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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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编号: _______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理公司:万祥(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

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等合同及其

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

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

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 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向

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X折扣率X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

金额,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

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X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X利率X融

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公司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

金金额之和。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保理融资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融资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但

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保理公司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余额”在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在一次性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公司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统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买方” 是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清单详见附表。

“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应收账款”是指保理公司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应收账款金额” 是指保理公司已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卖方向保理公司转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

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以下简统称《受让意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受让日”,就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公司出具《受让意见》之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

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

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

提出的,与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

公司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60天,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

起计,但任何情况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年月—日。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行

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支付利息。

□第二条保理融资额度(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保理融资额度的,请在“□”内打“V”;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无保理融资额度,不适用本条内容的,请在“□”内打“X”,并划掉本

条空栏;如“□”内或本条空栏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条。)

2.1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 。

2.2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_________ 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有效期是保

理公司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2.3本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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