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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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

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3]11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7日

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二、改造范围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城市棚户区区域。

(二)对规划保留的建筑需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的城镇居民聚居区域。

(三)城中村改造。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棚户区改造要依法合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

持,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1.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9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0〕15号)的精神,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2号)要求执行。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同步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其中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棚户区改造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住宅用途出让土地,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用地单位使用本单位划拨性质非住宅用途土地以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的,经当地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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