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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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得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与《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部门资质认定得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得收费行为。
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化管理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向业主收取得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得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得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得原则,按照不同性质与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公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与其她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物价局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由市、县物价局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并年度审核。凡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年审结论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得,物业服务收费降低一个等级或执行最低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得审批:
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得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从低得原则核定,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0元。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或房屋交付使用率达到50%以上,须按规定组建业主委员会。达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而未成立得,停止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得小区,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公布得等级标准协商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不成一致意见得,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物价、房管部门征求业主意见后审定。
3、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三级得原则,由提供物业服务得单位报物价、房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价、房管部门申请确认、核准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物业管理单位概况,物业小区概况,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明细、质量承诺,成本核算资料与收费标准意见等.
4、业主委员会成立得文件或证明材料,以及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得意见。
第九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得,物业服务费用得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与物业管理企业得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得,预收得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得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管理人员得工资、社会保险与按规定提取得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公共水、电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得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大修、中修与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得,以物业买售合同中载明得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按季或按年度计收。
第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得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得,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所在社区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得,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得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就是指接受上述服务得最终分户使用人。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得,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得价格,不得加价、加量收费。代收手续费由委托单位支付,可在不超过收费额2%得范围内约定。
第十四条按照《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住宅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库)得,可向车主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责任与义务由双方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市、县物价局核定。
在小区内道路、空地上设置停车位并收费得,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城建、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收费停车场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设置明码标价牌(栏),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明细与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栏)由当地物价局监制,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物业管理企业要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得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