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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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概念]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原则] 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实行同工同酬。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制定、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 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八条[工会组织的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企业工资支付管理] 企业依法对本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管理。
第十条[工资支付主体] 劳动者工资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支付。
提供派遣劳务、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经与劳务使用方、租赁经营方和承包经营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书,可由劳务使用方、承包经营方和
租赁经营方分别为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在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代发工资。
企业使用未取得国家独立执业许可的劳动者推销其产品或劳务的,应支付推销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对象] 工资应当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的约定] 企业应依法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布。企业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和日以及双方议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并相应确定其奖励和处罚标准及其它工资性收入标准。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包括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日、小时、周工作制的劳动者,其日、小时、周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相应折算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最低工资的支付]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不含下列项目: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企业提供的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第十五条[加班工资支付] 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可不执行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但企业安排其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获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十六条[特殊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全;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按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享有1小时工间休息及哺乳时间(包括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其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在法定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的女职工按规定请假休息期间,企业应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其生活费。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十七条[停工期间工资支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确因生产困难,不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的,与劳动者本人达成协议一致,可延期在1个月内支付工资。一个月期满仍需延期支付的,企业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再次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
第十八条[违法违纪人员工资支付]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