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秋季《教育法学》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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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2014年秋季《教育法学》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2.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答: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经过“文革”破坏和之后的恢复和改革,我国形成了目前的学校教育制度系统。

(2)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

答:我国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如何保护?

答:.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就学的平等权,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

2. 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角度谈谈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答: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学校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生。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3.你认为学校应如何依法搞好捐赠活动?

答:第一,它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当积极倡导和参与,并及时表彰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它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受到《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学校应依法组织捐赠活动,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强行索要或强迫他人捐资捐物,并确保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校进行学生保险活动的认识?

答:(1)第一,学生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因此,学校不得强行推

销学生保险、代理学生保险,更不能侵吞学生保险费;第二,学校可以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第三,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以减少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给学校带来的损失。(2)结合实例说明自己的观点。

5.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

答:增加教育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务等部门、学校以及有关财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为保证教育事权和财权的统一,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案例一:租金应由谁负担

某市第一中学,为了庆祝建校40周年,组成了筹委会,筹办校庆活动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红星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规定租金为50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场找到校方,要求偿付租金。校领导说,关于校庆的一切事宜,均由校庆筹委会承担,学校不予负责,红星剧院诉至法院,要求由校方偿付欠款。

请依法分析此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

答:案例一:第一,此案属于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出租人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其一项基本权利。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而不得拖欠或拒交。第二,校庆筹委会是由学校成立的、专为筹办校庆活动的临时性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合同的承租人,而只能作为学校的代理人与剧院签订合同。因而,其与剧院签订的合同是代表学校的。因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合同的承租人,所以,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从理论上说,校庆筹委会从事与校庆活动相关的事宜是经过学校授权的,并代表学校的行为。校庆活动已在剧院举行,也即民法事实已经按照合同所签订的内容发生,表明学校领导对校庆筹委会签署该合同的行为是认可的,这也意味着其对校庆筹委会的代理权是默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被代理人明知他人擅自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却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知道后“不作否认表示”,这就足以使相对人产生错觉,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而,校庆筹委会不应承担偿付责任,而应由合同的真正承租人(学校)承担偿付责任。第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额、方式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加收违约金。所以,学校应尽快偿付租金,以免因时间延误而给出租方造成进一步损失,以致其要求追加违约金。由此可知,解决本案例的关键在于校庆筹委会有否合同的代理权及其由此引发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案例二:某县在教育经费问题上有没有违法

某县1993、1994连续两年上收乡统筹的部分教育附加费计4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内拨款给教育,县财政帐面两年列支的预算内教育经费合计为3600万元,其中90%的数额用作了发放公办教师工资。1995年作预算时,县政府表示要加大教育投入,有关人员沿用往年做法, 250万计入农村教育费附加连同1620万财政拨款,提出了今年教育财政拨款的预算数额为1870万元,使用范围和上两年基本相同。上级人大检查该县教育投入情况时,严肃指出该县教育经费处理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而部分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知情后,反映强烈,提出对教育经费依法矫正。县里有关经办人员不服,说我一没贪污,二没吃喝,钱都用在教育上。周围不少人持同样看法,更多的人似是而非。

请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该县在教育投入上是否违法?

答:案例二:该县在教育经费上违法,原因如下:(1)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上违法。《教育法》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管理。而该县连续三年避开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把650万元教育费附加纳入县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向全县投放,这实际是一种区域性的平调或挪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在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向上违法。《教育法》及相应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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