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籍员工住房补贴政策看我国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精品文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外籍员工住房补贴政策看我国税收政策的衔接问

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 手段之一,在国家维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经济形势的变化会引起税收政策的调整,而税收政策的调整势必 会带来政策过渡衔接的问题;加之我国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国地

税征管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横向的政策矛盾。

因此,笔者从 外籍员工住房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发,

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和 分析。

、新旧政策纵向衔接尚有矛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

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才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将补贴与工资、薪金合并,一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外籍员工 住房补贴,是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 其补贴不能享受暂免个税 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现行有效的另一项政策却与之相左。 《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 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 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 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照这项政策的规定,对于外商 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 只要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费用凭 证,即使其获得的住房补贴是包含在工资、 薪金当中以现金形式 发放的,也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的核心要求是以“非现金

中规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并到工资、薪金里发放的外籍员工住房补贴,能否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呢?依据财税字〔1994〕20 号文来看,只有“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的外籍员工住房补贴才可以免征个税,因此统一与工资、薪金合并发放的补贴是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但是如果依财税外字〔1988〕21 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上述做法完全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由此可见,该项税收政策在新旧衔接的过程中是存在问题的,对于同一个事项对应两个不同的规定,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办税难度,对税法的权威性也造成影响。

此外,为了推进简政放权、规范行政管理、便利行政审批,税务机关会定期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将一些税收政策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但是,很多文件废止后没有新的与之衔接的政策出台,造成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断层现象。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会继续沿用旧的政策,导致“废止”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落实改革精神;企业对此更是一头雾水、手足无措,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判断进行处理,这种缺乏统一规范的做法大大增加了企业纳税风险。

二、国地税征管横向衔接存在冲突

外籍员工取得符合规定的住房补贴的需要向地方XX局进行

纳税申报,申报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实际操作中,地方XX局会要求

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住房合同以及支付住房费用所开具的发票等材料,其中要求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即发票抬头应是住房实际使用者的名称(外籍员工的姓名),这样才属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地税机关才能认定该外籍员工享受免征个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这张发票在企业于国家XX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产

生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的工资、薪金包括对员工的补贴。同样地,在国家XX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法人,所以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也应当是反映企业自身发生的交易事项,即发票抬头应是企业的名称,否则就不能作为税前费用支出进行扣除。

所以,在国地税征管的横向衔接上,关于外籍员工住房支出

发票的合规性也存在冲突。实务工作中,由于发票抬头的规定很

多企业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的住房补贴费用,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冋题评述及思考

综上所述,从外籍员工住房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折射出我

国现行税收政策衔接的两个重要问题,无论是新旧政策交替的纵向矛盾,还是国地税征管的横向冲突,都反映出我国当前税收政策体系的不完善。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税收制度与政策的体系建设以及税收法制化的不断推进

被赋予新的历史高度和时代使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种不规范的政策衔接应当被完善O

笔者建议,在未来税收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注重实质, 新旧政策适时衔接、平稳过渡,避免“旧存新缺”的现象;税企也要拓宽交流渠道,企业要充分及时地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相关问题及事项事前说明并确认,从而规避和防范纳税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