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债权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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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债权总论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1.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是静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动态的。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给付的客体;与债相比,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债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与债相比,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设定,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其相互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与债相比,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2.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答: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二者区别如下:

(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够实现其权利。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仅向权利人为给付,债权人也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此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物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世间一切人,所以物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平等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力。

(5)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

(6)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义,除了法定债权外,当事人可以创设债权。而物权为法定主义,不允许任意创设。

(7)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清偿得到满足,而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

3.简述债务与责任的区别。

答: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责任为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是指于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的满足及损害的赔偿等。

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责任与债务的主体可有不同,责任与债务内容可有不同,责任与债务的量也可以不同,二者的相互关系共呈现出以下情形:(1)存在无责任的债务。此种债务因缺乏强行性,故为不完全债务。

(2)存在无债务的责任。

(3)存在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任的情况。

(4)存在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情况。

(5)债务与责任纵属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

(6)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债务的内容种类不一,而责任的内容多为债务不履行时的损害赔偿。

4.我国民法规定了哪些债的发生原因?

答: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

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为合意之债。

合同之债的性质

①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②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关系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合法行为发生的,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因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是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与本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②无因管理之债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人利益之目的,而不是以调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进行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的。

(3)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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