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强拆,政府侵犯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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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企业主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名律谈拆迁》栏目,我是吴少博所的律师石磊,本期和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养殖场被强拆,侵犯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

最近一段时间呢,我们接到很多关于养殖场关停禁养的咨询,今天结合一则我刚刚办完的案子,和大家探讨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这起案子呢是一起强拆案,但其中涉及到招商引资、养殖场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等诸多因素,相对而言比较特殊,下面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案情概述

2013年8月,王先生在经过层层审批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申请成立了蓄禽养殖公司,同年10月与县农业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10月,县环保委员会作出《养殖场关闭及治污设置建设问题督办单》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养殖场,镇据此向王先生的养殖厂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3月,恰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养殖厂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属于被整改对象,同年6月,县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

法律分析

1、是否可以强制拆除王先生的养殖场

王先生的蓄禽养殖公司各项手续、证件齐全,但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王先生的养殖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要求限期拆除,而王先生并未自行拆除,此时是否可以施强拆呢?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王先生的养殖场确实位于自然保护区,属于禁养范围,那么王先生现在的养殖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在作出行政决定,然后王先生未按照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以及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依据的就是《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强制拆除,而不应当在未履行任何法律规定或法律程序下来实施强制拆除。

2、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王先生的养殖场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且在建立时所在区域并不属于禁养区,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我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利益,并

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地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要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要诚实信用。本案中,王先生经招商引资,并且在招商引资之后办理了养殖场建设以及养殖的行政许可文件。王先生基于的招商引资和后续的行政审批,对行为产生了信赖利益,所以在撤销信赖利益时,应当对王先生予以补偿。

3、养殖场拆迁关停时具体补偿项目有哪些?

主要有养殖厂房、养殖用房的这种拆除补偿,蓄禽搬离的补偿,以及蓄禽本身一个补助、补贴费用,还有相应的一个停产停业损失,主要是由这几部分来组成,在禁养关停过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一般企业在征收拆迁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实在实质上没有区别,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是常见于征收拆迁过程中禁养关停,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没有那么完备,所以说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是参照征收拆迁来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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