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加速审评的原则-内部版
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内部审核与外部评审
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内部审核与外部评审药品质量一直是医疗行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许多单位推行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
本文将从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两个方面探讨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
内部审核是组织自身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有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估的过程。
内部审核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和提高工作水平。
在开展内部审核时,单位可以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和标准,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确定审核对象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过程记录和审核结果反馈等工作。
通过内部审核,单位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管理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外部评审是指由独立的评审机构对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开展的审核评估活动。
外部评审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在开展外部评审时,单位需要选择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评审机构,明确评审范围和标准,与评审机构充分沟通合作,配合评审人员进行工作,及时整改不足,改进提高。
通过外部评审,单位可以获得来自外部的客观评价和意见,及时纠正错误和提高工作水平,增强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内部审核与外部评审对于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工作,加强组织和规范实施,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药品质量的保障。
希望各单位和相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改进,确保经营药品质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3.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对质量管理体系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4.责任: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小组、质管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概念。
5.1.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是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价,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5.1.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在于审核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5.1.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方式分为系统审评和专项审核。
5.1.3.1系统审评是指全面展开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5.1.3.2专项审核是指当质量管理体系某一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其变化部分所做的审核,以确定其变化是否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5.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频率及进行内审的时间。
5.2.1系统审评一般一年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12月下旬组织实施。
5.2.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在事发之日起一月内组织开展专项审核。
5.2.2.1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专项审核:企业改制、产权变更、仓库改造、经营范围增加、企业控制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质管部经理调整、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流程发生改变、计算机系统升级、冷链设施设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发生较大变更等情况;5.2.2.2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5.2.2.3用户质量投诉属实,可能存在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5.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内容。
5.3.1质量方针和目标的执行情况;5.3.2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5.3.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运作和执行情况;5.3.4人员资格及健康审核、教育培训、环境卫生等情况;5.3.5营业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的使用、保养情况;5.3.6质量活动过程管理情况: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配送、售后管理等;5.3.7以往内审中存在问题的跟踪,预防、纠正措施的落实与效果检查;5.3.8质量风险控制措施;5.3.9计算机系统的运行情况。
简述药品注册审评的主要原则
药品注册审评的主要原则药品注册审评是药品监管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性、科学合规性以及其他重要因素。
以下是药品注册审评的主要原则:1.安全有效性:药品必须安全有效,这是药品注册审评的首要原则。
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安全性评估,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同时具有明显的治疗效果。
2.科学合规性:药品的研发和注册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法规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证明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同时确保研发和注册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创新价值性:鼓励药品的创新研发,尤其对于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药物,应优先考虑其注册审评。
创新药物应具备独特的作用机制、优异的疗效或更好的安全性等优势。
4.伦理合理性: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尊严。
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伦理要求,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5.风险可控性:药品的风险程度必须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申请人需要评估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6.临床需求性:药品的研发应满足临床需求。
审评机构需评估药品是否针对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以及是否具有潜在的社会效益。
对于具有明显临床需求的药品,审评机构应优先考虑其注册审评。
7.质量可控性:药品的质量必须稳定可控。
申请人需要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制备、包装和储存等环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同时确保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稳定性。
8.数据可靠性: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数据必须可靠,符合科学规范。
审评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作出准确的审评结论。
9.成本效益性:药品的经济价值也是审评机构关注的因素之一。
申请人需提供药品的成本分析报告,说明药品的成本构成及预期的市场价格。
审评机构会综合考虑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成本和预期效益等因素,以评估药品的经济价值。
药品注册审评涉及多个方面的重要原则,包括安全有效性、科学合规性、创新价值性、伦理合理性、风险可控性、临床需求性、质量可控性、数据可靠性和成本效益性等。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2011年3月23日,《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围绕技术审评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审评任务分类和风险等级,分别针对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NDA)、仿制药注册申请(ANDA)等,建立了相应的审评决策程序。
原则和程序还明确了主审报告部在任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大了公开透明力度,并把沟通和交流作为新药审评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以提高审评和决策效率。
同时,原则和程序还就建立中心审评质量管控机制(GRP)提出了要求。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中心网站()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
第四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
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
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
药店质量体系内部评审程序
药店质量体系内部评审程序1、目的:为了评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确定质量体系符合GSP要求,保证经营药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程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适用于于企业内对质量体系的评审,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的素质、文件管理、操作程序与经营条件及经营服务过程等。
4、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评审程序:5.1.1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员提出评审建议.5.1.2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过评审方案。
5.1.3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准备。
5.1.4评审人员评审工作实施。
5.1.5评审人员报告评审结果。
5.1.6质量领导组织确认评审结果。
5.1.7相关部门整改与验证。
5.1.8质量管理机构保存评审结果。
5.2评审的实施5.2.1时间安排5.2.2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申请认证前应进行一次内部评审,每年许可证换证前应进行内部评审.5.3评审的标准:5.3.1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定标准》和《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进行评审.5.3.2评审工作的重点应入在对药品和服务质量最有影响的环节,并结合阶段性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进行审查。
5.3.3评审工作应着眼于合法性、适用性、操作性、考核性。
5.4评审过程:5.4.1评审前,应集中评审成员,明确内部评审过程、确定评审的标准、明确提问的问题和所需要索取的资料.5.4.2评审过程:向相关人员进行提问,询问人员的职责、索取相关资料并交换检查情况,并进行记录。
5.4.3做好记录(有可能追朔性),由评审员记录评审的全过程。
5.5不符合报告:5.5.1评审员客观、准确地记述不符合事实。
5.5.2准确判断不符合标准条款.5.5.3提出纠正或纠正措施要求(规定纠正措施期限)5.5.4受评审责任者制定纠正措施.5.5.5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5.6评审报告5.6.1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撰写报告。
药品内部审核制度范本模板
药品内部审核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内部审核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内部审核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核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设立内部审核机构,明确内部审核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
二、内部审核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设立内部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内部审核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核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保证内部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内部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三、内部审核内容第八条内部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可行性;(二)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三)药品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四)药品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核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核计划的制定、审核文件的准备、现场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结果的处理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第十条内部审核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审核计划的制定:根据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和人员等;(二)审核文件的准备:收集与审核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和资料,制定审核表格和检查清单;(三)现场审核:按照审核计划和检查清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验证合规性;(四)审核报告的编制:整理审核证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编制审核报告;(五)审核结果的处理:对审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整改效果,验证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
2020年第66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
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了促进临床试验各相关方正确地认识临床试验中的多重性问题和相应的决策策略,并指导其采用恰当的策略与方法处理多重性问题,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12月31日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食药监稽[2012]252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8.29【实施日期】2012.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以及在基层的应用,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开展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在基层的应用,配置快速检验设备”、“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的要求。
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在总结前期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药品监管特点,通过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基层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靶向命中率,有效发现假劣药品,着力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以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为基础,结合外观鉴别、化学、生物、物理、光谱和色谱等多种快速检验技术,重点针对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针对掺杂、掺假等非法添加问题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快速检验方法,构建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规范化的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发与应用管理体系。
药品经营企业内审方案的目标与原则
药品经营企业内审方案的目标与原则内审方案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内部自行制定并执行的一套管理方案,旨在帮助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合规经营。
本文将从目标和原则两个方面来讨论药品经营企业内审方案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目标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内审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对重要的管理流程、制度和机制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
2. 确保合规经营:内审方案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审查和更新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经营上的风险和违法问题。
3. 促进内部沟通和合作:内审方案可以促进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知识传递,提高企业内部的协同效应,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二、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内审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避免违法行为。
2. 系统完整原则:内审方案应该全面覆盖企业的各个管理流程和环节,并且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
3. 独立客观原则:内审方案应该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客观公正、不受其他利益干扰,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风险导向原则:内审方案应该重点关注企业运营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风险。
5. 持续改进原则:内审方案应该具备持续改进的机制和方法,及时总结和反馈审计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药品经营企业内审方案的目标是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合规经营和促进内部沟通合作。
而内审方案的原则包括法律合规、系统完整、独立客观、风险导向和持续改进。
药品经营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内部管理需求,制定和执行符合自身特点的内审方案,不断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中心网站()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
第四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
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
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和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采用多专业平行审评程序。
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一般采用一个部门单专业审评程序。
补充申请根据其变更类型可采用单专业审评程序及简易审评程序。
单专业审评的品种如遇多专业问题可启动序贯审评程序。
采用序贯程序的审评任务也应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对于具体审评任务,履行技术审评综合评价职能的审评部为该审评任务的主审报告部。
主审报告部应会同参审审评部将审评任务上网公布,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时限要求,结合任务和资源的实际,提出各类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并上网公布。
药学部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制度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及IS09002系列标准。
3、范围:适用于药学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4、职责: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1.1、药学部质量体系的重点在于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即为实施内部质量管理而建立的质量体系。
1.2、药学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范围主要包括构成质量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文件、人员配置、硬件条件及质量活动状态。
5.3、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
6.4、内部审核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原则为每年的3月份。
7.5、内部审核工作应有标准,事先编制工作计划,按《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进行。
8.6、审核工作的重点是对药品和服务质量最有影响的环节,同时可结合阶段性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进行审查。
9.7、审核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同被审核部门的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找出问题点、矛盾点,搞清事实。
10.8、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参加审核的人员应汇总审核意见,写出审核材料。
11.9、质量管理组组长听取审核人员的汇报,并对审核材料中的改进意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药学部的质量管理水平。
12.10.凡违反质量体系审核制度,在审核工作中无程序、无纪律、无原则者,将在年度质量考核中予以从严处罚。
相关支持性文件:《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首仿”品种实行优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
关于征求《“首仿”品种实行优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的意见与公示拟优先审评“首仿”品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1
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可及性,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我中心组织专家起草了《“首仿”品种实行优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见附件1),并依据该原则对等待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了遴选与评定,形成了拟优先审评的“首仿”品种名单(见附件2),现予征求意见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请填写《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品种异议表》(见附件3)在5日内向我中心反馈意见。
联系邮箱:wuq@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2016年7月21日
附件1
“首仿”品种实行优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
一、本原则适用于遴选评定纳入优先审评的“首仿”药品
注册申请。
二、基本原则
纳入优先审评的“首仿”品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同品种仅有一家进口上市;
(二)待审评同品种中,按药品审评中心承办日期先后顺
序属于第一家的;
(三)已经超出法定审评期限。
其中,同品种指相同活性成分、相同给药途径的产品,并将特殊制剂与普通制剂区分开,如将微球注射剂与普通注射剂视为两个不同品种。
若“首仿”注册申请审评没有通过,则按药品审评中心承办日期先后按序增补后一家申报的注册申请。
附件2:
当前待审评的“首仿”品种名单
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品种异议表。
药监政策速览(第41期)四条“快速通道”助力药品研发上市
药监政策速览(第41期)四条“快速通道”助力药品研发上市本文是对第41期药监政策速览中的四条“快速通道”进行详细解读,以助力药品研发和上市。
一、常规审评加速常规审评加速是指针对全球主要药品审评机构间接审评结果具有高度一致性、未形成本部门审评技术验收标准的临床药品申请,通过审核加速程序,有机会在特定条件下获得适用中国标准的临床试验结果,为在国内上市提供前期技术支持。
常规审评加速的核心是指定单位,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作为常规审评加速实施单位,牵头开展申请人申请常规审评加速的申请受理、项目核查、技术支持和启动审核等打包服务。
同时明确指南,对常规审评加速的资格条件、实践要求和证据要求进行规范,以此保证加速审评的透明度和可执行性。
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加速“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加速是指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提供优先审核小组、优先通道和优先排队服务,为实现药品快速上市提供便利。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仿制药可以申请“一致性评价”加速:1、申请人已经完成了所有测试工作,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实施机构已经完成对获得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试验结果的核查工作,并认为结果可信;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实施机构已经通过抽样测试,在生物等效性和化学等效性领域对产品一致性进行了评价。
三、疫苗快速审评针对不同的申报疫苗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采取不同的审评方式和审审核标准,全面加速疫苗审评。
首先,对一类和二类新疫苗,应有一项或数项具有固有数据保护和优先审评权,如该类型疫苗获得批准的时间均不超过10个月,以及获批和优先审评的规定。
其次,对一类新疫苗、二类新疫苗和申请通过国际认证的接种疫苗,开放重大生产场所骨干企业的认定标准,放宽主要制剂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的临床试验规定,加速规范注册过程。
最后,针对了新的突发传染病疫苗和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加强制造和质量评价基础体系建设,简化审评审核工作流程。
《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
《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是为了推动创新药物快速上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新药的需求。
为此,药审中心提出了一套操作规程,旨在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的审评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
首先,在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中,第一步是申请受理。
该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包含药物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控制报告、药理毒理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申请文件。
药审中心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完整性和符合申请要求。
如果申请文件不完整,药审中心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二步是技术审评。
在申请受理后,药审中心将组织技术审评团队对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审评团队将评估药物的临床疗效、安全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数据,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药审中心将决定是否通过技术审评。
第三步是公示和听证。
药审中心将公示通过技术审评的药物申请,并要求公众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
此外,在必要时,药审中心还将组织听证会,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示和听证的目的是增加审评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步是决定行政审批。
在听证结束后,药审中心将根据技术审评结果、公示意见和听证情况,对药物上市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批准药物上市的依据。
如果决定批准药物上市,药审中心将发出药物上市批准文件,并通知申请人。
最后一步是监督管理。
在药物上市后,药审中心将继续对药物进行监督管理。
这包括药物的生产、质量控制、销售和使用的监督。
药审中心将加强对药物安全性的监测,及时处理药物的不良反应和安全问题。
总的来说,《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是为了推动创新药物上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而制定的规程。
该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审评、公示和听证、决定行政审批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
通过优化审评流程和加强监督管理,药审中心将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的审评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药物选择。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任务管理规范
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任务管理规范(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审评质量和效率并持续不断地改进,根据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药审业[2011]56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在试行阶段适用于化学药品审评任务的管理。
中药民族药和生物制品的审评任务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中心实行基于风险的审评任务管理模式。
在此模式下,为保证审评任务的有效管理,中心建立集中管理、民主监督、公开透明的审评任务管理机制。
审评任务的分类、标注与公示第四条中心审评任务划分为如下六个序列: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2.新药生产上市申请(NDA)3.验证性临床试验申请4.仿制及改剂型申请(ANDA)5.补充申请6.进口再注册申请第五条业务管理部统一负责根据申请信息对中心承办的各类审评任务进行标准化处理和标注,确定所属的审评任务序列。
第六条各类审评任务在不同专业所承载的技术审评风险以难度系数体现并分别进行标注。
不同序列的审评任务建立相应审评通道,配置不同的审评资源,采用不同的决策机制、审评程序等任务管理方式。
各序列审评任务不同专业的难度系数评分表见附件一。
第七条每个序列中的审评任务原则上应按照各自序列的申报顺序开展审评。
中心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对相关品种实施优先审评,优先审评的相关原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示。
业务管理部按照上述原则统一对审评任务进行管理,各序列的任务须在中心内外网公布。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评任务进行调整后,亦须在内外网上公示。
审评任务的分发和调整第八条各审评部门应按照适应症对审评任务进行合理划分并相对固定审评人员,以利于不同部门间处理同一审评任务时相互协调;应根据不同序列审评任务的风险等级和审评人员的业务等级、审评职务等明确每一审评人员所应承担的任务序列情况。
第九条业务管理部应根据每位审评员所承担的适应症和审评序列情况,将审评任务直接分发至审评员并指定专业主审和参审审评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1•【文号】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注册申请。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1.艾滋病;2.肺结核;3.病毒性肝炎;4.罕见病;5.恶性肿瘤;6.儿童用药品;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三)其他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
一种药物优先审评标准
一种药物优先审评标准药物优先审评标准是药监局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发,提高药物审评审批效率,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药物申请实行优先审评的一系列条件和程序。
以下是对药物优先审评标准的详细解释:一、药物优先审评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长,对药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的需求,提高我国药品研发水平,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药物研发的政策。
药物优先审评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二、药物优先审评的定义药物优先审评是指药监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物申请,在审评过程中给予优先考虑,加快审评进程,尽快批准上市的一种制度。
三、药物优先审评的条件1. 疗效确切,对疾病有显著治疗效果的药物。
2. 填补我国医药市场空白的药物。
3. 针对重大疾病,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物。
4. 创新药物,包括新化学实体、新生物制品、新中药等。
5. 改变现有治疗模式,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药物。
6. 对我国医药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药物。
7. 其他符合药监局规定的药物。
四、药物优先审评的程序1. 药物申请人在提交药物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药物优先审评申请,并按照药监局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 药监局收到药物优先审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 对符合药物优先审评条件的药物申请,药监局应当在审评过程中给予优先考虑,加快审评进程。
4. 药物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药监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补充资料。
5. 药物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药监管理局的要求完成相关试验。
6. 药物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药监管理局的要求完成相关生产。
7. 药物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药监局的要求完成相关销售。
8. 药物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药监局的要求完成相关售后服务。
五、药物优先审评的意义1. 提高药物审评审批效率,缩短药物上市时间,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的需求。
中药临床审评制度范本
中药临床审评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规范中药临床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已上市中药的再评价以及其他涉及中药临床审评的活动。
第三条临床审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中药临床研究的质量,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临床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中药临床审评机构,负责中药临床审评的具体工作。
二、中药临床审评机构第五条中药临床审评机构负责中药临床 trial 的受理、审查、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药临床审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药品临床试验资格;(二)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完善的中药临床审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中药临床审评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审评委员会,负责中药临床 trial 的审查和评价工作。
审评委员会应当由药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中药临床审评程序第八条中药临床 trial 应当依法向中药临床审评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中药临床审评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中药临床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并根据审评结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中药临床审评机构应当对中药临床 trial 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试验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中药临床审评机构应当对中药临床 trial 的结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
四、中药临床审评要求第十三条中药临床 trial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明确的研究目的和设计方案;(二)选择合适的受试者,并遵守伦理原则;(三)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指标,评价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四)有完善的数据记录和统计分析方法;(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中药临床审评的相关规定。
药品安全审评与监管
药品安全审评与监管药品的安全性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药品安全审评与监管机制。
本文将从药品安全审评的基本原则、流程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药品安全审评的基本原则药品安全审评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基本原则如下:1. 安全性优先:药品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必须确保无论是新上市的药品还是已有药品的新适应症,其安全性都经过严格的评价。
2. 严谨科学:安全性评价应基于临床试验和相关研究结果,采用科学、量化、客观的评估方法进行,确保评价结果可靠。
3. 透明公开:药品的审评过程应对公众透明,有关评价结果和决策应及时公布,以增加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任度。
二、药品安全审评流程药品安全审评包括以下基本流程:1. 药物研发阶段:在药物研发阶段,药企需进行药理学、毒理学及临床试验,并提交试验结果给相关药品安全审评机构。
2. 审评机构审核:药品安全审评机构对药企提交的相关试验数据进行审核,并评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评估报告编制:审评机构将评估结果编制成评估报告,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决策。
报告包括药品的安全性、适应症、剂量等信息。
4. 决策和批准:根据评估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决策是否批准该药品上市。
如果通过审评,药品将获得上市许可证。
5. 监测和追踪:药品上市后,监管机构将进行药物监测和追踪,及时发现任何与药品安全相关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三、药品安全监管措施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各国在药品监管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药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建立监管机构:设立药品监管机构,负责药品的审评、监管和市场的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临床试验监管:加强对临床试验的监管,确保试验过程的科学性、安全性和道德性。
4.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药物的不良反应,保护公众的安全。
药品审评中心加班制度范本
药品审评中心加班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审评中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班是指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按照中心的工作需要进行的额外劳动。
第三条中心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科学安排工作任务,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尽量减少加班现象。
第四条加班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的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班范围和时间第五条加班范围包括:重大药品不良反应调查、药品再评价、药品审批、药品注册申请等工作。
第六条加班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二)周六、周日加班不超过4小时;(三)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班安排和管理第七条中心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提前制定加班计划,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八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加班申请、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上级报告加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
第九条中心应当加强对加班工作的管理,确保加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班工资和补休第十条中心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鼓励工作人员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实行补休制度。
五、加班记录和考核第十二条中心应当建立加班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工作人员的加班时间和加班任务。
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将加班情况纳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对加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六、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正当理由的加班,中心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工作人员加班。
第十五条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中心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心原有加班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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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重大缺陷表
药品名称 受理号 备注
S1.立题和复核报告
1.□立题不合理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S2.工艺研究
1. □不能直接采用粗品精制工艺的,却采用粗品精制工艺
2.□ 采用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及起始原料为已批准上
市原料药的情况除外)
3.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的规模
S3.质量研究与标准
1. □ 质量研究中缺少对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等)的研究
2.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报标准采用TLC
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3. □ 药品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和国家标准
4.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5. □未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载的杂质、中间体等)
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6.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新
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药典标准中规定的该杂质
的限度
S4.稳定性研究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3. □ 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所得结论和同品种矛盾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新增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应
的定性研究的。
其 他
注:填表说明:
1、本品按序审评,只要发现一项重大缺陷其它部分不需要继续填写。
2、对于没有进行审评的项目,可在备注中标注为“未审查”。
3、对于表格中没有列入的重大缺陷项目,可在其他项中予以明确。
化学仿制药重大缺陷表(制剂)
药品名称 受理号 备注
P1.立题和复核报告
1. □立题(品种、规格、剂型)不合理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P2.处方、工艺
1. □ 处方工艺明显不合理。
如能耐终端灭菌的注射液采用F0值小于8的灭菌工
艺
2.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规模
P3.质量研究与标准
1.□ 未与参比品(若原研产品已进口或本地化生产应选择原研产品)进行对比
研究
2. □ 质量研究中重要质量指标(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研究缺失
3.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
报标准采用TLC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4. □ 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或国家标准
5.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6. □没有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载的杂质等)进
行针对性的研究
7.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
新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申报时药典标准中规
定的该杂质的限度
P4.稳定性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3. □ 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明显低于同品种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未知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
应的定性研究。
其 他
注:填表说明:
1、本品按序审评,只要发现一项重大缺陷其它部分不需要继续填写。
2、对于没有进行审评的项目,可在备注中标注为“未审查”。
3、对于表格中没有列入的重大缺陷项目,可在其他项中予以明确。
不批准依据:
原料药:
S1.立题和复核报告 依据
2.□立题不合理 (1)高风险、疗效不确切品种等:包括地标升国标注
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中西药复方注射剂等,
如骨肽注射液、复方骨肽注射液、天麻素、曲克芦丁、
穿琥宁、炎琥宁注射剂、葛根素注射液等。
(2)是否包含国家淘汰、禁用成分或需特殊管理成
分:国家已明令禁止、撤市药物成分时,如含右丙氧
芬、西布曲明、盐酸芬氟拉明、甲磺酸培高利特、苯
丙醇胺(PPA)、丁咯地尔等成分的药物,建议通过检
索SFDA网站相关信息确证后,按相关规定不予批准。
国食药监安[2011]55号文要求、国药管办
[2000]523号要求等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54条(七)
S2.工艺研究
1. □不能直接采用粗品精制工艺的,却采用粗品精制工艺
2.□ 采用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及起始原料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除外)
3.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的规模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S3.质量研究与标准
1. □ 质量研究中缺少对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等)的研究
2.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报标准采用TLC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3. □药品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和国家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4.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5. □没有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载的杂质等)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6.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新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药典标准中规定的该杂质的限度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S4.稳定性研究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2015年02月05日颁布
3. □ 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所得结论和同品种矛盾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新增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应的定性研究的。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制剂:
P1.立题和复核报告 依据
1. □立题(品种、规格、剂型)不合理 (1)参考原料药的要求;
(2)《关于印发化学药品
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
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08]271号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54条(七)
P2.处方、工艺
1. □ 处方工艺明显不合理。
如能耐终端灭菌的注射液采用F0值小于8的灭菌工艺
《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 2008年01月10日 发布
2.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规模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P3.质量研究与标准
2.□ 未与参比品(若原研产品已进口或本地化生产应选择原研
产品)进行对比研究
2. □ 质量研究中重要质量指标(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研究缺失
3.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报标准采用TLC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444号)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4. □ 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或国家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5.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444号)二○○六年八月二
十九日
6. □没有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
载的杂质等)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7.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新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申报时药典标准中规定的该杂质的限度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P4.稳定性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2015年02月05日颁布
3. □ 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明显低于同品种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未知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应的定性研究。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