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宿迁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来源: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时间:2002-11-25 14:17
宿迁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宿迁市统计局宿迁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2年11月21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市于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注一)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注二)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注三)。经过全市1676名普查人员对1441个小区的实地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普查结果已上报并通过检查验收。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状况
2001年末,我市共有各类法人单位11446个,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时增加3915个,增长52.0%,产业活动单位12807个,比1996年增加2835个,增长28.4%;从事个体的工商户76004个。
全市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4844个,比1996年增长82.1%;事业法人单位1999个,增长7.8%;机关法人单位580个,减少3.5%;社会团体法人213个,增加1.3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村委会)1466个,减少35.8 %;民办非企业等其它法人单位2344个,增加57.6倍。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法人单位数最多的是沭阳县,占全市的32.5%,最少的是宿城区,占全市的11.1%。个体工商户数最多的是沭阳县,占全市的35.0%,最少的是宿城区,占全市的13.2%。
2001年末,全市各类法人单位实有从业人数45.22万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13.30万人。
二、行业分布状况
从国民经济行业的门类分布看,2001年末全市各类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3282个,比1996年增长1.2倍,所占比重由1996年的19.7%上升为28.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单位943个,增长33.2%,比重由9.4%下降为8.2%;社会服务业单位552个,增长2倍,比重由2.4%上升为4.8%;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3270个,增长3.2倍,比重由10.3%上升为28.6%;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259个,减少24.1%,比重由39.5%下降为19.7%。
在各类法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中,从事制造业的19.15万人,占42.4%;建筑业6.36万人,占14.1%;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3.83万人,占8.5%;社会服务业0.85万人,占1.9%;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6.92万人,占15.3%;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3.25万人,占7.2%。
从个体工商户经营分布看,2001年末全市从事工业的个体户16262个,占21.4%;交通运输业个体户6929个,占9.1%;批发零售贸易业个体户39045个,占51.4%;餐饮业个体户4414个,占5.8%;社会服务业个体户7286个,占9.6%。
全市个体户从业人员中,从事个体工业的人员38803人,占总量的29.2%;个体运输的人员9067人,占6.8%;个体批发零售贸易的人员58759人,占44.2%;个体餐饮业的人员10020人,占7.5%;社会服务业人员10861人,占8.2%。
三、企业所有制结构
从企业法人的实收资本构成看,2001年末在各类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占39.0%,集体资本占9.7%,个人资本占36.8%,港澳台及外商资本占6.9%,其它资本占7.6%。
从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集体企业法人占21.0%,私营企业占71.9%,股份制企业占3.4%,外商投资企业占0.6%,港澳台投资企业占0.3%。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集体企业占38.1%,私营企业占42.8%,股份制企业占9.3%,外商投资企业占1.2%,港澳台投资企业占0.8%。
表五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从国有及国有控股情况看,2001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占全部企业法人的11.0%,其资本金及年营业收入分别占41.4%和35.9%。分行业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金和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在采掘业中分别为2.8%和1.5%;在制造业中分别为12.3%和8.2%;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分别为7.5%和4.7%;在金融、保险业中分别为8.5%和4.6%;在交通运输业中分别为3.9%和1.8%;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分别为8.1%和17.1%。
四、企业规模结构
从企业的从业人员规模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中,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3466个,占71.6%;50-200人的1085个,占22.4%;200-1000人的247个,占5.1%;1000人以上的46个,占0.9%。
从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看,2001年末全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229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47.5%;100-500万元的1654个,占34.2%;500-5000万元的809个,占16.7%;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82个,占1.6%。
从企业的资产规模看,2001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
5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310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64.1%;50-1000万元的1589个,占32.8%;1000-5000万元的117个,占2.4%;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1个,占0.7%。
五、普查数据质量
经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抽查,法人单位漏报率为1.49‰,指标差错率为1.02‰,数据质量符合普查技术要求,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注一: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注二: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资料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附属于法人单位。
注三: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或者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常年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