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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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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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疫情防控和救助管理各项工作,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民电〔2020〕47号)要求,特研究制定《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实抓细工作,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决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兜住底。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关于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加有效指导各地持续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救助管理工作秩序,切实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法规政策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系统提出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救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全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领域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同时,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参照要求。
相关托养机构和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设立的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场所可参照执行。
二、因时因势因应
1.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在精准防控的同时,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2.要清醒看到国内外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峻性,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以对救助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3.要针对全国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新特点,提前预判、及早谋划好救助管理工作,加强省际、市际、区县间救助管理工作沟通协调,做到疫情防控和救助管理工作统筹推进。
4.举一反三,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救助管理秩序的同时,高度重视、主动化解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隐患,防止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要聚焦管理服务对象、人员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安全、房屋设施安全、消防应急安全、托养机构安全、医疗机构安全、财经纪律安全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完善应急预案
5.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民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保持与卫生健康、公安、城管、交通、医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针对疫情防控形势最新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6.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或具有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求助人员、受助人员、工作人员的处置预案,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明确上述人员的处置渠道,切实畅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联系,及时获取专业指导,认真执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在站前、应急处置方案真管用。
四、强化入站管控
(一)工作人员管理
7.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应杜绝非必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出境。
8.建立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健康台账登记管理制度,落实“防疫信息码”应用管理,严格开展晨、午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一律不得入站,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就诊。
9.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返岗和新招录工作人员或“防疫信息码”显示为“高风险”“中风险”的,按照当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满身体健康的方可安排上岗。
10.国内返岗和新招录工作人员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防疫信息码”显示为“低风险”的,体温检测正常即可复工、上工。
11.救助管理机构要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人员,落实一线工作人员入站上岗个人防护措施,提倡科学佩戴口罩。
(二)求助人员管理
12.疫情防控期间,应继续要求求助人员到窗口登记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求助人员要主动说明近14天内是否有国内中、高风险区、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场所停留情况详细情况,主动报告个人健康状况,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有“防疫信息码”的要主动出示。
13.接待人员应通过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尽可能查证其轨迹真实性,并可让其签订第11点有关情况的承诺书,并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接受体温测量、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不愿接受观察期安排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取证后可不予救助,按规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视情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或报警处置。
14.对于符合救助条件需要临时住宿的求助人员受助入站的,实施差异化精准防控。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和防控要求,在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对能够证明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区、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且无新冠肺炎有关症状的,不再进行14天的入站隔离观察。继续坚持实行新入站人员和滞站人员分区救助管理,对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新入站人员,原则上单人单房救助管理,有条件的还可安排进行核酸检测。对无法核实清楚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和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或“防疫信息码”显示为“中风险”“高风险”的求助人员,继续严格落实入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的规定,并积极推动落实核酸检测。
15.对自行来站求助,体温超过37.3℃、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情况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于站前按当地规定立即报告120指挥中心或疫情防控机构处置,并按本级民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不得直接入站救助。对公安、城管等部门发现或护送到站,体温超过37.3℃、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和与来自境外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的,应由护送部门联系医疗机构接诊或转送至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安置点、观察点。
16.新入站受助人员要于入站前实施防疫清洁消毒,其佩戴、使用过的口罩,应在进入受助区域之前按照感染物或医疗废弃物处理,放置于指定容器,救助管理机构应尽最大努力供给更换口罩。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对新入站受助人员洗消更衣后,再次体温检测无异常,再进入受助管理区接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