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6]6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4【实施日期】2016.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14日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本级项目征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快捷、高效、安全,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拆资金是指市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工作经费两部分,征拆资金的组织、编制、审定、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政府负责征拆资金的编制、申报、使用,对征拆补偿及安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征拆资金的初审、协调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征拆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征拆资金融资工作。
第二章关于项目征拆资金预算的编制、报审第四条各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接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下达的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规划蓝线图开展征地情况调查,编制征拆资金预算书,经城区政府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项目费用属市财政负担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属其他业主(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融资平台公司)负担的报业主,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防政办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国土局、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法制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1〕7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一、工作目标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制度规定在各县(市、区)得到全面落实;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做到文明征地、和谐拆迁。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分工(一)主要任务重点检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情况。
主要是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宣传学习、征地拆迁人员的培训、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房屋征收评估和补偿标准确定及执行、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
2、落实征地拆迁责任的情况。
主要是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查机制建设等情况。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四沿线即迎宾路、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兴港大道沿线,四片区即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四沿线四片区”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属本办法下发前既有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五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征收水田、旱地,本文下发前已有承包合同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0000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防政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防城港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精神,制定方案如下:一、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精神,加快实施我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基本原则: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步骤从2011年起,力争用4 年时间完成我市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
具体实施步骤为:(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8月)。
由市房改办牵头,市住建委、市机关事务局、防城港务集团配合,对市本级(渔万半岛)大板结构住房开展调查摸底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调查摸底。
港口区政府负责企沙半岛,防城区政府、上思县政府和东兴市政府负责各辖区大板结构住房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开展工作,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普查情况汇总到市房改办。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防政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9日印发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2015年5月27日防城港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桂保障〔2014〕1号)、《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桂保障〔20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桂保障〔2014〕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全面统筹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解决我市征地拆迁失地居民、棚户区居民等安置住房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建设范畴,将棚户区改造与征地拆迁安置、重大项目建设相结合,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从而满足我市征地拆迁失地居民、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防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防政发〔2015〕4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拆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3日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征拆补偿及安置办法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防政发〔2014〕8号文”)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市中心“四沿线四片区”(即北部湾大道、江山大道、金花茶大道、迎宾路、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长山新区、城南新区)及江山半岛范围外,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原始户人数较少(3人以下,含3人)的被拆(搬)迁户,住宅用地经申请批准可安排80平方米,超出每人25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
第二条临时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因非被拆(搬)迁安置户原因超出临时安置约定时限(从实际拆迁房屋时间算起)未能交付公寓房或宅基地的,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补助被拆(搬)迁安置户房租费。
因被拆(搬)迁安置户自身原因不按时接收政府交付的公寓房或宅基地的,不能享受房租补助。
第三条临时安置选择公建过渡房的,除按规定安排给被拆(搬)迁安置户过渡房外,另安排每户一间过渡房用作厨房和卫生间,并一次性补助每户建设灶台和卫生间费用500元,由拆迁户自建灶台和卫生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发[2013]2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政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沙工管委、江山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1日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其中防城区和港口区人民政府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村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各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现场指导和检查,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7〕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7〕3号东兴试验区管委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完成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实施责任机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及完成时限,确保每项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做到每项工作有人管有人盯有人抓有人做。
今后,对政府工作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如增加新的工作任务,将另行通知。
落实分工任务过程中如需要增加或调整配合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
请配合单位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涉及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总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安排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抓住不放、持续推进、坚决落实。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其余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1•【字号】防政办函6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1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11日防城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降低用地成本,落实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建立“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推动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打造国际医学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提质增效。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优化报建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标准地”供地方式,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防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9日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村村民保护耕地资源、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外所有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和拆建(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我市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城市规划区外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办理建设开工审批手续。
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防政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4月26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日防城港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度,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率,确保快捷、高效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住建厅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根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全面完成、质量保证、确保棚改安置对象能按时入住”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棚改任务在2017年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基本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完善配套,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
按“权力下放、责任下放”、实行项目建设资金总包干原则,做到“三个到位”,即安置人数到位,质量保证到位,时间节点安排到位。
三、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开通“绿色通道”,通力合作,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一)市直及相关部门职责1.市发改委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及相关工作。
2.市住建委职责:(1)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快速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2)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3)联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督促建设单位对棚改项目的综合验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防政办发〔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7日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二、改造范围(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城市棚户区区域。
(二)对规划保留的建筑需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的城镇居民聚居区域。
(三)城中村改造。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三、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
棚户区改造要依法合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防政发〔2017〕1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防政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0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防城港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7年中心工作,加快推进防城港市法治建设,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快制定及完善有关城市建设与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为保证全市立法工作有序开展,现将2017 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当年完成项目3件(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为解决我市公交客运行业管理及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防城港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交通局起草,2017年8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2.为保护我市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和效益,制定《防城港市红树林保护条例》(市林业局与市海洋局联合起草,2017年8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地方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为规范和优化传统出租汽车服务,制定《防城港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起草,2017年9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情况的通报-防政办发[2011]17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情况的通报(防政办发〔2011〕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今年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市人民政府于8月30日至8月31日派出5个督查组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共6950套,截止8月31日,全市共开工建设4991套,开工率为71.81%,完成投资3.27亿元,其中:(一)新增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套,完成目标任务1000套的5%,完成投资583万元。
(二)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87户,完成目标任务500户的97.4%。
港口区完成情况较好,6月底超额完成任务。
(三)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716套,完成目标任务1200套的59.67%,完成投资1634.8万元。
港口区完成情况较好,超额完成任务。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工建设628套,完成目标任务620套的100%,完成投资5263.6万元,港口区、防城区和市本级完成情况较好。
(五)限价商品房开工建设1872套,完成目标任务1800套的100%,完成投资17027.3万元,各县(市、区)较好地完成建设任务。
(六)城市棚户区开工建设1238套,完成目标任务1500套的82.53%,完成投资8208万元,东兴市和市本级完成情况较好。
(七)国有工矿棚户区任务330套,尚未开工建设。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2016年1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4日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防城两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回)收、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部门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住建、住房、人社、监察、信访、综合执法、文化、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常用公文格式样本的通知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常用公文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4.26
•【字号】防住建发[2013]71号
•【施行日期】2013.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常用公文格式样本的通知
(防住建发〔2013〕7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机关各科室、管理办,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委公文写作及文件印发,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格式样本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经研究,现将《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常用公文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解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委办公室反馈。
此外,公文文件头的制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已在网上公布)。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附件: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常用公文格式样本。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防政发〔2015〕3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防政发〔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5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国土厅《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5〕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和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强化土地调控,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加快已供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开发,倡导其开发建设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二、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一)减免及调整各类收费。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针对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收费,执行以下优惠政策:1.免除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进行抵押登记、个人按揭抵押登记的房产咨询费用、房屋档案查询费用;2.减半收取规划监督测量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建设主管部门全部监管改为50%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3.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无欠缴或缴清之前报建费用的前提下,以书面承诺并提供与所欠缴纳报建费用总额相当的房屋(按1800元/㎡折算抵押价)作为抵押物和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的方式缓缴报建费用。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防政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防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防城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和市节能减排办印发的《防城港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防城港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各县(市、区)2013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经评价考核,东兴市(88分)评定为“完成”等级;上思县(67分)、港口区(64分)评定为“基本完成”等级;防城区(58.5分)评定为“未完成”等级。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评为“完成”等级的东兴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希望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对节能工作滞后的防城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尽快扭转工作被动局面。
附件:2013年度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2015年1月21日2013年度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备注:上升为“-”,下降为“+”;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0-94分为“完成”,60-79分为“基本完成”,59分以下为“未完成”;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定为“未完成”等级。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规模以上项目(以下统称规上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上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规上项目建设;审定规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规上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制定、分解实施全市年度规上项目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单位要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重大办上报项目月度推进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保障工作,确保本辖区范围内项目无障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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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
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3]11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7日
防城港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二、改造范围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城市棚户区区域。
(二)对规划保留的建筑需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的城镇居民聚居区域。
(三)城中村改造。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
棚户区改造要依法合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
持,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
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1.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9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0〕15号)的精神,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2号)要求执行。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同步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其中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棚户区改造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住宅用途出让土地,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使用本单位划拨性质非住宅用途土地以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的,经当地住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