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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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赵贵宁1

(青海民族学院公共管理系,青海西宁810007)

[摘要]伴随国家法治化制度的健全,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出台了许多的法令法规。本文主要就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实施过程中的缺失和问题,做浅显的探讨。

[关键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行政监督任意裁量权

首先应该知道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就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性质,法律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就给予了其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已在执法实践中被认可。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应该注意到,当前这种权力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往往被滥用,使得自由裁量权有时候沦为“任意裁量权”,这显然是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现状和缺失

我国《行政处罚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等内容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行政体制上的不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以及诸多超乎法律因素规制之外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拿捏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我们必须要清醒面对。

(一)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是适用裁量权的主体混乱,权限模糊。本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该由有拥有处罚权的特定主体行使,而我国确没有统一、明确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二是行政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弹性幅度和裁量范围过大,相关规定不准确,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适用标准、处罚的种类、方式和行政程序随意性大。通常会出现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腐败而导致一地同类案件出现较大的裁量差异,影响群众对处罚结果的满意程度。

1作者简介:赵贵宁,汉族,(1976-),甘肃兰州人,青海民族学院2005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二)行政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给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是达成行政立法目的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但这种“自由”处身于现阶段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之中,又导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影响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具有较大的影响,当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在各种内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自觉或者是不自觉地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突出表现在主观因素过强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和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其中,行政系统内部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但因为没有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规制,很多监督机制只是纸上谈兵,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要性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循《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确定的目的、精神和原则,根据自己的知识、方法和技能,基于客观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行政处罚行为方式、范围、幅度等的自由选择权。根据我国国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

(一)是否违反行政秩序行为的定性方面需要自由裁量权来衡量。对于介于违反行政秩序行为与非违反行政秩序行为之间的临界行为性质的确定,由于受定量因素的影响,往往需要依据自由裁量权加以解决,不可能都由行政法律全部明确规定。大量的违反行政秩序行为无明确情节规定,需要酌定考虑,一般体现为“情节尚未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律规定,旨在同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区别。这时,就需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对事实、情节诸要素进行综合考虑,酌定判断。

(二)适用何种处罚程序的不明确性。《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有关规定。规

定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除了事实、情节、处罚结果等条件外,行政工作人员有权经主观判断,最后依法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即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与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决定权。

(三)处罚结果的决定在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上,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终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违法情节轻微”,规定上很模糊,只有依赖自由裁量来确定。其次,大量行政法规在设定违反行政秩序行为的处罚内容时,不仅设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而且还设定了不同的罚档和处罚幅度。在确定最后具体的处罚结果时,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四)自由裁量权在处罚期限上的确定。有关行政处罚的期限,实质是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的期限,对此,在目前的行政立法中,除个别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有所规定外,大量的包括《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行政处罚法律未作规定。尽管这是一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但至少在目前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有权自由决定案件的结案时间。这样,极有可能造成延迟处罚或行政处罚消极不作为,即便不违法,但违反了行政效率原则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从而影响到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能援引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作为其放弃作为的理由,否则也是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

可见,在遵循“处罚法定”的前提下,行政处罚主体拥有和运用自由裁量权有明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灵活性和务实性,同时也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温床。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法》设定了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一切行政处罚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首先以遵循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为前提。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依据,由法定主体在法定职权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上的集中体现,也是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首要原则,它要求自由裁量的主体、裁定范围、裁定内容必须由行政法律明确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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