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供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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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物资供应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材料配件使用效率,减少库存积压,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集团建筑业、省外矿井物资供应管理。
2、建筑业、省外矿井废旧物资处理。
3、集团公司统管物资及建设单位供材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集团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设置专人负责物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控方式
1、建筑业物资供应工作服务与监控。
2、省外全资矿井物资统一采购。
第一章职责界定
第五条部门职责
1、经营管理部是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部门,负责各类物资计划的审核、把关,物资使用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
废旧物资的管理。
2、供应服务中心是物资供应主管部门,负责省外矿井的物资采购、材料入账、发票结算、供货款项支付等,负责建筑业自行采购物资的监督、入账手续、供货款支付等工作。
3、市场开发部是物资采购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出具物资采购价格(必须考虑资金来源、运输、批量大小等因素,使价格具有可操作性),对发票结算价格审核监督。
4、生产技术部负责物资参数、型号、规格等专业技术的审核把关。
5、财务部负责到货物资的票据审验、财务入账、成本核算等工作。
第二章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计划管理流程
生产计划和工程预算是物资计划的审批依据,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预算及工程形象进度审批物资计划。
1、每月20-22日各单位根据次月的生产计划(建筑业各单位以单项工程和形象进度、经营预算指标)编制月度物资计划(书面及电子版形式)。自购计划、甲方供材计划分别编制,一式四份。一预算(工程)一计划,不得混编。月度物资计划中未安排采购的物资(在途物资视为已安排),各单位需用时必须重新提报,原计划不再延续执行。
2、各单位月度物资计划经经营管理部、本专业审批,每月25日前送达供应服务中心,26日前供应服务中心报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集中审批。
3、每月20-26日为月度物资计划集中审批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审批,追加计划除外。
4、甲方供材物资计划一律由供应服务中心签字认可。否则,供应服务中心不予结算。
5、计划上报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详细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单项工程名称)等,内容有缺项的一律不予审批。
6、各单位必须做到超前计划、周全考虑,严格控制追加计划份数,每月不得超过3份,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审批。
7、计划外工程及确需提前开工的个别工程,经专业领导确认后,可审批物资计划。由经营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根据形象进度和预算,对所用物资进行核对,根据实际予以调整。
8、各单位急用零星物资需追加计划,至少提前3天办理审批手续。有加工周期的特殊物资,需考虑加工周期提前办理。否则,由此影响生产,责任自负。
9、已审批的计划,因数量、参数、型号等有所变更时,各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手续齐全的书面变更计划。
第三章物资采购管理
第七条价格管理
1、属集团公司统管物资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价格。
2、建筑业自购物资,由市场开发部于每月30日前确定限价,将限价通知单转供应服务中心(含电子版价格单),由供应服务中心发建筑业各单位,不得高于限价采购。
3、省外矿井物资采购,由市场开发部确认价格,供应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4、各单位对价格有异议时,及时反馈提出,市场开发部重新核实。
5、各单位追加计划物资,由市场开发部及时确定(核批)价格。
第八条采购管理
1、属集团公司统管物资、甲方供材物资按照集团公司文件执行,因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文件造成的罚款,分析责任,落实处罚。
2、建筑业自购物资,有限价的,各单位严格按限定价格、计划数量自行组织进货;没有限价的,使用单位及时通知供应服务中心,督促市场开发部确定价格,并及时将价格传递到使用单位、组织采购。
3、省外矿井物资采购,由供应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进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开发部审批的限价。需签订合同的,供应
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合同,经法律事务科审查备案后,签订并执行。
4、火工品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采购,并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5、无物资采购计划,供应服务中心一律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物资验收
1、建筑业各单位是自购物资实物数量、质量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一律进行退货、换货处理。
2、煤矿井下用安全物资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煤矿安全准用证、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标志MA),使用单位存档;按集团公司和上级规定,必须进行二次检测的钢丝绳、井下用运输带、井下用电缆等,必须按标准要求到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需“3C”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具备“3C”认证标志。
3、各单位物资到货自行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计划数量、质量标准、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现场实物验收。验收完毕,出具收料单、一式三份,规范填写、内容齐全,现场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一份交供货商做为结算依据,一份供应服务中心留存,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做为记账依据。没有收料单据,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4、物资到达各单位验收完毕,由各单位负责建账、保管、发放。
5、供应服务中心派驻人员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物资质量、使用情况、管理台账等进行动态检查。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各单位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大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6、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照“谁确定供货商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协调处理。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条发票审核
1、经各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的物资,每月20日前由使用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通知供货商,核对无误,开具正规发票。
2、发票必须附原始收料单和使用单位领料单,票据名称、数量、价格、金额必须一致。否则,不得接收发票。
3、自行采购物资发票明细,一律由市场开发部按规定时间进行价格审核,每月25日前供应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4、供销公司供材的物资发票,由供应服务中心核对无误后,直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结算付款
1、每月20日前,供应服务中心编制付款资金预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