工制造、检验试验、总装试车、现场安装调试、工程施工、售后服务等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责任损失考核赔偿。
第三条为了鼓励创新,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发生的因产品气动性能不合格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试用而造成的质量损失,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的考核范围,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章质量损失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正常赔偿额两倍以上考核。如果发生被迫让步使用情况,根据影响生产和造成经济损失大小,除按正常考核赔偿外,一次性处罚500~1000元。(被迫让步:价值较大或因生产进度要求无法重新投料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图纸要求,但可以通过其它补救措施处理后而满足使用要求的,称为被迫让步。)
第五条外配套件、外协、外扩加工的铸锻件、零部件工序协作等,如果进厂检验不合格,不准入库。如因生产急需经审批同意让步返修使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向供货单位索赔返修或让步造成的质量损失;如果在下序加工过程中因内部缺陷造成不合格而发生损失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供货单位索赔。若索赔未果或因外协外扩、外购件质量问题而影响生产,对采购或外协外扩部门要给予工作质量考核。
第六条如因设计图纸、工艺等技术软件错误造成零部件报废、让步、返修所发生的质量损失,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赔偿。
第七条图样、技术文件在更改过程中由于漏改、错改或责任原因滞后于生产所造成的质量损失,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赔偿。
第八条产品制造过程中,因操作者责任造成零部件报废、让步、返修,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要给予赔偿。
(一)对于实施操作者自检负责制的车间,凡发生质量问题未主动申报而在后续发现的(零部件外观质量问题除外),对责任者按正常赔偿额的两倍给予考核,且根据问题大小和影响程度扣工作质量10~20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对于交库的零部件,如果在后续发现:“四不带”、飞边毛刺、磕碰、划伤、锈脏以及机壳错边、内外表面打磨不到位的,扣责任者和检验管理员工作质量各5分;如果造成损失(除锈、返修等影响装配),按正常赔偿额2倍给予追加考核。
(三)发生质量问题,对于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强行转序、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一经发现,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正常质量赔偿额2倍以上的考核;对于责任单位30分以上的质量考核,并联挂考核责任单位领导“风险考核”5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对于未严格执行工艺而导致零部件报废的,对责任人按正常赔偿额2倍以上考核。
第九条凡因上序单位的质量问题而导致下序单位返工返修的,上序单位应赔偿下序单位返工返修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对于受检项目,由于检验员漏检而使不合格零部件流入下序或用户,所造成的质量损失,其赔偿额原则上由质量检验部和责任单位各半承担。
第十一条因管理工作失误而造成的质量损失,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等各环节,由于部门工作质量问题,造成客户对资料交付、制造质量、服务质量、外配套件质量等问题产生抱怨,对公司质量信誉造成影响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赔偿。
第十三条当铸件缺陷超过允许修补的标准时,则按不合格或让步返修处理,超过标准时的让步、返修和报废应予赔偿;在允许修补标准之内时,则为铸造的正常返工,不列入赔偿之内。
第十四条由于本单位责任而发生在本单位的返修、返工,公司不给补付工时;由于上序责任而导致下序返修、返工时,上序按下序车间小时费用给予赔偿,公司按小时工资含量补偿给下序。
第十五条质量损失赔偿原则上由责任单位与责任者按比例承担。如质量损失赔偿额一次不超过3000元时,由责任者全额承担;赔偿额在3001元~5000元之间时,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责任者累加承担50%,单位承担50%;赔偿额在5001~20000元之间时,超出5000元的部分由责任者累加承担30%,单位承担70%。
第十六条质量损失包括工时费用、材料费用(减去残值)、三包费用及厂外运输费。当质量损失在20000元以下时,按一般质量问题赔偿,当超过20000元时,则按质量事故赔偿。
第四章一般质量问题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第十七条公司内部质量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一)零部件报废时,质量损失赔偿额P为该零部件报废前发生的所有工时的小时费用和材料费用的15%(当材料费小于1000元时,只赔偿小时费用)。
P=K×H+材料费×15%
式中:K为小时费用。
H为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前所发生的所有工时。
(二)机加工件如因个人责任造成零部件让步时:
1 直接让步使用,责任者应赔偿本序工时费用的50%。
2 需要采取返修或补救措施,例如:补焊、重新进行车削加工、打磨等,除应赔偿本序工时费用的50%以外,还应赔偿新增工时费用的50%。
3 如因粗心大意造成零部件大尺寸超差,除按上述条款执行外,加扣责任者工作质量5~10分(大尺寸超差:实际零部件的尺寸公差等级比图纸的尺寸公差等级超出3个公差等级以上的,称为大尺寸超差。)。
4 如因让步而造成其他零部件照配或返修时,所发生的工时按小时费用的50%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