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案.doc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保管合同纠纷案例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王刚是北京一家电脑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公司于20__(请自填)年7月派他到国外学习半年。
因家中喂养有一只波斯猫,他担心出国后无人喂养。
王刚的同事黎伟得知后自告奋勇,代为喂养。
同时,王刚一台新买的台式电脑不方便携带,也交与黎伟一并代为保管。
王刚在出国之前一再嘱托黎伟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喂养波斯猫,黎伟保证一定保管好。
王刚走后,黎伟将电脑搬至自己家中,置于书房一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使用。
3个月后,电脑屏幕不清晰,直至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黎伟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
黎伟的一位女同学特别喜欢王刚的波斯猫,便向黎伟提出将波斯猫带回家养几天的请求。
黎伟的女同学将波斯猫带回家后,用一种沐浴露给波斯猫洗澡造成其皮毛脱落。
王刚回国后,得知电脑和波斯猫的情况后十分恼火,要求黎伟赔偿电脑的损失和波斯猫的医疗费。
黎伟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代管的,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拒绝赔偿王刚的损失。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黎伟与王刚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黎伟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在本案中,电脑被放置书房,黎伟并未使用;而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是由黎伟的女同学的过失导致的,并非黎伟的过错所致,故黎伟对王刚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伟对王刚委托代管的电脑与波斯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是电脑损坏的主要原因。
因此,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黎伟将波斯猫交与他人代管并未征得王刚的同意,所以黎伟对波斯猫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篇1一、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
某日,王某因出差需要,将其个人物品交由李某无偿保管一段时间。
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对保管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
在保管期间,李某因疏忽大意导致王某部分物品损坏。
王某出差回来后,发现物品损坏,遂与李某发生纠纷。
此纠纷主要涉及无偿保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的王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双方对保管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且实际履行了保管行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由于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保管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即使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仍然需要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李某作为保管人,因疏忽大意导致王某物品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寄存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享有对保管物的取回权。
同时,寄存人也享有对保管人的监督权,可以要求保管人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作为寄存人,在发现物品损坏后,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范围与标准关于赔偿范围与标准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应当是损失的实际价值。
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李某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三、结论综合以上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无偿保管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因疏忽大意导致王某物品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双方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若协商不成,王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李某主张权利。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简介甲方(保管人):张三乙方(寄存人):李四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无偿保管合同,由张三负责保管乙方的某物品。
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内容。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物品的损失和损毁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合同内容分析(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情况甲方:张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保管物品所需的场所和条件。
乙方:李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甲方保管其物品。
(二)保管物品及条件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物品为:[具体物品描述],保管期限为[具体期限]。
甲方在保管期间应妥善保管该物品,确保其安全无损。
(三)免责事由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下免责事由: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物品损失;2. 乙方自行承担的物品损失风险;3.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管义务但仍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
(四)纠纷起因及争议焦点纠纷起因:在保管期间,乙方发现其委托保管的物品存在损失和损毁情况。
经双方协商无果,乙方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2. 物品损失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合同中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五)案例分析过程及结果1. 案例分析过程:(1)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以确定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3)分析物品损失的原因,判断是甲方的过失还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4)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
2. 案例分析结果:(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管义务,但在保管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部分物品损失;(2)物品损失部分原因系不可抗力所致,部分原因系甲方保管不当;(3)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甲方应承担部分责任,但部分责任可免除。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部分损失。
(六)法律建议及风险提示1. 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免责事由等;2.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物品安全;3. 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提起诉讼;4. 在涉及法律责任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进行判定,确保公正公平。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篇1甲方(保管人):__________乙方(寄存人):__________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无偿保管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口头达成保管协议,甲方同意无偿为乙方保管特定物品。
然而,在保管期间,该物品遭受损失,引发纠纷。
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二、案件详情1. 保管协议:甲方与乙方口头达成无偿保管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保管特定物品,保管期限为______。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甲方对保管事项及责任有明确认知。
2. 物品损失:在保管期间,因甲方的过失,导致保管物品遭受损失。
具体损失情况为:__________。
3. 争议焦点: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乙方主张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甲方则认为其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口头协议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2. 无偿保管:由于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因此在确定甲方的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到甲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乙方的损失情况。
3. 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偿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寄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的过失导致保管物品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范围:在确定甲方的赔偿范围时,应当考虑乙方的实际损失以及甲方的过错程度。
如甲方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甲方因过失导致保管物品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及甲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甲方赔偿乙方损失金额的______%。
3. 双方应遵守本判决,履行赔偿责任。
如一方未履行判决,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保管事项、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以避免纠纷。
2. 对于无偿保管合同,虽然不收取费用,但保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说明)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说明)美容店老板无偿替顾客保管忘在店里的项链和挂坠几天后店家因保管不善丢失顾客要求店家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店家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引起的顾客诉店家保管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二是成立保管合同是否无偿保管?三是被告武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保管人在保管遗失物前,法律亦或道德并未要求他人必须保管的义务,是否保管遗失物由保管个人决定,但在保管人决定保管并占有遗失物时,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上规定的保管人应负的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向遗失物权利人主张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此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看见遗失物是否保管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在保管后即具有妥善保管并负有返还之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不想保管遗失物,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将遗失物交到有关部门,遗失物的归还和保管义务就转由有关部门承担。
本案中,被告武将找到的项链和挂坠用纸包着放到美容店吧台,而美容店吧台是一个公共场所,武明知对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存在重大过失,故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李由此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篇1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保管合同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案涉及一起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为保管人(甲方)与寄存人(乙方)。
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书面保管合同,约定乙方将特定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
2. 合同中对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保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履行情况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物品交付给甲方,甲方确认接收。
2. 在保管期间,甲方妥善保管了乙方物品,履行了保管义务。
3. 保管期限届满后,乙方要求取回物品,甲方拒绝返还,理由是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且甲方在保管期间产生了额外费用。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效力分析1. 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符合法律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中约定的无偿保管条款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二)权利义务分析1. 甲方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乙方物品的义务。
2. 乙方作为寄存人,享有在保管期限届满后取回物品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分析1. 甲方在保管期间妥善履行了保管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甲方在保管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乙方物品,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解读(一)合同解释原则1. 文义解释: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本案中的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2. 目的解释:根据合同目的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
(二)合同履行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公平原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
(三)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2.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2篇篇1甲方(寄存人):__________乙方(保管人):__________一、背景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无偿保管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经口头协商,甲方将其物品交由乙方进行无偿保管。
双方在保管过程中产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其物品损失,要求赔偿;而乙方则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保管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协议内容(一)甲方物品及保管情况甲方将其物品(具体清单附后)交由乙方进行无偿保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物品,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物品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并有权随时查询物品保管情况。
2.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物品安全。
在保管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转让或损坏甲方物品。
3.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返还物品时及时返还,并保证物品完好无损。
4. 双方同意,本次保管为无偿保管,但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纠纷事实及证据1. 纠纷事实:甲方认为乙方在保管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甲方物品损失(具体损失情况附后)。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证据:双方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包括物品清单、损失清单、相关照片、证人证言等。
(四)解决方案及赔偿标准1. 双方应再次确认甲方物品及损失情况,并记录在案。
2.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赔偿标准:根据甲方物品损失情况,以及乙方在保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如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存在轻微过失行为,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4. 双方应签订本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时间等。
(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案例。
小张和小李是好朋友。
小张要去外地旅游一个月,他有一辆心爱的摩托车,就找到小李说:“兄弟,我要出去旅游一个月,这摩托车放我家也没人管,放你这儿保管一个月呗。
”小李很爽快地答应了:“行啊,你就放心去吧。
”小张走之前,把摩托车加满了油,擦得干干净净地送到了小李家。
一个月后,小张旅游回来找小李要摩托车。
结果发现摩托车的后视镜被撞坏了,车身还有一些划痕。
小张就有点不高兴了,问小李:“兄弟,我这摩托车咋变成这样了?”小李说:“这不是我弄的,前几天我邻居家小孩调皮,在院子里玩耍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
”小张说:“可这是你答应保管的啊,现在车坏了,你得给我个说法。
”小李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觉得又不是自己故意弄坏的,不应该承担责任,于是两人就产生了纠纷。
二、分析。
#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1.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和小李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小张把摩托车交给小李保管,小李同意保管,这就满足了保管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当保管物交付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小张把摩托车送到小李家,这个时候保管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2. 就像我们去超市存包一样,把包交给超市的存包柜(或者工作人员),这个存包的合同就成立了。
# (二)保管人的义务。
1. 小李作为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所谓妥善保管,就是要像对待自己的东西一样小心。
虽然摩托车是被邻居家小孩不小心弄坏的,但小李没有尽到防止这种损害发生的责任。
2. 打个比方,你帮朋友保管手机,你不能就随便把手机扔在客厅茶几上,让别人可以随便碰到。
你得把它放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这就是妥善保管的概念。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如果把摩托车放在一个封闭的车库里,并且看好不让邻居家小孩进去捣乱,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 (三)损害赔偿责任。
1. 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小李应该对摩托车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寄存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及术语1.1 本合同所指“保管物”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
1.2 “保管期间”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时间段。
1.3 “保管费用”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合同目的与原则2.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保管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2 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章保管物的交付与接收3.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将保管物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在接收保管物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完好程度,确认无误后进行保管。
3.3 甲方交付保管物时,应提供物品清单,乙方应按照清单核对无误后接收。
第四章保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在保管期间,应保证保管物的安全,防止物品丢失、损坏或被侵权。
4.2 乙方在保管期间,不得擅自动用、处置或损坏保管物。
4.3 甲方在保管期间,如需查阅、使用或处置保管物,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办理。
4.4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方式收取。
第五章保管物的归还与赔偿5.1 保管期间届满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按照约定将保管物完好无损地归还甲方。
5.2 如乙方在保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或被侵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依法追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保管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权益,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背景甲方因个人或业务需求,委托乙方对特定物品进行保管。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保管。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保管物品及范围1.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物品及数量详见附件)。
2. 保管期限为自甲方将物品交付乙方之日起至约定时间止。
3. 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物品,防止损坏、失窃等情形发生。
三、保管责任1. 乙方应严格遵守保管义务,确保甲方委托保管物品的安全、完整。
2.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出借、转让或抵押甲方委托保管的物品。
3. 乙方在保管过程中发现物品损坏、失窃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保管的物品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保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3.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明确支付时间)。
4.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2. 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已产生的合理费用。
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返还甲方委托保管的物品,并确保物品完好无损。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或滞纳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____%的违约金。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2019年5月1日,小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小明为租赁方,物业公司为保管方的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小明将其家中的贵重物品寄存在物业公司的保管箱内,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合同约定,物品保管期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签或取回物品。
然而,一年后的5月1日,小明前往物业公司取回物品时,发现保管箱中的珠宝首饰不翼而飞。
小明立即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并提出了赔偿金额为10000元的要求。
物业公司拒绝承认责任,认为其在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失窃的情况发生。
双方因此产生了保管合同纠纷。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主张1.小明主张:小明认为,在保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妥善保管其贵重物品,确保不会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
然而,小明取回时发现物品遗失,证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保管义务。
小明提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主张:物业公司辩称,其细致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整个保管期间都对保管箱进行了定期检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物业公司质疑小明在此次纠纷中的诚信性,认为小明可能存在私自取走物品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物业公司坚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1.法律分析: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他方(委托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和保存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明之间签订的保管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小明的贵重物品,并承担因保管不善而导致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解决方案:鉴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小明的贵重物品有妥善保管的行为,而小明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失事实,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支持小明的赔偿请求。
建议物业公司主动与小明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并切实履行赔偿责任,避免进一步恶化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7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7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保管事宜产生纠纷,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解决纠纷并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一、纠纷概况甲方与乙方签订保管合同后,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甲方所寄存物品遭受损失,进而引发纠纷。
双方就该纠纷的解决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共识,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甲方所寄存物品遭受损失的事实,并共同认定损失的价值。
2. 乙方承认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同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方同意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
4.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赔偿,并放弃追究乙方因违约引发的其他责任。
5.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本次纠纷即告解决,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
6. 为保证协议的履行,乙方需提供担保措施,确保赔偿金额的支付。
具体担保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
7.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 本协议内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纠纷事实及损失认定1. 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物品交予乙方保管,双方在保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及义务等事项。
2. 在保管期限内,因乙方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导致甲方寄存物品遭受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篇1甲方(保管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寄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就无偿保管合同发生纠纷。
甲方对乙方的某物品进行保管,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保管期限为XX个月,且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但在保管期间,乙方认为甲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损坏,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二、纠纷事项及双方观点1. 纠纷事项:甲方在保管期间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是否应对乙方物品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观点:甲方认为自己已尽到无偿保管义务,未有任何疏忽导致物品损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观点:乙方认为甲方在保管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存在疏忽,导致物品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容易损坏的,保管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保管物。
”虽然本案为无偿保管合同,但甲方仍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乙方物品的安全。
2.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本案中,甲方应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将物品完好无损地返还给乙方。
若存在物品损坏的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若甲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本案为无偿保管合同,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4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4篇篇1甲方(保管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现就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进行案例分析,并据此制定本协议。
一、背景概述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无偿保管合同,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物品进行保管。
在保管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引发纠纷。
双方就纠纷问题无法协商解决,遂引发此诉讼。
二、纠纷事实及争议焦点1. 纠纷事实:甲方在保管期间未妥善保管乙方物品,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
2. 争议焦点:(1)无偿保管合同是否有效;(2)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三、法律分析1. 无偿保管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无偿保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 甲方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乙方物品。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计算: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数额应根据物品的价值、损坏程度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无偿保管合同有效,甲方对乙方物品损坏或丢失的事实表示承认。
2. 甲方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以下方式计算:(1)物品价值:根据乙方提供的购买凭证及市场行情,确定物品价值;(2)损坏程度:根据物品损坏程度,确定损失价值;(3)双方过错程度:根据双方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赔偿责任。
3. 赔偿支付方式及期限: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就此纠纷向甲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合同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寄存人):[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保管人):[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一、背景概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无偿保管某物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对保管责任的理解差异,双方产生纠纷,现将此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二、纠纷内容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管物品的范围及标准;2. 保管责任的界定;3. 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4. 纠纷解决方案及法律适用。
三、合同协议内容1. 保管物品的范围及标准甲方委托乙方无偿保管以下物品:[具体物品描述及清单]。
乙方应按照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上述物品,确保物品完好无损。
2. 保管责任的界定(1)乙方应对保管物品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物品损失、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保管物品的特殊性,以便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如因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物品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1)甲方应按约定将物品交付乙方保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乙方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场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物品安全。
(3)双方应定期对保管物品进行清点、检查,确保物品无误。
4. 纠纷解决方案及法律适用(1)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四、案例分析在本次纠纷中,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
法院认为,乙方作为保管人,应承担主要的保管责任。
同时,甲方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通过本次纠纷分析,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保管物品的范围、标准、责任界定及纠纷解决方案等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篇1一、案例介绍甲方(保管人):某公司乙方(寄存人):王某在某公司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中,乙方王某将其物品交由甲方某公司保管,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
事后,因保管物品丢失引发纠纷。
经过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作出判决。
二、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一)保管事项1. 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并确保物品安全。
2. 保管期限为自乙方将物品交付甲方之日起至约定时间或乙方取回物品之日止。
3. 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出借、转让或处分保管物品,如需处理,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1. 若甲方在保管期间因过失导致物品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提供证据证明物品的价值及损失情况,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三)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2.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保管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四)争议解决1.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起诉讼时,双方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与效力: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口头协议亦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双方之间的无偿保管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甲方在保管期间因过失导致物品丢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提供证据证明物品的价值及损失情况,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3. 合同解除与终止: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保管的物品。
4. 适用法律及管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判决甲方赔偿乙方因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并返还乙方未丢失的保管物品。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第1篇示例: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类法律纠纷案件,常常发生在朋友、亲戚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
在这类案件中,一方为他人提供无偿保管服务,另一方则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详细探讨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特点、解决方式及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大学生,他和同学小李一起租住在一个小区的出租屋里。
某天,小李找到小王,请求他帮忙保管一箱贵重物品,称会在两周后来取回。
小王同意了小李的请求,并将箱子放在了自己的房间里。
两周后,小李却迟迟未来取走箱子,小王联系不上小李,只能将箱子继续保管。
过了一个月,小李突然闯入小王的房间,要求拿回箱子。
小王表示担心,要求小李提供相关证明,以确保箱子的归属。
小李拒绝提供证明,坚称箱子是他的,并威胁小王将其告上法庭。
小王感到困惑和恼火,不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与小李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保管关系。
无偿保管是指一方自愿承诺为他人保管财产物品,对其安全进行保护,没有要求报酬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无偿保管关系中,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财产物品,而委托人有权随时要求取回,但应当支付保管人因保管行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作为保管人,已经履行了保管财产物品的义务,但小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来取回箱子,并且在取回箱子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提供证明,以确保箱子的归属。
如果小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小王可以拒绝交还箱子,同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寻求法律援助。
解决:针对这一案例,解决方案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1. 和解协商:小王可以与小李进行和解协商,协商好双方的权益,尽快解决纠纷,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和解协商无效,小王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公证调解:小王和小李可以选择进行公证调解,由公证人出具公正的调解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5篇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5篇篇1甲方(委托方):梁某乙方(受托方):(保管机构/个人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保管事宜产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相关保管合同的履行及纠纷解决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特定物品进行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一些分歧和争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纠纷,特订立本协议。
二、合同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保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妥善解决双方纠纷,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事项1. 保管物品描述: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等。
2. 保管期限:明确约定保管期限,以及是否续存等。
3. 保管费用:约定乙方提供保管服务的费用,包括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
4. 保管责任:明确双方在保管过程中的责任,包括物品损失、损坏、盗窃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5. 合同履行:明确双方应如何履行保管合同,包括交接方式、验收标准等。
6. 纠纷解决:详细列明双方产生纠纷的经过、原因及双方的责任,并约定解决方案。
四、纠纷解决方案1.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纠纷事项达成共识,约定如下解决方案:(在此详细列明双方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责任承担、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
)2.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对涉及双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或未履行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具体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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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案-提要:货物卸船后于码头露天堆场存放保管期间发现货损。
货主起诉请求判令码头和承运船舶的代理赔偿损失;码头反诉请求判令货主支付超期堆存费。
法院认为,货损系由货主超期提货及码头保管不善所致,与船代无关,货主不及时提货影响了港口作业,判决码头和货主承担货损责任,货主向码头支付超期堆存费。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穗安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穗安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凯丰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码头)。
被告:深圳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船代)。
1994年10月14日,穗安公司向泉宝实业有限公司购买2,700 立方米马来西亚产胶合板,单价为赤湾港船舱交货价每立方米482美元。
28日,“美力”轮装载上述货物,并签发了六套内容完全相同、编号分别为SPT/cw- 02 、SPT/cw-02(A)、SPT/cw-02(B)、SPT/cw-02(C)、SPT/cw-02(D)、SPT/cw-02(E)的提单,提单载明:卸货港赤湾,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穗安公司。
11月6日,“美力”轮抵达赤湾港锚地,代理人深圳船代在征得承运人JANE MARINE TAIPEI TAIWAI的同意后,安排该轮在凯丰码头卸货,至11月9日卸货完毕。
经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蛇口分公司赤湾办事处理货,理货单注明无货损并盖有公章。
凯丰码头出示的1994年11月8日的理货单上则注有“其中6扎没有包装,散的”的字样,此单无盖章。
穗安公司取得上述六套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的提单后,将其中SPT/cw-02、SPT/cw-02(A)两套提单再背书转让给深圳金安建材公司,穗安公司实际持有四套提单。
11月15日,穗安公司到深圳船代换取提货单,深圳船代予以放行。
自1995年1月19日开始,穗安公司到凯丰码头提货。
因发现有货损,双方就货损责任及赔偿进行多次洽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套提单项下的233件计374. 54 立方米货物直到1995年6月23日才提完。
穗安公司付清了装卸费,并按每天每立方米0.80 元支付了堆存费。
凯丰码头称在穗安公司办理提货手续期间,曾以传真的方式通知穗安公司,要求其在1995年1月30日前提清货物,逾期则按凯丰码头规定的费率收取超期堆存费。
凯丰码头为此提供了当地电讯局的电话记录,该记录表明凯丰码头曾于1995年1月30日给穗安公司发过传真。
双方就发生货损的233件374.54立方米夹板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
1995年6月28日,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认为“上述货物外以四周木板和钢带捆扎成箱,内以塑料薄膜包装,包装不同程度破损。
该批货物自1994年11月7日运抵后,一直堆放于露天堆场上,期间曾遇多场大雨,货物受浸湿,受潮、发霉、变黑,其中三件有水流出,其余均可以从包装塑料薄膜内看到水珠,我局派员到现场检验,鉴定其中61件,鉴定结果推算,全批贬值35%。
”穗安公司为此支付了商检费7,492元。
根据中国船务总公司与承运人JANE MARINE 的代理协议,中国船务总公司是JANE MARINE在中国口岸的代理人。
1994年11月5日,JANE MARINE 给深圳船代发出电传称,“美力”轮58航次(即本案航次)由于下一船期紧,请尽快安排靠泊作业。
凯丰码头属于赤湾港第九号泊位。
深圳西部港口为了协调各港口的收费标准,于1994年11月16日由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赤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圳华港湾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四港协议,约定1995年各港仓库堆存费最低价不低于每天0.80元/立方米。
凯丰码头又制定一收费规定,对未正式签订装卸储运协议,又经多次催促仍不提货者,按下述办法收费:(一)自货物到港之日十天内,按当时的四港协议规定的最低费率收取堆存费。
(二)十天内无人提货,以后每隔十天将在前十天的基础上加倍计收。
凯丰码头属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的四港协议和凯丰码头自制的规定均未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穗安公司于1995年4月6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丰码头和深圳船代赔偿其货物损失1,544,490.38元。
深圳船代答辩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其对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凯丰码头是赤湾港的第九号泊位,安排“美力”轮在凯丰码头卸货,符合提单要求,且卸货完毕时没有货损。
货损与安排“美力”轮在凯丰码头卸货没有因果关系。
请求驳回穗安公司对深圳船代的诉讼请求。
凯丰码头答辩并反诉称:货损是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天气阴雨潮湿、穗安公司长期不提取货物造成的,并非其保管不善所致,穗安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有关主管部门知道凯丰公司自己制定的收费标准,故是否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影响该标准的效力。
穗安公司超期堆存,按规定应支付超期堆存费,请求判令穗安公司支付超期堆存费512,422.52元。
[审判]海事法院认为:虽然穗安公司没有与凯丰码头签订装卸保管合同,但是穗安公司的货物已卸在凯丰码头的堆场,凯丰码头已经实施了卸货作业,并提供了堆场,穗安公司也已支付了装卸费,同时还按每立方米每天0.80元人民币支付了堆场费,因此,应认为穗安公司与凯丰码头存在装卸保管合同关系,凯丰码头有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由于凯丰码头保管不善,造成货物被水浸湿、发霉、变黑,凯丰码头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穗安公司的货物外包装不良,又未及时提货也是造成货损和扩大货损的原因,故穗安公司也应对货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货物损失按货物到岸价每立方米482美元、贬值35%计算为63,184.90美元。
商检费7,492元人民币应由穗安公司和凯丰码头分摊。
深圳船代作为“美力”轮卸货港的代理人,按承运人的指示安排该轮在凯丰码头卸货,没有超越代理权限,且凯丰码头为赤湾港的第九号泊位,“美力”轮在凯丰码头卸货符合提单中关于卸货港为赤湾港的要求。
货物卸离“美力”轮时没有残损,货损与深圳船代安排卸货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深圳船代对货损不承担责任。
穗安公司货物长期堆放在凯丰码头的堆场,依法应支付超期堆存费。
凯丰码头制定的关于收取超期堆存费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穗安公司具有约束力,但应从1995年1月31 日起计收超期堆存费。
凯丰码头按每超过十天每立方米每天加收0.80元人民币堆存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一、凯丰码头赔偿穗安公司部分货物损失,承担部分商检费,穗安公司向凯丰码头支付超期堆存费。
双方各自支付的数额相当,应予互相抵销。
二、深圳船代不承担责任。
穗安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
1、认定所卸夹板有六件散扎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蛇口分公司出具的原始装卸记录,该批货物从外轮卸至凯丰码头时全部完好无损,不存在散扎的情况;2、认定穗安公司的受损货物超期堆存是没有依据的,穗安公司与凯丰码头之间并未约定堆存货物的时间,只要穗安公司按规定付清堆存费,凯丰码头就有义务保管好货物;3、认定穗安公司收到凯丰码头要求提货的所谓“传真”没有任何根据,穗安公司从未收到凯丰码头有关限期提货的任何文字或信函;4、认定穗安公司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歪曲了事实,货物为进口夹板,包装为国际通行的优良等级,这一切均有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蛇口分公司及国家商检部门的证明;5、认定穗安公司未及时提货混淆了事实。
事实上,到1995年3月3日穗安公司已将90%左右的货物提走,余下的10%左右,是经过穗安公司和凯丰码头双方共同从整批货物中挑选出来的严重受损货物。
该批夹板之所以未提走,完全是由于凯丰码头保管不善所致。
穗安公司在起诉前提出了证据保全和商检鉴定及在法院监督下先提货后处理纠纷的要求,只是由于凯丰码头的一再刁难,穗安公司的要求拖至6月底才得以实现。
因此,货损及迟延提货的责任完全是由凯丰码头单方面造成的。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该判决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不顾,却将凯丰码头的内部规定作为判案的依据。
因此,原审判决穗安公司向凯丰码头支付超期堆存罚款人民币80余万元是完全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凯丰码头答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
卸船理货单上明确记载有“六件散扎”,并有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蛇口分公司理货员与凯丰码头仓管员签字。
货抵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取货物。
穗安公司不能以未收到传真来推卸逾期提货责任。
穗安公司所卸货物外包装薄膜破损,实为包装不良。
(二)本案应适用海商法及港口法,不应适用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三)原审判决货损责任划分不明,损失分摊有误,凯丰公司不应承担货损责任,即使有责任,也应按交通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港口作业事故处理规定),每件受损货物只限赔500元。
穗安公司应向凯丰公司支付超期堆存费512,422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中关于穗安公司与凯丰码头之间存在仓储保管合同关系、本案货物损失63,184.90美元、深圳船代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及结论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本诉所争议的货物,经过中国外轮总公司蛇口分公司赤湾办事处理货证明,在卸货时不存在货损和外包装不良的情况。
现该货物在保管期间被水浸湿、发霉、变黑而受损,凯丰码头未能证明是属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特性、缺陷等非港口责任原因造成的,因此,其应对货损负主要责任。
同时,本案系国内港口与收货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规定,凯丰码头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穗安公司在货物卸船后未及时提货,造成损失扩大,也应对货损承担相应责任。
凯丰码头与穗安公司按照每立方米每天0.80元人民币结算堆存费,应视为双方对该收费标准达成合意,应予确认。
凯丰码头关于穗安公司在其限期提货的情况下仍未提货,应按每超过十天加倍支付堆存罚金的主张,因该处罚标准是其自行确定,未经法定程序生效,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凯丰码头未尽保管责任,使货物受损,其该履约过错与延迟提货也有一定联系,因此不予支持。
依据和参照国家关于货物运输和仓储保管的法律规定,及时提货是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的,收货人应支付一定超期罚金。
本案中,穗安公司因自己的原因拖延较长时间才开始提货,未尽及时提货的义务和遵守“先提货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凯丰码头的作业,要求其向凯丰码头支付一定超期罚金是公平合理的。
参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穗安公司应向凯丰码头支付三个月堆存费的违约金。
原审法院审理反诉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