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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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单位】808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5-21【生效日期】199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依法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孕前管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对计划生育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年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第七条第七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的;(二)农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

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删去第一项、第四项。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补助。

2016年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独生子女证丢失补办及办理材料

2016年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独生子女证丢失补办及办理材料

2016年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独生子女证丢失补办及办理材料智坤教育现为您提供2016年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独生子女证丢失补办及办理材料办理条件相关资讯,暂未出台的信息参考以前年度。

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文详细介绍了哈尔滨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指南,详细信息请全文。

所需材料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小孩一寸照片1张,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

离异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夫或前妻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出具的没有再生育证明。

配偶死亡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

离异或配偶死亡的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其户籍地村(居)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份,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村(居)委)。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3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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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

独生子女奖励未取消:即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措施将延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这也就是说,老人老办法,在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获得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什么是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是什么呢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23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也能领钱,宝妈们你们知道吗赶紧来看看你是否具备了申领的条件,看看你能领到多少钱吧!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独生子女费是不是任何生一胎的家庭都可以领取的呢非也,下面来看看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就知道了。

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申领,另外一种是单方申领。

双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1.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地区间独生子女父母信息的互联互通;
2.明确跨区域申请的程序和标准,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与外地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解决跨区域申请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为跨区域申请提供便捷的服务,如邮寄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等。
二十三、补贴发放的监督与审计
为确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发放过程的监督与审计。监督与审计工作包括:
1.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3.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政策评估与优化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分析政策执行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八、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保障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他扶持力度,如医疗保障、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等;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服务;
3.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爱,开展心理健康、文化娱乐等活动,提高其生活质量。
十九、政策解释权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如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可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咨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理解无偏差。
二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策的宣传教育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独生子女证的新政策解读

办独生子女证的新政策解读

办独生子女证的新政策解读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流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流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流程
内容: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户籍独生子女的父或母。

2. 独生子女已经取得黑龙江省户籍,并且未满18周岁。

3. 独生子女父母的住户登记在黑龙江省。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人和独生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 申请人和配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申请方式
1. 申请人可登录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下载并打印申请表。

2. 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邮寄或亲自送交至本地区(县级)民政部门。

3. 民政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励金。

4. 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奖励金。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3. 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需在限期内补充材料。

4. 奖励金发放有年限规定,申请人需关注政策调整。

黑龙江退休后办理独生子女费的流程

黑龙江退休后办理独生子女费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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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补贴发放标准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PS: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或者通过网络查询。

补贴申领条件双方申领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单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扶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扶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落实,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指《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五十条规定的奖励费。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三)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第七条符合条件尚未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可以更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应当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解释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条例》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第六条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指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按照《全省农垦和森工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协调会议纪要》(黑计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实行系统管理。

二、第八条第一款“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是指公民的初始婚育行为。

三、第十条第(一)项“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

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条例》中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二)一对夫妻经批准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的一个子女年龄不超过18周岁,不再生育的;(三)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婚后不再生育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五)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独生子女”的认定,以是否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主要依据,同时核对户口等有关佐证材料。

五、《条例》中所称的“农民”。

应当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的性质为准。

下列情况暂不按农民对待:(一)夫妻双方虽然户口登记为农民,但一方或双方被县级以上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聘为合同制职工的;(二)夫妻双方在城区中居住,被雇用、招聘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有其他相对固定职业一年以上的。

六、第十条第(三)项“边境地区”,是指地处本省边境的18个县(市)、区,即东宁县、穆棱市、绥芬河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饶河县、抚远县、同江市、绥滨县、萝北县、嘉荫县、逊克县、孙吴县、黑河市爱辉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七、第十条第(四)项“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是指除壮族和满族的其他少数民族。

八、第十条第(六)项“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是指对《条例》未做规定但又确需照顾生育的,由行署(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由审批部门审批。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二、《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100号)
三、《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09〕49号)
办理条件
户口在本辖区流出外地半年以上
办理材料
提供户口、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办理流程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填表;社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已婚的,交验结婚证;医生与子女的交验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应提交处理情况说明。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新生儿登记服务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综合服务事项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办结。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领域
□法律和信息咨询□劳动就业医疗卫生
□扶贫脱贫 □热点及其他□有关政策支持
□公共教育□社会保障 □知识产权
□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 □文化体育□住房保障
服务承诺
便民、保密、守则
收费标准和依据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共服务事项□综合服务事项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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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黑人口发〔2008〕59 号)
办理条件
1.户籍地在本辖区。2、.现存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子女死亡。3.以户为单位女方年满49周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该规定将对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家庭带来一系列利好政策。

据悉,该规定将于今年正式实施。

根据新规定,黑龙江省将对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费,以缓解这些家庭在教育、医疗、居住等方面的经济压力。

具体来说,每个独生子女家庭将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学业成绩,分别发放不同额度的独生子女费。

这样的政策旨在更好地支持独生子女家庭,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首先,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将有助于改善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状况。

独生子女家庭通常只有一个孩子,父母的经济压力较大。

特别是在教育方面,孩子的学费、书籍、培训等费用是家庭财务的重要支出。

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将为这些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助,减轻了他们的负担,使得孩子能够更好地接受教育。

其次,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将给独生子女家庭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

许多独生子女家庭都存在父母离职、不稳定工作等问题,这会影响到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未来的发展。

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无疑是对这些家庭的一种关怀和帮助,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此外,独生子女费的发放还将对黑龙江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不仅能够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负担,还能够促进消费,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与此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提高社会的整体稳定性。

总之,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将对独生子女家庭带来许多好处。

它有助于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相信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家庭带来更好的未来,并为全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根据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待遇。

该政策旨在关爱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领方法。

首先,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年满60周岁及以上、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子女的《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

这些父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子女情况、退休情况等内容。

其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后,即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补贴待遇。

具体的补贴金额和发放标准由黑龙江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制定,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父母在申领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等,经过审核确认后,即可领取相应的补贴。

此外,独生子女父母在申领补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其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领,避免耽误补贴的发放;最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社区,及时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心和尊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确保政策的落实
和执行效果,让更多的独生子女父母受益,享受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安宁。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干部任职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农业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

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九条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正文:----------------------------------------------------------------------------------------------------------------------------------------------------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人口计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第五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

禁止非婚生育。

提倡晚婚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女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六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在本省定居的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四)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六)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其残疾程度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七)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无计划外生育的。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2022是怎样规定的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2022是怎样规定的

⿊龙江独⽣⼦⼥补贴2022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知道对于独⽣⼦⼥的家庭在很多⽅⾯国家都是有⼀定的补助的,这样给了独⽣⼦⼥的家庭⼀定的保障,那么对于⿊龙江的独⽣⼦⼥来说新规定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龙江独⽣⼦⼥补贴2022是怎样规定的
(⼀)从领证之⽉起⾄⼦⼥满⼗⼋周岁⽌,每⽉发给不低于⼗元的独⽣⼦⼥⽗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在社会救济、扶贫、以⼯代赈、⽣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
第四⼗⼀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依法⽣育⼀个⼦⼥后⾃愿不再⽣育的夫妻,领取《独⽣⼦⼥⽗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起⾄⼦⼥满⼗⼋周岁⽌,每⽉发给不低于⼗元的独⽣⼦⼥⽗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在社会救济、扶贫、以⼯代赈、⽣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在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他们在养老问题上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和压力。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黑龙江省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来提供特殊的退休补贴,以回报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忍受的个人牺牲。

首先,按照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比普通退休人员更高水平的养老金。

这是因为他们在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并且在照顾和抚养独生子女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

因此,这项政策旨在公平地对待独生子女家庭,并确保他们在老年时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其次,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福利和服务,以满足他们在老年生活中的特殊需求。

例如,他们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障,包括体检、药物、手术等。

这是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独生子女父母往往面临更多的健康问题,并需要更多的医疗保障。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到社区活动和文化娱乐的优惠,以保持身心健康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此外,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还提供了相关的精神支持和心理辅导服务。

这是因为独生子女父母在老年时往往会感到孤独和无助,特别是当他们的子女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长期陪伴在身边时。

因此,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热线和心理咨询中心,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慰,帮助他们度过晚年的困难时刻。

最后,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还鼓励他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者活动。

他们可以通过参与社区服务、义务教育、慈善活动等方式,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找到属于自己的存在感和归属感。

这不仅有助于独生子女父母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也为整个社会注入了更多的爱和正能量。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是一项重要而具有前瞻性的举措。

它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也关注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需求。

通过这一政策,黑龙江省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福利,同时也树立了社会的爱心形象,让每一个独生子女父母都能够充满信心地步入老年,享受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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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
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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