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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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本常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行政执法基本常识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予以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也是行政立法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事和具体人所采服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事,而是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因此,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当然的执法人员,即行政机关中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正适在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中的人员。另一种是因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而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受委托组织中的人员。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殊性: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里的在编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占用该特定的国家行政
机关编制接受该行政机关的管理,享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待遇,先使该机关的某些职权并向其负责。
2、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要靠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付诸实施。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以机关的名义行使机关享有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某些法律行为。但是,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行使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那部分,而不能行驶该执法机关的全部职权,否则,就是越权。
3、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后果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无论执法活动是好是坏,是优是劣,都是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机承担其相应的后果。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负责向相对人赔偿的只能是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能是执法者本人。当然,按照行政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有权向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权利
1、职务身份保障权。职务身份职位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销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主要包括:①调查权。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管理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资料的权利。②取证权。即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据作出某种决定或根据本机关的决定将其付诸于实施的权力。③经济保障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
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申诉权。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共处理或遭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的义务。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遵守社会公德和执行纪律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循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要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不施辱侮之言行,不要特权,不张扬管理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执法,此外,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